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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12-0027-01
摘要: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警察法是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依据。当前,我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尤其在如何处理好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上往往不能两者兼顾。
关键词:警察法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国家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部分刑事司法权力,对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广州孙志刚事件、延安夫妻看黄碟案、成都3岁幼女李思怡饿死事件、陕西麻旦旦事件等。这些事件都直接侵犯了人民的利益,损害了警察的形象,背离了依法治国的方针。从这些问题当中,我们可以看出,警察的日常执法工作绝非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文,而是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既要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也要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含义
所谓法律效果,在西方法社会学中,是指法律或判决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影响。衡量法律效果如何,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结果能否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换言之,法律效果就是法在社会中运作所产生的社会现实状况和社会现实效应,也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期待和要求社会应当达到的一种预期状态。法律效果以法律和事实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为主要内容,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
所谓社会效果,则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法律适用的结果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社会效果以化解矛盾,维系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适用的可实现性和高公认度为主要内容,倾向于法律价值的体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
二、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警察法
(一)警察法的含义。关于什么是警察法,人们对此意见不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孟昭阳认为,界定警察法,首先应符合现阶段公认的确定具体法律部门概念的依据或标准,其次要反映警察的职能、任务和与其它法律部门的本质区别。据此,我们可以将警察法界定为:警察法是调整警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组织权益和公共财产、预防制止与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警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警察法体系的理论构成。关于警察法的理论构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根据警察法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警察组织法、警察行政法、警察刑事法;根据警察法的内容和作用可以分为:警察实体法、警察程序法;根据警察法涉及的警务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警察刑事法、安全防范法、警察行政法、警察组织人事法、警务保障法、警察监督法等。
(三)警察执法中常用的法律。警察行政法是指调整警察机关在行使警察行政权的过程中与公民、组织发生的各种警察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警察行政法主要包括:有关户籍、身份证等户证管理的法律规范,公共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社会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消防管理法律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出入境管理法律规范,国(边)境治安管理法律规范,保卫法律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违法行为矫治法律规范等。
三、当前我国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警察执法不规范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现代警察执法最大量、最经常的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非简单的搏杀,这就要求警察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运用能力。但在具体的执法中,部分民警对有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法律法规条款一知半解,断章取义,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该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却处以劳动教养,该劳动教养的却处以治安处罚,该行政拘留的却处以罚款;重实体,轻程序,执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违法行政,根本不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辱骂、体罚犯罪嫌疑人,搞刑讯逼供;还有的民警制作的公安文书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等。
(二)执法公信力的缺失和权威的下降
当前,我国警察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执法不公、违反程序、滥用职权、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措施不当、执法无据、刑讯逼供、以罚代刑、不履行法定职责等等。这些执法问题的产生,尽管具体原因很复杂,但归根结底,不外是执法警察法律素质不高带来的必然结果。执法问题的普遍存在和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警察执法的公信力,而且严重地削弱了警察权威,影响执法效率,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破坏正常的警民关系。只有对症下药,从培养、提高警察的基本法律素质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和解决警察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四、警察执法中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要求警察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事。另一面,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大量涌现而且相互交织在一起,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动荡。这就要求警察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要在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的同时,兼顾执法的社会效果,努力达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尽量减少矛盾纠纷,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
在执法过程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前提是在不违背法律规范、法律精神或不损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的。当两者相冲突时,我们更应该取其法律效果而舍其社会效果。因为只有法律效果才可以是长期的、永恒的应然效果,而社会效果却是短期的、暂时的实然效果。
参考文献:
[1]阴建峰.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中心[J].河南社会科学,2011(2)
[2]何志锋.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J].中国发展观察,2008(12)
[3]孔祥俊.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J].法律适用 月刊2005(1)
[4]伍玉功.论我国警察执法的困境与出路[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
[5]孟昭阳.警察法的界定及地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5)
作者简介:韩元涛:(1984年9月—),男,山东济宁人,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行政管理专业治安学安全管理方向硕士研究生。
