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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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证在刑罚执行阶段法制尊重人的精神、刑法的任务、法制化的刑罚观能够得到真实落实,人权保障工作从法条走入现实。为了更好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真正做到帮助罪犯重塑人格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程的法律监督是应当和必要的。面对逐渐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和客观环境探索出符合新形势要求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式。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人权保障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我国法治脚步与人权脚步的齐步迈进,刑法执法理念在坚持严肃的同时也不断散发出民主、人道、人权的味道,刑罚执行也随之向非监禁、社会化、轻刑化的方向演变。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非监禁化、社会化的典型方式在我国已经从定点试点到全国全面试行。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累计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员达八十八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四十多万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1]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可见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应是间接的检察监督角色,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进行的监督。目前实践中,很多地方也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纳入社区矫正工作中,所以在下面的论述中笔者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纳入本文社区矫正对象的统计分析中。
  一、目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形势分析(以天津市某区为例)
  (一)某区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天津市是全国最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六个地区之一,2003年12月在4个区的15个街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随后扩展到全市的16个区县216个街镇。某区是天津市六个中心市区之一,共有面积21.3平方公里,人口58万人[2],目前现有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约300名,分布于全区10个街道系统。司法局下设的十个街道司法所担负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各个司法所成立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管理工作,每个办公室一般由1-3名工作人员组成,这些人员主要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原政法和街道系统工作人员,包括个别社会志愿者。实践中司法所常常将社区服刑人员的考察工作委托给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居委会代为执行。区检察院的监所科负责全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目前该监所科有5人,专职负责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有2人。
  (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特点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约有三十万名左右的现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根据目前的刑罚轻刑化的走向,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将越来越多[3],下面以天津市某区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社区现有服刑人员数据为例(图1),探析近几年社区矫正人员人数的走向趋势。
  图1
  从图中12个月社区服刑人员的现有数量发展趋势可以发现,目前此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开始缓步上升,以5月份的数据为例,从2012年的248人增加到2013年的278人,同期增加约12%。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每年全国参与社区服刑的人员也在缓慢增加,截至到2011年底全国有社区矫正人员38.6万人[4],而截至到2012年下半年我国的社区矫正人员已经上升到45.3万人[5],2012年比2011年同期约增加17.4%。
  图2
  图3
  上面两图(图2、图3)为笔者选取的2012年5月和2013年5月的天津市某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资料,从中分析参与社区矫正人员的组成特点。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分布特点:1.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主要是缓刑犯,其所占比例超过所有其他监外执行人员数的总和,并且所占比例与往年同期相比越来越大。今年五月份缓刑犯已达到所有监外执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三,较去年增加五个份额,相应的管制犯、假释犯、剥权犯的所占份额略有下降。2.假释犯和管制犯所占比例较小,且管制犯递减明显,今年比去年同期约减少50%。3.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数略有增加,所占比率亦略有上升,今年5月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比去年同期增加约25%。4.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分布比重有所加大。基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中适用缓刑的老年人和未成年的比重有所增加。根据统计,今年五月份某区278名监外执行人员中有老年人30名,未成年人33名,占总人数10.8%和11.9%,较往年同期有所上升。
  二、新形势下创新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新《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要求,去年社区矫正移交工作已经全部顺利完成,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纳入正规化发展的轨道。如何有效地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成为新形势下摆在监所检察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课题。面对移交后社区矫正工作衔接不及时、管理不到位、信息不通畅等诸多问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深入实践,找准切入点,采取“三步走”措施,迅速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在有效开展移交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推进社区管理创新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第一步:进行三个快速调整,顺利完成工作对接
  一是快速调整相关工作制度。检察院监所部门应深入司法局及街道司法所进行广泛调研,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原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交叉和联系,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原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规范进行逐项对照分析,对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对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对疑难问题进行现场协调解决,共同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进一步完善与矫正对象定期谈话制度,及时掌握了矫正工作开展的第一手资料及罪犯矫正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展和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调整工作规范,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检察监督效用,助力于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快速调整相关人员管理信息。针对移交后监外执行管理机关和监外执行考察对象的变更,建立电子管理台账,及时调整有关人员的管理信息,将适用社区矫正的四类人员信息与继续由公安机关监管的剥权犯信息进行区分管理,便于分别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底数核对、分类查找、区别监督和信息报送,顺利实现系统对接,避免混淆管理。
