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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逐渐健全,同时民法典的编撰也完成了。在当下的民法典中,民事纠纷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竞合关系,而这种所谓的竞合关系对民法体系和民事纠纷的解决会产生一定的阻碍,而这样的阻碍正是亟需解决的,所以对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所存在的这种竞合关系的确定会有助于实务中对相关民事纠纷进行妥善的解决,进一步对我国完善民法典中的总则以及分编的法律规范产生帮助。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民法
引言:在我国当下的民法典中,所谓民事纠纷中的竞合指的是某一项民事法律事实或者民事法律行为与两种民事责任之间形成相互队形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这种竞合对于当事人来讲是属于二选一的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一个过程,所以说当事人只能在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的补偿方式当中选择对当事人本身更为有利、更为有效的方式来获取赔偿。而这种情况就要求对两种责任作出一个有效的、合法的认定以此来合理合法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关系的形成原因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上的表述有着相当大的区别,而作出区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还有着重合的部分。而竞合由此而来,那么首先要对这样的竞合的形成有着一个根本的解读,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更清晰的看到竞合的形成,从根本上作出应对措施。
1、竞合特征分析
首先,对于竞合的出现,一定要具体行为亦或是具体事件进行一个具体的分析,因为竞合最大的特点就是只会出现在具体的民事事实亦或是民事行为中。其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特征则是说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亦或是民事事实中产生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受到的权利的侵害的构成要件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构成要件构成了一个同时匹配的情况。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关系的形成原因
其一是对于违约责任这一层面来讲,在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范中违约责任并不是属于过错责任的一份子,而是说违约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并没有履行在民事行为或者民事事实中所达成的民事合意或者民事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相应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是指的是当事人在民事行为和民事事实中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这是对两者的概述。但是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定会存在竞合关系,但是这种竞合的存在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最为首要的条件就是这种侵权的行为必须是由同一个民事主体在同一个民事行为或者是民事事实中实施的。其次就是在这种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侵权人需要对此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具备一定的可选择性也就是说这种责任既可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约责任也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责任。最后,就是当事人在请求侵权人作出损害赔偿的内容要具备一致性。这样在以上的条件完备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就形成一个竞合关系。而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被侵权的权利人有权从这一竞合责任中选择一个最为合适的追责形式。
在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关系的事件当中,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是行为人在违背了民法的相关规定所必须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违约以及侵权行为都是责任承担的不同表现方式,本质上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这也使得两者出现了责任重合的状况。因此,作为权利人,可以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对自身最有益的方式来对自身权益进行有效维护。因此,侵权责任与违法责任在追踪的目的上是相同的,那么中间必定会出现一些重合问题。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处理策略
1、对当事人自我意思表示的尊重
在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的民事纠纷亦或是民事侵权的案件当中,对此类的竞合关系的解决方式最首要要遵从的原则就是对当事人的自我意思表示表示出最大程度上的尊重,当然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人身权利的要除外。这里的主要原因就是民法典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此要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表达最大程度上的尊重。因此在这种竞合关系的处理方式中,起最为决定性的作用的则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有权借助对自己权利合法维权的最有效的、最合理的、最有利的以及最有力的方式来进行对自己的权利的维护以及对自己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的侵害进行索赔。但是由于不同责任的认定以及赔偿程度的不同,当事人获得赔偿的程度以及获得赔偿的时间周期都有着极大的不同,所以在这一竞合关系的解决过程中,当事人也需要针对具体的权利受損害的形式以及自身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进一步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竞合关系的处理方式。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司法和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也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进行一个综合考量。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竞合关系的处理结果或者是处理过程出现不合理、不合法的判决,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讲,当事人所承担的诉讼成本会加重。因此为了合理的控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那么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需要在对竞合关系处理过程中选择对当事人最为有利、也应该是最为合理的处理方式对竞合关系进行处理。
2、对制度体系进行相应的完善
首先最高法要对完善司法解释,对现行的民法典中对于民事责任中的竞合关系的处理方式的法律法规作出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这样的司法解释可以很有效的填补因为当下民法典在实务中暴露出来的空白,也有助于解决民事纠纷,处理责任竞合的工作效率,控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以很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要完善立法体系,需要在民法典的总编中用独立的法律法规对民事责任中的竞合关系的处理方式方法进行法律规范上的明确。并且对民事行为中的平等主体的责任选择权作出更为明确的细化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选择追责形式的民事行为作出法律法规上的指导,使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大部分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愈来愈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判决以及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所以对民事责任中的竞合关系的处理方式已经和当事人合法维权、合法索要对侵害的赔偿息息相关,而且从结合时代发展的需要的角度来说,我国最高法院对相关的责任竞合关系的合情合理处理的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一定的补充可以更好的在实务中处理民事纠纷中的追责问题。
参考文献
[1]张丽明,杨妮娜.民法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研究[J].法制博览,2020,(15):110-111.
