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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一举查处了资产处置领域贿赂犯罪系列案(以下简称资产处置系列案)44件44人,其中,受贿案30件30人,行贿案14件14人,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人民币。该系列案从一名拍卖行老板牵出,并且整个案件由资产拍卖及相关中介构成不同结点,辐射到不同行业、部门和受贿人,共同结成了一张巨大贿赂犯罪网。
由于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该系列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中介在其中的突出“表现”可见,中介,这一被赋予促进市场经济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重任以及被期待能够有效遏制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的新生事物,已经成为贿赂犯罪的新领域。这一系列案件查处后,海珠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组织人员开展课题调研,认为中介组织腐败犯罪应当引起各方重视,并提出了积极的预防建议。
资产中介贿赂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资产处置系列案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后果等特征进行分析,该次调研发现,资产中介贿赂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精英化 在涉案人员中,大专以下学历的有7人,占15.9%;大专学历的有11人,占25%;大学本科学历的有23人,占52.3%;硕士研究生的有3人,占6.8%。他们多掌握金融、财务、法律、拍卖、资产评估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堪称“精英”人士。
在本系列案中,14名行贿人中有10人属于中介从业人员。而且所属中介行业的专业性特别强,属于中介中的“翘楚”。其中拍卖机构从业人员5件5人,评估机构从业人员2件2人,律师从业人员3件3人。
受贿人中既有位高权重的“一把手”、部门负责人,又有虽然位不高但权重的骨干人员。其中,单位“一把手”共有14人,占了31.8%;单位主要负责人共有17人,占了38.7%;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信贷员及其他人员共有13人,占了29.5%。行贿人杨青山曾是一名律师,曾在省司法厅工作过,担任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省法学会秘书长,法律知识丰富。
从涉案人员的年龄来看, 30岁至49岁的涉案人员合计占了总人数的75%,说明犯罪人员多处于人生的“黄金期”。
犯罪人有双重人格。即在单位、同事面前表现出对党和事业的忠诚,有的甚至为单位、行业作出巨大贡献,是业界的“能人”,而在私底下却大搞权钱交易,敛取钱财。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校读书时品学兼优,年年获取奖学金、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刚工作时勤勤恳恳、脚踏实地,为单位作出较大贡献;有的犯罪嫌疑人每年完成或超额完成清理不良资产、上缴国家财政的任务,为国家作出杰出贡献。他们靠着身上的光环掩人耳目,掩盖犯罪,许多案件直到案发,其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们才大吃一惊,不相信这样的“好人”会犯罪。
(二)犯罪手法诡秘化 资产中介专业性强,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背景,反侦查能力比较强。在实施贿赂犯罪过程中,为了实现掩盖犯罪的目的,给贿赂行为又常常披上欺骗性外衣,同时对于犯罪地点、手段、方式等进行了精心选择,以寻求最大限度的诡秘性。
犯罪名目繁多。该系列案的行贿人大多属于高智商、高学历的专家型人才,为了实现犯罪目的,挖空心思送钱,贿赂名目多元化。除了佣金、感谢费、劳务费、回扣、旅游赞助款外,还出现了一些专业化的新兴名目。例如白云安华拍卖行负责人总经理冯荣锐,在承拍广东国际投资公司破产财产的过程中,因为是与其他拍卖行联合拍卖,为了分到较好的拍卖标的以及希望广东国际投资公司清算组副组长杨青山利用职务便利介绍好的买家,在事成后以请代为炒股的名义送给杨青山贿赂款近百万元。
犯罪地点隐蔽。该系列案呈现出犯罪地点多样化且隐蔽化的倾向。据不完全统计,按照交易地点出现频率的多少排列,依次是餐厅、夜总会、俱乐部等餐饮娱乐场所、办公室、私家车上、住宅附近、路边、家里、机场等。
犯罪手段隐蔽。贿赂双方在权钱交易过程中,不论何时何地,始终确保不会有第三方在场,在相对安全的情况下完成。据统计,有95.2%的受贿人不会让家属知道有这些不义之财。如广东国际投资公司清算组副组长杨青山将收受的多达300余万元人民币大部分投入股市购买基金,最高峰时其股市财产价值过千万,而其妻却丝毫没有察觉,夫妇俩依旧生活简朴,住在一栋有着十几年楼龄的只有两房的楼梯房内。
