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者对个人信息泄露如何取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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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其中新《消法》第29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笔者对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做出以下探索:
  一、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消费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消费者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消费者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消费者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消费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十四条消费者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消费者人数提出副本。
  二、消费者取证的证据有哪些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具有以下特点: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不管是怎么收集到的证据,我们都要妥善保管书证的原件,一旦丢失,有的可以补原件,有的则无法、只能自认倒霉。
  (2)物证: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物品应当保留原物,如果保留原物有困难,比如受损的水果等,应当拍照保存。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向法院就自己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这时候就需要受害人在事发时保存在场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将来让其出庭作证。这时候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而且最好能够出庭作证。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等,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的一方消费者承担。
  (5)消费者陈述:指消费者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鉴定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
  (7)勘验笔录:指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制作的笔录。
  三、消费者自行收集证据的时候必须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按照证据的三个特点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来收集。否则往往不会被人民法院采信。
  第二,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收集完毕并向法院提交。关于举证期限将在下面的第3节中介绍。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消费者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消费者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消费者同意质证的除外。”
  四、消费者进行证据调查的法律特点
  (1)消费者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我国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从规定“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内容观之,讲的是公、检、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有强制性。没有规定律师有强制取证权。消费者的调查取证行为只是一种带有访问性质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2)消费者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消费者进行证据调查,不应当寻找和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样容易混淆的消费者抗辩职责,而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消费者应当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3)消费者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消费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必须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经过询问证人、双方消费者质证等环节后,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消费者在审前阶段的证据调查包括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访问以及参与法庭调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调查请求权是律师证据调查的必要手段。消费者的证据调查是消费者业务基本技能,必须讲究证据调查的艺术和技巧。
  作者简介:
  马国强(1976,5~)男,汉族,四川人,本科学历,从事消费,维权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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