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模式下的廉洁之招

来源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sa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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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欧,是一个政治地理名词,特指北欧理事会的五个主权国家: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这五个国家所形成的区域有一个令人瞩目的特点,就是被誉为世界廉洁之地。
  笔者的导师,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学家邓伟志教授一次访问北欧某国,住在宾馆,该国首相前来看望他。出人意料的是,该首相竟然是单独骑着自行车来的,根本没有警车开道、没有前呼后拥、没有跟班成群,我们从中应该领悟到些什么呢?
  北欧各国没有经历大规模的资本原始积累,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逐渐认识到资本主义的矛盾与弊端,开始探索新的发展道路,形成了既不同于欧美其他发达国家,又不同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模式,即所谓的“北欧模式”。这种模式,有着资本主义的发达经济,而又没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中常见的贫富分化;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但又有远优于其他欧美国家的公共福利。这种独特的发展道路,加上特有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对北欧诸国的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北欧长期由社会民主党执政,因此其理念和施政政策得以延续和一以贯之地执行。北欧人排斥暴力,不主张搞激进式的社会变革,使得北欧各国在二战后的几十年间,保持了基本制度和体制的稳定。这些都为廉政建设提供了一个可靠、稳定的外在环境,也在客观上减少了因体制变革、经济转型等产生腐败问题的可能空间。
  在近年“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世界各国(地区)政府及公务员廉政排名表上,排在最前列的一直是北欧国家。其中芬兰在近十年内有7年位居榜首,丹麦有7年位居第三,瑞典和冰岛均位列前十。
  洁净的北欧
  高官腐败较少发生
  北欧国家高级官员多数比较清廉,官员腐败丑闻并不多见。冰岛自1918年成为主权国家以来,一共只有4名高官因腐败辞职,最近的一次还是发生在上个世纪80年代。1995年,瑞典副首相萨林女士因使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个人衣物,被媒体曝光后被迫辞职。2002年,芬兰文化部长苏维·林登利用职务之便批准为其亲属拥有股份的一家公司提供17万欧元的政府赞助费而被调查。这已经算是近些年来北欧国家影响较大的高级官员腐败丑闻。
  腐败案件发生率较低
  据芬兰司法部公布的资料,自1990年至2007年的近20年,被法庭判定有腐败犯罪的只有85人,其中2000年到2004年只有12人。2008年,芬兰中央调查局公布,警方每年登记关于滥用职权和违反政府保密制度的举报只有90例,关于贿赂的举报每年只有15例左右。丹麦近年来仅发生20多例腐败案件,主要涉及行贿、受贿。瑞典前议会监察部专员克劳兹·埃克伦德甚至表示:“我当了16年的议会监察专员,从未遇到一起官员腐败案件。”
  腐败案件性质较轻,犯罪金额较低
  在丹麦发生的腐败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是驾驶员为了早一天拿到驾驶执照,给承办警官送了500丹麦克朗(约合人民币6000元)。近年来,芬兰查处的金额最大的受贿案是芬兰海事局案,芬兰海事局局长和两名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船务公司礼品、信用卡和国外旅游招待,全部涉案金额不足人民币80万元。
  独具一格的廉政措施
  北欧各国普遍拥有一套全民参与、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完善有效的廉政措施。这些措施同北欧国家在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制度一起,有效保证和促进了北欧国家的法治和持续发展。
  成熟的反腐败立法
  早在20世纪初,北欧国家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法律。瑞典于1919年、1962年、1978年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将贿赂犯罪的主体由公务员扩展到企业职员。芬兰在20世纪20年代就制定了《公务员刑法》,并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后又制定了《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工程招投标法》,这4部法典成为反腐败的基本法律依据。丹麦虽然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典,但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一个贪污、受贿罪的罪刑标准。总体看来,北欧国家反腐败立法有两个特点:
  (1)腐败犯罪起刑点较低
  在瑞典,收受价值超过200瑞典克朗(约合人民币191元)的礼物就可视为腐败。芬兰对收受贿赂的判罚不需要看其对公职是否真正产生影响,只要收受了会影响公务员公职行为的贿赂(或贿赂承诺),将足以构成刑罚的条件,只要公务员的行为会削弱公众对政府行为公正性的信心,该公务员的受贿罪名就成立。在挪威,公务员接受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可能被视为受贿,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可能被视为受贿。
  (2)对腐败的处罚较轻
  北欧五国是世界上最廉政的地区,但令人奇怪的是,他们不是靠使用重刑来保持廉政的;相反,他们对腐败的处理是世界上最轻的。
