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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2007年是见证中国金融全面开放、全面改革的第一年。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回顾五年多的发展和改革历程,中国金融服务业在“入世”开放承诺的推动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本文将集中研究金融服务贸易的“入世”承诺及其作用机制,以及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对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的影响。本文的结论是:金融服务贸易“入世”开放承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金融制度和监管体系的建立以及金融机构综合实力的提高。
[关键词] 金融服务贸易 “入世”承诺 金融开放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7)2-0030-05
2001年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同时在有关开放金融服务业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开放承诺。五年多来我国金融服务业有了长足的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正在得到一一兑现。从2007年起,根据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将全面开放金融市场。本文对这几年来金融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检验“入世”承诺到底对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和影响。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金融服务贸易的“人世”承诺、贸易政策的选择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方面。我们试图寻求金融服务贸易承诺与实际贸易政策的联系,以及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对金融体系稳定与发展的作用。
金融服务贸易承诺与政策导向机制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eneral Agreementon Trade in Service)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大成果,它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共同构成WTO框架的两大支柱。GATS建立了一整套规则和纪律,对WTO各成员在服务贸易中采用的各项措施进行指导。
GATS的一般性义务包括透明度、最惠国待遇等原则,用来调节跨国界的服务贸易活动。透明度原则要求所有成员应该迅速及时准确地公布所有相关的一般措施。最惠国待遇则是为了阻止成员对其贸易伙伴采取歧视性的措施。
构成GATS现实框架的则是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其他额外保证相关的具体承诺。具体承诺由成员国之间根据服务部门各行业的特定情况进行协商并做出,其内容必须在各成员“人世”协议中加以明确的表述和规定。因此,根据GATS定义的服务贸易开放的四种供应模式,即跨界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以及自然人存在,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政策导向和经济需要制定具体承诺。但是,鉴于各成员对于特定部门或者贸易模式的关注和侧重各有不同,从而可能出现形式过于繁复的具体承诺,因此,GATS对承诺的内容提出了必要的约束和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严格禁止出现以下六种形式的限制措施:对供应商数量的限制、对服务贸易总量的限制、被雇用的自然人数量限制、对法人实体形式的特别要求或限制、对外资参与比例的限制。在国民待遇方面规定成员在任何条件、资格以及影响服务业贸易的所有措施方面给其他成员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方的待遇。如果成员之间在国民待遇方面也做了某种限制,那么这些限制条款也必须在承诺协议和时间表中加以明确的表述。由此可见,GATS的实际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之间达成的各种具体承诺的程度和范围。
与GATY相比,GATS的特殊之处不仅在于引入市场准入范畴,更重要的是GATS规则体现出处理国际服务贸易的鲜明特色,即用非歧视措施将贸易争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早在Kydland和Prescott(1977)的研究中就已经表明,一个明确建立且严格保持时间进度的规则体系可以增强实际经济运行的稳定性、确定性以及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度。Tamirisa等(2000)对金融服务贸易政策的研究也证实,GATS框架下的贸易承诺对各成员金融体系的效率、稳定以及多元化发展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体现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程度的“人世”承诺本身并不会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直接作用。在很多情况下,承诺只是表达一种信息,即承诺者会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措施并将如何引导经济走向。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人世”承诺的开放程度能够间接地作用于国际范围内金融服务贸易的政策选择。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的这种政策导向作用正是其发挥功能的主要机制。
第一,双边的或者多边的金融服务贸易承诺能够锁定既有的或者已经得到保证的金融开放程度,在许多情况下,“入世”承诺还把正在进行的和未来即将采取的开放进程固定下来。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减少了现有和未来金融经济政策的不确定因素,对于国内外金融机构而言,承诺方的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变得更加容易预测和把握。
第二,对于未来金融领域进一步开放的“人世”承诺可以对其他经济领域如宏观经济和监管体系政策改革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宏观经济稳定以及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是保证金融服务贸易良好发展的基础。
第三,“人世”承诺往往是表达积极的政策倾向以及政策稳定的一种信号,它有助于改善内部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者,同时减少东道国为了增加投资和发展而采取的那些短视行为,如采取补贴、超国民待遇等措施。
第四,在多边贸易框架下,一个国家能够从金融服务贸易“人世”承诺中得到明显好处,那么许多国家的多边开放承诺将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度起到成倍放大的促进作用。“入世”承诺促进金融发展的作用途径
如上所述,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通过贸易政策导向机制间接作用于一国金融体系乃至国际金融市场,从而对金融稳定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人世”承诺对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的作用途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人世”承诺保持金融体系的开放和稳定状态。
