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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株洲市荷塘区为例论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现状,存在困难及原因,并提出了几点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建议。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 现状 建议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近七年的实践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现状
1.1 法律宣传和普及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新中国建国50多年来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发展水平出发,注入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念,在立法的目的、指导思想、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上,较原来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很大的进步,使我国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株洲市荷塘区立即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广泛宣传,对执法民警相关业务进行了系统培训,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区人大、区人大内司委多次开展法律宣传和培训,开展执法检查,推广和普及交通安全法。
1.2 法律运行及保障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区委、区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齐抓共管,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加强了路网运行监测与路况信息发布,及时通报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信息,探索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大队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制定了公路交通应急管理规定,完善了部门、警种联动协作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二是清理交通管理收费项目,杜绝乱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大队对所有的收费项目进行了自查和清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继续收取的收费项目及时进行了取缔(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对清理后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报经物价局审批后公布上墙,在群众监督之下执行,彻底杜绝了乱收费现象。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大队选派了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担任法制员,具体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和处理,严格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事,与银行协商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同时加强了各类票证的管理,严格实行领用、销号制度。大队还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对每一个工作细节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确保交通事故处理公开、公平、公正。大队还制定了《民警路面执勤执法规范》,对着装、用语、手势、证件佩戴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1.3 法律实施及成效
一是狠抓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大队定期对省、县、乡道路的安全隐患和客运公司、客运站点的安全隐患进行逐一排查和上报;并对城区荷塘小学、景炎中学等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进行了规范、设置和完善。二是加大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特别是开展涉牌涉证专项整治、酒后驾车专项整治中,得到了党委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新闻媒体前所未有的好评、广大群众前所未有的支持,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三是安全基础不断稳固。区政府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以“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新机制,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为创建“平安荷塘”做出了重要贡献。四是加大农村交通秩序的整治。大队积极推行区、乡(镇)、村三级联动交通安全责任制。从而调动了区各职能部门、乡(镇)、村领导的积极性,在交通安全管理中各尽其责,构建了群防群治的良好格局。
2 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困难及原因
2.1 普法教育机制不尽合理,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深入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上,缺乏全民性,没有达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的目的。主要表现在相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行动还不够到位,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对参与宣传贯彻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履行职责,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学生对新的法规只局限在知道有这一部法律,对具体内容知之甚少,给执法人员查处和严格执法带来了困难。
2.2 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欠缺前瞻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但在贯彻执行时,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评审中关于道路交通规划意见没有足够的重视,由于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削弱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制约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造成了较大的后遗症。如一些大型商场和生活小区停车位置的规划因为缺乏统筹和整体考虑,停车难的问题十分突出;部分道路在规划施工过程中因为没有采纳交警部门的合理化建议,造成行车不畅,事故频发。
2.3 特种车辆管理难度大
由于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氛围。一些特种车(军、警、急救、抢险等)因自身的特殊性,驾驶人员不依法驾车行驶,有的单位特别是有行政或执法权的职能部门,驾驶人员特权思想严重,违法行驶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人一旦被处罚,不是态度蛮横,就是四处托人找关系,要求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4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交通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七十五、七十六、九十八条中,虽然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实际操作中,相应的社会救助机制不完备,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只停留在书面意义上。在这种状态下,极易使事故双方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同时,部分公民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发生事故后,在双方既不愿接受执法人员调解,又不愿走法律诉讼渠道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执法者经常成为矛盾的焦点,对维护公安交警执法形象和保护自身安全都有十分重大影响。
2.5 解决停车问题已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约