给付方式集中。该系列案的贿赂给付90%通过现金支付,现金以人民币为主,还有港币、欧元。这是由于货币具有不记名、易收藏、方便携带等特征。在贿赂犯罪中,直接送现金给受贿人较之其他方式更为隐秘、安全,难以察觉。除了现金的形式外,还有赠送商场购物卡和高档物品,包括名牌手表、笔记本电脑、奥运纪念币等。
(三)犯罪后果扩大化 从犯罪危害后果来看,中介贿赂犯罪呈现后果扩大化的特点。在本系列案中,中介人员发挥着贿赂犯罪网络结点的重要“作用”,办一中介案牵一串贪官的现象明显,涉案单位和部门特别多,犯罪金额特别大,犯罪时间特别长。
涉案部门特别多。该系列案涉及银行、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破产清算企业、法院、拍卖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买受企业等十多个行业和部门,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力。
涉案金额特别大。大多数中介行业投入小、回报大,尤其是拍卖物的标的巨大,少则数百万元,多则数亿元,行贿人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往往出手大方,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如白云安华拍卖行总经理冯荣锐为了获得一个价值数十亿元的拍卖物业,竟送给负责该标的处置的广东国际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副组长杨青山贿赂款达70余万元!
犯罪关系持久性。作为专业性强的中介人员,其业务局限性强,重复性强,因此热衷于“放长线钓大鱼”的细水长流方式,更注重日常的感情投资,谋求与一些领导干部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本系列案中,行贿人为了经营合作关系,往往持续作案、多次作案,多头行贿的现象较为普遍。
资产中介贿赂犯罪的治理对策
造成上述人员贿赂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涉案人员存在法律认知混沌、犯罪动机强烈、犯罪控制意识薄弱等主观因素外,与制度缺陷、监督不力等客观因素息息相关。 这一系列案是海珠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集中查处中介贿赂犯罪,也是该院查处的贿赂犯罪中涉案部门最多,涉案人员最多的系列案。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该院预防部门认为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体系,积极构建有效的职务运行机制,以达到预防的目的。
首先,要完善制度漏洞。制度漏洞是中介贿赂犯罪的根本性原因,只有织就完善的制度大网,才能减少公职人员与中介人员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
1. 完善中介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加快统一制定诸如《民间组织法》、《社会中介组织法》、《中介组织促进法》等专门、完备的社会中介组织调节大法及具体行业指导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现行刑事法律,针对中介贿赂犯罪设定相关罪名,对于中介收受委托人或相对方不当利益构成中介受贿罪,对于中介为委托方利益贿赂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确定为中介行贿罪。不断完善现行法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不仅有利于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更有利于实现对于犯罪的有效查处。
2. 畅通中介获取信息的渠道。信息不公开容易引发腐败,因此,应该坚持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公开。一方面,除了法律、规章规定不公开的以外,其他信息都应该予以公开,尽可能增强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程序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要加强保密工作,完善保密制度,修改有关机密的定义和对泄密行为的定性,以防止对有关机密信息成为部分犯罪主体利用职权掌握的信息,以权谋私,防止在市场上出现有的人先知先觉,而有的人后知后觉;或者部分市场人员知情,而另一些市场人员毫不知情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要健全监督体制。对权力运行实行有力的监督是制约腐败的关键性措施,也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通过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使腐败分子难有可乘之机,犯罪难以实施。
