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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们常说:内容决定形式,艺术所表现的内容决定了艺术的形式结构。内容与形式是音乐艺术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他们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通过他们各自所特有的特点共同来表现音乐。有了好的内容还需要适当的音乐形式加以组织。音乐形式美的法则包括:连贯性原则、对比性原则、新颖性原则、平衡性原则四个方面。是否严格按照这些原则组织起来的音乐就一定美呢?笔者将在下文围绕这一问题深入探讨。
关键词:音乐内容、音乐形式、形式美法则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40-082
音乐艺术被称为“流动的建筑”,其中的“流动”主要是指音乐的内容与形式需要在时间过程当中加以呈现,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显现出来的。这也就意味着,作曲家在创作作品时,组织音乐内容的素材时,需要考虑如何组织它们,如何发展现成的材料。而连贯性原则就是指作曲家在创作时,为了照顾听者对于音乐材料的原有状态不要频繁转换,或突然转变的期待的心理活动,而让作品材料前后具有联系,转变过程不突兀的一种做法。
这一原则不乏在实际作品中应用的实例,比如我们常常会听到音乐由情绪平缓的A乐段进入情绪较为激动的B乐段时,会在它们之间加入渐强、向上的一串音,使得它们之间的情感衔接显得流畅自然;或者有时候我们会听到旋律有重复、模进、逆行等等这样的组织方式;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包括旋律音高、和声、音色、力度等等方面的连贯。这样的组织方式也确实能让我们在欣赏音乐时,感觉到音乐十分连贯。
但我们再回过头来想一想,音乐就这样一直连贯下去,所有的音响都落在我们的期待之中,分毫不差,没有意外也没有惊喜。这样真能完全满足我们的审美吗?是否不按这样的组织方式,就一定会使我们感到不自然,不符合我们的审美呢?难道音乐表现的内容当中就没有需要突然变化,落在我们意料之外的内容吗?很显然是否定的。生活处处有惊喜,生活处处也有意外,很显然这样的具有惊喜与意外的戏剧性内容,连贯性是不能准确表现的,如果一直处于连贯性之中我们将无法从中感受到戏剧性、驚喜与意外。因此连贯性原则是否满足人们的审美,取决于它是否使用恰当,是否适合内容。
对比性原则是依据“求异性”心理而产生的原则。当音乐处于一种状态或一种情绪时人们心里总是期待着其向着对立面转化。当音乐一直处于一种状态、一种情绪,或者一直是单一的材料不做变化,也不引入新的材料,久而久之,人们就会产生厌烦、单调的感觉。因此就需要有对比的加入,来满足人们的“求异性”心理。同样地,这种对比当并不是越多越美,也不能是毫无逻辑的对比。过多的对比就会使音乐没有中心,变得主次不分,音乐也将毫无逻辑,变成了一些毫不关联的音符堆砌起来的作品。听众理解音乐的难度也随之增大。
新颖性原则与平衡性原则,我相信无需做过多的赘述,各位也能想到,他们也是同样的遵循上述的规律。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事不过三”。在这些技法的使用过程中,再新颖的材料与手法使用得多了,听众听得到的次数多了,也同样会会觉得枯燥乏味了。一味地追求平衡,就会使得内容受限于形式美,大大的削弱表现的可能性。
我们不难看出,一成不变地按照这些法则或方式组织起来的音乐不一定就是好的音乐,我们需要辩证的看待这一问题,需要我们在运用它们衡量并把握其中的度,并将这些法则灵活运用。音乐的形式美法则最终美不美,并不取决于形式本身,而取决于这些法则是否运用得当,是否与音乐内容结合得体。
“变化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世界万物无不处在变化与静止的统一之中,审美标准与形式美法则都是如此。审美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形式美的法则也不能生搬硬套。它们会随时、随地、随客观环境、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归根结底,关键问题不在于标准与法则,而在于使用这些标准与法则的人。总之:没有错误的技法,只有错误的用法!
作者简介:王文 1994年2月 男 汉族 四川巴中 硕士研究生 音乐与舞蹈学
关键词:音乐内容、音乐形式、形式美法则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40-082
音乐艺术被称为“流动的建筑”,其中的“流动”主要是指音乐的内容与形式需要在时间过程当中加以呈现,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显现出来的。这也就意味着,作曲家在创作作品时,组织音乐内容的素材时,需要考虑如何组织它们,如何发展现成的材料。而连贯性原则就是指作曲家在创作时,为了照顾听者对于音乐材料的原有状态不要频繁转换,或突然转变的期待的心理活动,而让作品材料前后具有联系,转变过程不突兀的一种做法。
这一原则不乏在实际作品中应用的实例,比如我们常常会听到音乐由情绪平缓的A乐段进入情绪较为激动的B乐段时,会在它们之间加入渐强、向上的一串音,使得它们之间的情感衔接显得流畅自然;或者有时候我们会听到旋律有重复、模进、逆行等等这样的组织方式;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包括旋律音高、和声、音色、力度等等方面的连贯。这样的组织方式也确实能让我们在欣赏音乐时,感觉到音乐十分连贯。
但我们再回过头来想一想,音乐就这样一直连贯下去,所有的音响都落在我们的期待之中,分毫不差,没有意外也没有惊喜。这样真能完全满足我们的审美吗?是否不按这样的组织方式,就一定会使我们感到不自然,不符合我们的审美呢?难道音乐表现的内容当中就没有需要突然变化,落在我们意料之外的内容吗?很显然是否定的。生活处处有惊喜,生活处处也有意外,很显然这样的具有惊喜与意外的戏剧性内容,连贯性是不能准确表现的,如果一直处于连贯性之中我们将无法从中感受到戏剧性、驚喜与意外。因此连贯性原则是否满足人们的审美,取决于它是否使用恰当,是否适合内容。
对比性原则是依据“求异性”心理而产生的原则。当音乐处于一种状态或一种情绪时人们心里总是期待着其向着对立面转化。当音乐一直处于一种状态、一种情绪,或者一直是单一的材料不做变化,也不引入新的材料,久而久之,人们就会产生厌烦、单调的感觉。因此就需要有对比的加入,来满足人们的“求异性”心理。同样地,这种对比当并不是越多越美,也不能是毫无逻辑的对比。过多的对比就会使音乐没有中心,变得主次不分,音乐也将毫无逻辑,变成了一些毫不关联的音符堆砌起来的作品。听众理解音乐的难度也随之增大。
新颖性原则与平衡性原则,我相信无需做过多的赘述,各位也能想到,他们也是同样的遵循上述的规律。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事不过三”。在这些技法的使用过程中,再新颖的材料与手法使用得多了,听众听得到的次数多了,也同样会会觉得枯燥乏味了。一味地追求平衡,就会使得内容受限于形式美,大大的削弱表现的可能性。
我们不难看出,一成不变地按照这些法则或方式组织起来的音乐不一定就是好的音乐,我们需要辩证的看待这一问题,需要我们在运用它们衡量并把握其中的度,并将这些法则灵活运用。音乐的形式美法则最终美不美,并不取决于形式本身,而取决于这些法则是否运用得当,是否与音乐内容结合得体。
“变化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世界万物无不处在变化与静止的统一之中,审美标准与形式美法则都是如此。审美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形式美的法则也不能生搬硬套。它们会随时、随地、随客观环境、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归根结底,关键问题不在于标准与法则,而在于使用这些标准与法则的人。总之:没有错误的技法,只有错误的用法!
作者简介:王文 1994年2月 男 汉族 四川巴中 硕士研究生 音乐与舞蹈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