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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民用航空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航空公司引进了国外的“机票超售”的策略,其目的在于在不影响乘客自由选择航班的情况下将座位虚耗所可能带来的损失控制到最低。相比较国外对于“超售”机票这一问题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在这方面还相对薄弱,并没有一套成熟完整的针对超售机票的法律体系,对于超售机票这一概念也不能为广泛所知,在解决问题时只能根据行业惯例,并没有一套统一的合法合理的标准来进行解决以及赔偿。本文将结合我国现状,以及国外与我国相对比,提出改善超售机票的问题的解决的实施建议。
关键词:机票超售;违约责任;知情权;赔偿标准
一、机票超售含义及原因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某一航班出售的订座数超过了该航班所具有的实际座位数,因此一部分的旅客可能会面对没有座位而无法登机的风险。航空运输方式不同于其他运输方式,其订票周期较长,而且随着网络的发展,订票、改签以及退票的简便性,会有航空旅客定多张机票供自己选择后再将其他不合适的退掉;或者由于出行计划的改变,在不通知航空公司的情况下进行了退票,使得航班有着较高的空座率。因此,航空公司为了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和避免航空公司座位的浪费,航空公司会结合航班的频率、航行路线、以及定座率等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这种做法无论对航空公司还是旅客都是有益的,它有助于减轻航空公司座位的虚耗,降低了其空座损失,也为急于出门的旅客提供了机会;这也是国际航空界的通行做法。
二、我国机票超售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现状
长期以来,航空公司方面享受到了机票超售所带来的收益,在超售的处置上却远远滞后于欧盟及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于超售机票的规制以及赔偿标准,目前我国并没有一系列详细的规定。国内的航空公司目前将超售比例设定在百分之五。虽然在现实情况中发生的概率较小,但也的确是存在着的。我国对于超售的处理,不同航班有着自己的处理方式。一般是首先对旅客进行升舱,若没有可利用坐位,则会尽快安排最近的航班并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机票超售中存在的问题
旅客在购买机票时并没有被告知其买的为超售机票,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权。由于航班超售的原因,导致持有机票的旅客不能搭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班次的航班,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航空公司对于乘客的赔偿都是按照行业惯例,没有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缺乏相关立法。对超售乘客的登机顺序也应有统一的规定标准,而不仅仅是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
三、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
在国外的一些航空大国中,比如说欧盟和美国,超售起先是以一种行业惯例的形式存在着,但是很快的,相关的机构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对其加以规制。欧盟261条例中,第7条第1款规定:“航程在1500公里及以内的所有航班赔偿250欧元;超过1500公里的所有在欧盟境内的航班,以及航程在1500到3500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为400欧元;除上述之外的所有航班为600欧元。”可以看出是根据航程长短来确定赔偿额。
但是对于乘客变更航程搭乘下一航班到达目的的,按照条例,某些情况下,可以减半支付。比如说美国,美国联邦法典第14编250部中规定,如果航空公司能为旅客安排另一航班,且该航班比预定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延迟两个小时以内(国际航班四小时以内),赔偿数额应当等于该旅客从始发地到达下一经停地或者最终目的地的单程票款的两倍,最高不超过400美元。如果无法安排航班,赔偿数额则会加倍,最高不超过800美元。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两年会更新一次赔偿标准。虽然美国航空公司所卖出的超售机票远多于中国,但是因此而产生的纠纷跟我国相比却很少,因为大多数的乘客都自愿放弃本次航班来当自愿者,除去自愿者能得到高标准的赔偿愿意乘坐下一航班外,旅客在购买机票时已被告知所买的为超售票,因此,已經作了充足的心理准备。合理的法律法规有助于调节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所产生的冲突,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
四、对国内机票超售现象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我国目前对于机票超售的情况并没有像美国或欧盟立有明确的法律,我国对于机票超售状况的处理是由各航空公司按照行业惯例来进行赔偿以及处理。然而该处理方法以及赔偿标准并没有得到统一的规定,也并不能令所有的乘客得到满足。因此国家应该制定出明文规定或是相关的章程予以规范,对超售机票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都有着统一的解决标准。建立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供所有航空公司共同遵循。同时将标准赔偿与实际受损相结合,对于被延误的乘客,在其提供了损失证明的情况下,航空公司除却标准的赔偿外,还应对乘客造成的损失进行有比例的额外的赔偿。
(二)明确告知为“超售机票”
航空公司应当吸取国外航空公司的经验,对于购买超售机票的乘客应该明确告知其为超售机票,在超售的机票中应用明显的标记以提示乘客。并且说明若乘客没有缺席,那么购买超售机票的乘客只能等下一班航班,而不能登机此航班。那么购买超售机票的乘客也会提前做了一定的心理准备,即使不能按时登机也不会与航空公司产生纠纷。
(三)对“超售”乘客的决定
因“超售”而将导致有乘客被溢出而无法按时登机时,不应仅仅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来决定了是否能够登机。应征求全部旅客的意见,在所有旅客中首先采取自愿原则,寻找愿意自愿放弃本次航班的自愿者,弃乘旅客,而不是直接就由航空公司决定哪位旅客为超售机票而被迫弃乘。
(四)建立机票超售险
航空公司可以与几家大的保险公司相协商,航空公司在售卖机票时,应格外提供机票超售险这一选项,为乘客所自愿购买,这样在发生了因为超售而无法登机的情况下,乘客不但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赔偿,还可以得到由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赔偿,这样乘客就可以将其利益最大化,最大程度减少其损失。航空公司可以与保险公司先进行小范围的尝试实验,在乘客购买机票时,向乘客介绍机票超售险的内容及其好处,让旅客知道花较少的钱为自己在风险来临之前做好了保障,这样,在面临因为机票超售而拒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确认之下就可以进行赔偿,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也可以使得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