开放性较强的“人世”承诺能够减少金融机制和贸易政策的扭曲程度,从而吸引到更加稳定的资本流动,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和深化。金融服务贸易承诺中关于业务许可、客户范围、地域和时间限制的规定越少,外国服务供应者就有越多的机会在国内金融市场上作为。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不仅可以帮助发展相对落后的债券和股票市场,使金融市场范围进一步扩大深化;而且能够通过建立风险暴露机制、信用评级制度来提高信息的准确度和可信度,增强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场操作、财务及信用状况的透明度。外资金融机构还可以增加对国内金融同业的竞争性压力,鼓励和帮助他们学习先进的经营理念、运用良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内容、掌握现代化的知识技能和技术诀窍,进而提高金融服务部门的整体水平。与此同时,外资金融机构也对东道国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促使金融监管当局不断用最新的技术装备自己,在努力提高监管水平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第二,通过“人世”承诺推动金融制度建设和金融市场发展。 外资机构进入国内金融部门有助于整体性制度环境的建设和进一步发展。一般来说,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如果能够以商业存在模式进入国内市场的话,那么他们就能够更加容易地获得关于借贷者信用和金融状态的信息,质量更好的信息将有利于建立更为准确的风险评估体系,从而降低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以及对市场的过度反应。换句话说,通过以商业模式存在的资本进入,外国金融机构可以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从而使他们(也包括国内金融机构)更有可能避免错误和非理性反应。同时,外资进入也有助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如果外国金融服务商能够了解国内市场的实际需求,那么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就有可能迅速及时地得到供应,这也使金融市场进一步深化变得更加迅捷。在商业存在的模式下,外资金融机构或者银行集团很有可能充当国内金融市场的做市商,为国内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和其他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深化和发展也促使外国投资者更加倾向于长期投资方式,因而外资的流动性和挥发性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第三,通过“人世”承诺对资本流动进行合理引导。
一般来说,不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往往依靠大量的国际直接信贷,其中又以短期资本居多,而“人世”承诺将有助于减少这种资本流动倾向。在不同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中,商业存在模式下对外资的开放只需要资本流入的自由化,而跨界供应则需要资本流人和流出的双向自由化,所以,前者将导致长期资本流动倾向,而后者则具有短期资本流动倾向。从这一点上可以说,商业存在的开放模式比跨界供应更具优势,因为一国在从外资建立中得益的同时,只需对资本账户的自由化作出部分承诺,从而减少了完全开放资本账户可能引发的外部性冲击。此外,开放承诺对于债券和股票市场发展的促进有助于建立起一个更加平衡而有效的金融结构,这对于加强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东道国可以根据政策目标吸引更多的生产投资性FDI,另一方面则可以对国际短期资本尤其是国际游资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通过“入世”承诺加强市场竞争、技术转移和金融监管。
较高水平的“入世”开放承诺有利于增加金融部门的有效竞争,引导市场追求低成本高收益的经营目标。如果在某些金融部门和贸易上不作承诺,那么就有可能产生比较高的交易费用,有时甚至会导致部分金融服务短缺。总体来说,不同模式的开放都有助于增加金融服务部门的竞争和效率。比较而言,商业存在模式下的金融开放将带来更多的好处,如雇用本国劳动力,以外资金融机构为载体的技术和知识的传播等,而国内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向外资机构学习来提高自身竞争水平。“入世”承诺也对国内金融监管框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资机构为国内机构提供了先进的运作模式,国内外金融机构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和考察并提供有关金融运行状况的信息。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信用评级系统必须得到充分发展,这可以减少银行部门风险管理不充分以及政府部门不恰当干预市场的可能性,而国际监管准则和新技术的引入将进一步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水平。
当然,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也会产生所谓的“金融不稳定”成本,开放也可能导致金融不稳定,它主要表现在“入世”承诺对国内金融体系的短期负面影响上。一方面,面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强有力竞争,国内银行和非货币金融机构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尤其是开放初期,可能处于比较明显的竞争劣势。另一方面,对于不发达市场而言,资本账户不恰当的自由化水平容易造成对货币体系的冲击。如果东道国只有银行储蓄这条通道,证券市场又不发达,那么货币需求在危机时刻将会有很强的挥发性,恐慌性的挤兑将导致金融灾难,这一点在拉美国家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总之,“人世”承诺及其开放进程必然存在一个成本和收益的问题,但是,金融不稳定的机会成本并不等于放弃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之路。贸易政策所体现的开放程度高一些还是限制性措施多一些,这取决于一个国家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决心以及对本国经济发展的信心。“人世”承诺对我国金融服务业 发展的积极作用及展望 接下来我们对中国“人世”五年多来金融服务贸易承诺对金融政策选择以及金融体系发展的作用进行分析和检验。
第一,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有力推动了中国金融业开放。
中国银行业在2001年加入WTO时就全面开放了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和业务对象也逐步扩大。目前,外资银行在法规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已超过100个,市场准人的标准和程序也比加入时进一步简化。中国还鼓励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并已经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20%,合计外资投资所占比例如低于25%,被入股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不发生改变。
到2005年年底,中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已无任何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现已可以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开设机构;外资寿险公司也可以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五年来,在华设立的外资保险机构的数量显著增长。截至2005年年底,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4家保险公司在华总共设立了100个营业性机构。
