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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人民滿意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院”,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2005年、2009年连续两届被国家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干警丁树达曾被高检院评为“十大杰出检察官”、“全国模范检察干部”,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四.五普法先进个人”,被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还接连多次被评为省、市优秀共产党员,省、市道德模范,感动吉林、长春十大政法人物等殊荣,成为了我院的一个“品牌”、一面旗帜。前不久,丁树达还被推荐为感动长春60位人物候选人、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中央电视台两位资深记者专门来我院为其录制专题片将在中央电视台播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检察院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是《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多年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引导干警准确认识、正确定位人民检察院在中国政权体系中的宪法地位,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践行“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不断创新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使检察工作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实现了科学发展,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人大报告起草写作方式,推行“论证+注解”式,为人大代表更全面了解检察工作创造条件
1、层层论证,确保质量。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一部分,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检察机关的宪法责任、法定义务。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报告起草工作。每年的人代会前,检察长都要组织起草班子研究人大报告所要报告的具体内容,在报告草稿拟定后,要组织中层干部、党组征求意见,审查部门工作是否写得到位、写得全面。几易其稿后,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以及我院聘请的有人大代表身份的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征求意见,予以论证。形成正式稿前,还要组织召开检察委员会研究,经过检察长逐字逐句把关审查修订。后报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审查。
2、专门解释,增进了解。2007年以来,我们为解决报告中法律专业术语生涩、难懂的问题,在报告正文后,对报告中涉及到的如“五好两满意”、“四走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两房”等40余个特定词语的内涵、出处进行了详细解释,把报告作为展示、宣传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载体。由于我们重视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质量,近年以来,我院的工作报告年年获得人大代表认可并高票通过。
二、拓宽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形式,采取“信函+访谈”式,多渠道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系
1、信函沟通,征求意见。为做好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我们指定院办公室为专门办事机构,办理人大交办案件、联系人大代表。每年人大会议期间,我们都要将《慰问信》及《征求意见函》送至各代表团,请每位人大代表“背对背”地对检察工作进行评议,收回后进行梳理、汇总,经过党组研究,形成整改意见专题报告人大常委会,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每年我们还要结合检察机关开展的专题活动、主题活动,如“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四走进”、“文明单位创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向部分人大代表发出《征求意见函》,诚恳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和评议。
2、走访座谈,当面评议。为实现监督工作“零距离”,我们每年的检察工作大会和年底的工作总结表彰大会,都要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以及部分被聘为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为他们提供材料。每年初,我院都主动请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全体成员来院评议检察工作,通过汇报上一年工作情况和当年工作打算以及本年度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让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机关领导更直接、更全面、更近距离地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在沟通感情的同时,让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人大代表以及普通工作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最大限度扩大批评建议渠道。
三、强化接受人大监督规范化建设,实行“严格+严肃”式,确保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常态化
1、严格要求,保证落实。我们专门制定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施办法》、《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制度》、《落实监督法工作措施》以及《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制度》,严格规定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三个方式:(1)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视察、评议、检查、质询;(2)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3)办理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及建议。严格规定九个方面的具体工作要求:(1)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检察工作情况,经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后,要提前20日将材料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自行立案查办的重大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法律文书,应当在制作后3个工作日内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3)检察工作过程中制定和形成的工作制度、工作规程,在组织实施前,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查。(4)每季度初5日内,各业务部门要将本部门上季度工作统计分析,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5)院办《朝阳检察简报》、《朝阳检察信息》,要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6)保障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做好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检查执法工作或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接待、服务、准备工作,确保人大调查、视察、检查工作的开展。(7)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每年要安排人大代表来院座谈、评议、视察检察工作2次以上。(8)实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列席人代会会议制度。列席人员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回答人大代表的询问。(9)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质询以及交办的案件,要认真负责、及时妥善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严肃对待,坚决执行。(1)严肃对待人大交办的涉检案件、信访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对这部分案件坚持不管是哪级人大代表过问的,都要给予重视,做到快速交办、适时督办、按时处结、及时报告。如在办理吉林市中级法院张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件过程中,由于几位省人大代表、吉林市人大代表过问,我们曾数次到省人大、省检察院进行汇报,既解决了问题又消除了隔阂。(2)严肃对待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向人大常委会抄送。对因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都实事求是地介绍了情况,说明原因,力争让代表满意,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3)严肃对待人事任免。对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院党组都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了提交议案的质量。
