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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湖北省人大常委會修改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对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申请手续、旁听公民资格、旁听会议范围、旁听公民人数及旁听公民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等都作了具体的修改,降低了申请旁听公民门槛,增加了经同意还可以旁听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等内容。
1985年8月,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堪称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最早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第七届开始设立了旁听席,邀请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旁听常委会会议。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这一规定为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公民旁听制度随后在各级地方人大逐步推行,民主之花盛开。
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毋庸置疑,公民旁听人大会议是人大公开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重要形式,保障了公民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知情权,增强了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彰显人民当家作主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负责人所言,20多年的实践证明,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拓宽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增强了人大会议的透明度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打通了人大密切联系群众的更为便捷的渠道。曾参加过旁听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律师张彦说:“公民旁听活动本身就是一次生动的民主实践,体现了宪法规定的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精神。人大立法与老百姓越来越近,许多问题都是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考虑的。”一语中的,公民旁听人大会议的意义跃然而出。
纵观世界上各种民主体制,议会旁听制度是一个基本的、不可缺少的内容,是体现政治透明度、决策公开性和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公民旁听在各级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被广泛采用,显然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对公民民主意识的培育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动大有裨益,功莫大焉。值得注意的是,各地人大旁听制度具体规定的条件迥异,主要是旁听公民的资格要求不同,有的地方规定不是本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不能旁听;确定旁听公民的方式不同,许多地方是由工作机构对旁听公民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提交主任会议确定;旁听公民的权利不同,有的地方规定只能“看”和“听”会,不能阅读文件……在笔者看来,公民旁听人大会议的门槛太高、条件苛刻,民主就大打折扣,公正亦值得质疑。让各个社会层次的公民有机会旁听人大会议,既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又是监督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途径。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内人人自由,法律之外没有民主,法律之上没有权威。许许多多鲜活的民主事例表明,只要民主不分地位、身份、学识,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推进社会民主进步的英雄。反之,如果民主的门槛高不可攀,诸多公民无缘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同利益的诉求难以得到充分表达伸张,寻求最佳平衡,有悖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无益于构建和谐社会。其实,公民旁听人大会议过程,也是宣传人大制度,普及法律知识,监督和促进人大工作的过程,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
民主的核心价值是公正。没有程序公正,就遑论实体公正,修改公民旁听办法,降低了申请旁听公民门槛,扩大旁听范围和内容,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追求民主不是一蹴而就,有赖于一个个细节的推动,但愿诸如此类的民主细节日益增多。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1985年8月,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堪称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最早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第七届开始设立了旁听席,邀请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旁听常委会会议。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这一规定为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公民旁听制度随后在各级地方人大逐步推行,民主之花盛开。
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毋庸置疑,公民旁听人大会议是人大公开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重要形式,保障了公民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知情权,增强了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彰显人民当家作主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负责人所言,20多年的实践证明,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拓宽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增强了人大会议的透明度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打通了人大密切联系群众的更为便捷的渠道。曾参加过旁听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律师张彦说:“公民旁听活动本身就是一次生动的民主实践,体现了宪法规定的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精神。人大立法与老百姓越来越近,许多问题都是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考虑的。”一语中的,公民旁听人大会议的意义跃然而出。
纵观世界上各种民主体制,议会旁听制度是一个基本的、不可缺少的内容,是体现政治透明度、决策公开性和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公民旁听在各级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被广泛采用,显然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对公民民主意识的培育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动大有裨益,功莫大焉。值得注意的是,各地人大旁听制度具体规定的条件迥异,主要是旁听公民的资格要求不同,有的地方规定不是本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不能旁听;确定旁听公民的方式不同,许多地方是由工作机构对旁听公民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提交主任会议确定;旁听公民的权利不同,有的地方规定只能“看”和“听”会,不能阅读文件……在笔者看来,公民旁听人大会议的门槛太高、条件苛刻,民主就大打折扣,公正亦值得质疑。让各个社会层次的公民有机会旁听人大会议,既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又是监督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途径。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内人人自由,法律之外没有民主,法律之上没有权威。许许多多鲜活的民主事例表明,只要民主不分地位、身份、学识,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推进社会民主进步的英雄。反之,如果民主的门槛高不可攀,诸多公民无缘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同利益的诉求难以得到充分表达伸张,寻求最佳平衡,有悖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无益于构建和谐社会。其实,公民旁听人大会议过程,也是宣传人大制度,普及法律知识,监督和促进人大工作的过程,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
民主的核心价值是公正。没有程序公正,就遑论实体公正,修改公民旁听办法,降低了申请旁听公民门槛,扩大旁听范围和内容,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追求民主不是一蹴而就,有赖于一个个细节的推动,但愿诸如此类的民主细节日益增多。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