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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权力至上、漠视法律,给我们民族的教训太惨痛了。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里,法律和法治的观念从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入社会公众的内心。公平的法律与公正的司法,对于当今的中国,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司法作为人们解决纠纷、冲突的最后手段,除了解决具体的问题,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社会心理功能:化解纷争,消除对立,重建对社会的信心
世人关注的李庄漏罪案在4月22日以案件起诉方——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画了一个分号。无论下步事态如何发展,我们有理由期待司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会得到保障。
此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议,因为某种程度上,它可以看做中国法治建设走向的风向标。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本案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这个说法和举动,令人感到欣慰。
任何社会都会有问题,贫富分化,人与人的纠纷、冲突,理念、价值观的对立等等。因为,人与人毕竟是不同的。有不同,有冲突,就需要协调,此即古人所说的“和”。法律、尤其是司法,就是“和”的一种手段。法律通过“定分止争”,化解纠纷、冲突,通过恢复正义,让人们相互调适。
尤其是在当代中国,由于价值观失落,由于社会快速变化超出人们调适的速度,由于行政权力的过强与过弱同时存在,人们之间的分歧、冲突,相当严重。法律正是维护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保证。
公平的法律与公正的司法,对于当今的中国,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和平时期,司法作为人们解决纠纷、冲突的最后手段,除了解决具体的问题,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社会心理功能:化解纷争,消除对立,重建对社会的信心。
个人和权力至上、漠视法律,给我们民族的教训太惨痛了。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里,法律和法制的观念从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入社会公众的内心。
当下,社会结构的过分紧张与情绪的极端化,实在是因为在各项制度、政策及其执行过程中正义不同程度的缺失引起的,那么,司法作为所有人寻找救济的最后渠道,如果能够及时而有效地生产正义,人们紧张到接近崩溃的情绪就可以得到抚慰,而逐渐平静下来。李庄案第二季的审判,目前就已经发挥了这方面的效用。
更进一步说,如果司法领域能够源源不断地生产正义,那不仅可以提高人们对于社会秩序的信赖,也可以反过来对于司法之外的规则、政策的执行过程,对于规则、政策的制定本身产生影响,倒逼这些公共活动趋向于公平、正义。
当然,无人能够确定,李庄漏罪案的第二季是否代表着普遍性,足以开辟或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新时代。但在这个案件中,律师、检察官、法官和社会公众之间大体上还算良性的互动说明了,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法制建设,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大众的法制意识已经得到空前的普及和提高。而在任何国家,这都是司法公正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必要条件,尽管不是充分条件。
当然,人们事先对李庄漏罪案的忐忑也表明,司法在部分公众的心目中,还不是那么可信。这些年来,人们的秩序焦虑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不公引起的。而李庄漏罪案作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裁决,显然与审理的公开性有极大关系。从一开始,这个案件就完全暴露在舆论之下,庭审也是相当公开的。公开让司法理性获得了支配整个审判过程的机会。
这向人们提示了司法自我提升的法门。有学者曾担心,围绕着案件的汹汹民意,可能影响司法的独立、专业判断。但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本身缺乏足够独立性,无法专业地依据法律本身进行判断。这个时候,民意就是司法的朋友,民意的关注、舆论的介入,实际上可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保证司法的专业性。
也就是说,在当下中国,公正的司法本身是一个有待于构造的制度,而舆论就是构建这个制度的一种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力量。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舆论与法律人将会同步成长。由此,一种更为公正的司法制度将会逐渐形成,人们对秩序的信赖、信心可以增强。这正是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的途径。★
世人关注的李庄漏罪案在4月22日以案件起诉方——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画了一个分号。无论下步事态如何发展,我们有理由期待司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会得到保障。
此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议,因为某种程度上,它可以看做中国法治建设走向的风向标。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本案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这个说法和举动,令人感到欣慰。
任何社会都会有问题,贫富分化,人与人的纠纷、冲突,理念、价值观的对立等等。因为,人与人毕竟是不同的。有不同,有冲突,就需要协调,此即古人所说的“和”。法律、尤其是司法,就是“和”的一种手段。法律通过“定分止争”,化解纠纷、冲突,通过恢复正义,让人们相互调适。
尤其是在当代中国,由于价值观失落,由于社会快速变化超出人们调适的速度,由于行政权力的过强与过弱同时存在,人们之间的分歧、冲突,相当严重。法律正是维护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保证。
公平的法律与公正的司法,对于当今的中国,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和平时期,司法作为人们解决纠纷、冲突的最后手段,除了解决具体的问题,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社会心理功能:化解纷争,消除对立,重建对社会的信心。
个人和权力至上、漠视法律,给我们民族的教训太惨痛了。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里,法律和法制的观念从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入社会公众的内心。
当下,社会结构的过分紧张与情绪的极端化,实在是因为在各项制度、政策及其执行过程中正义不同程度的缺失引起的,那么,司法作为所有人寻找救济的最后渠道,如果能够及时而有效地生产正义,人们紧张到接近崩溃的情绪就可以得到抚慰,而逐渐平静下来。李庄案第二季的审判,目前就已经发挥了这方面的效用。
更进一步说,如果司法领域能够源源不断地生产正义,那不仅可以提高人们对于社会秩序的信赖,也可以反过来对于司法之外的规则、政策的执行过程,对于规则、政策的制定本身产生影响,倒逼这些公共活动趋向于公平、正义。
当然,无人能够确定,李庄漏罪案的第二季是否代表着普遍性,足以开辟或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新时代。但在这个案件中,律师、检察官、法官和社会公众之间大体上还算良性的互动说明了,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法制建设,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大众的法制意识已经得到空前的普及和提高。而在任何国家,这都是司法公正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必要条件,尽管不是充分条件。
当然,人们事先对李庄漏罪案的忐忑也表明,司法在部分公众的心目中,还不是那么可信。这些年来,人们的秩序焦虑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不公引起的。而李庄漏罪案作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裁决,显然与审理的公开性有极大关系。从一开始,这个案件就完全暴露在舆论之下,庭审也是相当公开的。公开让司法理性获得了支配整个审判过程的机会。
这向人们提示了司法自我提升的法门。有学者曾担心,围绕着案件的汹汹民意,可能影响司法的独立、专业判断。但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本身缺乏足够独立性,无法专业地依据法律本身进行判断。这个时候,民意就是司法的朋友,民意的关注、舆论的介入,实际上可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保证司法的专业性。
也就是说,在当下中国,公正的司法本身是一个有待于构造的制度,而舆论就是构建这个制度的一种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力量。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舆论与法律人将会同步成长。由此,一种更为公正的司法制度将会逐渐形成,人们对秩序的信赖、信心可以增强。这正是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