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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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资料隐私权面临的严峻状况
  1890年,工业革命方兴未艾,美国《波士顿报》为满足大众猎奇心理,对当地富贾沃伦家族的家事进行八卦报道,沃伦家族的学者塞缪尔.D.沃伦和其朋友路易斯.D.布兰迪斯怒斥媒体不实报道,并联合撰写了《论隐私权》 (The Right to Privacy),该文明确提出一项全新权利:隐私权。文章控诉了文明进步引起社会关系重大变革、给生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强度日趋增大,所面临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复杂,社会关系的重大变革使得人的自我空间变得狭窄局促,进而威胁到个体自主决定自我生活的自由,人们意识到特定时空范围内需要相对隔离外界。正如两位学者在书中写到“因此独处和隐私对个人而言更加重要;然而,现代化的企业和发明创造通过侵犯个人隐私,使其处于精神上的伤痛之中,远甚于单纯的肉体伤害可能造成的折磨。”[1]
  二十世纪上半叶,乔治奥威尔在其经典名著《一九八四》里描绘了一个隐私权消失的恐怖世界:无处不在的老大哥(Big brother)时刻全方位监视着人们的言行甚至思想。在这个老大哥掌控的世界中,独处和私密都是奢侈的幻想,电子幕监视着人们的一举一动,思想警察如影随形,为了生存,人们必须摒弃一切独特的个人习惯,抛弃自我,放弃思考,服从绝对控制……
  无独有偶,1998年公映的著名醒世电影《楚门的世界》里,步入而立之年的男主角楚门某日赫然发现自己从出生之时到当下每一刻,一直生活在摄影机镜头之下,从脱落的到乳牙到喜爱的菜式,甚至是讨好客户的对话……一举一动全部暴露在全世界所有人的注视之中,个体丧失了自我抉择,人生更沦落为被设定的剧情……
  相距半个世纪的两则故事,发人深省地告诫世人:隐私被彻底吞噬的世界,最终所导致的恶果:人性最根本也是最宝贵的价值——自由和尊严——都被泯灭。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隐私具有重要的内在价值,对吾人而言,无论是作为个人或社会的成员,隐私有不同的功能,保障及促进人的自由和尊严。[2]人们虽然对无所不在的窥探和毫无隐私的世界感到极度不安、恐惧,但上述作品在当时看来毕竟更像荒诞的寓言和喜剧,总让人觉得距离现实生活还很遥远。眨眼十几年过去,技术的进步革新几乎颠覆人类的想象,老大哥的注视、楚门的世界也离我们越来越近了:层出不穷的各类网站、应用软件通过各种智能终端设备逐步侵入了人们私密生活空间、肆无忌惮攫取各种个人信息。
  某日,当你搜索一款热门应用,殊不知搜索引擎网站已悄悄读取了你的搜索、浏览、下载记录;当你注册应用,会被要求填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当你开始使用,软件弹出一个对话窗:要求读取你的通讯录好友列表、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所在位置、浏览网页记录等大量个人资料!从注册到使用,要么放弃、要么乖乖接受这位老大哥的“注视”吧!而当你极为不满地点击安装,安慰自己说只要使用后关闭程序应该就不会被监控了吧,会发现它竟然预设每次开机偷偷后台自启动运行!某日,你惊喜发现某款热门应用居然不用注册?只需要使用QQ账号进行登录即可使用,当你为“无需再次泄露个人信息”而沾沾自喜,殊不知该应用不仅获取了QQ所能读取到你的个人信息,甚至连你使用QQ的各种记录、好友关系等也悉数被攫取!
