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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实中存在大量的航空公司自行设立旅客“黑名单”的现象,这给法院处理此类问题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立法的空白和现实中频发的“黑名单”案件决定了问题亟需解决,但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的法律规定,所以对此问题的研究必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航空公司;黑名单;法律规定
航空旅客“黑名单”事件在我国屡有发生:2007年,春秋航空上海——大连航班由于天气原因发生延误,旅客占机要求赔偿,带头占机的旅客被列入了“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2008年航空旅客“黑名单”第一案更是把这个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范后军和厦航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被厦航定性为“对飞行安全有潜在危险”人物而被拒绝登机。范起訴厦航,2009年,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认为,厦航随意设立“黑名单”缺乏法律依据,程序欠透明。
一、“黑名单”的由来和特征分析
1.“黑名单”的由来
“黑名单”一词来源于英国著名的牛津和剑桥等大学。在中世纪这些学校规定对于犯有不端行为的学生,将其姓名、行为列案记录在黑皮书上,谁的名字上了黑皮书,即使不是臭名昭著,也会使人在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旅客“黑名单”是指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发布的,针对曾经在其航空运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纪录,并且航空运输企业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的旅客,拒绝对该旅客进行运输的规则或制度。
2.“黑名单”的由来和特征分析
在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首次由春秋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一般具备以下特征:“黑名单”所针对的对象在外部表现上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内在特征上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或企业利益的行为。“黑名单”针对的行为在情节上具有危害性。通过“黑名单”予以曝光或者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或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或者企业利益,使“黑名单”的设立成为必要。“黑名单”的作用是对企业、个人行为的限制或者信用的贬损。“黑名单”通过对违法、违规当事人信用的贬损和行为能力的一定限制,对其和社会公众起到震慑教育作用,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目前存在的问题
1.制定航空旅客黑名单的主体不明确
与美国、加拿大等航空大国相比,我国在航空旅客黑名单的制定问题上几乎是一片空白,谁有权制定航空旅客黑名单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关系来看,航空公司与旅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是否有权制定黑名单?有人认为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行使,因而由航空公司自己制定黑名单,存在着违法之嫌。
2.旅客被列入黑名单的标准不明
符合怎样的标准,旅客才会被拉入黑名单,这也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旅客切实的权利,如果没有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那么旅客的权利如何进行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旅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航空公司发生了矛盾,旅客就被拉入了该航空公司的黑名单。
三、完善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的措施
1.明确制定航空旅客黑名单的主体
美国由交通安全管理局制定黑名单,而加拿大的主管部门是联邦交通署,因此石运光的《试论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构建》提出可以以民航总局为主,拟定出“黑名单”,交公安机关(涉及国家安全的由国安机关负责)进行审查确定,必要时,在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可以自行制定,经审核确定后实现名单信息内部共享。此论文的错误之处在于混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黑名单。在讨论航空旅客黑名单的制定主体时,我们要区分政府和航空公司制定黑名单的不同情形。
2.明确进入黑名单的要求和退出条件
航空旅客黑名单的标准必须明确,否则容易导致权力(或权利,在航空公司制定黑名单的情形下)被滥用。曹盼的《航空公司强制缔约义务研究——由航空旅客黑名单引发的思考》建议进入条件为曾经有严重违反航空法律规范或犯罪记录并可能危害当前航空运输的人员;曾经有严重扰乱航空运输秩序并存在可能危害当前航空运输的人员;退出条件为悔过和时间经过。还有的文献结合中国航空不轨旅客霸机、占机、冲击机场隔离区的特殊行为,提出了适合我国目前航空安全形势的进入和退出条件,例如许凌洁的《旅客“黑名单”的合法性研究及制定和实施》。
3.强化对“黑名单”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为确保制定实施的合法合理,可考虑由航空运输协会负责制定一个旅客“黑名单”范本以供各航空运输企业调整适用;同时各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旅客“黑名单”内容和实施程序应规定在其旅客、行李运输条件中,该运输条件报经民航局核准备案后予以公示方才生效。为实现“黑名單”规则的充分告知,航空运输企业应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四、总结
“黑名单”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拒载名单旅客,也可能被旅客所拒绝。因此,维护运输安全和自身权益的基础上也要尊重和保护旅客权益,这样才能实现安全和发展的双赢。也希望借这一“不得已”的制度培养民众的法治观念——法律至上,有法必依,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刁伟民。航空旅客“黑名单”的法律分析。法学杂志.2012(7)