2005年年底,已批准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各3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有B股席位46个和21个;已批准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3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20家。此外,QFII也于2002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在人民币未实现完全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中国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证券市场的过渡性举措。
第二,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推动了金融法制和监管体系建设。
早在“人世”以前,我国就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金融法制建设。1998年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同年成立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实行专门监督;1999年中央银行加大对信托业整顿力度,撤并一些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的信托投资公司,促使其实现高效、规模化经营。加入WTO后,中国根据“人世”后新形势的需要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陆续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等。
回顾“人世”五年多来,中国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部门修改和新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对外开放的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既有反映“人世”承诺的需要,也包括一些自主开放举措。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目前已经为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开放作了充分准备。
在金融监管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合理有效的审慎性金融监管体系。已 经依据谨慎会计原则建立了更加规范的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实现了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和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关于金融机构市场解散、撤销、破产以及退出机制的法规制定也在进一步探讨中。
第三,金融服务贸易“人世”承诺促进了我国金融机构整体实力的提高。
中国金融服务业“人世”五年多来,整体绩效良好。已逐步形成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市场为主体,其他金融市场并存、功能齐全、形式多样、互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入世”32年多来,外资银行在华赢利能力大幅提高,其资产质量也不断改善。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的竞争对于国内银行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技术水平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外资不但积极参与中国国内银行的股权改革,还通过战略联盟、技术合作、业务外包等形式与中资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先进技术、设备和服务、网络优势等方面的互补互利。
在保险市场上,中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共赢是保险业全面开放的战略目标。迄今为止,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步伐已经大大加快,竞争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都有新的提高。与此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在拓展中国保险市场、促进优势互补、维护公平竞争、分享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增长成果方面都实现了“双赢”。
在证券业方面,“人世”承诺显著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从管理体制上看,行政特征明显减少,初步建立起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监管机制,市场力量正逐渐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导力量。从企业制度上看,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不断加强,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明显提高;从市场体系来看,市场结构逐步多元化,业务品种不断增加,中小企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地方性资本市场都逐步得到发展。
2006年年底,中国金融服务业“人世”过渡期已全部结束,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尽管面临竞争的压力和挑战,中国金融服务行业将在国际竞争的道路上知难而进,敢于作为,保持金融服务贸易“人世”承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们认为,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里,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要坚持以下四点政策取向:
第一,继续推进开放政策。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发展,继续发挥全面开放对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促进作用。继续认真履行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维护我国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把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二,优化金融开放结构。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需要重点发展的商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三大市场的改革。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公司向我国金融行业的薄弱部门投资和拓展业务。鼓励和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引进国际知名金融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充分发挥外资战略投资者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确实保证金融安全。一方面我们应当继续加强国内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妥善处理呆坏账比例相对较高、服务产品与水准略逊一筹、优质客户和业务骨干被“挖墙脚”等问题;另一方面,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背景下,我们必须紧紧依靠国际标准和法则,根据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国际金融市场风险,构筑防范风险的坚实防线,防止外资机构传导国际金融市场风险。
