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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也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底蕴和文化遗产的文明古国,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同时,如何做好文物的保护和执法工作,如何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平衡是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在城市的比较大型的基础建设中,比如水利工程、公路和铁路等等,由于工程的范围很大,会涉及到的文物也相对较多,从而导致了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也越加突出。
关键词: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文物保护
一.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城市需要建设和发展,文物需要得到保护,两者之间必然会出现一些矛盾,从而造成具体工作中的一些棘手问题。比如,一处古代遗址,乡村需要在此修建道路,两者相比之下保存文物显得更加重要,此时,道路便可选择改道的方式进行。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保护文物,但是给生产建设还是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再比如,国家需要在某处修建大型水库,而且没有更加合适的地方可供选择了,虽然此处存在文物,但也只能尽量的加以保护和转移以迁就大型水库的施工。这里的利害衡量都没有客观和定量的标准,因此执行的时候难免出现轻重倒置的现象。
二.当前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不足之处及原因
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常常与文物保护产生矛盾和冲突。而在此方面,中央的指导方针是对于文物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同时,对文物的保护要尽量的有利于经济建设和发展。然后在当前的城市建设中,还是不免出现一些文物保护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虽然文物部门屡次去函并派人去协调工作,但是有的建设单位却采取推拖的态度,甚至置之不理。更有甚者,竟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文物部门的多次警告下,仍然在施工中损坏了一些已经暴露的文物,这些现象实在令人心痛至极、气愤至极。对此,国家《文物保護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大型的基本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与当地有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就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有文物的地方进行勘探和调查工作。
当前的城市建设中之所以会出现文物保护不得力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1.《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
当文物部门与工程的建设单位进行文物保护问题的交涉过程中,有些建设单位的同志甚至不知道还有《文物保护法》,有的虽然知道,但是对《文物保护法》的内容并不了解,更有甚者竟然认为《文物保护法》只是针对文物部门进行要求的法律,而建设单位只需要符合自己行业的法律法规就行。之所以会存在这种思想上认识上的误区,主要在于《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因此,针对这种现状,要加强大众对文物保护的法律认识,提高文物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2.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执法机构尚不健全,执法力度也不够
有的工程建设方在施工之前没有按照文物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所涉及的路线进行事先的勘探和调查,就擅自的动工了,从而导致一些非常重要的古代文化遗址遭到严重的破坏。虽然文物部门与工程建设方多次就施工地区内的文物保护问题进行了交涉和沟通,但是,有的工程建设单位不予理睬,甚至在文物部门发出停工通知书后仍然不管不顾,照常施工。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考古工作者只能用自己的身体来阻挡施工机械,以一己之力保护国家珍贵的文化遗产不遭受被摧毁的命运。
三.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的有效措施
1.加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若要解决这些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首先必须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使全民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加强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从而是文物保护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同时,政府方面应该出台一些更加有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以前已经不够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规定进行一定的修正,对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一些补充和完善。此外,在具备法律条文和政策的基础上,还要加强文物保护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对于文物保护部门人员,应该不断加强思想认识,提高法律意识,以保护文物为己任,使祖先留下的这些宝贵而灿烂的优秀遗产能够得到保护、发出更加璀璨的文明之光!
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用法律力量推动文物保护
奖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对在文物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责任感特别强、措施特别得力的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破坏文物的人应该进行依法惩治,绝对不能手软。特别是那些明知故犯者,根据情节的轻重,要把被破坏的线长以及惩治的措施在新闻宣传中加以曝光。一方面起到宣传文物保护的作用,让大众认识的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能够以儆效尤,使其他工程建设者更加重视对文物的保护。
结语: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常常面临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如何进行妥善的处理,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本文首先对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介绍,接着分析了当前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原因,最后,对加强文物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
参考文献:
[1] 王克恩. 当前文物行政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 2008,(02) .
[2] 郭剑,念以怀. 文物保护刻不容缓——聊城市人大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侧记[J]. 山东人大工作, 2003,(12) .
