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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是当前中国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文章既对于社会保障、运动员社会保障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又对于当前中国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现状进行了描述,指出了我们面临着缺乏切实的法律保障、在整个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中地位不明显、过分关注失业的救济和促进就业而忽视了失业的预防、重视优秀运动员的失业保障而忽视普通运动员的失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最后综合提出了一个最高层级为立法,第二层级为预防、救助和促进相结合,基本层级为基础教育、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职业培训的综合的立体的关于中国运动员的失业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预防为主;职业培训
一、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概述
所谓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是指当运动员发生伤残、疾病退役、失业等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运动能力,丧失收入来源而造成经济无保障时,由政府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通过一定的方式筹集社会资金以收入再分配的形式给予补偿,以满足他们生活需求的一种体育制度。[1]这一概念对于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界定是宏观的,包括了运动员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对于我们的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所谓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就是借鉴社会保障领域一些可行的措施,尤其是其对于失业问题的研究成果,并结合体育事业的特点和运动员的具体实际,制定科学的制度,对于可能面临或已经面临失业危机的运动员给予一定的帮扶和保护措施,以使他们摆脱失业风险,过上正常人生活。
二、中国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现状
中国政府在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方面确实做了不少工作。但是中国的这种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也同时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
第一,缺乏切实的法律保障。关于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并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前文提及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仅仅是各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对于暂时解决一个暂时性的问题效果明显,但是面对运动员失业与就业这一长期问题其法律效力就要大打折扣。
第二,在整个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中地位不明显。事实上,失业社会保障最初仅仅是作为对于运动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普通构成部分存在的,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三,过分关注失业的救济和促进就业,忽视了失业的预防。本文认为运动员社会保障是一个集预防、救助、促进于一体的综合制度。但是很少看到关于如何预防运动员失业的政策文件,这是对于运动员社会保障理论体系的认识不完整的表现。本文认为,预防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如果能够做好运动员失业的预防工作,失业的救济和促进就业就迎刃而解。
三、构建我国的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
综合我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障实践,并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我提出以下关于我国失业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想,如前所述,我国关于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的规范多是一些政策规章,其实际效力远远不如法律,得不到切实的重视,因此制定一部关于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的法律就显得很有紧迫性。关于立法,我们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内容要全面有效。所谓全面是指一要既照顾到优秀运动员,又不能对普通运动员置之不理,二要将预防、救助、促进相结合,发挥三个方面各自的作用;所谓有效是指法律要避免采取一些空洞的口号式的言辞,而要将真正能发挥效力的举措写进去。
第二,立法要真正贯彻落实。中国很多问题的出现,除了在立法上的漏洞之外,还有更多的是处在落实上。关于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不仅要避免不落实的情況,也要避免那些落实打折扣的现象,使得一些有用的建议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要加强对于法律执行的监督。监督是防止腐败的有力武器,也是保证执行效果的有力武器。为此,我们认为应该成立独立的对于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部门机构,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的作用,多管齐下形成合力,真正起到监督的效果。
在我们的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是预防、救助、促进,实际上这是与第三层次相联系的。
首先是预防,我们认为基础教育是必须的。现实表明,正是由于很多运动员较早的结束了文化课的学习而进行高强度的体育训练,导致了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使得他们在参与就业竞争时明显不如其他人,失业问题因此也显得很严重。从长期来看,教育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很有必要的,要想有效预防运动员失业,加强基础教育是根本之策。
其次是救助,这是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的核心。面对各地不断出现的运动员失业问题,当务之急是对于这些人进行救助。为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提供最基本的社会救济。对于那些因为失业而处于贫困状态的退役运动员,最基本的是社会救济。[2]政府应该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或者是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等标准,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救济标准,使得那些确实处于贫困状态的运动员得到普通人应有的社会扶住。
第二,完善社会保险。我们认为,体育部门和运动员应该提高办理失业保险的意识,两者都要积极主动缴纳失业保险金,同时国家财政也要给予必要的扶持,提高失业保险对于运动员失业的保障力度。
最后最直接的是进行职业培训,这是对于改变运动员事业状态最有效的方法。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政府要积极组织有效的职业培训。就像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一样,我们的政府可以多组织一些高水平的职业培训,邀请一些职业规划专家对于运动员在退役后可能遇到的各种就业形势进行分析,并为运动员教授具体的就职技巧,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
第二,政府要鼓励合适的企业接收运动员。虽然不一定像对于接收残疾人一样作出强制性的规定,政府可以通过一些鼓励性措施,如实行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企业接收符合本企业一定条件的运动员,这对于运动员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1]潘锦棠.社会保障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1.