1. 大胆赋权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引导民间产生民主的自律和自助组织行业协会,并赋予其会员协议内的类司法机构权力自由,对其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过程中的调查权和处罚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管作用,以切实实现行业自律,保证行业竞争秩序,减少犯罪发生率和加大犯罪的发现力度。如行业协会可对同属于其会员的竞争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以及在有一方不属于其会员时,接受其会员的请求代理其会员参与诉讼活动等。
2. 加大对中介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反腐败力量的配备,包括人员的配备、技术力量的投入以及侦查手段的完善等,还要做好不同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形成反腐败的合力。另一方面采取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司法制裁相结合的组合拳,加大犯罪成本,特别是民事赔偿的方法,目前在我国运用较少。经济赔偿特别对中介贿赂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依据犯罪人员犯罪行为对国家、单位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的损失情况,按照责任大小由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这样能从经济利益角度形成很大的约束,减少犯罪发生。
海珠区检察院在该院侦查部门查处了拍卖行贿赂系列案后,预防部门及时启动个案预防程序,扎实做好预防工作,采取预防资产中介贿赂犯罪的措施。
一是加强配合,注重“侦防一体化”。在侦查部门立案后,预防部门在合适时机介入该系列案,通过与侦查人员共同提审犯罪嫌疑人、走访发案单位、咨询专家人士、查找发案单位体制、制度、管理上的漏洞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轨迹的演变过程,引发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了深入的了解。
二是深入研究,注重调研总结。预防部门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撰写的忏悔录、对单位整改建议书以及调查问卷予以收集,为研究、分析此系列案的犯罪诱因及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奠定良好的基础。针对该系列案多个行业暴露出来的问题,侦防两个部门共同撰写了《中介贿赂犯罪的特点、危害、原因及预防》,深刻剖析了中介贿赂的特点、社会危害性、引发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三是加强宣传,巩固办案效果。该院王雄飞检察长带队到案发单位召开“案件隐患排查会议”,通报案情,分析犯罪的特征、原因,提出对策。同时,为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单位人员上法制课,通过以案释法,剖析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对策,深刻揭示职务犯罪给国家、社会及犯罪者家庭造成的危害,警醒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免疫力”。该院还为案发单位派发了《预防商业贿赂宣传手册》、《职务犯罪个案剖析·一把手犯罪警示篇》等案例丰富、法律条文齐全、指导性强的预防宣传资料,进一步增强警示效果。
四是针对存在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该院向案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从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构筑防腐思想防线,合理配置资产处置权力、完善制度漏洞、加强监督制约,降低权力运行风险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案发单位的领导说,这些意见对于他们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减少职务犯罪具有相当现实的意义。
由于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该系列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中介在其中的突出“表现”可见,中介,这一被赋予促进市场经济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重任以及被期待能够有效遏制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的新生事物,已经成为贿赂犯罪的新领域。这一系列案件查处后,海珠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组织人员开展课题调研,认为中介组织腐败犯罪应当引起各方重视,并提出了积极的预防建议。
