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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中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教师和学生,师生关系理应是教育中最基本的关系。师生关系客观地存在着冲突与对抗,如何认识这种冲突和对抗?谁该为师生冲突“买单”?
一、关于师生冲突
师生冲突是指教师与学生在互动过程中出现的严重不和谐现象,它是正常师生关系的异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师生之间的对抗和紧张。关于师生冲突目前学界已有诸多研究成果,从冲突结果来看,师生冲突有“良”性师生冲突与“恶”性师生冲突,良性师生冲突会建构起新的和谐师生关系,恶性师生冲突会毁坏正常的师生关系,因而又可称为建设性师生冲突和破坏性师生冲突。建设性师生冲突无疑会促进师生之间的相互理解,在冲突过程中加强师生沟通,从而有利于教学及管理,这也是我们所期待的,但基于各方面因素,更多时候师生冲突表现为破坏性冲突。当破坏性师生冲突发生时,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如何对破坏性师生冲突进行“归责”才是理性的和合理的?师生冲突中怎样才能进行正确的责任“归因”?
二、师生冲突——教师买单
当破坏性师生冲突发生时,一般只会直接涉及教师与学生两个主体方面,而间接的对其他方面产生作用及影响。当然,破坏性师生冲突的原因必然是多方面的,责任承担主体也应该是多方面不应该是单一的,但就主要责任而言,则应该由教师承担,教师应该承担师生冲突中的主要责任。
首先,教师职业素质要求教师应该承担起破坏性师生冲突中的主要责任。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上的一种职业。既然作为职业,必定有特定的职业规范,社会对职业主体具有相应的职业素质要求。对应到教师这一职业,职业素质则应该体现为能否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破坏性师生冲突中,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从业者,理应对教学过程中的冲突事件负责并促进冲突实现良性发展,以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这是职业素质所在,是教师职业能力的一部分。当然,破坏性师生冲突现象的发生,原因肯定有许多方面,既有可能是由于学生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其他方面的原因,但教师不应该以此为理由来推卸自身应该承担的主要责任。因为,教师这一职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社会分工的普适性要求社会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各司其职”。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因而教师在破坏性师生冲突中应主动承担起主要责任,否则就是缺乏职业意识和职业精神,缺乏从业能力。如果教师把导致破坏性师生冲突的原因归因于自身之外,无疑类似于医生无法医治病人时反而责怪病人未进行较好的早期预防,责怪病人家属未进行良好的早期照顾。这是逃避责任的体现,是缺乏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表现,无疑是毫无意义的。
其次,教师作为成人群体的代言人要求他们应该承担起破坏性师生冲突中的主要责任。
在师生互动关系中,教师是成人社会的代言人,是相对成熟一方,而学生则是相对不成熟的一方。学生对现实社会的认识,直接来源于他们的学校生活体验,学生正处于成长期,感性与理性并存但感性居多,自制能力差,许多外在性的适应都还停留于生理性反映,缺乏必要的社会属性指导,在知识储备及生理发育方面都无法完全理解及适应成人社会的规范,也正因此教育也才有了存在的逻辑前提。基于师生在社会属性和社会适应方面的不完全对等,因而师生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代沟,教师理解和认同的东西,学生却不一定能够理解和认同。学生在家庭中是受监护人,在学校中是受教育者,基于学生个体对“自由、平等”的追求和师生沟通双方的认知差异,因而他们身上潜藏着对成人群体权威及规范的“反抗”品质,这是由学生特有的身心特点所决定的。学生还是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把握自己行为,渴求独立自主、反叛,力图摆脱成人规范和成人权威,这是破坏性师生冲突发生的内在条件。从个人修养方面来看,在破坏性师生冲突中,教师如果“直面”冲突与学生对抗到底.只能说明教师的个人修养与学生处于同一水平,只能说明教师职业素质低下,因为学生毕竟是“未成年人”而教师是成年人,双方不能适用同一标准。从法律来看,在破坏性师生冲突中,教师无疑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对于冲突应担负“完全责任”,而学生只具备“有限责任能力”,只担负“有限责任”,因而教师也应该承担起破坏性师生冲突中的主要责任。
三、艺术处理师生冲突
和谐的师生关系无疑是教学中的理想状态,但师生关系和谐也只能是对立中的和谐,和谐以对立为存在的理论前提,没有对立则和谐也无从谈起,因而师生冲突是不可避免并必要存在着的。教师应该有承担破坏性师生冲突事件中主要责任的意识,并培养起自身正确处理破坏性师生冲突的能力,要认识到正确处理破坏性师生冲突的能力是教师职业素质构成之一。
应对破坏性师生冲突,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学会艺术处理。要正确看待师生冲突特别是正确看待破坏性师生冲突,教师要有勇于承担责任的意识,并自觉培养起自觉应对处理破坏性师生冲突的能力,学会艺术地处理破坏性师生冲突,将师生之间的一切冲突和对抗在友好亲密的氛围中得到完美化解。
一、关于师生冲突
师生冲突是指教师与学生在互动过程中出现的严重不和谐现象,它是正常师生关系的异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师生之间的对抗和紧张。关于师生冲突目前学界已有诸多研究成果,从冲突结果来看,师生冲突有“良”性师生冲突与“恶”性师生冲突,良性师生冲突会建构起新的和谐师生关系,恶性师生冲突会毁坏正常的师生关系,因而又可称为建设性师生冲突和破坏性师生冲突。建设性师生冲突无疑会促进师生之间的相互理解,在冲突过程中加强师生沟通,从而有利于教学及管理,这也是我们所期待的,但基于各方面因素,更多时候师生冲突表现为破坏性冲突。当破坏性师生冲突发生时,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如何对破坏性师生冲突进行“归责”才是理性的和合理的?师生冲突中怎样才能进行正确的责任“归因”?
