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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村民的民主选举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村民的民主选举自实行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激发了基层人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热情。但是也要看到村民的民主选举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以某村的一次民主选举为观察实例,发现村民民主选举中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民主;民主选举
一、导言
本次观察的村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境内,村庄选民有851人,参加选举的有851人。本次选举是该村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2015年1月),最终的选举结果是村委会主任以465票当选,各委员均不符合双过半原则,择期再选。
二、选举中的问题
1.委托投票
该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不办理委托投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另外根据《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所以,根据这些法律和地方法规来看,本村的选举规定是违规的。至于为什么要事实上取消委托投票,首先是因为在实践中委托投票常常是不能反映委托人的选举意愿,其次是委托投票违背了民主选举一人一票且不可转让的内涵,例如唐铭认为:选举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具有属人的特性,既不可转让给他人,也不可由他人代为行使……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作出[1]。但是笔者认为委托投票不应该取消,理由如下:如果取消委托投票,就相当于选民仍然属于村庄这个利益体的一员而直接剥夺了选民的选举权利。
2.选票代写
在《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在本村此次选举中也按照规定设立了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看似无大的问题,但是代写人员是由选举领导小组直接指定的,并没有征求选民的意见,那代写人员是否能够代表选民的意见就很难确定。如何解决这个难题?最有效的方法是引入第三方进行填写,如乡镇政府在选举期间将自己的工作人员下派到村庄作为代写员。
3.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资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过多限制资格会造成“非民主”,过少限制资格又会造成“非能者”当选。在这里认为,还是要有一定资格限制。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在这里我们特指出要“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在此以该村候选人黄某为例,黄某长期从事楼层的门窗安装工作,也是村中较富裕的村民之一,黄某在选举前在村中的墙壁上贴出自己的竞选宣言,从竞选宣言中可以看出,黄某的文化水平值得怀疑,语句错误较多,用词多不恰当,当然这不是在否定该竞选者。
4.投票情况
投票开始后表现出一个很明显的现象:一人拿着全家的票进行填写。至于原因,可以归结为家族势力和熟人关系,例如,选举前笔者父亲的堂哥已经打过“招呼”了,另外在选举开始前大约一月时间内,前村主任李某的父亲已经开始在村内走家串巷,拉取选票。原因则在于“北方农村以华北为主,也以华北为典型,其重要特点是村庄内部结构的‘分裂’所谓‘分裂’,即村庄内往往有众多相互竞争的小亲族,不同小亲族,内部相对团结,外部则相互竞争,村庄由若干相互竞争的小亲族‘碎片’组成[2]。”所以,争取这些小亲族“碎片”就成为竞选者的一个重要任务;“由于农村是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熟人间的非正式拉票行为也经常被村民视为正常的人情往来,因此可能还存在一部分农户未识别到的贿选行为[3]”。
5.组织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同时根据《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而在本次选举中村民选举委员会并没有组织相关的见面会,据笔者观察,见面会都由竞选者转为私下“寻租”,唯一可见的便是黄某某的竞选宣言。
6.选举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次选举中并没有出现曾经出现过的群体冲突事件,但在选举办法中也应该明文规定,使得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对应起来。同时“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选举违法行为的界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干部群众清楚地掌握选举中的是非标准,认清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同时对选举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其罚则,没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致使查处纠正违法工作无法可依,严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使村委会组织法成了没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软法[3]。”
三、总结
本次选举整体看来还是成功的,没有爆发村民之间冲突,成功选出了村委会主任,但是,接下来的问题也是特别重要的:如何规范选举流程?如何保障真正民意的实现?如何保障村民监督权的实现。“村民选举的真正含义是提供了一种解决社会管理混乱的途径,所有村民都能依照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的、程序化的自由选举[4]。”如果基层民主得到完善,所有居民能依照法律进行规范的、程序化的自由选举,那么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才能够在基层落地生根。
参考文献:
[1]唐鸣.村委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问题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9(04):87-95.2017-10-13.
[2]贺雪峰.论熟人社会的竞选——以广东L镇调查为例[J].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3]吕小莉.从拉票现象看当前农村的贿选——基于全国246个村3447个农户的调查分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lO卷).
[4]孙菊芳,冯瑞琳.村民选举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N].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9卷第4期2006年8月.
[5]谭青山,帕斯特.《中国村民选举的意义》[J].中国季刊,2000年6月.
