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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3月4日,上海超日公司因不能按约支付债息,导致其发行的债券违约,是首家债券违约案例。该债券违约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超日公司涉嫌欺诈;二,保荐机构未尽责;三,评级机构未尽责。该事件的积极意义主要如下:一,释放债券风险;二,增加债券购买者对风险的认知能力;三,加强市场竞争力。超日公司违约,权利人可积极主张维护自身权益。若上海一中院裁定重组,法院将为该公司指定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积极争取经济权利。若上海一中院不裁定超日公司破产重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超日债;违约;债券持有人;权益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5-0253-01
1 超日公司及“11超日债”基本情况
超日公司是一家成立已有十余年的光伏行业。2011年光伏行业经济普遍不景气,超日公司的经营状况更是恶劣。根据超日公司负债表简表,该公司负债累累,流动资金极少。
“11超日债”由超日公司于2012年3月7日发行,规模达到10亿元,时间为5年,信用级别为AA级,票面利率为8.98%。它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为中信建投,该债券到期日为止,即2014年3月6日。临近到期日,公司却突然宣布无法支付债息。
2 “11超日债”违约事件谁之过
2.1 超日公司涉嫌欺诈
有关债券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了发行债券的条件,在超日债发向市场之前,正值全球光伏产业低迷期,超日公司经营状况也处于亏损状态,明明不符合发行条件,超日公司却未据实披露情况,涉嫌欺诈。
2.2 保荐机构未尽责
中信建投是超日公司的保荐机构,并未尽到有关职责。作为保荐人,中信建投完全有义务对超日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全方面调查,在全球光伏产业低迷期,超日公司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保荐其发行债券,是存在过错的。
2.3 评级机构未尽责
鹏元资信评估作为评级机构,一直将“11超日债”评级为AA级别,即使明知该公司面临亏损,也未将其评级下调。鹏元资信评估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超日公司进行评级,且评级时存在多项问题,最终误导了不明情况的投资人。
3 该事件的积极意义
3.1 释放债券风险
之前债券并没有出现违约事件,这是不正常的现象,因为市场本来就存在风险。这次违约的出现,是释放风险的体现。
3.2 增加债券购买者对风险的认知能力
债券之前从未出现违约事件,导致购买者难以看到其中的风险,将债券看成绝对的保值增值理财产品。这次违约事件的出现,可以让投资者意识到其中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3.3 加强市场竞争力
市场没有出现违约,说明市场的风险还没有释放,允许违约的出现,可以加速市场竞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4 债券持有人该如何维权
4.1 债券持有人可独立行使权利
从法律关系来看,债券持有人拥有超日公司的债权,系该公司享有经济权利。在公司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条件下,有权利独立行使自己权利。
4.2 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
证监会对该问题规定了受托管理人制度,由其代理持有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受托管理人由保荐人担任。保荐人与发行之安全公司利益经济权利具有一致性,但是其却作为利益对立一方的受托人,难以真正维护持有人经济权利。
4.3 两种维权途径
有关债权人已向法院提出公司破产申请。目前该院是否受理尚不明确,法院处理结果不同,债券持有人的维权途径也不同:
若一中院裁定超日破产重组,法院将指定破产重整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应当积极申报经济权利,维护合法利益。可以自行申报经济权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经济权利。
相反,若一中院不裁定超日破产重组,债券持有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超日作为被告,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投资者的经济权利。
5 结语
“超日事件”的出现具有必然性,也是对债券市场的一深刻教育,有利于债券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公司发行债券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荐人、评级机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误导市场。如何加强债券购买人的利益,仍然应当引起各方面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蒋大兴.被忽略的债券制度史——中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瓶颈[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4):16-28.
[2]习龙生.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及我国的制度构建[J].河北法学,2005,8(23)8:23-25.
[3]张馨月.“11超日债”带来债市首例违约[J].财经界,2014:82-83.
关键词:超日债;违约;债券持有人;权益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5-0253-01
1 超日公司及“11超日债”基本情况
超日公司是一家成立已有十余年的光伏行业。2011年光伏行业经济普遍不景气,超日公司的经营状况更是恶劣。根据超日公司负债表简表,该公司负债累累,流动资金极少。
“11超日债”由超日公司于2012年3月7日发行,规模达到10亿元,时间为5年,信用级别为AA级,票面利率为8.98%。它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为中信建投,该债券到期日为止,即2014年3月6日。临近到期日,公司却突然宣布无法支付债息。
2 “11超日债”违约事件谁之过
2.1 超日公司涉嫌欺诈
有关债券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了发行债券的条件,在超日债发向市场之前,正值全球光伏产业低迷期,超日公司经营状况也处于亏损状态,明明不符合发行条件,超日公司却未据实披露情况,涉嫌欺诈。
2.2 保荐机构未尽责
中信建投是超日公司的保荐机构,并未尽到有关职责。作为保荐人,中信建投完全有义务对超日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全方面调查,在全球光伏产业低迷期,超日公司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保荐其发行债券,是存在过错的。
2.3 评级机构未尽责
鹏元资信评估作为评级机构,一直将“11超日债”评级为AA级别,即使明知该公司面临亏损,也未将其评级下调。鹏元资信评估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超日公司进行评级,且评级时存在多项问题,最终误导了不明情况的投资人。
3 该事件的积极意义
3.1 释放债券风险
之前债券并没有出现违约事件,这是不正常的现象,因为市场本来就存在风险。这次违约的出现,是释放风险的体现。
3.2 增加债券购买者对风险的认知能力
债券之前从未出现违约事件,导致购买者难以看到其中的风险,将债券看成绝对的保值增值理财产品。这次违约事件的出现,可以让投资者意识到其中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3.3 加强市场竞争力
市场没有出现违约,说明市场的风险还没有释放,允许违约的出现,可以加速市场竞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4 债券持有人该如何维权
4.1 债券持有人可独立行使权利
从法律关系来看,债券持有人拥有超日公司的债权,系该公司享有经济权利。在公司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条件下,有权利独立行使自己权利。
4.2 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
证监会对该问题规定了受托管理人制度,由其代理持有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受托管理人由保荐人担任。保荐人与发行之安全公司利益经济权利具有一致性,但是其却作为利益对立一方的受托人,难以真正维护持有人经济权利。
4.3 两种维权途径
有关债权人已向法院提出公司破产申请。目前该院是否受理尚不明确,法院处理结果不同,债券持有人的维权途径也不同:
若一中院裁定超日破产重组,法院将指定破产重整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应当积极申报经济权利,维护合法利益。可以自行申报经济权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经济权利。
相反,若一中院不裁定超日破产重组,债券持有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超日作为被告,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投资者的经济权利。
5 结语
“超日事件”的出现具有必然性,也是对债券市场的一深刻教育,有利于债券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公司发行债券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荐人、评级机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误导市场。如何加强债券购买人的利益,仍然应当引起各方面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蒋大兴.被忽略的债券制度史——中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瓶颈[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4):16-28.
[2]习龙生.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及我国的制度构建[J].河北法学,2005,8(23)8:23-25.
[3]张馨月.“11超日债”带来债市首例违约[J].财经界,2014: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