二、师生冲突——教师买单
当破坏性师生冲突发生时,一般只会直接涉及教师与学生两个主体方面,而间接的对其他方面产生作用及影响。当然,破坏性师生冲突的原因必然是多方面的,责任承担主体也应该是多方面不应该是单一的,但就主要责任而言,则应该由教师承担,教师应该承担师生冲突中的主要责任。
首先,教师职业素质要求教师应该承担起破坏性师生冲突中的主要责任。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上的一种职业。既然作为职业,必定有特定的职业规范,社会对职业主体具有相应的职业素质要求。对应到教师这一职业,职业素质则应该体现为能否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破坏性师生冲突中,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从业者,理应对教学过程中的冲突事件负责并促进冲突实现良性发展,以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这是职业素质所在,是教师职业能力的一部分。当然,破坏性师生冲突现象的发生,原因肯定有许多方面,既有可能是由于学生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其他方面的原因,但教师不应该以此为理由来推卸自身应该承担的主要责任。因为,教师这一职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社会分工的普适性要求社会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各司其职”。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因而教师在破坏性师生冲突中应主动承担起主要责任,否则就是缺乏职业意识和职业精神,缺乏从业能力。如果教师把导致破坏性师生冲突的原因归因于自身之外,无疑类似于医生无法医治病人时反而责怪病人未进行较好的早期预防,责怪病人家属未进行良好的早期照顾。这是逃避责任的体现,是缺乏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表现,无疑是毫无意义的。
其次,教师作为成人群体的代言人要求他们应该承担起破坏性师生冲突中的主要责任。
在师生互动关系中,教师是成人社会的代言人,是相对成熟一方,而学生则是相对不成熟的一方。学生对现实社会的认识,直接来源于他们的学校生活体验,学生正处于成长期,感性与理性并存但感性居多,自制能力差,许多外在性的适应都还停留于生理性反映,缺乏必要的社会属性指导,在知识储备及生理发育方面都无法完全理解及适应成人社会的规范,也正因此教育也才有了存在的逻辑前提。基于师生在社会属性和社会适应方面的不完全对等,因而师生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代沟,教师理解和认同的东西,学生却不一定能够理解和认同。学生在家庭中是受监护人,在学校中是受教育者,基于学生个体对“自由、平等”的追求和师生沟通双方的认知差异,因而他们身上潜藏着对成人群体权威及规范的“反抗”品质,这是由学生特有的身心特点所决定的。学生还是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把握自己行为,渴求独立自主、反叛,力图摆脱成人规范和成人权威,这是破坏性师生冲突发生的内在条件。从个人修养方面来看,在破坏性师生冲突中,教师如果“直面”冲突与学生对抗到底.只能说明教师的个人修养与学生处于同一水平,只能说明教师职业素质低下,因为学生毕竟是“未成年人”而教师是成年人,双方不能适用同一标准。从法律来看,在破坏性师生冲突中,教师无疑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对于冲突应担负“完全责任”,而学生只具备“有限责任能力”,只担负“有限责任”,因而教师也应该承担起破坏性师生冲突中的主要责任。
三、艺术处理师生冲突
和谐的师生关系无疑是教学中的理想状态,但师生关系和谐也只能是对立中的和谐,和谐以对立为存在的理论前提,没有对立则和谐也无从谈起,因而师生冲突是不可避免并必要存在着的。教师应该有承担破坏性师生冲突事件中主要责任的意识,并培养起自身正确处理破坏性师生冲突的能力,要认识到正确处理破坏性师生冲突的能力是教师职业素质构成之一。
应对破坏性师生冲突,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学会艺术处理。要正确看待师生冲突特别是正确看待破坏性师生冲突,教师要有勇于承担责任的意识,并自觉培养起自觉应对处理破坏性师生冲突的能力,学会艺术地处理破坏性师生冲突,将师生之间的一切冲突和对抗在友好亲密的氛围中得到完美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