关键词:机票超售;违约责任;知情权;赔偿标准
一、机票超售含义及原因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某一航班出售的订座数超过了该航班所具有的实际座位数,因此一部分的旅客可能会面对没有座位而无法登机的风险。航空运输方式不同于其他运输方式,其订票周期较长,而且随着网络的发展,订票、改签以及退票的简便性,会有航空旅客定多张机票供自己选择后再将其他不合适的退掉;或者由于出行计划的改变,在不通知航空公司的情况下进行了退票,使得航班有着较高的空座率。因此,航空公司为了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和避免航空公司座位的浪费,航空公司会结合航班的频率、航行路线、以及定座率等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这种做法无论对航空公司还是旅客都是有益的,它有助于减轻航空公司座位的虚耗,降低了其空座损失,也为急于出门的旅客提供了机会;这也是国际航空界的通行做法。
二、我国机票超售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现状
长期以来,航空公司方面享受到了机票超售所带来的收益,在超售的处置上却远远滞后于欧盟及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于超售机票的规制以及赔偿标准,目前我国并没有一系列详细的规定。国内的航空公司目前将超售比例设定在百分之五。虽然在现实情况中发生的概率较小,但也的确是存在着的。我国对于超售的处理,不同航班有着自己的处理方式。一般是首先对旅客进行升舱,若没有可利用坐位,则会尽快安排最近的航班并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机票超售中存在的问题
旅客在购买机票时并没有被告知其买的为超售机票,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权。由于航班超售的原因,导致持有机票的旅客不能搭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班次的航班,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航空公司对于乘客的赔偿都是按照行业惯例,没有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缺乏相关立法。对超售乘客的登机顺序也应有统一的规定标准,而不仅仅是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
三、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
在国外的一些航空大国中,比如说欧盟和美国,超售起先是以一种行业惯例的形式存在着,但是很快的,相关的机构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对其加以规制。欧盟261条例中,第7条第1款规定:“航程在1500公里及以内的所有航班赔偿250欧元;超过1500公里的所有在欧盟境内的航班,以及航程在1500到3500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为400欧元;除上述之外的所有航班为600欧元。”可以看出是根据航程长短来确定赔偿额。
但是对于乘客变更航程搭乘下一航班到达目的的,按照条例,某些情况下,可以减半支付。比如说美国,美国联邦法典第14编250部中规定,如果航空公司能为旅客安排另一航班,且该航班比预定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延迟两个小时以内(国际航班四小时以内),赔偿数额应当等于该旅客从始发地到达下一经停地或者最终目的地的单程票款的两倍,最高不超过400美元。如果无法安排航班,赔偿数额则会加倍,最高不超过800美元。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两年会更新一次赔偿标准。虽然美国航空公司所卖出的超售机票远多于中国,但是因此而产生的纠纷跟我国相比却很少,因为大多数的乘客都自愿放弃本次航班来当自愿者,除去自愿者能得到高标准的赔偿愿意乘坐下一航班外,旅客在购买机票时已被告知所买的为超售票,因此,已經作了充足的心理准备。合理的法律法规有助于调节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所产生的冲突,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
四、对国内机票超售现象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我国目前对于机票超售的情况并没有像美国或欧盟立有明确的法律,我国对于机票超售状况的处理是由各航空公司按照行业惯例来进行赔偿以及处理。然而该处理方法以及赔偿标准并没有得到统一的规定,也并不能令所有的乘客得到满足。因此国家应该制定出明文规定或是相关的章程予以规范,对超售机票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都有着统一的解决标准。建立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供所有航空公司共同遵循。同时将标准赔偿与实际受损相结合,对于被延误的乘客,在其提供了损失证明的情况下,航空公司除却标准的赔偿外,还应对乘客造成的损失进行有比例的额外的赔偿。
(二)明确告知为“超售机票”
航空公司应当吸取国外航空公司的经验,对于购买超售机票的乘客应该明确告知其为超售机票,在超售的机票中应用明显的标记以提示乘客。并且说明若乘客没有缺席,那么购买超售机票的乘客只能等下一班航班,而不能登机此航班。那么购买超售机票的乘客也会提前做了一定的心理准备,即使不能按时登机也不会与航空公司产生纠纷。
(三)对“超售”乘客的决定
因“超售”而将导致有乘客被溢出而无法按时登机时,不应仅仅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来决定了是否能够登机。应征求全部旅客的意见,在所有旅客中首先采取自愿原则,寻找愿意自愿放弃本次航班的自愿者,弃乘旅客,而不是直接就由航空公司决定哪位旅客为超售机票而被迫弃乘。
(四)建立机票超售险
航空公司可以与几家大的保险公司相协商,航空公司在售卖机票时,应格外提供机票超售险这一选项,为乘客所自愿购买,这样在发生了因为超售而无法登机的情况下,乘客不但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赔偿,还可以得到由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赔偿,这样乘客就可以将其利益最大化,最大程度减少其损失。航空公司可以与保险公司先进行小范围的尝试实验,在乘客购买机票时,向乘客介绍机票超售险的内容及其好处,让旅客知道花较少的钱为自己在风险来临之前做好了保障,这样,在面临因为机票超售而拒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确认之下就可以进行赔偿,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也可以使得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