  如芬兰对腐败犯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4年,丹麦、冰岛等对腐败犯罪的处罚相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也是很轻微的。瑞典法典规定,受贿罪至多判6年监禁,构成行贿罪的一律判处罚款或者2年以内的监禁。北欧国家公职人员一旦被定罪,除丧失优厚的经济收入和福利保障外,还被视为缺乏诚信与道德而无法在社会立足,这种打击也许才是最致命的。
  透明的行政
  透明与公开是北欧的一个主要原则。瑞典议会早在1766年就确立了政务公开原则,是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其开放政府决策记录,供民众咨询,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到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要求查阅部门文件,包括财务账目。如果公民怀疑某位官员公款私用或挪用公款、滥用公共资金,则随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媒体举报,随时会有专门机关介入调查。芬兰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立法始于1951年,是经合组织中最早就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之一。根据芬兰《公开法》,国家预算以及各部门的预算建议在通过之前必须在互联网上公布,政府档案馆以及公共部门的所有档案不仅对专家和研究人员开放,而且对新闻界和公众开放。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透明的,公众在网上均随时可以查阅,公务员对经济收入瞒报或延迟申报将因此丢了饭碗。在这种制度下,公务员凡事均小心谨慎,如履薄冰,不敢越雷池半步。公开透明的行政,使公共权力始终置于民众的视线之内,有助于遏制专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集体决策与全方位监督体系
  自17世纪以来,芬兰各级政府都坚持集体决策,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审查官制度,在行政长官决策过程中,审查官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疑,并进行独立调查。如果审查官没有签署意见,该决策没有法律约束力。芬兰人认为,如果决策部门只由一个人说了算,就容易导致腐败。这种集体决策的传统有效遏制了家长制作风和个人独断行为,保证了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大大减少了权力型腐败的发生。
  集体决策的保障措施是由多维的权力制约机制作保证。北欧国家普遍建立起了议会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内部监督、新闻与舆论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特别是北欧国家的舆论监督和民众监督,形成了一道严密的预防腐败犯罪法网,做到了见腐败就揭露、不廉政就下台、有犯罪必惩罚,从根本上消除了任何有贪欲之心的官员的侥幸心理。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是北欧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
  (1)议会监督
  议会以立法权、财政预算权、重大政策审批权对行政进行控制和监督,一些国家还在议会设立了监察专员制度,对政府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
  (2)司法监督
  北欧国家司法独立,不受行政干预,保证了司法系统独立地行使权力,从而能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3)审计监督
  北欧国家审计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审计署可以直接获得各部委、机构的账号和部门信息,其代表议会实施审计权。
  (4)内部监督
  北欧国家普遍重视内部监督,有行政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和政党相互监督等。如丹麦,政府各部委作出的任何一项预算都要得到财政部的认可,而且要送议会财务委员会审批。
  (5)新闻与舆论监督
  在北欧,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是十分明显和重要的,地位非常之高,被称之为立法、司法、行政权之后的“第四权力”。公众通过媒体揭露腐败,监督政府行为。芬兰文化部长苏维·林登就是被该国媒体《晚报》披露,利用职务之便向其拥有股份的一家高尔夫公司提供政府赞助,结果引起了专门机构的调查,一周之内,林登便被迫辞职。2007年8月,挪威首都奥斯陆市市长因瞒报150万元瑞典克朗(约合人民币143万元)的遗产收入,亦被媒体揭露后被迫辞职。在瑞典,早在230多年前,公民就有权查看政府官员直至首相的财产及纳税清单,该制度一直延续至今。芬兰则实行金融实名制度和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公众舆论可以自由查阅官员的财产、工资以及纳税情况。
  正因为有如此之监督,北欧的集体决策机制才成为可能,而且可以长期有效运行。任何个人独断专行、武断决策根本没有发生的可能。
  北欧廉政体系启示
  北欧五国廉政建设的成功,给我们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治理、惩处、制约、预防腐败,其根本的出路在于构建国家廉政体系,在加强法律和经济制度建设的同时,构建一套完善的廉政制度监控体系,严格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让所有公权力的执掌者处在严密的监督体系之下,使所有具有贪欲之念的官员无法轻易实现贪污腐败。
  北欧的廉政建设成就对我们现阶段加快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北欧官员的廉政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监督体系已完善成熟,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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