一是停车产业立法滞后。停车泊位的市场化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公共停车场尤其是核心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不足,缺少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场建设的政策、法规。二是新建和管理停车场存在难点。停车场(库)“产权交易”、“租售并举”、“地下空间开发”、“缴纳异地补偿金”等方面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对被挪用停车场库的处理缺乏有效的办法。三是用经济杠杆调解停车供需的机制尚未建立。在“有偿有序”、提高地下停車场库使用率、提高中心城区停车周转率等方面还需要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规范。
2.6 其他遇到的执法问题
一是有关交通协管员问题。目前,我市参照全国各大中城市招聘了交通协管员,协助交警管理道路交通,以弥补警力不足。但交通协管员的群众认可度不高,建议从法规上明确交通协管员的职权、权利、义务。二是有关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管理问题。我辖区电动车保有量大,但在管理上存在法律盲点。三是农用车辆管理问题。普遍存在手续不全,驾驶人员技术欠缺,违章驾驶、违法上路行驶的问题。
3 对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建议
3.1 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关系千家万户,政府应当担负起宣传教育的重任,将其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畴,制订规划,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建立机制。建议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列入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内容,明确要求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学计划,确保交通安全教育得以落实。
3.2 在积极谋划上下功夫
一是进一步重视交通控制措施的研究实施,城市化将进入稳步提高阶段,居民消费升级,机动车保有量将进一步增长,应从法律、政策、产业结构角度考虑采取交通需求管理措施,缓解交通拥堵。二是增加管控系统科技含量,提高道路交通管控能力。路网建设面广量大与管控手段落后的矛盾日渐突出。所以,提高公安交警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能力的前提是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现代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三是进一步重视完善停车场库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解决停车难的最主要途径是增加停车泊位。停车问题具有复杂性,要把管理存量和建设增量结合起来,坚持政府、企业、市场配置“三力合一”的原则,全面调动社会力量,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加快社会停车场(库)建设,要针对住宅小区、商业区、中心区和城郊等不同区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建设、管理政策。
3.3 在机制上下功夫
一是强化政府职能,落实交安责任制。对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易发多发地点其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保护等等,应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确保属地乡镇、街道的领导责任。明确农村公路养护和交通安全设施维修主体。建立养护维修机制,及时修复损毁道路和完善必要的变更安全设施标牌、标志。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救助机制。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切实解决交通事故救助的一系列问题。构建交警部门、法院、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交通事故处理协调机制。三是要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设个人违法信息档案。推进公安、交警、城管执法、交通运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联动管理,有效治理人行道停車、非法营运、“摩的”、“残的”等管理难点、热点问题,确保道路交通秩序良好。四是改善红旗广场区域交通环境。随着城市发展,红旗广场中心区域位置越来越重要。应由政府牵头,尽快完善广场周边路网,分流交通,减轻中心区域的交通压力。
3.4 在保障上下功夫
做好交警部门后勤保障工作。做好收支脱钩和规范执法,根据总队《加快推进全省公安交警“吃皇粮”工作指导意见》湘公交管〔2011〕22号,落实同级政府对辖区交警财政支持。对于协管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当地临聘人员工资水平和社保政策等,合理确定协警人数和工资水平,并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 现状 建议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近七年的实践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现状
1.1 法律宣传和普及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新中国建国50多年来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发展水平出发,注入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念,在立法的目的、指导思想、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上,较原来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很大的进步,使我国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株洲市荷塘区立即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广泛宣传,对执法民警相关业务进行了系统培训,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区人大、区人大内司委多次开展法律宣传和培训,开展执法检查,推广和普及交通安全法。
1.2 法律运行及保障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区委、区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齐抓共管,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加强了路网运行监测与路况信息发布,及时通报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信息,探索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大队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制定了公路交通应急管理规定,完善了部门、警种联动协作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二是清理交通管理收费项目,杜绝乱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大队对所有的收费项目进行了自查和清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继续收取的收费项目及时进行了取缔(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对清理后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报经物价局审批后公布上墙,在群众监督之下执行,彻底杜绝了乱收费现象。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大队选派了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担任法制员,具体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和处理,严格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事,与银行协商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同时加强了各类票证的管理,严格实行领用、销号制度。大队还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对每一个工作细节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确保交通事故处理公开、公平、公正。大队还制定了《民警路面执勤执法规范》,对着装、用语、手势、证件佩戴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1.3 法律实施及成效
