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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墨经》是后期墨家的重要著作,也是中国古代名辩学的代表作,对诸多中国古代哲学中的重要概念做出了解释。本文从《墨经》中对于“体”的解释入手,将“体”放到“体分于兼”的关系中,对“体”、“兼”、“分”等相关的重要概念进行具体分析,呈现出《墨经》在描述概念的方式上有别于西方传统逻辑学的特点。
【关键词】:《墨经》;体;体分于兼
墨家的发展经历了两个主要时期,早期墨家以墨子为代表,先秦时期曾与儒家并称两大显学;墨子之后,墨分三家,如《韩非子·显学》所言,“自墨子之死也,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邓陵氏之墨。”[1]《庄子·天下篇》亦有记载“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已齿、邓陵子之属,俱诵《墨经》,而倍谲不同,相谓别墨。”[2] 关于成书年代之诸多研究表明《墨经》应正为此时期之作。
从《墨经》的内容来看,多以名辩学、认识论和科学技术方面的讨论为主,尤以名辩学的发展最为突出,因此《墨经》亦称《墨辩》。然而中国古代所谓名学,并非亚里士多德传统意义上的逻辑学,而是具有更为丰富的理论意蕴,因其内在地与伦理学、政治哲学等密切相关,而不只是概念世界的理论推演,因此对于社会政治伦理等方面的考察也是《墨经》的关怀所在。在《墨经》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对概念的解释,并且具有非常显著的“下定义”的倾向,这种颇成体系的名辩学也使得后期墨家学说在中国古代诸多学说中独树一帜。可以说,《墨经》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西方传统逻辑的描述概念的方式。
“体”是墨经中所讨论到的一个极为重要而基础的概念,上经第二条便是以“体”作为主题:
[经]体,分于兼也。
[说]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3]
此一条可以看作是在以一种关系描述的方式给出体的概念“定义”。这也是《经上》中各条目的总体特征,即对一个概念作下定义式的描述。然而这种方式根本不同于西方传统中所倾向的,也是如今为我们所熟悉的“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但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将其看作一种下定义的方法亦无不可。甚至这种方式本身对于传统的下定义的概念分析方式来说反倒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它为人们更好地分析概念进而理解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以把握事物之间的横向关系的方式来理解世界,每一个处于其中的事物都不会被视作孤立的个体,而必定是与其他事物在根本的存在意义上相关,不同事物之间的这种关联便将这个世界连结成一张意蕴的大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概念分析方式上的差異,究其根本,是由于处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人的生存样态有所差别,理解世界和描述世界的方式也因此呈现出相应的差异。
具体到经的内容来看,以“分于兼”来理解“体”,就是以“体分于兼”这样一个关系描述来给予“体”一个语言上的解释。然而这种解释方式必然会带来的问题就是,要理解它,就需要进一步追问何谓“兼”,“体”如何分于“兼”,“体”如何关联为“兼”,等诸多问题。这就涉及到“体”、“兼”两个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这样三个重要的方面。而这三者实则只能在同一个问题即“体”与“兼”的关联问题里面进行解答。因为对于“体”、“兼”两个概念的考察也必须落在二者的关联中才能实现。
关于“体”与“兼”的关联,一种较为普遍的理解是“部分”与“整体”,部分从整体中分出。易言之,“体”是“兼”的部分,“兼”是“体”的整全。孙诒让《墨子间诂》曰:“《周礼·天官》叙官郑注云:‘体犹分也。’《说文·秝部》云:‘兼,并也。’盖并众体则为兼,分之则为体。”[4] 高亨《墨经校诠》曰:“物之总体,《墨经》谓之兼。物之部分,《墨经》谓之体。部分由总体分出,故曰:‘体,分于兼也。’”[5] 谭戒甫《墨辩发微》曰:“体言其分,兼言其全;故曰体分于兼也。”[3]伍非百《墨辩解故》曰:“体者兼之一部分,故曰‘体分于兼也’。”[6]然而这里的部分与整体应当作何理解也是值得注意的。“体分于兼”或者体并为兼的提法,如果从表面的意思去理解,则很可能会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一个可以拆分、合并的关系,换言之,“体分于兼”中的“分”作分离、拆分之义来解。这种理解会带来很多问题,并且与墨经的其他条目有所冲突。