资产中介贿赂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资产处置系列案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后果等特征进行分析,该次调研发现,资产中介贿赂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精英化 在涉案人员中,大专以下学历的有7人,占15.9%;大专学历的有11人,占25%;大学本科学历的有23人,占52.3%;硕士研究生的有3人,占6.8%。他们多掌握金融、财务、法律、拍卖、资产评估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堪称“精英”人士。
在本系列案中,14名行贿人中有10人属于中介从业人员。而且所属中介行业的专业性特别强,属于中介中的“翘楚”。其中拍卖机构从业人员5件5人,评估机构从业人员2件2人,律师从业人员3件3人。
受贿人中既有位高权重的“一把手”、部门负责人,又有虽然位不高但权重的骨干人员。其中,单位“一把手”共有14人,占了31.8%;单位主要负责人共有17人,占了38.7%;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信贷员及其他人员共有13人,占了29.5%。行贿人杨青山曾是一名律师,曾在省司法厅工作过,担任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省法学会秘书长,法律知识丰富。
从涉案人员的年龄来看, 30岁至49岁的涉案人员合计占了总人数的75%,说明犯罪人员多处于人生的“黄金期”。
犯罪人有双重人格。即在单位、同事面前表现出对党和事业的忠诚,有的甚至为单位、行业作出巨大贡献,是业界的“能人”,而在私底下却大搞权钱交易,敛取钱财。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校读书时品学兼优,年年获取奖学金、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刚工作时勤勤恳恳、脚踏实地,为单位作出较大贡献;有的犯罪嫌疑人每年完成或超额完成清理不良资产、上缴国家财政的任务,为国家作出杰出贡献。他们靠着身上的光环掩人耳目,掩盖犯罪,许多案件直到案发,其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们才大吃一惊,不相信这样的“好人”会犯罪。
(二)犯罪手法诡秘化 资产中介专业性强,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背景,反侦查能力比较强。在实施贿赂犯罪过程中,为了实现掩盖犯罪的目的,给贿赂行为又常常披上欺骗性外衣,同时对于犯罪地点、手段、方式等进行了精心选择,以寻求最大限度的诡秘性。
犯罪名目繁多。该系列案的行贿人大多属于高智商、高学历的专家型人才,为了实现犯罪目的,挖空心思送钱,贿赂名目多元化。除了佣金、感谢费、劳务费、回扣、旅游赞助款外,还出现了一些专业化的新兴名目。例如白云安华拍卖行负责人总经理冯荣锐,在承拍广东国际投资公司破产财产的过程中,因为是与其他拍卖行联合拍卖,为了分到较好的拍卖标的以及希望广东国际投资公司清算组副组长杨青山利用职务便利介绍好的买家,在事成后以请代为炒股的名义送给杨青山贿赂款近百万元。
犯罪地点隐蔽。该系列案呈现出犯罪地点多样化且隐蔽化的倾向。据不完全统计,按照交易地点出现频率的多少排列,依次是餐厅、夜总会、俱乐部等餐饮娱乐场所、办公室、私家车上、住宅附近、路边、家里、机场等。
犯罪手段隐蔽。贿赂双方在权钱交易过程中,不论何时何地,始终确保不会有第三方在场,在相对安全的情况下完成。据统计,有95.2%的受贿人不会让家属知道有这些不义之财。如广东国际投资公司清算组副组长杨青山将收受的多达300余万元人民币大部分投入股市购买基金,最高峰时其股市财产价值过千万,而其妻却丝毫没有察觉,夫妇俩依旧生活简朴,住在一栋有着十几年楼龄的只有两房的楼梯房内。
给付方式集中。该系列案的贿赂给付90%通过现金支付,现金以人民币为主,还有港币、欧元。这是由于货币具有不记名、易收藏、方便携带等特征。在贿赂犯罪中,直接送现金给受贿人较之其他方式更为隐秘、安全,难以察觉。除了现金的形式外,还有赠送商场购物卡和高档物品,包括名牌手表、笔记本电脑、奥运纪念币等。
(三)犯罪后果扩大化 从犯罪危害后果来看,中介贿赂犯罪呈现后果扩大化的特点。在本系列案中,中介人员发挥着贿赂犯罪网络结点的重要“作用”,办一中介案牵一串贪官的现象明显,涉案单位和部门特别多,犯罪金额特别大,犯罪时间特别长。
涉案部门特别多。该系列案涉及银行、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破产清算企业、法院、拍卖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买受企业等十多个行业和部门,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力。
涉案金额特别大。大多数中介行业投入小、回报大,尤其是拍卖物的标的巨大,少则数百万元,多则数亿元,行贿人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往往出手大方,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如白云安华拍卖行总经理冯荣锐为了获得一个价值数十亿元的拍卖物业,竟送给负责该标的处置的广东国际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副组长杨青山贿赂款达70余万元!
