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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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诉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侦查人员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新挑战,严格落实新刑诉法中的新要求、新内容、新规定,实现与新刑诉法的有效对接,成为当前我们反渎工作的重要课题。
  一、新刑诉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一)律师介入阶段提前使侦查工作难度加大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律师的提前介入,无疑会对案件侦破和保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使传统侦查模式难以为继
  新刑诉法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新规定,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增强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和对抗情绪,在接受讯问时拒绝回答,检察机关也不得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来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从而增加突破口供的难度,过去“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将难以为继。
  (三)非法证据排除使传统的证据收集工作亟须改进
  新刑诉法全方位地修改、完善了证据制度,并首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更加规范的证据收集程序和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无疑对过去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倚重口供办案、倚重有罪证据的收集、忽视证据收集程序等办案观念提出挑战,促使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从合法性和规范性入手,进一步改进证据收集工作。
  二、新刑诉法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积极应对
  (一)转变传统的执法理念和侦查模式,以新理念指导工作开展
  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要坚持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一是转变过分倚重口供办案的观念,真正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观念,二是转变抵触辩护的观念,正确对待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作用,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权利,加强与律师的沟通,提高侦查的质量和水平。三是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把程序视为办案质量的保证措施,真正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还程序应有的价值。
  (二)增强证据意识,依法全面收集运用证据
  1.增强合法性意识,确保证据合法有效。在确保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前提下,要高度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方法合法。
  2.增强真实性意识,确保证据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又要全面收集案件证明材料;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和减轻罪责的证据。要特别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工作,注重收集调取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并强化证据的完善和固定工作。
  3.增强证据审查意识,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按照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善于把全案的证据材料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要通过不断的查找证据或者重新复核以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依法及时的处理。
  (三)加强侦查能力建设,大力提升工作成效
  1.加强初查工作,增强初查的有效性。把工作重心前移,大力加强初查工作,放宽初查时间,充分利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措施,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确保初查工作缜密精细,为立案奠定基础。
  2.做好充分准备,提高首次讯问的成功率。在初查所掌握材料的基础上提前制定好讯问方案,考虑好讯问的步骤、重点、讯问谋略的使用等等,对讯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努力提高首次讯问的成功率,为后续的侦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3.加强科技强侦建设,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正确运用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在查处犯罪嫌疑人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时,依法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犯罪证据,突破案件。全面落实同步录音录像机制,加强固定言词证据的力度。
  (四)加强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增强整体工作合力
  1.加强与本院相关业务部门的合作。加强与院内侦监科、公诉科、民行科、监所科等科室的合作,建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重大疑难案件研讨协作、侦捕诉信息互通、侦捕诉工作协作、案后总结研讨等五项衔接协作机制,有效整合侦捕诉三方的专业能力,形成侦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整体合力。
  2.加强上下级反渎部门的合作。要进一步强化上级院带头查办案件的作用,突出市分院查办案件的主体作用,规范提办、交办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基础性作用,着力从人员、机制、保障等方面健全和完善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侦查指挥、统一调配办案力量,形成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利于排除干扰阻力,突破大案要案。
  3.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新刑诉法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有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但却没有赋予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权。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加强与公安、电信、邮政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的优势,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侦破案件。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台安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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