上经第二条的说中有“若二之一;尺之端也”的譬喻。易言之,“体”之于“兼”,如“一”之于“二”,“端”之于“尺”。这两个譬喻分别是从算术和几何的角度所设,对于理解“体”与“兼”之关联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二之一者,二为一之兼,一为二之体;盖以倍言之也。”[3]也就是说,“二为一之兼”,乃以二为一之倍言之。上经第六十条对“倍”有如下定义:“倍,为二也。”[7] “若尺之端者,尺为端之兼,端为尺之体;盖以多言之也。尺即几何学所谓线。尺之端者,线之点也。”[3]上经第六十一条对“端”有如下定义:“端,体之无序而最前者也。”[8]从这些描述中可以看到,对于“体”与“兼”的解释从来都是同时出现,互为注脚。也就是说只有在体与兼处于关联的状态之中时才有所谓的“体分于兼”,在那之前和在那之后,都不能在相同的意义上如此言说。“二”在作为“一”之“二”时,我们才说“二”是“兼”,“一”是“体”;“端”在作为“尺”之“端”时,我们才说“端”是“体”,“尺”是“兼”。因此即使我们将“体”与“兼”作为两个概念来讨论,但是它们之间的关联使得这两者必定是成对出现,不可分离的。因此这里的“分”理解为分离、分出,是不恰当的。在葛瑞汉的《墨经》译本中,我们可以从英文介词的表达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C. A t’i(unit/individual/part)is a portion in a chien (total/collection/whole)
E. (For example, one of two, or the starting-point of a measured length.)[9]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体分于兼”的“分”就成为迫切的问题。这里至少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种是作分别来理解,并且不是“体”与“兼”的分别,而是同处“兼”之中的“体”互相之间的分别。经上第六十一条之说一种校本为“是。无同也。”[8]“体”之于“兼”,犹“端”之于“尺”。“端”无同,则“体”无同。这意味着,此种解释是不同的“体”在“兼”之中相互区分而存在。另一种可能的解释则是类似于“职分”、“本分”之“分”,即“体”在“兼”之中各有其职分,这也是“体”互相连结的样态。这两种理解都仍然在部分与整体的框架之内说得通。
参考文献:
[1]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8:456-457.
[2]王先谦.庄子集解·庄子集解内篇补正[M].北京:中华书局,1987:290.
[3][7 ][8] 谭戒甫.墨辩发微[M].北京:中华书局,1964:77;141;142;。。
[4] 孙诒让.墨子间诂(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1:309.
[5]高亨.墨经校诠[C]//高亨著作集林(第七卷)[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8.
[6]伍非百.墨辩解故》[C]//中国古名家言(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47.
[9]A. C. Graham, Later Mohist Logic, Ethics and Science,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 265.
【关键词】:《墨经》;体;体分于兼
墨家的发展经历了两个主要时期,早期墨家以墨子为代表,先秦时期曾与儒家并称两大显学;墨子之后,墨分三家,如《韩非子·显学》所言,“自墨子之死也,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邓陵氏之墨。”[1]《庄子·天下篇》亦有记载“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已齿、邓陵子之属,俱诵《墨经》,而倍谲不同,相谓别墨。”[2] 关于成书年代之诸多研究表明《墨经》应正为此时期之作。
从《墨经》的内容来看,多以名辩学、认识论和科学技术方面的讨论为主,尤以名辩学的发展最为突出,因此《墨经》亦称《墨辩》。然而中国古代所谓名学,并非亚里士多德传统意义上的逻辑学,而是具有更为丰富的理论意蕴,因其内在地与伦理学、政治哲学等密切相关,而不只是概念世界的理论推演,因此对于社会政治伦理等方面的考察也是《墨经》的关怀所在。在《墨经》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对概念的解释,并且具有非常显著的“下定义”的倾向,这种颇成体系的名辩学也使得后期墨家学说在中国古代诸多学说中独树一帜。可以说,《墨经》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西方传统逻辑的描述概念的方式。
“体”是墨经中所讨论到的一个极为重要而基础的概念,上经第二条便是以“体”作为主题:
[经]体,分于兼也。
[说]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3]
此一条可以看作是在以一种关系描述的方式给出体的概念“定义”。这也是《经上》中各条目的总体特征,即对一个概念作下定义式的描述。然而这种方式根本不同于西方传统中所倾向的,也是如今为我们所熟悉的“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但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将其看作一种下定义的方法亦无不可。甚至这种方式本身对于传统的下定义的概念分析方式来说反倒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它为人们更好地分析概念进而理解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以把握事物之间的横向关系的方式来理解世界,每一个处于其中的事物都不会被视作孤立的个体,而必定是与其他事物在根本的存在意义上相关,不同事物之间的这种关联便将这个世界连结成一张意蕴的大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概念分析方式上的差異,究其根本,是由于处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人的生存样态有所差别,理解世界和描述世界的方式也因此呈现出相应的差异。
