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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晋市政办[2007]124号二○○七年十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劳动保障监察责任,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18号),现将我市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划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