[2]秦睿阳.民法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研究[J].法制博览,2020,(06):91-92.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民法
引言:在我国当下的民法典中,所谓民事纠纷中的竞合指的是某一项民事法律事实或者民事法律行为与两种民事责任之间形成相互队形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这种竞合对于当事人来讲是属于二选一的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一个过程,所以说当事人只能在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的补偿方式当中选择对当事人本身更为有利、更为有效的方式来获取赔偿。而这种情况就要求对两种责任作出一个有效的、合法的认定以此来合理合法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关系的形成原因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上的表述有着相当大的区别,而作出区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还有着重合的部分。而竞合由此而来,那么首先要对这样的竞合的形成有着一个根本的解读,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更清晰的看到竞合的形成,从根本上作出应对措施。
1、竞合特征分析
首先,对于竞合的出现,一定要具体行为亦或是具体事件进行一个具体的分析,因为竞合最大的特点就是只会出现在具体的民事事实亦或是民事行为中。其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特征则是说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亦或是民事事实中产生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受到的权利的侵害的构成要件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构成要件构成了一个同时匹配的情况。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关系的形成原因
其一是对于违约责任这一层面来讲,在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范中违约责任并不是属于过错责任的一份子,而是说违约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并没有履行在民事行为或者民事事实中所达成的民事合意或者民事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相应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是指的是当事人在民事行为和民事事实中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这是对两者的概述。但是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定会存在竞合关系,但是这种竞合的存在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最为首要的条件就是这种侵权的行为必须是由同一个民事主体在同一个民事行为或者是民事事实中实施的。其次就是在这种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侵权人需要对此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具备一定的可选择性也就是说这种责任既可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约责任也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责任。最后,就是当事人在请求侵权人作出损害赔偿的内容要具备一致性。这样在以上的条件完备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就形成一个竞合关系。而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被侵权的权利人有权从这一竞合责任中选择一个最为合适的追责形式。
在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关系的事件当中,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是行为人在违背了民法的相关规定所必须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违约以及侵权行为都是责任承担的不同表现方式,本质上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这也使得两者出现了责任重合的状况。因此,作为权利人,可以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对自身最有益的方式来对自身权益进行有效维护。因此,侵权责任与违法责任在追踪的目的上是相同的,那么中间必定会出现一些重合问题。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处理策略
1、对当事人自我意思表示的尊重
在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的民事纠纷亦或是民事侵权的案件当中,对此类的竞合关系的解决方式最首要要遵从的原则就是对当事人的自我意思表示表示出最大程度上的尊重,当然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人身权利的要除外。这里的主要原因就是民法典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此要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表达最大程度上的尊重。因此在这种竞合关系的处理方式中,起最为决定性的作用的则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有权借助对自己权利合法维权的最有效的、最合理的、最有利的以及最有力的方式来进行对自己的权利的维护以及对自己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的侵害进行索赔。但是由于不同责任的认定以及赔偿程度的不同,当事人获得赔偿的程度以及获得赔偿的时间周期都有着极大的不同,所以在这一竞合关系的解决过程中,当事人也需要针对具体的权利受損害的形式以及自身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进一步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竞合关系的处理方式。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司法和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也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进行一个综合考量。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竞合关系的处理结果或者是处理过程出现不合理、不合法的判决,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讲,当事人所承担的诉讼成本会加重。因此为了合理的控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那么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需要在对竞合关系处理过程中选择对当事人最为有利、也应该是最为合理的处理方式对竞合关系进行处理。
2、对制度体系进行相应的完善
首先最高法要对完善司法解释,对现行的民法典中对于民事责任中的竞合关系的处理方式的法律法规作出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这样的司法解释可以很有效的填补因为当下民法典在实务中暴露出来的空白,也有助于解决民事纠纷,处理责任竞合的工作效率,控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以很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要完善立法体系,需要在民法典的总编中用独立的法律法规对民事责任中的竞合关系的处理方式方法进行法律规范上的明确。并且对民事行为中的平等主体的责任选择权作出更为明确的细化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选择追责形式的民事行为作出法律法规上的指导,使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大部分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愈来愈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判决以及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所以对民事责任中的竞合关系的处理方式已经和当事人合法维权、合法索要对侵害的赔偿息息相关,而且从结合时代发展的需要的角度来说,我国最高法院对相关的责任竞合关系的合情合理处理的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一定的补充可以更好的在实务中处理民事纠纷中的追责问题。
参考文献
[1]张丽明,杨妮娜.民法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研究[J].法制博览,2020,(15):110-111.
[2]秦睿阳.民法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研究[J].法制博览,2020,(06):9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