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地位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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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连带责任的诉讼中,一方面,依实体法中连带责任的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侵权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依程序法中共同诉讼中,受害人必须接受法院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笔者在《连带责任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研究》一文中通过分析连带责任与共同诉讼的价值,程序法的价值以及对当事人的保护等方面,论证了连带责任适用普通共同诉讼的合理性。但是,为了保障这一诉讼形式的实现,应该从连带责任的立法、证据共同、法官释明权等方面来保障这以诉讼形式的实现。
  关键词连带责任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保障
  一、从立法的角度对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对连带责任制度本身的研究是研究连带责任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关键步骤,关于适用连带连带责任的范围,与按份责任区分界限等制度中,立法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或区分,这也就导致了连带责任在司法适用中,法官会肆意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混淆适用,同案但是责任呢形态不统一等问题。因此,鉴于以上存在的司法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对连带责任进行完善。
  (二)完善途径
  在一般法中明确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8条对连带责任总则性规定中,因为立法中对“共同侵权”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存在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等观点,不同的观点导致共同过失情形以及客观共同性的侵权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分歧。并且《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存在着冲突,后者承认客观共同性的侵权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前者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后者规定的实效存在着争议。所以,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共同侵权”进行释明与界定,以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贯彻证据共同的原则
  (一)对于证据共同原则的认识
  对于普通共同诉讼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认识:第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了了证据,经过法院调查之后,即使最终该证据材料不利于提出证据的一方,法院也可以将证据作为判案的依据。这体现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包括所有的连带责任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二,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当法院调查其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时,调查范围可以扩张到其他的共同诉讼人以及其他的当事人之间,也就是不局限于提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牵连性是不可以否定的,而这种牵连性就具体体现在在诉讼中的证据的共同的原则。
  (二)证据共同原则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的适用
  为保障普通共同诉讼的正常进行,应将证据共同原则贯彻到诉讼之中,具体体现在: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各个独立之诉之间有共同需要认定的事实,这种事实之间存在着牵连性,如果存在证据对事实可以证明,则这种证据价值可以用在每一个独立之诉中。诉讼中的牵连事项有必要进行统一确定的必要:第一,如果不适用证据共同原则,则每审理独立的诉讼时,都需要进行重新调查、质证,造成了诉累;第二,可以保障尽快发现事实,如果当事人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则不利于案件的查明以及案件实现实质公正;第三,也可以从反面使得连带责任人提供证据时保持谨慎。但是,应该考虑到只是简单运用证据共同原则,则不利于保障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参与,所以也应该保障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的异议权。
  三、发挥在普通诉讼案件中法官的阐明权
  (一)法官阐明权的意义
  阐明权指,在诉讼中为了防止极端辩论主义造成案件明显险失公平时,例如在陈述、声明、举证中不清楚,不完全等情形时,法官可向当事人进行提醒或者告知,对于法官来说的一种权力与职责。在诉讼中通过发挥法官的阐明权,一方面可以通过这种互动,法官可以更清楚的了解案件,并且进一步明了当事人的诉求,更有利于案件的判决;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了解到法官对案件的见解、对案件的判决思路,从而使得当事人与法官对案件及法律理解的一致,促进案件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二)连带责任以普通共同的诉讼形式进行时法官阐明权的界限
  在这种诉讼中,鉴于连带责任诉讼较复杂,法官与当事人之间需要更多的进行交流、信息的反馈,才能做出统一的判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复杂性体现在,例如,连带责任理论认识的统一,对承担连带责任的分歧;连带责任人为可分之诉时,原告可能存在不正确的情形;连带责任之诉虽为单个独立之诉,但是独立之诉之间又存在牵连性时,导致案件的复杂。但是我国法律确没有对阐明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与清楚的界限,导致法官的阐明权不能更好的发挥。笔者认为在法官发挥阐明权应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与诉讼权为界限,法官即不可以消极的发挥阐明权,因为这不利于案件的查明与公平的实现,法官也不可以过度的发挥阐明权,这样可能会对一方过度的偏袒,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且不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并且,当法官没有合法与合理的发挥阐明权时,可以赋予当时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为了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更好的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应该从制度中进一步完善法官的释明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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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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