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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立法形式、立法目的、评价对象和评价者、环评时机、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存在不同,究其原因,则主要表现为:环境意识觉醒和爆发的时间先后不一致、两国法律体制的差异、两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差异等。可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理念、规定等内容都过于系统,缺乏细致性的制度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