作者简介:
李悟(1994—),男,浙江省委党校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
关键词:基层民主;民主选举
一、导言
本次观察的村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境内,村庄选民有851人,参加选举的有851人。本次选举是该村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2015年1月),最终的选举结果是村委会主任以465票当选,各委员均不符合双过半原则,择期再选。
二、选举中的问题
1.委托投票
该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不办理委托投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另外根据《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所以,根据这些法律和地方法规来看,本村的选举规定是违规的。至于为什么要事实上取消委托投票,首先是因为在实践中委托投票常常是不能反映委托人的选举意愿,其次是委托投票违背了民主选举一人一票且不可转让的内涵,例如唐铭认为:选举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具有属人的特性,既不可转让给他人,也不可由他人代为行使……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作出[1]。但是笔者认为委托投票不应该取消,理由如下:如果取消委托投票,就相当于选民仍然属于村庄这个利益体的一员而直接剥夺了选民的选举权利。
2.选票代写
在《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在本村此次选举中也按照规定设立了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看似无大的问题,但是代写人员是由选举领导小组直接指定的,并没有征求选民的意见,那代写人员是否能够代表选民的意见就很难确定。如何解决这个难题?最有效的方法是引入第三方进行填写,如乡镇政府在选举期间将自己的工作人员下派到村庄作为代写员。
3.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资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过多限制资格会造成“非民主”,过少限制资格又会造成“非能者”当选。在这里认为,还是要有一定资格限制。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在这里我们特指出要“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在此以该村候选人黄某为例,黄某长期从事楼层的门窗安装工作,也是村中较富裕的村民之一,黄某在选举前在村中的墙壁上贴出自己的竞选宣言,从竞选宣言中可以看出,黄某的文化水平值得怀疑,语句错误较多,用词多不恰当,当然这不是在否定该竞选者。
4.投票情况
投票开始后表现出一个很明显的现象:一人拿着全家的票进行填写。至于原因,可以归结为家族势力和熟人关系,例如,选举前笔者父亲的堂哥已经打过“招呼”了,另外在选举开始前大约一月时间内,前村主任李某的父亲已经开始在村内走家串巷,拉取选票。原因则在于“北方农村以华北为主,也以华北为典型,其重要特点是村庄内部结构的‘分裂’所谓‘分裂’,即村庄内往往有众多相互竞争的小亲族,不同小亲族,内部相对团结,外部则相互竞争,村庄由若干相互竞争的小亲族‘碎片’组成[2]。”所以,争取这些小亲族“碎片”就成为竞选者的一个重要任务;“由于农村是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熟人间的非正式拉票行为也经常被村民视为正常的人情往来,因此可能还存在一部分农户未识别到的贿选行为[3]”。
5.组织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同时根据《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而在本次选举中村民选举委员会并没有组织相关的见面会,据笔者观察,见面会都由竞选者转为私下“寻租”,唯一可见的便是黄某某的竞选宣言。
6.选举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次选举中并没有出现曾经出现过的群体冲突事件,但在选举办法中也应该明文规定,使得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对应起来。同时“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选举违法行为的界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干部群众清楚地掌握选举中的是非标准,认清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同时对选举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其罚则,没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致使查处纠正违法工作无法可依,严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使村委会组织法成了没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软法[3]。”
三、总结
本次选举整体看来还是成功的,没有爆发村民之间冲突,成功选出了村委会主任,但是,接下来的问题也是特别重要的:如何规范选举流程?如何保障真正民意的实现?如何保障村民监督权的实现。“村民选举的真正含义是提供了一种解决社会管理混乱的途径,所有村民都能依照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的、程序化的自由选举[4]。”如果基层民主得到完善,所有居民能依照法律进行规范的、程序化的自由选举,那么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才能够在基层落地生根。
参考文献:
[1]唐鸣.村委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问题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9(04):87-95.2017-10-13.
[2]贺雪峰.论熟人社会的竞选——以广东L镇调查为例[J].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3]吕小莉.从拉票现象看当前农村的贿选——基于全国246个村3447个农户的调查分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lO卷).
[4]孙菊芳,冯瑞琳.村民选举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N].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9卷第4期2006年8月.
[5]谭青山,帕斯特.《中国村民选举的意义》[J].中国季刊,2000年6月.
作者简介:
李悟(1994—),男,浙江省委党校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