摘要: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警察法是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依据。当前,我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尤其在如何处理好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上往往不能两者兼顾。
关键词:警察法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国家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部分刑事司法权力,对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广州孙志刚事件、延安夫妻看黄碟案、成都3岁幼女李思怡饿死事件、陕西麻旦旦事件等。这些事件都直接侵犯了人民的利益,损害了警察的形象,背离了依法治国的方针。从这些问题当中,我们可以看出,警察的日常执法工作绝非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文,而是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既要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也要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含义
所谓法律效果,在西方法社会学中,是指法律或判决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影响。衡量法律效果如何,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结果能否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换言之,法律效果就是法在社会中运作所产生的社会现实状况和社会现实效应,也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期待和要求社会应当达到的一种预期状态。法律效果以法律和事实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为主要内容,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
所谓社会效果,则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法律适用的结果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社会效果以化解矛盾,维系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适用的可实现性和高公认度为主要内容,倾向于法律价值的体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
二、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警察法
(一)警察法的含义。关于什么是警察法,人们对此意见不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孟昭阳认为,界定警察法,首先应符合现阶段公认的确定具体法律部门概念的依据或标准,其次要反映警察的职能、任务和与其它法律部门的本质区别。据此,我们可以将警察法界定为:警察法是调整警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组织权益和公共财产、预防制止与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警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警察法体系的理论构成。关于警察法的理论构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根据警察法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警察组织法、警察行政法、警察刑事法;根据警察法的内容和作用可以分为:警察实体法、警察程序法;根据警察法涉及的警务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警察刑事法、安全防范法、警察行政法、警察组织人事法、警务保障法、警察监督法等。
(三)警察执法中常用的法律。警察行政法是指调整警察机关在行使警察行政权的过程中与公民、组织发生的各种警察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警察行政法主要包括:有关户籍、身份证等户证管理的法律规范,公共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社会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消防管理法律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出入境管理法律规范,国(边)境治安管理法律规范,保卫法律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违法行为矫治法律规范等。
三、当前我国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警察执法不规范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现代警察执法最大量、最经常的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非简单的搏杀,这就要求警察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运用能力。但在具体的执法中,部分民警对有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法律法规条款一知半解,断章取义,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该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却处以劳动教养,该劳动教养的却处以治安处罚,该行政拘留的却处以罚款;重实体,轻程序,执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违法行政,根本不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辱骂、体罚犯罪嫌疑人,搞刑讯逼供;还有的民警制作的公安文书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等。
(二)执法公信力的缺失和权威的下降
当前,我国警察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执法不公、违反程序、滥用职权、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措施不当、执法无据、刑讯逼供、以罚代刑、不履行法定职责等等。这些执法问题的产生,尽管具体原因很复杂,但归根结底,不外是执法警察法律素质不高带来的必然结果。执法问题的普遍存在和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警察执法的公信力,而且严重地削弱了警察权威,影响执法效率,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破坏正常的警民关系。只有对症下药,从培养、提高警察的基本法律素质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和解决警察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四、警察执法中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要求警察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事。另一面,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大量涌现而且相互交织在一起,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动荡。这就要求警察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要在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的同时,兼顾执法的社会效果,努力达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尽量减少矛盾纠纷,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
在执法过程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前提是在不违背法律规范、法律精神或不损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的。当两者相冲突时,我们更应该取其法律效果而舍其社会效果。因为只有法律效果才可以是长期的、永恒的应然效果,而社会效果却是短期的、暂时的实然效果。
参考文献:
[1]阴建峰.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中心[J].河南社会科学,2011(2)
[2]何志锋.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J].中国发展观察,2008(12)
[3]孔祥俊.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J].法律适用 月刊2005(1)
[4]伍玉功.论我国警察执法的困境与出路[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
[5]孟昭阳.警察法的界定及地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5)
作者简介:韩元涛:(1984年9月—),男,山东济宁人,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行政管理专业治安学安全管理方向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