[3] 王春权, 王春阳. 浅谈当前生产建设与文物保护执法的关系[J]. 黑龙江史志, 2010,(19)
[4]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泾县新四军革命遗迹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J]. 安徽政报, 1960,(03)
[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J].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02)
关键词: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文物保护
一.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城市需要建设和发展,文物需要得到保护,两者之间必然会出现一些矛盾,从而造成具体工作中的一些棘手问题。比如,一处古代遗址,乡村需要在此修建道路,两者相比之下保存文物显得更加重要,此时,道路便可选择改道的方式进行。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保护文物,但是给生产建设还是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再比如,国家需要在某处修建大型水库,而且没有更加合适的地方可供选择了,虽然此处存在文物,但也只能尽量的加以保护和转移以迁就大型水库的施工。这里的利害衡量都没有客观和定量的标准,因此执行的时候难免出现轻重倒置的现象。
二.当前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不足之处及原因
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常常与文物保护产生矛盾和冲突。而在此方面,中央的指导方针是对于文物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同时,对文物的保护要尽量的有利于经济建设和发展。然后在当前的城市建设中,还是不免出现一些文物保护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虽然文物部门屡次去函并派人去协调工作,但是有的建设单位却采取推拖的态度,甚至置之不理。更有甚者,竟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文物部门的多次警告下,仍然在施工中损坏了一些已经暴露的文物,这些现象实在令人心痛至极、气愤至极。对此,国家《文物保護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大型的基本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与当地有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就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有文物的地方进行勘探和调查工作。
当前的城市建设中之所以会出现文物保护不得力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1.《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
当文物部门与工程的建设单位进行文物保护问题的交涉过程中,有些建设单位的同志甚至不知道还有《文物保护法》,有的虽然知道,但是对《文物保护法》的内容并不了解,更有甚者竟然认为《文物保护法》只是针对文物部门进行要求的法律,而建设单位只需要符合自己行业的法律法规就行。之所以会存在这种思想上认识上的误区,主要在于《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因此,针对这种现状,要加强大众对文物保护的法律认识,提高文物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2.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执法机构尚不健全,执法力度也不够
有的工程建设方在施工之前没有按照文物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所涉及的路线进行事先的勘探和调查,就擅自的动工了,从而导致一些非常重要的古代文化遗址遭到严重的破坏。虽然文物部门与工程建设方多次就施工地区内的文物保护问题进行了交涉和沟通,但是,有的工程建设单位不予理睬,甚至在文物部门发出停工通知书后仍然不管不顾,照常施工。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考古工作者只能用自己的身体来阻挡施工机械,以一己之力保护国家珍贵的文化遗产不遭受被摧毁的命运。
三.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的有效措施
1.加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若要解决这些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首先必须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使全民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加强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从而是文物保护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同时,政府方面应该出台一些更加有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以前已经不够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规定进行一定的修正,对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一些补充和完善。此外,在具备法律条文和政策的基础上,还要加强文物保护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对于文物保护部门人员,应该不断加强思想认识,提高法律意识,以保护文物为己任,使祖先留下的这些宝贵而灿烂的优秀遗产能够得到保护、发出更加璀璨的文明之光!
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用法律力量推动文物保护
奖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对在文物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责任感特别强、措施特别得力的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破坏文物的人应该进行依法惩治,绝对不能手软。特别是那些明知故犯者,根据情节的轻重,要把被破坏的线长以及惩治的措施在新闻宣传中加以曝光。一方面起到宣传文物保护的作用,让大众认识的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能够以儆效尤,使其他工程建设者更加重视对文物的保护。
结语: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常常面临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如何进行妥善的处理,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本文首先对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介绍,接着分析了当前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原因,最后,对加强文物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
参考文献:
[1] 王克恩. 当前文物行政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 2008,(02) .
[2] 郭剑,念以怀. 文物保护刻不容缓——聊城市人大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侧记[J]. 山东人大工作, 2003,(12) .
[3] 王春权, 王春阳. 浅谈当前生产建设与文物保护执法的关系[J]. 黑龙江史志, 2010,(19)
[4]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泾县新四军革命遗迹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J]. 安徽政报, 1960,(03)
[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J].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