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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残疾人就业促进办法,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其附生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在我国已经落地20多年了。然而,20年来,残保金的收入与支出状况甚少公开,其对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效果也饱受争议。残保金到底怎样才能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
百亿收支,期待透明
2014年6月,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原职员黄海泉向《羊城晚报》记者反映:该中心每年耗资几千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培训和活动经费(2013年为3000万元左右),而实际开支不过数百万元,而所谓的培训项目就是“教残疾人扫地”。
而深圳市残联则对此回应称,残保金不属于主动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得舆论更加怀疑其残保金使用的合理性。
“一年收了几百亿的残保金,有没有真的用到残疾人身上?谁也不知道。很多残疾人都在问,我们得到什么好处了?他们是不是拿这笔钱盖楼去了?”赖德胜表示,由于缺少信息公开,残疾人当然有理由怀疑残保金的使用情况。
“也许双方都有一些过分期待。残疾人根据他自己的体验和感受,认为这个钱没有用好。但是其实可能用好了,他不知道。这就需要有透明的机制,让残疾人知道,收上来的钱,用到了就业培训、能力提升、岗位开发等方面;让残疾人了解到,残疾人事业不是只有他一个人,还有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赖德胜说,相关主管部门有责任主动做好残保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财政部在2014年底下发了《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内的11项政府性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从2015年开始,相关部门必须在部门预决算中公开残保金的收支情况,也就不会再存在所谓‘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这种说法。这样一来,将有利于公众更好地监督残保金的使用情况。”
制度如何调整?
除了做好监管以外,在赖德胜和廖娟看来,只有消除残保金的负面影响,调整残疾人就业促进制度,才能使残保金切实起到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我们通过和基层残联员工沟通了解到,目前施行的按比例就业,其实效果并不理想。”据廖娟介绍,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这些主要以按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残疾人就业者只占残疾人在业人数的0.47%,且这些人中大部分是进入单位后残疾的。
因此,她认为,有必要实行岗位预留制度:比如,为使机关事业单位真正录用残疾人,应该在源头上保障残疾人的进入,也即,在核定的编制总额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录用残疾人。即便暂时没有录用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编制也应该虚位以待,绝不允许非残疾人占用。
另外,据赖德胜了解,现行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效率很低,培训与就业的关系不大。“要以就业率的高低来判断培训的效果,特别要改变无条件培训的做法。残联可以和社会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残疾人可以持培训证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在按照有关标准考试合格之后,培训机构可以凭残疾人交的培训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培训合格证书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残疾人的培训费用。”在赖德胜看来,这样做可以使培训更接近于市场竞争的需求,提升培训效率。
而残保金的征收历来是基层残联工作人员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在廖娟看来,“如果国家出台相关的规定:比如,企业的残保金由税务部门来征收,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由财政部门来收。而不是残联请他们来帮忙。这样一来,再去征收残保金,相关部门不会再推脱,也不会产生代扣金,还能增强其征缴力度。”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按照平均工资乘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与规定人数之差。但在法国、德国等国家,“他们的残保金带有罚款的性质,相当于最低工资的几百倍。”因此,廖娟认为,之所以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还相对较低,可能的原因就是征收残保金不足以刺激企业雇佣残疾员工,没有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的。
即便不能立刻将残保金提升至法国、德国的标准,在赖德胜看来,也可以向澳大利亚学习,用残保金弥补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比如,用人单位因为录用残疾人而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其改造费用由政府出;对因为残疾人的技术熟练程度给企业造成效益损失的,其损失由政府补贴;为保障技术熟练程度低的残疾人与其他职工拿到同样的劳动报酬,在残疾人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同企业职工平均水平之前,允许企业少发给残疾人工资,差额由政府补贴。同时,要完善残疾人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政策。“总之,一定要使企业因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尽量减少。”
百亿收支,期待透明
2014年6月,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原职员黄海泉向《羊城晚报》记者反映:该中心每年耗资几千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培训和活动经费(2013年为3000万元左右),而实际开支不过数百万元,而所谓的培训项目就是“教残疾人扫地”。
而深圳市残联则对此回应称,残保金不属于主动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得舆论更加怀疑其残保金使用的合理性。
“一年收了几百亿的残保金,有没有真的用到残疾人身上?谁也不知道。很多残疾人都在问,我们得到什么好处了?他们是不是拿这笔钱盖楼去了?”赖德胜表示,由于缺少信息公开,残疾人当然有理由怀疑残保金的使用情况。
“也许双方都有一些过分期待。残疾人根据他自己的体验和感受,认为这个钱没有用好。但是其实可能用好了,他不知道。这就需要有透明的机制,让残疾人知道,收上来的钱,用到了就业培训、能力提升、岗位开发等方面;让残疾人了解到,残疾人事业不是只有他一个人,还有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赖德胜说,相关主管部门有责任主动做好残保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财政部在2014年底下发了《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内的11项政府性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从2015年开始,相关部门必须在部门预决算中公开残保金的收支情况,也就不会再存在所谓‘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这种说法。这样一来,将有利于公众更好地监督残保金的使用情况。”
制度如何调整?
除了做好监管以外,在赖德胜和廖娟看来,只有消除残保金的负面影响,调整残疾人就业促进制度,才能使残保金切实起到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我们通过和基层残联员工沟通了解到,目前施行的按比例就业,其实效果并不理想。”据廖娟介绍,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这些主要以按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残疾人就业者只占残疾人在业人数的0.47%,且这些人中大部分是进入单位后残疾的。
因此,她认为,有必要实行岗位预留制度:比如,为使机关事业单位真正录用残疾人,应该在源头上保障残疾人的进入,也即,在核定的编制总额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录用残疾人。即便暂时没有录用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编制也应该虚位以待,绝不允许非残疾人占用。
另外,据赖德胜了解,现行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效率很低,培训与就业的关系不大。“要以就业率的高低来判断培训的效果,特别要改变无条件培训的做法。残联可以和社会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残疾人可以持培训证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在按照有关标准考试合格之后,培训机构可以凭残疾人交的培训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培训合格证书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残疾人的培训费用。”在赖德胜看来,这样做可以使培训更接近于市场竞争的需求,提升培训效率。
而残保金的征收历来是基层残联工作人员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在廖娟看来,“如果国家出台相关的规定:比如,企业的残保金由税务部门来征收,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由财政部门来收。而不是残联请他们来帮忙。这样一来,再去征收残保金,相关部门不会再推脱,也不会产生代扣金,还能增强其征缴力度。”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按照平均工资乘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与规定人数之差。但在法国、德国等国家,“他们的残保金带有罚款的性质,相当于最低工资的几百倍。”因此,廖娟认为,之所以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还相对较低,可能的原因就是征收残保金不足以刺激企业雇佣残疾员工,没有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的。
即便不能立刻将残保金提升至法国、德国的标准,在赖德胜看来,也可以向澳大利亚学习,用残保金弥补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比如,用人单位因为录用残疾人而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其改造费用由政府出;对因为残疾人的技术熟练程度给企业造成效益损失的,其损失由政府补贴;为保障技术熟练程度低的残疾人与其他职工拿到同样的劳动报酬,在残疾人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同企业职工平均水平之前,允许企业少发给残疾人工资,差额由政府补贴。同时,要完善残疾人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政策。“总之,一定要使企业因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尽量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