[2]陈林祥,李业武.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37(3):12-15.
关键词: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预防为主;职业培训
一、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概述
所谓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是指当运动员发生伤残、疾病退役、失业等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运动能力,丧失收入来源而造成经济无保障时,由政府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通过一定的方式筹集社会资金以收入再分配的形式给予补偿,以满足他们生活需求的一种体育制度。[1]这一概念对于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界定是宏观的,包括了运动员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对于我们的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所谓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就是借鉴社会保障领域一些可行的措施,尤其是其对于失业问题的研究成果,并结合体育事业的特点和运动员的具体实际,制定科学的制度,对于可能面临或已经面临失业危机的运动员给予一定的帮扶和保护措施,以使他们摆脱失业风险,过上正常人生活。
二、中国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现状
中国政府在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方面确实做了不少工作。但是中国的这种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也同时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
第一,缺乏切实的法律保障。关于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并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前文提及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仅仅是各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对于暂时解决一个暂时性的问题效果明显,但是面对运动员失业与就业这一长期问题其法律效力就要大打折扣。
第二,在整个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中地位不明显。事实上,失业社会保障最初仅仅是作为对于运动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普通构成部分存在的,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三,过分关注失业的救济和促进就业,忽视了失业的预防。本文认为运动员社会保障是一个集预防、救助、促进于一体的综合制度。但是很少看到关于如何预防运动员失业的政策文件,这是对于运动员社会保障理论体系的认识不完整的表现。本文认为,预防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如果能够做好运动员失业的预防工作,失业的救济和促进就业就迎刃而解。
三、构建我国的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
综合我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障实践,并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我提出以下关于我国失业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想,如前所述,我国关于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的规范多是一些政策规章,其实际效力远远不如法律,得不到切实的重视,因此制定一部关于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的法律就显得很有紧迫性。关于立法,我们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内容要全面有效。所谓全面是指一要既照顾到优秀运动员,又不能对普通运动员置之不理,二要将预防、救助、促进相结合,发挥三个方面各自的作用;所谓有效是指法律要避免采取一些空洞的口号式的言辞,而要将真正能发挥效力的举措写进去。
第二,立法要真正贯彻落实。中国很多问题的出现,除了在立法上的漏洞之外,还有更多的是处在落实上。关于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不仅要避免不落实的情況,也要避免那些落实打折扣的现象,使得一些有用的建议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要加强对于法律执行的监督。监督是防止腐败的有力武器,也是保证执行效果的有力武器。为此,我们认为应该成立独立的对于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部门机构,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的作用,多管齐下形成合力,真正起到监督的效果。
在我们的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是预防、救助、促进,实际上这是与第三层次相联系的。
首先是预防,我们认为基础教育是必须的。现实表明,正是由于很多运动员较早的结束了文化课的学习而进行高强度的体育训练,导致了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使得他们在参与就业竞争时明显不如其他人,失业问题因此也显得很严重。从长期来看,教育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很有必要的,要想有效预防运动员失业,加强基础教育是根本之策。
其次是救助,这是运动员失业社会保障的核心。面对各地不断出现的运动员失业问题,当务之急是对于这些人进行救助。为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提供最基本的社会救济。对于那些因为失业而处于贫困状态的退役运动员,最基本的是社会救济。[2]政府应该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或者是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等标准,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救济标准,使得那些确实处于贫困状态的运动员得到普通人应有的社会扶住。
第二,完善社会保险。我们认为,体育部门和运动员应该提高办理失业保险的意识,两者都要积极主动缴纳失业保险金,同时国家财政也要给予必要的扶持,提高失业保险对于运动员失业的保障力度。
最后最直接的是进行职业培训,这是对于改变运动员事业状态最有效的方法。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政府要积极组织有效的职业培训。就像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一样,我们的政府可以多组织一些高水平的职业培训,邀请一些职业规划专家对于运动员在退役后可能遇到的各种就业形势进行分析,并为运动员教授具体的就职技巧,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
第二,政府要鼓励合适的企业接收运动员。虽然不一定像对于接收残疾人一样作出强制性的规定,政府可以通过一些鼓励性措施,如实行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企业接收符合本企业一定条件的运动员,这对于运动员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1]潘锦棠.社会保障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1.
[2]陈林祥,李业武.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37(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