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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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源于对婚姻法私法性成为司法改革、诉讼之困惑。在目前情况下,婚姻法、私法以及私法自治原则适用之间简单挂钩,这使理论、立法司法实践陷入了困境。本文将对国内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之误区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谈一下自己的观点和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婚姻法;法律体系;地位;研究;误区
  婚姻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法律体系的建构,而且对婚姻家庭法的实践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关于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之误区,存在着知识基础、论证逻辑以及研究方法等方面的问题。
  1概念、知识基础研究简单化
  私法的内涵、外延在大陆法系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变动、差异,即便存在着法律理论、观念层面的划归私法,也没有发生简单的私法自治原则推行现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地位的研究和定性,对契约自由的理解等,都存在着一定的偏颇。实践中可以看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理解错位,除严重忽略婚姻法关于调节亲子关系等身份关系,简单将婚姻关系视为应服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契约关系。从婚姻关系层面来看,在传统的研究过程中视为一种身份契约,目的是为了能够获得成员权,神圣且恒久;然而,普通的契约是一种较为短暂的交易关系,二者适用的原则存在着差异性,尤其是近代契约自由观念,只用于一般交易契约问题的研究,不能覆盖身份契约。
  2论证与研究方法问题
  论证与研究方法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循环论证以与论据明显错误;研究没有超越文本,也没有真正关注与国内婚姻家庭关系的客观需要。
  第一,因果倒置以及论证简单化,使得论据不准确。民法通则、婚姻法的共同逻辑为民法通则规定了婚姻家庭,所以婚姻法属民法范畴,以当前立法之规定反推法律属性,因这种因果倒置而缺乏说服力。从逻辑层面来看,并非婚姻法属民法通则范畴,相反若该推论成立,则相当于承认了立法者就是全能上帝。
  按照逻辑推演,主要的论据也难以自圆其说。比如,民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在家庭法中也适用,并不能想当然地得出一个结论,即婚姻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般规定可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以及行政法等。在此过程中,其所列举的相关规定,既有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权利能力、监护以及法定代理、失踪死亡的宣告和财产所有权等,又包括继承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以及监护和代理等,不仅适用婚姻法,而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关于财产权方面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部门法,其中包括公法、私法,不限于婚姻法。
  第二,以知识性、常识性错误为论据。在研究过程中,如果误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将婚姻法纳入到亲属法篇的理由是为了能够有效解决婚姻法律纠纷、合同纠纷的程序,一个事实问题是各国婚姻家庭法律纠纷解决程序与一般民事纠纷处理程序有所不同。根据婚姻法为私法的主张,明显对婚姻制度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的性行为产生了混淆,后者是出于繁衍生息的需要,然各国均将对两性关系、繁衍生息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即婚姻制度。还有观点认为,民法所调整的是私人利益;婚姻法以调整血缘和两性私人利益为主,其规范制度带有明显的私人利益性质,所以属于民法的范畴。笔者认为该中观点对婚姻法产生了误解,在婚姻法设立初期,其目的并非单纯地保护私人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到很多社会层面的利益关系。同时,还存在着引证错误等方面的问题和研究误区,比如所检索的专门关于婚姻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方面的研究成功,引用学者们就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漏洞与应完善结论,对婚姻法作为部门法的问题和弊端进行论证,显然是不妥的。事实上,学者们在论证过程中从未提出过婚姻法待完善的问题,主要是源于婚姻法独立地位,相反细读论据之后,得出了婚姻家庭法应当独立的结论。
  以上研究误区和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因为研究视角比较单一,现有的研究成果并未从中国现实社会、婚姻家庭需要方面考虑,也没有从社会生活中寻找到真正的理论根基。比如,以市场经济必然会造成婚姻家庭深刻变化的观点,作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依据,至于变化是什么,变化的深度以及变化的广度如何,是否对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地位有所影响,没有坚实的研究基础。再如,身份关系的渐弱化,加之传统亲属法的性能逐渐消亡并向民法靠近,除可对亲属间财产关系法发展考察有所帮助外,没有其他有利证据可证明其取代亲属身份法任何倾向。
  3结语
  总而言之,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误区主要体现在知识基础、论证逻辑和研究方法等层面,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研究范围过于狭窄,或者严重脱离了中国的现实。笔者认为,在对法学理论进行研究时,应当根植于现实社会本身,任何脱离生活实际的理论研究没有实在意义。关于婚姻法在当前法律体系中地位研究过程中,特别是婚姻法私法论,论证逻辑的荒谬、研究视角的简单化、脱离现实社会生活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商榷,所以研究陷入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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