第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GATS的一系列原则和要求,GAIT的普遍原则以及针对金融服务业制定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构成了对当今金融服务贸易审慎监管的国际框架。我国应根据金融综合经营的新形势,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作,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有效监管体制,并实现监管准则与监管策略的国际统一,紧密加强与金融贸易伙伴国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
(责任编辑:徐冬青)
[关键词] 金融服务贸易 “入世”承诺 金融开放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7)2-0030-05
2001年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同时在有关开放金融服务业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开放承诺。五年多来我国金融服务业有了长足的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正在得到一一兑现。从2007年起,根据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将全面开放金融市场。本文对这几年来金融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检验“入世”承诺到底对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和影响。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金融服务贸易的“人世”承诺、贸易政策的选择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方面。我们试图寻求金融服务贸易承诺与实际贸易政策的联系,以及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对金融体系稳定与发展的作用。
金融服务贸易承诺与政策导向机制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eneral Agreementon Trade in Service)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大成果,它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共同构成WTO框架的两大支柱。GATS建立了一整套规则和纪律,对WTO各成员在服务贸易中采用的各项措施进行指导。
GATS的一般性义务包括透明度、最惠国待遇等原则,用来调节跨国界的服务贸易活动。透明度原则要求所有成员应该迅速及时准确地公布所有相关的一般措施。最惠国待遇则是为了阻止成员对其贸易伙伴采取歧视性的措施。
构成GATS现实框架的则是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其他额外保证相关的具体承诺。具体承诺由成员国之间根据服务部门各行业的特定情况进行协商并做出,其内容必须在各成员“人世”协议中加以明确的表述和规定。因此,根据GATS定义的服务贸易开放的四种供应模式,即跨界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以及自然人存在,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政策导向和经济需要制定具体承诺。但是,鉴于各成员对于特定部门或者贸易模式的关注和侧重各有不同,从而可能出现形式过于繁复的具体承诺,因此,GATS对承诺的内容提出了必要的约束和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严格禁止出现以下六种形式的限制措施:对供应商数量的限制、对服务贸易总量的限制、被雇用的自然人数量限制、对法人实体形式的特别要求或限制、对外资参与比例的限制。在国民待遇方面规定成员在任何条件、资格以及影响服务业贸易的所有措施方面给其他成员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方的待遇。如果成员之间在国民待遇方面也做了某种限制,那么这些限制条款也必须在承诺协议和时间表中加以明确的表述。由此可见,GATS的实际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之间达成的各种具体承诺的程度和范围。
与GATY相比,GATS的特殊之处不仅在于引入市场准入范畴,更重要的是GATS规则体现出处理国际服务贸易的鲜明特色,即用非歧视措施将贸易争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早在Kydland和Prescott(1977)的研究中就已经表明,一个明确建立且严格保持时间进度的规则体系可以增强实际经济运行的稳定性、确定性以及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度。Tamirisa等(2000)对金融服务贸易政策的研究也证实,GATS框架下的贸易承诺对各成员金融体系的效率、稳定以及多元化发展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体现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程度的“人世”承诺本身并不会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直接作用。在很多情况下,承诺只是表达一种信息,即承诺者会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措施并将如何引导经济走向。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人世”承诺的开放程度能够间接地作用于国际范围内金融服务贸易的政策选择。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的这种政策导向作用正是其发挥功能的主要机制。
第一,双边的或者多边的金融服务贸易承诺能够锁定既有的或者已经得到保证的金融开放程度,在许多情况下,“入世”承诺还把正在进行的和未来即将采取的开放进程固定下来。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减少了现有和未来金融经济政策的不确定因素,对于国内外金融机构而言,承诺方的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变得更加容易预测和把握。
第二,对于未来金融领域进一步开放的“人世”承诺可以对其他经济领域如宏观经济和监管体系政策改革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宏观经济稳定以及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是保证金融服务贸易良好发展的基础。
第三,“人世”承诺往往是表达积极的政策倾向以及政策稳定的一种信号,它有助于改善内部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者,同时减少东道国为了增加投资和发展而采取的那些短视行为,如采取补贴、超国民待遇等措施。
第四,在多边贸易框架下,一个国家能够从金融服务贸易“人世”承诺中得到明显好处,那么许多国家的多边开放承诺将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度起到成倍放大的促进作用。“入世”承诺促进金融发展的作用途径
如上所述,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通过贸易政策导向机制间接作用于一国金融体系乃至国际金融市场,从而对金融稳定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人世”承诺对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的作用途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人世”承诺保持金融体系的开放和稳定状态。
