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中的困惑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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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颁布的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同时废止。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较多的改革与创新,这些改革与创新势必会对高校财务工作者开展财务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必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文章重点解读了新旧《制度》的三个不同点,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高等学校 财务制度 困惑
  中图分类号:G647,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130-02
  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颁布的新《高等学校财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新《制度》进行了较多的改革与创新,这些改革与创新势必会对高校财务工作者开展财务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必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管好、用好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提供有力的保障。但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与问题,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执行中的困惑
  困惑一:新《制度》第六条“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新制度第六条强调了高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人员,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确立了总会计师的领导地位,明确了总会计师的权利与义务。据笔者掌握的信息,目前很多高校都没有设立总会计师,常规做法是由一名副校(院)长分管财务工作,现在高校的副校长几乎都是博士、教授,但都是非会计专业的教授、博士。这说明管理层已经意识到会计行业专业性很强,高校应高度重视会计工作,非内行管理财务工作会影响工作效率,只有真正的内行才能科学地把好关,理好财;只有真正的内行才能把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于高教事业,促进高教事业的发展。但在执行中要完全达到第六条的规定,就目前而言很难一下子做到,这意味着很多高校都不同程度地违背了新制度的规定。
  困惑二:新《制度》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高校财会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要一下完全达标,就目前而言也做不到。众所就知,目前高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大都不高,知识老化、结构单一,专业技术水平低下,缺乏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简单的会计处理还能应付,对较复杂的会计业务很难较好地处理。在职业道德素质方面,很多会计人员不敢坚持原则,不敢严格执法,相反,对一些违规违纪行为熟视无睹。有的甚至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一切地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会计人员资格和能力离达标仍有一定的距离。
  困惑三:新《制度》增加了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共有七条内容(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很具体很详细。新《制度》首次在高校中引入了成本费用的概念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下,费用是高等学校尚未完成特定任务发生的当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所以收益性支出形成费用,资产性支出形成资产。新《制度》中“费用按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新《制度》对权责发生制不是全面引进,而是修正地引进。在现有的收付实现制基础上,对费用的确认、资产管理等业务事项有选择地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予以确认和计量,而对收入项目支出等业务的确认、计量仍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在会计核算上从可操作性角度应仍然以收付实现制为主,满足预算体系管理的需要,反映准确的收、支、结转和结余信息,决算以预算执行结果编制报告;同时以权责发生制为辅,反映高校内部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和资金绩效,反映资源投入的经济性、有效性,使用效果,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建立分离并存的多功能会计体系,更好地满足高等学校内外管理的要求。多年来高校的各项成本(也就是教育事业支出)居高不下,一是高校对控制成本重视不够,二是控制成本的手段和方法不到位,三是与成本的计算方法不完善有关。新《制度》引入了成本费用概念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制定了较详细的规则,以后财务工作者工作起来有章可循,更加得心应手,成本费用分类归集计算将更加准确,对高校增收节支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新《制度》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对收入的确认仍采用收付实现制。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规定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高校收入,因此在会计账上只能反映已收到的学费、住宿费等,而对于学生还没有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在财务账上不能反映出来。另外,如果按照收入实现制,本会计年度收到以前年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作为本会计年度的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当前要求核算学生的相关成本脱节,也有悖于新《制度》要求成本实行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同时,应收账款也不能真实、清晰、全面反映高校已收到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及学生欠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情况。这样的账务处理显然是不完善的。
  二、应对措施
  针对困惑一,应采取的对策是各省教育厅应强制性要求现有管财理财的高校副校长集中系统学习相关的财务知识,达到补充完善的目的,以应对过渡时期的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新制度要求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针对困惑二,应采取的对策是通过校内或校外的在职或脱产学习,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不符合要求的或素质过低的人员要调整岗位,并注意补充相应的新鲜血液,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达到新制度规定的要求,以确保新制度的执行。
  针对困惑三,应采取的对策是全面了解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等的收入完整性,建议对收入科目的核算像成本费用一样改为权责发生制,因为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在高校全年总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笔者认为应单独设置“应收学费”、“应收住宿费”、“应收其他款”等科目,取消“应付及暂存款”科目。财务人员应在每学年开始时,根据学生的注册和报到情况、确认学生总人数,按收费标准等资料统计学生应缴的学费、住宿费并确认为该学年学费收入总额;增加“应收学费”、“应收住宿费”,同时增加“应缴财政专户款”。当实际收到学费和住宿费时,增加“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应收学费”、“应收住宿费”;当将学费和住宿费上缴财政专户时,减少“应缴财政专户款”,减少“银行存款”科目;当收到财政返拨学费时,增加“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增加“教育事业收入——学费收入”。当学生退学、减免学费时,可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减少“应收学费”、“应收住宿费”,减少“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减少“应缴财政专户款”,减少“教育事业收入——学费收入”。
  “应收其他款”科目核算教职工个人借款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以及学生活动费暂付等款项。
  参考文献:
  [1]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颁布
  [2] 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颁布
  (作者单位: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财务处 广东茂名 525000)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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