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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共享经济已然成为商业发展的新模式,基于共享经济发展起来的共享单车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方便了市民出行。然而由于共享单车尚属新生事物,缺乏相应监管,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例如违规停放车辆、共享单车押金兑付风险等,这些乱象的背后凸显着制度的不完善、政府执法水平的不足以及观念的落后。文章认为,面对共享单车的乱象及其背后的原因,亟需对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
关键词:共享单车;法律问题;共享经济
一、问题的提出
2016 年岁末,“共享单车”以其便捷的支付方式、实惠的租用价格、良好的用户体验等诸多优点征服了广大消费者,在国内掀起了一场自行车骑行的热潮。然而,在共享单车越来越得到大家认可和使用的过程中,种种不文明乃至违法犯罪的现象也屡见报端。面对社会上无序停放共享单车造成公共交通拥堵、破坏共享单车并随意丢弃共享单车、将共享单车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违法盗窃出售共享单车等各色各样的共享单车使用问题,让人在痛心疾首、扼腕叹息的同时,不由得反思这些社会问题。
二、共享单车的法律性质
(一)共享单车≠共享经济
很多人认为共享单车与滴滴、Uber 一样都是共享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实则不然。共享经济的鼻祖罗宾蔡斯女士提出过一个公式:共享经济=产能过剩+共享平台+人人参与。所以共享经济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整合个体闲散资源,然后暂时转移其使用权,参与者各方从中获取一定报酬或利益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之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资源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而共享单车无论是主体、目的还是运营方式都与共享经济大相径庭。首先共享经济往往有三方主体,供给方、需求方、第三方平台,而共享单车只有用户与共享单车公司两方主体。其次,共享经济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而共享单车首要目的则是实现公司盈利,节约资源往往位居其后。最后共享经济中的各种资源均是来自个体,第三方平台只是实现资源再利用的中介,平台本身并不拥有所有权。例如滴滴旗下有数百万辆汽车,但无一辆是公司所有。而共享单车是共享单车公司自己的生产工厂或者代工厂生产出来后投放市场。我们现在看到的任何一辆共享单车都是由共享单车公司所有。因此“共享单车”被冠以共享之名只是因为其服务对象的社会化、公众化,而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共享经济”。
(二)共享单车背后的法律关系
5 月22 日交通部对外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中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替代了共享单车,直接向大众表明大家口中常说的共享单车实质上是一种依托互联网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共享单车公司与用户之间属于租赁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的租赁合同自用户扫码开锁时成立,于关锁付费后终止。用户作为承租人缴纳押金,扫描二维码后,共享单车公司便会通过网络技术让共享单车自动开锁,将单车交付使用。骑行结束后,用户需要按使用时长支付租金作为获得共享单车使用权的对价。其实这就类似于我们在风景区,自行车部落交一定数额的押金和费用租车游玩,只不过共享单车突破了传统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的固定化,场所化,借助互联网支付技术使得租赁自行车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三、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监督管理难度大
共享单车是基于共享经济而衍生的新生事物,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天不足,既无明确的法律定,也无监管的主体。在政府监管层面,由于监管主体对监管对象的认识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同时政府对新生事物的发展持支持态度,加之互联网行业带来的巨大生产力,政府对共享单车的监管基本属于缺位状态。不同于传统的租赁服务,共享单车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属于金融业这一高危高风险的行业。另一方面,城市执法管理难度较大。对于乱停乱放、侵占盲道等乱象,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企业拥有所有权,用户只有使用权,对其违章行为较难严格执法。且共享單车数量庞大,需要出动大部分执法队伍进行管理,消耗大量人力物力。
(二)共享单车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ofo、摩拜公司等多家共享单车企业都生产出多种车型以应对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但是在车辆本身的安全问题上还存在安全隐患。除了车辆本身的质量安全外,还有基于互联网安全的定位技术存在问题。以ofo 为例,ofo 没有配置GPS 定位系统,互联网系统并不能识别单车是否损坏影响骑行的真实信息,对ofo 的及时维修造成极大阻碍,进而影响共享单车的使用安全。