开放性较强的“人世”承诺能够减少金融机制和贸易政策的扭曲程度,从而吸引到更加稳定的资本流动,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和深化。金融服务贸易承诺中关于业务许可、客户范围、地域和时间限制的规定越少,外国服务供应者就有越多的机会在国内金融市场上作为。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不仅可以帮助发展相对落后的债券和股票市场,使金融市场范围进一步扩大深化;而且能够通过建立风险暴露机制、信用评级制度来提高信息的准确度和可信度,增强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场操作、财务及信用状况的透明度。外资金融机构还可以增加对国内金融同业的竞争性压力,鼓励和帮助他们学习先进的经营理念、运用良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内容、掌握现代化的知识技能和技术诀窍,进而提高金融服务部门的整体水平。与此同时,外资金融机构也对东道国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促使金融监管当局不断用最新的技术装备自己,在努力提高监管水平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第二,通过“人世”承诺推动金融制度建设和金融市场发展。 外资机构进入国内金融部门有助于整体性制度环境的建设和进一步发展。一般来说,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如果能够以商业存在模式进入国内市场的话,那么他们就能够更加容易地获得关于借贷者信用和金融状态的信息,质量更好的信息将有利于建立更为准确的风险评估体系,从而降低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以及对市场的过度反应。换句话说,通过以商业模式存在的资本进入,外国金融机构可以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从而使他们(也包括国内金融机构)更有可能避免错误和非理性反应。同时,外资进入也有助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如果外国金融服务商能够了解国内市场的实际需求,那么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就有可能迅速及时地得到供应,这也使金融市场进一步深化变得更加迅捷。在商业存在的模式下,外资金融机构或者银行集团很有可能充当国内金融市场的做市商,为国内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和其他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深化和发展也促使外国投资者更加倾向于长期投资方式,因而外资的流动性和挥发性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第三,通过“人世”承诺对资本流动进行合理引导。
一般来说,不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往往依靠大量的国际直接信贷,其中又以短期资本居多,而“人世”承诺将有助于减少这种资本流动倾向。在不同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中,商业存在模式下对外资的开放只需要资本流入的自由化,而跨界供应则需要资本流人和流出的双向自由化,所以,前者将导致长期资本流动倾向,而后者则具有短期资本流动倾向。从这一点上可以说,商业存在的开放模式比跨界供应更具优势,因为一国在从外资建立中得益的同时,只需对资本账户的自由化作出部分承诺,从而减少了完全开放资本账户可能引发的外部性冲击。此外,开放承诺对于债券和股票市场发展的促进有助于建立起一个更加平衡而有效的金融结构,这对于加强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东道国可以根据政策目标吸引更多的生产投资性FDI,另一方面则可以对国际短期资本尤其是国际游资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通过“入世”承诺加强市场竞争、技术转移和金融监管。
较高水平的“入世”开放承诺有利于增加金融部门的有效竞争,引导市场追求低成本高收益的经营目标。如果在某些金融部门和贸易上不作承诺,那么就有可能产生比较高的交易费用,有时甚至会导致部分金融服务短缺。总体来说,不同模式的开放都有助于增加金融服务部门的竞争和效率。比较而言,商业存在模式下的金融开放将带来更多的好处,如雇用本国劳动力,以外资金融机构为载体的技术和知识的传播等,而国内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向外资机构学习来提高自身竞争水平。“入世”承诺也对国内金融监管框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资机构为国内机构提供了先进的运作模式,国内外金融机构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和考察并提供有关金融运行状况的信息。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信用评级系统必须得到充分发展,这可以减少银行部门风险管理不充分以及政府部门不恰当干预市场的可能性,而国际监管准则和新技术的引入将进一步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水平。
当然,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也会产生所谓的“金融不稳定”成本,开放也可能导致金融不稳定,它主要表现在“入世”承诺对国内金融体系的短期负面影响上。一方面,面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强有力竞争,国内银行和非货币金融机构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尤其是开放初期,可能处于比较明显的竞争劣势。另一方面,对于不发达市场而言,资本账户不恰当的自由化水平容易造成对货币体系的冲击。如果东道国只有银行储蓄这条通道,证券市场又不发达,那么货币需求在危机时刻将会有很强的挥发性,恐慌性的挤兑将导致金融灾难,这一点在拉美国家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总之,“人世”承诺及其开放进程必然存在一个成本和收益的问题,但是,金融不稳定的机会成本并不等于放弃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之路。贸易政策所体现的开放程度高一些还是限制性措施多一些,这取决于一个国家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决心以及对本国经济发展的信心。“人世”承诺对我国金融服务业 发展的积极作用及展望 接下来我们对中国“人世”五年多来金融服务贸易承诺对金融政策选择以及金融体系发展的作用进行分析和检验。
第一,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有力推动了中国金融业开放。
中国银行业在2001年加入WTO时就全面开放了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和业务对象也逐步扩大。目前,外资银行在法规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已超过100个,市场准人的标准和程序也比加入时进一步简化。中国还鼓励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并已经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20%,合计外资投资所占比例如低于25%,被入股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不发生改变。
到2005年年底,中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已无任何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现已可以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开设机构;外资寿险公司也可以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五年来,在华设立的外资保险机构的数量显著增长。截至2005年年底,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4家保险公司在华总共设立了100个营业性机构。
2005年年底,已批准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各3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有B股席位46个和21个;已批准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3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20家。此外,QFII也于2002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在人民币未实现完全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中国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证券市场的过渡性举措。
