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法应增设单位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irdw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现行刑法明确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就不能以贷款诈骗罪来定罪处理,造成了大量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无法按贷款诈骗罪来定罪量刑。本文从案例入手,归纳不同的分析意见,提出单位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的可行性意见。
  关键词:单位;贷款诈骗;主体
  一、基本案情
  1997年3月,犯罪嫌疑人洪某注册成立日新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植物油、竹器的加工、销售等。日新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成立后,洪某抽逃资金用于购买办公设备、车辆等,公司实际流动资金仅3万元。1998年10月至1999年7月间,洪某为获得银行贷款,找到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商谈贷款事宜,其间,洪某隐瞒其实际还款能力,伪造了虚假的植物油购销合同,并通过私自涂改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上抵押物产权面积的手段,骗取银行信任,后再由日新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先后3次骗取贷款,合计138万元。2000年5月,洪某生意经营失败,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后携带余下20万元款项潜逃广东。2001年日新公司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2011年2月洪某在广东东莞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分歧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洪某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隐瞒真相,采取伪造虚假的植物油购销合同及提供虚假担保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日新公司虽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该公司实际只由洪某一人独自经营、决策,公司另一股东系洪某的妻子,其只是挂名股东并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且本案所有犯罪行为系洪某一人单独实施,因此,本案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洪某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2、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担保,但其是以日新公司名义向农行申请贷款,证据显示有日新公司的股东决议同意向农行贷款,并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贷款银行也是将款项打入日新公司的账户,所贷得的资金最终也是用于企业的经营,因此,日新公司才是本案的第一被告,洪某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和实际负责人,应对照单位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该情形应定合同诈骗罪,由于日新公司已被吊销,因此,可对洪某以合同诈骗罪单独起诉。
  3、第三种意见认为,洪某为日新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虽伪造购销合同及提供虚假抵押担保,但其获取资金后均用于公司经营投入,之所以无法还清贷款系因生意经营失败所致,不能用事后无法还款的事实来推定其行为时的主观故意,洪某申请贷款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宜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比较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因骗取贷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新制定的罪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也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因此,洪某的行为尚 不构成犯罪,只能按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来处理。
  三、评析意见
  关于本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洪某的行为足以体现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本案中,洪某在每筆贷款前均伪造一份虚假的植物油购销合同,通过虚构该事实,造成日新公司业务繁忙的假象,再提出贷款申请,从而骗取银行的信任。同时,应农行要求,在提供贷款担保时,洪某都会将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多份《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上明显不符合抵押担保条件的房产面积私自进行更改,并依样画葫芦,为每笔贷款申请提供虚假担保,为贷款创造虚假条件。在第一笔贷款下来后,由于经营不善,洪某无法收回资金,此时公司已无丝毫流动资金周转,洪某明知无法归还借款,而依然欺骗银行方,继续申请贷款,最终由于缺乏投资经验,所有资金基本都亏空了。贷款到期后,银行方多次上门催讨,洪某见无法如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就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或干脆避而不见,后携带余下部分款项潜逃。上述事实反映洪某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就无履行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骗对方,占有对方款项,后更是携款潜逃,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其次,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洪某作为日新公司法定代理人其所执行的系该公司的股东决议,代理日新公司办理申请贷款事宜,而且所贷款项也进入日新公司账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本案信贷关系只发生于日新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龙海支行之间,且洪某申请成立日新公司后,公司主营植物油的生产、销售,且公司发展已初具规模,与多家油类经销店有过合作记录,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单位犯罪自然人化情形。因此,对洪某代表日新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就不能以贷款诈骗罪来定罪处理。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内容“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四、本案引发的思考
  司法实践当中,很多贷款诈骗案件的行为人往往是以单位的名义申请贷款,行为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虚假的财务、验资报告和虚假项目合同等证明文件,而且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都是把贷款发放给单位,单位在贷款诈骗案件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由于有了单位作掩护,欺骗手段不容易被识破,诈骗成功率很高。事实上,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犯罪数额往往比自然人实施的要大得多,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更严重,且以单位的合法外衣实施贷款诈骗,逃避法律制裁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社会危害性极大。