  二、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基本形式[3]
  (一)监视网络活动、收集数据信息
  1.使用Cookies技术实施追踪、收集
  Cookies技术一般也称为“小甜饼”技术,是网络用户在使用相关网络服务时,网络服务商及应用软件开发商运营商专门记录用户联网所使用电脑及掌上设备的IP地址、浏览网页痕迹、登录访问网络服务商及应用软件开发商运营商时时所注册的个人资料。通过使用该技术,广大用户的网络数据得以被自动存储在电脑硬盘内的专门文件内。该技术的初衷本是方便用户再次进行类似网络操作时,网站或应用能够自动识别其身份,增加用户操作使用的智能化和便捷化。
  因该技术对个人资料的高度粘连,大量网络服务商及应用软件开发运营商利用它对用户的网络行为进行后台监视,追踪用户使用记录,收集、统计用户个人资料,最终通过逻辑运算便可形成一套完整的用户个人数据,从而几乎零成本就获取了用户的相关喜好及上网习惯,构建其所需的用户数据库,从而有利于其实现精准营销的商业目的。运用该技术,网络服务商等可以更便捷地对不同用户进行辨识,便于让用户享受到专属的贴心服务,这一过程同时也把用户虚拟的网上行为实物化作可复制的数据信息——大部分都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对cookies技术缺乏有效监管,则极易导致滥用并演变成为危险的侵权工具。
  2、利用Web数据挖掘技术深度分析
  我们登录网站经常会弹出诸如“今日为你特别推荐……”“我猜你也会喜欢……”之类的窗口,网站是如何获知我们的喜好的?这样的个性化推荐主要就依赖web 数据挖掘。数据挖掘技术是指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数据中,提取隐含在其中的、人们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潜在有用信息和知识的过程。[4]被发现的知识可以用于信息管理、查询优化、决策支持、过程控制等。[5]网站Web 站点日志文件记录着用户浏览网页在线购物等消费的全部痕迹,通过对这些记录的挖掘即可分析出用户浏览习惯、消费喜好。
  目前,随着智能应用生活的全面普及,数据挖掘技术也越来越引起人们广泛关注。Web数据挖掘是一种设计WEB技术、数据挖掘技术,分析数据构建行为模式的特殊技术手段,从广大用户进行网络活动时所留下的各种痕迹等相关资源和行为中抽取有价值的模式和隐含信息,以对广大用户进行精准分析。对网络服务商、应用软件开发商等商业机构而言,网络用户的特性、轨迹、位置、关系、好恶都需要被获取和分析,以便寻获个体与信息、他人、甚至是任何物体的关系,然后进行关联并推算预测个体的现实行为,比如阅读、购买、交流、消费。网络用户浏览网页时,web服务器会自动保存用户访问网站的基本情况,即时生成大量服务器日志数据,这些数据都是开展 Web 数据挖掘的主要数据源。除此之外,网上市场交易数据、web 页面数据、web 超链接关系等等均是web挖掘的重要数据源,网络内容提供商试图通过对 Web 原始数据的研究来改善网站设计,更重要的是分析掌握网络用户的兴趣、动机、喜好、习惯等。[6]   我们在注册、登录、使用网络内容提供商等商业机构开发的网站、应用软件时,一般都会被强制要求阅读一份隐私政策声明,告知用户其收集信息的用途。但实际上商业机构往往会超出该文本所声明的用途范围,而对用户的个人资料数据过分挖掘,如对用户数据的秘密存储记录、二次开发利用等。采取诸如聚类分析、关联规则挖掘等技术纵深分析用户的个人数据,用户隐私资料被公开化的可能性就随着挖掘程度的深入而不断增大。Web 挖掘系统中,正是对用户个性化的文件进行分析而发掘出用户的隐私资料。
  (二)非法披露、共享数据信息
  基于网络用户个人资料数据在市场交易中的巨大经济价值,大量商业机构纷纷盯上了这块肥肉。如前文所述,用户使用网络内容提供商等相关商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就以接受其主导的隐私条款为前提,用户为免费使用相关服务不得不同意向该商业机构公开部分个人隐私。但问题是,虽然用户将其个人数据向商业机构公开,用于注册、登录、消费交易等,但这并不等于隐私权人彻底放弃该部分资料的隐私权,相反,恰恰是隐私权的一种权利行使表现,表明其决定将特定内容的个人资料隐私在特定时空范围对特定对象公开。而实际上,大量商业机构并未严格遵守与用户间的隐私条款。为攫取更大商业利益,已获取个人资料的商业机构往往不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不当披露其所掌握的用户个人资料。
  更有甚者,关联行业(最常见如上下游行业,周边行业)商业机构之间,甚者未经用户同意,相互共享其各自已掌握的用户个人资料,以达到双方或多方共同最大限度开发使用用户个人资料经济价值的目的。这样,使得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隐私被侵犯的危险呈倍增长。
  注释:
  [1] 塞缪尔.D.沃伦、路易斯.D.布兰迪斯著,李丹译,《哈佛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2] 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3] 网络时代侵犯隐私权的形式多样,本文主要探讨个人信息在数据经济语境下的侵害样态,即相关商业机构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权行为,而其他包括个人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如“人肉搜索”等本文不再赘述。
  [4] 曹虎山:《新形势下Web数据挖掘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探析》,《软件工程师》,201年第11期。
  [5] 王健:《基于隐私保护的数据挖掘若干关键技术研究》,东华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
  [6] 赵龙文,郭 静:《Web 挖掘中公民隐私权保护解决方案探讨》,《科技管理研究》,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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