第二,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推动了金融法制和监管体系建设。
早在“人世”以前,我国就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金融法制建设。1998年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同年成立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实行专门监督;1999年中央银行加大对信托业整顿力度,撤并一些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的信托投资公司,促使其实现高效、规模化经营。加入WTO后,中国根据“人世”后新形势的需要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陆续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等。
回顾“人世”五年多来,中国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部门修改和新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对外开放的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既有反映“人世”承诺的需要,也包括一些自主开放举措。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目前已经为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开放作了充分准备。
在金融监管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合理有效的审慎性金融监管体系。已 经依据谨慎会计原则建立了更加规范的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实现了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和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关于金融机构市场解散、撤销、破产以及退出机制的法规制定也在进一步探讨中。
第三,金融服务贸易“人世”承诺促进了我国金融机构整体实力的提高。
中国金融服务业“人世”五年多来,整体绩效良好。已逐步形成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市场为主体,其他金融市场并存、功能齐全、形式多样、互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入世”32年多来,外资银行在华赢利能力大幅提高,其资产质量也不断改善。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的竞争对于国内银行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技术水平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外资不但积极参与中国国内银行的股权改革,还通过战略联盟、技术合作、业务外包等形式与中资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先进技术、设备和服务、网络优势等方面的互补互利。
在保险市场上,中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共赢是保险业全面开放的战略目标。迄今为止,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步伐已经大大加快,竞争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都有新的提高。与此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在拓展中国保险市场、促进优势互补、维护公平竞争、分享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增长成果方面都实现了“双赢”。
在证券业方面,“人世”承诺显著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从管理体制上看,行政特征明显减少,初步建立起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监管机制,市场力量正逐渐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导力量。从企业制度上看,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不断加强,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明显提高;从市场体系来看,市场结构逐步多元化,业务品种不断增加,中小企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地方性资本市场都逐步得到发展。
2006年年底,中国金融服务业“人世”过渡期已全部结束,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尽管面临竞争的压力和挑战,中国金融服务行业将在国际竞争的道路上知难而进,敢于作为,保持金融服务贸易“人世”承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们认为,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里,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要坚持以下四点政策取向:
第一,继续推进开放政策。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发展,继续发挥全面开放对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促进作用。继续认真履行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维护我国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把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二,优化金融开放结构。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需要重点发展的商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三大市场的改革。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公司向我国金融行业的薄弱部门投资和拓展业务。鼓励和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引进国际知名金融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充分发挥外资战略投资者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确实保证金融安全。一方面我们应当继续加强国内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妥善处理呆坏账比例相对较高、服务产品与水准略逊一筹、优质客户和业务骨干被“挖墙脚”等问题;另一方面,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背景下,我们必须紧紧依靠国际标准和法则,根据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国际金融市场风险,构筑防范风险的坚实防线,防止外资机构传导国际金融市场风险。
第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GATS的一系列原则和要求,GAIT的普遍原则以及针对金融服务业制定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构成了对当今金融服务贸易审慎监管的国际框架。我国应根据金融综合经营的新形势,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作,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有效监管体制,并实现监管准则与监管策略的国际统一,紧密加强与金融贸易伙伴国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
(责任编辑:徐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