[2]刘平、史莉莉。行政“黑名单”的法律问题探讨。法治论从。2006(3)
[3]谢雨佳。关于航空旅客黑名单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2(2)
[4]王旭。论旅客黑名单的法律适用.中国民用航空。2008(8)
【关键词】航空公司;黑名单;法律规定
航空旅客“黑名单”事件在我国屡有发生:2007年,春秋航空上海——大连航班由于天气原因发生延误,旅客占机要求赔偿,带头占机的旅客被列入了“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2008年航空旅客“黑名单”第一案更是把这个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范后军和厦航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被厦航定性为“对飞行安全有潜在危险”人物而被拒绝登机。范起訴厦航,2009年,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认为,厦航随意设立“黑名单”缺乏法律依据,程序欠透明。
一、“黑名单”的由来和特征分析
1.“黑名单”的由来
“黑名单”一词来源于英国著名的牛津和剑桥等大学。在中世纪这些学校规定对于犯有不端行为的学生,将其姓名、行为列案记录在黑皮书上,谁的名字上了黑皮书,即使不是臭名昭著,也会使人在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旅客“黑名单”是指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发布的,针对曾经在其航空运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纪录,并且航空运输企业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的旅客,拒绝对该旅客进行运输的规则或制度。
2.“黑名单”的由来和特征分析
在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首次由春秋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一般具备以下特征:“黑名单”所针对的对象在外部表现上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内在特征上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或企业利益的行为。“黑名单”针对的行为在情节上具有危害性。通过“黑名单”予以曝光或者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或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或者企业利益,使“黑名单”的设立成为必要。“黑名单”的作用是对企业、个人行为的限制或者信用的贬损。“黑名单”通过对违法、违规当事人信用的贬损和行为能力的一定限制,对其和社会公众起到震慑教育作用,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目前存在的问题
1.制定航空旅客黑名单的主体不明确
与美国、加拿大等航空大国相比,我国在航空旅客黑名单的制定问题上几乎是一片空白,谁有权制定航空旅客黑名单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关系来看,航空公司与旅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是否有权制定黑名单?有人认为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行使,因而由航空公司自己制定黑名单,存在着违法之嫌。
2.旅客被列入黑名单的标准不明
符合怎样的标准,旅客才会被拉入黑名单,这也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旅客切实的权利,如果没有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那么旅客的权利如何进行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旅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航空公司发生了矛盾,旅客就被拉入了该航空公司的黑名单。
三、完善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的措施
1.明确制定航空旅客黑名单的主体
美国由交通安全管理局制定黑名单,而加拿大的主管部门是联邦交通署,因此石运光的《试论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构建》提出可以以民航总局为主,拟定出“黑名单”,交公安机关(涉及国家安全的由国安机关负责)进行审查确定,必要时,在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可以自行制定,经审核确定后实现名单信息内部共享。此论文的错误之处在于混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黑名单。在讨论航空旅客黑名单的制定主体时,我们要区分政府和航空公司制定黑名单的不同情形。
2.明确进入黑名单的要求和退出条件
航空旅客黑名单的标准必须明确,否则容易导致权力(或权利,在航空公司制定黑名单的情形下)被滥用。曹盼的《航空公司强制缔约义务研究——由航空旅客黑名单引发的思考》建议进入条件为曾经有严重违反航空法律规范或犯罪记录并可能危害当前航空运输的人员;曾经有严重扰乱航空运输秩序并存在可能危害当前航空运输的人员;退出条件为悔过和时间经过。还有的文献结合中国航空不轨旅客霸机、占机、冲击机场隔离区的特殊行为,提出了适合我国目前航空安全形势的进入和退出条件,例如许凌洁的《旅客“黑名单”的合法性研究及制定和实施》。
3.强化对“黑名单”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为确保制定实施的合法合理,可考虑由航空运输协会负责制定一个旅客“黑名单”范本以供各航空运输企业调整适用;同时各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旅客“黑名单”内容和实施程序应规定在其旅客、行李运输条件中,该运输条件报经民航局核准备案后予以公示方才生效。为实现“黑名單”规则的充分告知,航空运输企业应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四、总结
“黑名单”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拒载名单旅客,也可能被旅客所拒绝。因此,维护运输安全和自身权益的基础上也要尊重和保护旅客权益,这样才能实现安全和发展的双赢。也希望借这一“不得已”的制度培养民众的法治观念——法律至上,有法必依,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刁伟民。航空旅客“黑名单”的法律分析。法学杂志.2012(7)
[2]刘平、史莉莉。行政“黑名单”的法律问题探讨。法治论从。2006(3)
[3]谢雨佳。关于航空旅客黑名单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2(2)
[4]王旭。论旅客黑名单的法律适用.中国民用航空。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