犯罪关系持久性。作为专业性强的中介人员,其业务局限性强,重复性强,因此热衷于“放长线钓大鱼”的细水长流方式,更注重日常的感情投资,谋求与一些领导干部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本系列案中,行贿人为了经营合作关系,往往持续作案、多次作案,多头行贿的现象较为普遍。
资产中介贿赂犯罪的治理对策
造成上述人员贿赂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涉案人员存在法律认知混沌、犯罪动机强烈、犯罪控制意识薄弱等主观因素外,与制度缺陷、监督不力等客观因素息息相关。 这一系列案是海珠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集中查处中介贿赂犯罪,也是该院查处的贿赂犯罪中涉案部门最多,涉案人员最多的系列案。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该院预防部门认为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体系,积极构建有效的职务运行机制,以达到预防的目的。
首先,要完善制度漏洞。制度漏洞是中介贿赂犯罪的根本性原因,只有织就完善的制度大网,才能减少公职人员与中介人员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
1. 完善中介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加快统一制定诸如《民间组织法》、《社会中介组织法》、《中介组织促进法》等专门、完备的社会中介组织调节大法及具体行业指导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现行刑事法律,针对中介贿赂犯罪设定相关罪名,对于中介收受委托人或相对方不当利益构成中介受贿罪,对于中介为委托方利益贿赂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确定为中介行贿罪。不断完善现行法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不仅有利于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更有利于实现对于犯罪的有效查处。
2. 畅通中介获取信息的渠道。信息不公开容易引发腐败,因此,应该坚持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公开。一方面,除了法律、规章规定不公开的以外,其他信息都应该予以公开,尽可能增强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程序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要加强保密工作,完善保密制度,修改有关机密的定义和对泄密行为的定性,以防止对有关机密信息成为部分犯罪主体利用职权掌握的信息,以权谋私,防止在市场上出现有的人先知先觉,而有的人后知后觉;或者部分市场人员知情,而另一些市场人员毫不知情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要健全监督体制。对权力运行实行有力的监督是制约腐败的关键性措施,也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通过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使腐败分子难有可乘之机,犯罪难以实施。
1. 大胆赋权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引导民间产生民主的自律和自助组织行业协会,并赋予其会员协议内的类司法机构权力自由,对其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过程中的调查权和处罚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管作用,以切实实现行业自律,保证行业竞争秩序,减少犯罪发生率和加大犯罪的发现力度。如行业协会可对同属于其会员的竞争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以及在有一方不属于其会员时,接受其会员的请求代理其会员参与诉讼活动等。
2. 加大对中介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反腐败力量的配备,包括人员的配备、技术力量的投入以及侦查手段的完善等,还要做好不同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形成反腐败的合力。另一方面采取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司法制裁相结合的组合拳,加大犯罪成本,特别是民事赔偿的方法,目前在我国运用较少。经济赔偿特别对中介贿赂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依据犯罪人员犯罪行为对国家、单位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的损失情况,按照责任大小由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这样能从经济利益角度形成很大的约束,减少犯罪发生。
海珠区检察院在该院侦查部门查处了拍卖行贿赂系列案后,预防部门及时启动个案预防程序,扎实做好预防工作,采取预防资产中介贿赂犯罪的措施。
一是加强配合,注重“侦防一体化”。在侦查部门立案后,预防部门在合适时机介入该系列案,通过与侦查人员共同提审犯罪嫌疑人、走访发案单位、咨询专家人士、查找发案单位体制、制度、管理上的漏洞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轨迹的演变过程,引发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了深入的了解。
二是深入研究,注重调研总结。预防部门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撰写的忏悔录、对单位整改建议书以及调查问卷予以收集,为研究、分析此系列案的犯罪诱因及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奠定良好的基础。针对该系列案多个行业暴露出来的问题,侦防两个部门共同撰写了《中介贿赂犯罪的特点、危害、原因及预防》,深刻剖析了中介贿赂的特点、社会危害性、引发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三是加强宣传,巩固办案效果。该院王雄飞检察长带队到案发单位召开“案件隐患排查会议”,通报案情,分析犯罪的特征、原因,提出对策。同时,为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单位人员上法制课,通过以案释法,剖析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对策,深刻揭示职务犯罪给国家、社会及犯罪者家庭造成的危害,警醒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免疫力”。该院还为案发单位派发了《预防商业贿赂宣传手册》、《职务犯罪个案剖析·一把手犯罪警示篇》等案例丰富、法律条文齐全、指导性强的预防宣传资料,进一步增强警示效果。
四是针对存在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该院向案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从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构筑防腐思想防线,合理配置资产处置权力、完善制度漏洞、加强监督制约,降低权力运行风险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案发单位的领导说,这些意见对于他们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减少职务犯罪具有相当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