(三)用户使用共享单车乱象
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可谓是乱象丛生,主要包括私人侵占单车、毁损单车、违规停放等行为。一些投机取巧的人解锁了单车固定密码之后,便在共享单车上另加一把锁,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且不论这种行为构成盗窃抑或是侵占,单单是让“共享”变为“私有”这一做法就使得共享单车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而车辆毁损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时常能够看到“缺座少脚蹬”的共享单车停放在路旁无人问津。这一方面是由于共享单车生产技术不过关,但更多的是人为的因素,车辆毁损后不及时报修,毁损的车辆不及时处理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另外,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侵占盲道、人行道甚至机动车停车位的现象随处可见。随意停放不仅影响市容,更导致公共空间的无序占用,甚至存在因为违章停放被管理部门拖走的情况。
四、共享单车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提升用户素质,加强政企监管。发生共享单车的侵占、盗窃、故意毁坏的问题,一方面在于用户的个人素质不高,为了个人私利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监督和举报机制进行惩戒。企业方面也要加强监管,提升GPS 定位技术,对车辆进行定点追踪,防止车辆丢失。政府也要加大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对于恶意损坏单车的现象进行强化治理。
(二)加强企业责任,防止侵权发生。企业应当定期对单车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防止侵权事故发生,并尽快通过立法明确其法律责任。
(三)三方协同合作,共治停车乱象。共享单车的投放应当由政企共同合作,协商制定合理的投放布局。为防止停车乱象,政府可以从合理布局城市停车规划、针对地域性有效执法、深挖停车资源等方面努力;企业也应当优化APP 进行精细化定位、合理优化布局投放点、及时调度车辆、加强服务管理;用户者也应准守使用规则和社会公德,按照规定位置自觉摆放车辆。
参考文献
[1]周梦,法律视角下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与规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7.9
[2]欧芃凡,共享单车的法律问题分析【J】,统计与管理,2017.9
[3]李思奕,共享单车发展中的政府责任研究【J】,人力资源管理,2017.10
[4]黄宗鹏、陈山,共享单车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J】,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6
作者简介
李震(1991—),男,汉族,山西阳泉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关键词:共享单车;法律问题;共享经济
一、问题的提出
2016 年岁末,“共享单车”以其便捷的支付方式、实惠的租用价格、良好的用户体验等诸多优点征服了广大消费者,在国内掀起了一场自行车骑行的热潮。然而,在共享单车越来越得到大家认可和使用的过程中,种种不文明乃至违法犯罪的现象也屡见报端。面对社会上无序停放共享单车造成公共交通拥堵、破坏共享单车并随意丢弃共享单车、将共享单车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违法盗窃出售共享单车等各色各样的共享单车使用问题,让人在痛心疾首、扼腕叹息的同时,不由得反思这些社会问题。
二、共享单车的法律性质
(一)共享单车≠共享经济
很多人认为共享单车与滴滴、Uber 一样都是共享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实则不然。共享经济的鼻祖罗宾蔡斯女士提出过一个公式:共享经济=产能过剩+共享平台+人人参与。所以共享经济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整合个体闲散资源,然后暂时转移其使用权,参与者各方从中获取一定报酬或利益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之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资源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而共享单车无论是主体、目的还是运营方式都与共享经济大相径庭。首先共享经济往往有三方主体,供给方、需求方、第三方平台,而共享单车只有用户与共享单车公司两方主体。其次,共享经济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而共享单车首要目的则是实现公司盈利,节约资源往往位居其后。最后共享经济中的各种资源均是来自个体,第三方平台只是实现资源再利用的中介,平台本身并不拥有所有权。例如滴滴旗下有数百万辆汽车,但无一辆是公司所有。而共享单车是共享单车公司自己的生产工厂或者代工厂生产出来后投放市场。我们现在看到的任何一辆共享单车都是由共享单车公司所有。因此“共享单车”被冠以共享之名只是因为其服务对象的社会化、公众化,而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共享经济”。
(二)共享单车背后的法律关系