一是狠抓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大队定期对省、县、乡道路的安全隐患和客运公司、客运站点的安全隐患进行逐一排查和上报;并对城区荷塘小学、景炎中学等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进行了规范、设置和完善。二是加大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特别是开展涉牌涉证专项整治、酒后驾车专项整治中,得到了党委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新闻媒体前所未有的好评、广大群众前所未有的支持,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三是安全基础不断稳固。区政府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以“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新机制,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为创建“平安荷塘”做出了重要贡献。四是加大农村交通秩序的整治。大队积极推行区、乡(镇)、村三级联动交通安全责任制。从而调动了区各职能部门、乡(镇)、村领导的积极性,在交通安全管理中各尽其责,构建了群防群治的良好格局。
2 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困难及原因
2.1 普法教育机制不尽合理,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深入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上,缺乏全民性,没有达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的目的。主要表现在相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行动还不够到位,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对参与宣传贯彻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履行职责,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学生对新的法规只局限在知道有这一部法律,对具体内容知之甚少,给执法人员查处和严格执法带来了困难。
2.2 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欠缺前瞻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但在贯彻执行时,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评审中关于道路交通规划意见没有足够的重视,由于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削弱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制约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造成了较大的后遗症。如一些大型商场和生活小区停车位置的规划因为缺乏统筹和整体考虑,停车难的问题十分突出;部分道路在规划施工过程中因为没有采纳交警部门的合理化建议,造成行车不畅,事故频发。
2.3 特种车辆管理难度大
由于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氛围。一些特种车(军、警、急救、抢险等)因自身的特殊性,驾驶人员不依法驾车行驶,有的单位特别是有行政或执法权的职能部门,驾驶人员特权思想严重,违法行驶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人一旦被处罚,不是态度蛮横,就是四处托人找关系,要求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4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交通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七十五、七十六、九十八条中,虽然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实际操作中,相应的社会救助机制不完备,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只停留在书面意义上。在这种状态下,极易使事故双方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同时,部分公民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发生事故后,在双方既不愿接受执法人员调解,又不愿走法律诉讼渠道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执法者经常成为矛盾的焦点,对维护公安交警执法形象和保护自身安全都有十分重大影响。
2.5 解决停车问题已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约
一是停车产业立法滞后。停车泊位的市场化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公共停车场尤其是核心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不足,缺少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场建设的政策、法规。二是新建和管理停车场存在难点。停车场(库)“产权交易”、“租售并举”、“地下空间开发”、“缴纳异地补偿金”等方面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对被挪用停车场库的处理缺乏有效的办法。三是用经济杠杆调解停车供需的机制尚未建立。在“有偿有序”、提高地下停車场库使用率、提高中心城区停车周转率等方面还需要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规范。
2.6 其他遇到的执法问题
一是有关交通协管员问题。目前,我市参照全国各大中城市招聘了交通协管员,协助交警管理道路交通,以弥补警力不足。但交通协管员的群众认可度不高,建议从法规上明确交通协管员的职权、权利、义务。二是有关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管理问题。我辖区电动车保有量大,但在管理上存在法律盲点。三是农用车辆管理问题。普遍存在手续不全,驾驶人员技术欠缺,违章驾驶、违法上路行驶的问题。
3 对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建议
3.1 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关系千家万户,政府应当担负起宣传教育的重任,将其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畴,制订规划,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建立机制。建议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列入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内容,明确要求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学计划,确保交通安全教育得以落实。
3.2 在积极谋划上下功夫
一是进一步重视交通控制措施的研究实施,城市化将进入稳步提高阶段,居民消费升级,机动车保有量将进一步增长,应从法律、政策、产业结构角度考虑采取交通需求管理措施,缓解交通拥堵。二是增加管控系统科技含量,提高道路交通管控能力。路网建设面广量大与管控手段落后的矛盾日渐突出。所以,提高公安交警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能力的前提是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现代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三是进一步重视完善停车场库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解决停车难的最主要途径是增加停车泊位。停车问题具有复杂性,要把管理存量和建设增量结合起来,坚持政府、企业、市场配置“三力合一”的原则,全面调动社会力量,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加快社会停车场(库)建设,要针对住宅小区、商业区、中心区和城郊等不同区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建设、管理政策。
3.3 在机制上下功夫
一是强化政府职能,落实交安责任制。对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易发多发地点其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保护等等,应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确保属地乡镇、街道的领导责任。明确农村公路养护和交通安全设施维修主体。建立养护维修机制,及时修复损毁道路和完善必要的变更安全设施标牌、标志。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救助机制。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切实解决交通事故救助的一系列问题。构建交警部门、法院、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交通事故处理协调机制。三是要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设个人违法信息档案。推进公安、交警、城管执法、交通运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联动管理,有效治理人行道停車、非法营运、“摩的”、“残的”等管理难点、热点问题,确保道路交通秩序良好。四是改善红旗广场区域交通环境。随着城市发展,红旗广场中心区域位置越来越重要。应由政府牵头,尽快完善广场周边路网,分流交通,减轻中心区域的交通压力。
3.4 在保障上下功夫
做好交警部门后勤保障工作。做好收支脱钩和规范执法,根据总队《加快推进全省公安交警“吃皇粮”工作指导意见》湘公交管〔2011〕22号,落实同级政府对辖区交警财政支持。对于协管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当地临聘人员工资水平和社保政策等,合理确定协警人数和工资水平,并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