  从单位在贷款诈骗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实施的行为看,应该对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对贷款诈骗单位应以何种罪名认定追诉实践中争议颇多。目前有依可循的是在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讲到“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该内容一方面承认了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现实性,另一方面因为我国现行刑法未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只好在严格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下“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但由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数额标准和量刑档次上均低于贷款诈骗罪,无形当中造成刑罚的降格处理。
  由于现行刑法没有单位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使得单位贷款犯罪长期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助长了单位犯罪的有恃无恐,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应对刑法第193条进行修正,将单位贷款诈骗明确纳入刑罚范畴,以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惩治体系。
  (作者通讯地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100;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其他文献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通过对本院已结案的各类案件进行规范化考评、检查和验收,界定案件差错和责任,从而强化内部监督的一种规范化管理模式。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质量实行有效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不断探索的课题。笔者现就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谈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砖。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定位及评查主体的确定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定位  所谓评查就是评
期刊
摘要:偵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虽然今年人大通过的新刑诉法修正案中针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做了专门的规定,但在现今法治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司法体制尚未明确,诉讼理念与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传统习惯仍根深蒂固的发挥影响的的大背景下,全民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尚有众多问题需要解决,这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切忌操之过急。故本文笔者将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历史困境
期刊
《调研材料》是基层检察院常见的一种应用文体,也是基层检察干警发表调查研究成果的主要载体。基层检察干警撰写调研材料要侧重于检察实务,在选题上要做到立足基点、对准焦点、挖掘冰点;在内容上要做到充实、说理和新颖;在文风上要做到“短平快”。  一、选题 “三点式”  写好调研材料,关键是要选好题,选题是选主题,在主题基础上才好确定文章标题。如何选好题,根据笔者多年的写作实践,总结出“三点式”选题法:  一
期刊
申诉人陈某某(原审第三人)与被申诉人李某A(原审原告)、李某B(原审被告)原系公媳和夫妻关系。1993年9月15日申诉人陈某某与被申诉人李某B登记结婚,2007年3月5日双方又因故协议离婚。据查,被申诉人李某B在未成年时即被过继给其叔叔李某A为子(双方未依法办理收养关系)。当被申诉人李某B和申诉人陈某某成婚后,被申诉人李某A便于2001年9月17日以买卖协议的方式将其拥有的天津市某区的住宅三间变更
期刊
前言  近年来,征地拆迁矛盾已经成为上访、群体事件的重要诱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重点工程的推进。这其中的原因之一是,现有的征地拆迁政策存在部分盲点,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导致群众不信任,并客观上使评估和拆迁工作人员在补偿标准的执行上留有较大的自由度,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发案特点  3年来,我院共查处在拆迁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12件12人,发案单位分别是区建设
期刊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这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检察组织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日益暴露出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与党和国家对检察机关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要求的不相适
期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通过思想、政治、经济、文化、行政和法律的各种手段,依法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犯罪,积极消除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一系列制度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担负着极为重要的责任,其通过各项工作的积极有效开展,实现纠正违法、追究犯罪、保护
期刊
一、基本案情  (一)王某,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无职业, 2012年7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王某为返还高利贷借款,产生了以租赁汽车典当返还借款的想法。2012年4月17日,王某用真实身份证明到”大連新鹭汽车租赁公司”(下称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辽BN2977号银灰色 “日产”牌天籁EQ7230AA型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00元)。嗣后,王某伪造机动车登记证,汽车发动
期刊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对检察诉讼环节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困难,舒解精神痛苦的抚慰性救助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操作程序  1、申请程序。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经承办部门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因其他原因没有提出申请的,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请求救助的权
期刊
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過程中针对具体案件或特定事件而依法制作的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检察改革的逐步推进,检察文书改革开始提上日程,笔者现就检察文书改革中的制作规范与立法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当前制作检察文书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制约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填充式文书在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1、 填写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