具体到经的内容来看,以“分于兼”来理解“体”,就是以“体分于兼”这样一个关系描述来给予“体”一个语言上的解释。然而这种解释方式必然会带来的问题就是,要理解它,就需要进一步追问何谓“兼”,“体”如何分于“兼”,“体”如何关联为“兼”,等诸多问题。这就涉及到“体”、“兼”两个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这样三个重要的方面。而这三者实则只能在同一个问题即“体”与“兼”的关联问题里面进行解答。因为对于“体”、“兼”两个概念的考察也必须落在二者的关联中才能实现。
关于“体”与“兼”的关联,一种较为普遍的理解是“部分”与“整体”,部分从整体中分出。易言之,“体”是“兼”的部分,“兼”是“体”的整全。孙诒让《墨子间诂》曰:“《周礼·天官》叙官郑注云:‘体犹分也。’《说文·秝部》云:‘兼,并也。’盖并众体则为兼,分之则为体。”[4] 高亨《墨经校诠》曰:“物之总体,《墨经》谓之兼。物之部分,《墨经》谓之体。部分由总体分出,故曰:‘体,分于兼也。’”[5] 谭戒甫《墨辩发微》曰:“体言其分,兼言其全;故曰体分于兼也。”[3]伍非百《墨辩解故》曰:“体者兼之一部分,故曰‘体分于兼也’。”[6]然而这里的部分与整体应当作何理解也是值得注意的。“体分于兼”或者体并为兼的提法,如果从表面的意思去理解,则很可能会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一个可以拆分、合并的关系,换言之,“体分于兼”中的“分”作分离、拆分之义来解。这种理解会带来很多问题,并且与墨经的其他条目有所冲突。
上经第二条的说中有“若二之一;尺之端也”的譬喻。易言之,“体”之于“兼”,如“一”之于“二”,“端”之于“尺”。这两个譬喻分别是从算术和几何的角度所设,对于理解“体”与“兼”之关联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二之一者,二为一之兼,一为二之体;盖以倍言之也。”[3]也就是说,“二为一之兼”,乃以二为一之倍言之。上经第六十条对“倍”有如下定义:“倍,为二也。”[7] “若尺之端者,尺为端之兼,端为尺之体;盖以多言之也。尺即几何学所谓线。尺之端者,线之点也。”[3]上经第六十一条对“端”有如下定义:“端,体之无序而最前者也。”[8]从这些描述中可以看到,对于“体”与“兼”的解释从来都是同时出现,互为注脚。也就是说只有在体与兼处于关联的状态之中时才有所谓的“体分于兼”,在那之前和在那之后,都不能在相同的意义上如此言说。“二”在作为“一”之“二”时,我们才说“二”是“兼”,“一”是“体”;“端”在作为“尺”之“端”时,我们才说“端”是“体”,“尺”是“兼”。因此即使我们将“体”与“兼”作为两个概念来讨论,但是它们之间的关联使得这两者必定是成对出现,不可分离的。因此这里的“分”理解为分离、分出,是不恰当的。在葛瑞汉的《墨经》译本中,我们可以从英文介词的表达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C. A t’i(unit/individual/part)is a portion in a chien (total/collection/whole)
E. (For example, one of two, or the starting-point of a measured length.)[9]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体分于兼”的“分”就成为迫切的问题。这里至少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种是作分别来理解,并且不是“体”与“兼”的分别,而是同处“兼”之中的“体”互相之间的分别。经上第六十一条之说一种校本为“是。无同也。”[8]“体”之于“兼”,犹“端”之于“尺”。“端”无同,则“体”无同。这意味着,此种解释是不同的“体”在“兼”之中相互区分而存在。另一种可能的解释则是类似于“职分”、“本分”之“分”,即“体”在“兼”之中各有其职分,这也是“体”互相连结的样态。这两种理解都仍然在部分与整体的框架之内说得通。
参考文献:
[1]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8:456-457.
[2]王先谦.庄子集解·庄子集解内篇补正[M].北京:中华书局,1987:290.
[3][7 ][8] 谭戒甫.墨辩发微[M].北京:中华书局,1964:77;141;142;。。
[4] 孙诒让.墨子间诂(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1:309.
[5]高亨.墨经校诠[C]//高亨著作集林(第七卷)[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8.
[6]伍非百.墨辩解故》[C]//中国古名家言(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47.
[9]A. C. Graham, Later Mohist Logic, Ethics and Science,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