5 月22 日交通部对外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中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替代了共享单车,直接向大众表明大家口中常说的共享单车实质上是一种依托互联网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共享单车公司与用户之间属于租赁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的租赁合同自用户扫码开锁时成立,于关锁付费后终止。用户作为承租人缴纳押金,扫描二维码后,共享单车公司便会通过网络技术让共享单车自动开锁,将单车交付使用。骑行结束后,用户需要按使用时长支付租金作为获得共享单车使用权的对价。其实这就类似于我们在风景区,自行车部落交一定数额的押金和费用租车游玩,只不过共享单车突破了传统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的固定化,场所化,借助互联网支付技术使得租赁自行车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三、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监督管理难度大
共享单车是基于共享经济而衍生的新生事物,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天不足,既无明确的法律定,也无监管的主体。在政府监管层面,由于监管主体对监管对象的认识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同时政府对新生事物的发展持支持态度,加之互联网行业带来的巨大生产力,政府对共享单车的监管基本属于缺位状态。不同于传统的租赁服务,共享单车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属于金融业这一高危高风险的行业。另一方面,城市执法管理难度较大。对于乱停乱放、侵占盲道等乱象,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企业拥有所有权,用户只有使用权,对其违章行为较难严格执法。且共享單车数量庞大,需要出动大部分执法队伍进行管理,消耗大量人力物力。
(二)共享单车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ofo、摩拜公司等多家共享单车企业都生产出多种车型以应对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但是在车辆本身的安全问题上还存在安全隐患。除了车辆本身的质量安全外,还有基于互联网安全的定位技术存在问题。以ofo 为例,ofo 没有配置GPS 定位系统,互联网系统并不能识别单车是否损坏影响骑行的真实信息,对ofo 的及时维修造成极大阻碍,进而影响共享单车的使用安全。
(三)用户使用共享单车乱象
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可谓是乱象丛生,主要包括私人侵占单车、毁损单车、违规停放等行为。一些投机取巧的人解锁了单车固定密码之后,便在共享单车上另加一把锁,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且不论这种行为构成盗窃抑或是侵占,单单是让“共享”变为“私有”这一做法就使得共享单车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而车辆毁损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时常能够看到“缺座少脚蹬”的共享单车停放在路旁无人问津。这一方面是由于共享单车生产技术不过关,但更多的是人为的因素,车辆毁损后不及时报修,毁损的车辆不及时处理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另外,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侵占盲道、人行道甚至机动车停车位的现象随处可见。随意停放不仅影响市容,更导致公共空间的无序占用,甚至存在因为违章停放被管理部门拖走的情况。
四、共享单车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提升用户素质,加强政企监管。发生共享单车的侵占、盗窃、故意毁坏的问题,一方面在于用户的个人素质不高,为了个人私利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监督和举报机制进行惩戒。企业方面也要加强监管,提升GPS 定位技术,对车辆进行定点追踪,防止车辆丢失。政府也要加大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对于恶意损坏单车的现象进行强化治理。
(二)加强企业责任,防止侵权发生。企业应当定期对单车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防止侵权事故发生,并尽快通过立法明确其法律责任。
(三)三方协同合作,共治停车乱象。共享单车的投放应当由政企共同合作,协商制定合理的投放布局。为防止停车乱象,政府可以从合理布局城市停车规划、针对地域性有效执法、深挖停车资源等方面努力;企业也应当优化APP 进行精细化定位、合理优化布局投放点、及时调度车辆、加强服务管理;用户者也应准守使用规则和社会公德,按照规定位置自觉摆放车辆。
参考文献
[1]周梦,法律视角下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与规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7.9
[2]欧芃凡,共享单车的法律问题分析【J】,统计与管理,2017.9
[3]李思奕,共享单车发展中的政府责任研究【J】,人力资源管理,2017.10
[4]黄宗鹏、陈山,共享单车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J】,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6
作者简介
李震(1991—),男,汉族,山西阳泉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