  三是快速调整相关工作表单。及时对不适应社区矫正管理的工作表单进行修改完善:规范表单名称,对于与监外执行通用的表单,统一在“监外执行”后注明“社区矫正”字样;修改表单内容,如在与社区矫正人员谈话记录中注明社区矫正人员姓名及所属司法所,在谈话记录第一行统一制式为向矫正对象表明身份,说明职责。修改完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接受考察通知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流转情况说明》等4项工作表单,适应和满足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发展需要。
  (二)第二步:创立四项新机制,填补监督空白、提高监督实效
  一是建立派驻检察室巡回检察机制。派驻监察室或者社区检察室具有分布广、贴切群众等优势,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面有天然的便利性。检察机关指定政治素质高、检察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定期到派驻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工作。
  二是建立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体检全程监督机制。体检是决定罪犯是否能够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性环节,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犯准确无误地纳入社区矫正范围,避免事后监督的弊端,法院会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移,相应的检察机关派员对病犯体检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罪犯身份无误,体检结果真实、可靠,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脱管及再犯罪人员信息筛查制度。将驻所检察室信息管理与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管理两大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对新入所在押人员和监外执行人员信息进行快速比对,逐个筛查有无姓名重合人员,主动发现和掌控罪犯脱管或再犯罪信息,做到早掌握、早监督。
  四是建立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两个通报”制度。建立“周通报”制度,即每周与社区矫正机关互相通报新增社区矫正人员和接收、监管情况,核对人员底数,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百分之百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建立“动态通报”制度,即对罪犯迁居、脱管、漏管、涉嫌再犯罪、收监、体检复查等变动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实现信息掌握的无缝对接和法律监督介入的及时性,确保社区矫正动态工作百分之百纳入检察监督范围。
  (三)第三步:认真开展两个专项检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开展法律文书专项检查。加大对交付执行机关发出法律文书的审查力度,对文书内容违法的情况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对不规范的文书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交付执行机关进行整改,把好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关口,确保执行机关能够根据准确无误的文书开展矫正工作,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谨性与权威性。
  二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专项检查。通过认真听取社区矫正机构的阶段性工作报告,详细查看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的“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两份重要工作记录档案,对罪犯刑期等重要信息的记载、罪犯矫正情况的及时记录等进行重点检查,从中掌握社区矫正机构真正的履职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且专业性不强、硬件配备不够、案卷文书登记错误等一系列问题,检察院与司法局应认真研究,陆续建立一些新的工作机制,如社区矫正对象在本区各司法所之间流转、在本区与外区之间流转的信息通报机制、社区矫正对象人员信息定期核对机制等,避免出现因信息互通不到位造成的罪犯信息不准确、人员数量不一致等情况,通过改进工作方法使社区矫正及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完善。
  注释:
  [1]《认真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http://www.moj.gov.cn/sqjzbgs/content/2011-03/16/content_2520044.htm?node=24071,最近访问时间2013年6月22日。
  [2]http://baike.baidu.com/view/77074.htm,百科名片,浏览于2013年6月22日。
  [3]包永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解决的问题》,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1期。
  [4]《我国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8.6万人 再犯罪率0.2%》,http://www.gov.cn/jrzg/2011-12/23/content_2027671.htm,最近访问时间:2013年6月22日。
  [5]《我国社区矫正发展工作势头良好》,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2-07/18/content_3718806.htm?node=5955,最近访问时间:2013年6月22日。
  参考文献:
  [1]《认真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http://www.moj.gov.cn/sqjzbgs/content/2011-03/16/content_2520044.htm?node=24071,最近访问时间:2013年6月22日。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3]甄贞等:《法律监督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4]陈勤:《社区矫正中的问题与监督对策》,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5]邓左、梁晓:《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视角创新社会管理》,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0期。
  [6]百科名片, http://baike.baidu.com/view/77074.htm,最近访问时间:2013年6月22日。
  [7]包永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解决的问题》,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1期。
  [8]《我国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8.6万人 再犯罪率0.2%》,http://www.gov.cn/jrzg/2011-12/23/content_2027671.htm,最近访问时间:2013年6月22日。
  [9]《我国社区矫正发展工作势头良好》,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2-07/18/content_3718806.htm?node=5955,最近访问时间:2013年6月22日。
  [10]韩玉胜:《刑事执行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红桥区 3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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