正是由于我院重视人大监督工作,能够真正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我们的工作得到了人大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在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下发后,我们面临的经费不足、基础建设差距较大的问题,通过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检察院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是《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多年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引导干警准确认识、正确定位人民检察院在中国政权体系中的宪法地位,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践行“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不断创新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使检察工作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实现了科学发展,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人大报告起草写作方式,推行“论证+注解”式,为人大代表更全面了解检察工作创造条件
1、层层论证,确保质量。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一部分,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检察机关的宪法责任、法定义务。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报告起草工作。每年的人代会前,检察长都要组织起草班子研究人大报告所要报告的具体内容,在报告草稿拟定后,要组织中层干部、党组征求意见,审查部门工作是否写得到位、写得全面。几易其稿后,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以及我院聘请的有人大代表身份的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征求意见,予以论证。形成正式稿前,还要组织召开检察委员会研究,经过检察长逐字逐句把关审查修订。后报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审查。
2、专门解释,增进了解。2007年以来,我们为解决报告中法律专业术语生涩、难懂的问题,在报告正文后,对报告中涉及到的如“五好两满意”、“四走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两房”等40余个特定词语的内涵、出处进行了详细解释,把报告作为展示、宣传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载体。由于我们重视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质量,近年以来,我院的工作报告年年获得人大代表认可并高票通过。
二、拓宽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形式,采取“信函+访谈”式,多渠道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系
1、信函沟通,征求意见。为做好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我们指定院办公室为专门办事机构,办理人大交办案件、联系人大代表。每年人大会议期间,我们都要将《慰问信》及《征求意见函》送至各代表团,请每位人大代表“背对背”地对检察工作进行评议,收回后进行梳理、汇总,经过党组研究,形成整改意见专题报告人大常委会,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每年我们还要结合检察机关开展的专题活动、主题活动,如“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四走进”、“文明单位创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向部分人大代表发出《征求意见函》,诚恳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和评议。
2、走访座谈,当面评议。为实现监督工作“零距离”,我们每年的检察工作大会和年底的工作总结表彰大会,都要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以及部分被聘为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为他们提供材料。每年初,我院都主动请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全体成员来院评议检察工作,通过汇报上一年工作情况和当年工作打算以及本年度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让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机关领导更直接、更全面、更近距离地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在沟通感情的同时,让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人大代表以及普通工作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最大限度扩大批评建议渠道。
三、强化接受人大监督规范化建设,实行“严格+严肃”式,确保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常态化
1、严格要求,保证落实。我们专门制定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施办法》、《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制度》、《落实监督法工作措施》以及《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制度》,严格规定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三个方式:(1)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视察、评议、检查、质询;(2)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3)办理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及建议。严格规定九个方面的具体工作要求:(1)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检察工作情况,经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后,要提前20日将材料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自行立案查办的重大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法律文书,应当在制作后3个工作日内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3)检察工作过程中制定和形成的工作制度、工作规程,在组织实施前,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查。(4)每季度初5日内,各业务部门要将本部门上季度工作统计分析,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5)院办《朝阳检察简报》、《朝阳检察信息》,要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6)保障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做好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检查执法工作或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接待、服务、准备工作,确保人大调查、视察、检查工作的开展。(7)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每年要安排人大代表来院座谈、评议、视察检察工作2次以上。(8)实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列席人代会会议制度。列席人员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回答人大代表的询问。(9)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质询以及交办的案件,要认真负责、及时妥善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严肃对待,坚决执行。(1)严肃对待人大交办的涉检案件、信访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对这部分案件坚持不管是哪级人大代表过问的,都要给予重视,做到快速交办、适时督办、按时处结、及时报告。如在办理吉林市中级法院张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件过程中,由于几位省人大代表、吉林市人大代表过问,我们曾数次到省人大、省检察院进行汇报,既解决了问题又消除了隔阂。(2)严肃对待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向人大常委会抄送。对因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都实事求是地介绍了情况,说明原因,力争让代表满意,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3)严肃对待人事任免。对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院党组都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了提交议案的质量。
正是由于我院重视人大监督工作,能够真正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我们的工作得到了人大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在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下发后,我们面临的经费不足、基础建设差距较大的问题,通过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