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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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公诉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承担着诸多的社会责任,应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采取多项举措强化社会责任的履行,以实现公诉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关键词 公诉工作 社会责任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卢传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52-02
  古语云:“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是非荣辱,笔下有人命关天”。这是对司法人员工作重要性的真实写照。刑事司法工作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等既是公诉工作的重要职能,也是公诉工作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在当前经济日益发展,社会矛盾逐渐突出的背景下,公诉人如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社会责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急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公诉工作承担的社会责任概述
  公诉工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特殊的地位,既与侦查部门密切联系,又与审判机关直接沟通,办案过程中,还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或多或少的接触。工作关系的千丝万缕、纷繁复杂也给公诉部门带来了很多重要的社会责任,其中,最主要的社会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打击犯罪,肃清社会环境的社会责任
  公诉部门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任务,决定着案件的处理方向,影响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终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严厉打击犯罪,给予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让无辜的人免受刑罚的苛责,肃清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当仁不让地成为公诉工作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责任。
  (二)保障人权,树立司法公信力的社会责任
  当今社会,人权问题日益受到全世界人民的关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关注其利益诉求,既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的公开透明,树立司法机关良好形象和公信力,保障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由此,在公诉工作中严格尊重和保障人权,应成为公诉工作的重要社会责任。
  (三)恢复秩序,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
  现代司法早已摒弃了“同态复仇”的原始观念,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已经不是司法工作的主要目标。通过刑事司法工作,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重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才是正确的、富有时代气息的司法理念。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当然应作为公诉工作的社会责任之一。
  (四)服务大局,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责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直接影响着刑事犯罪的产生和发展。努力发展经济,提高社会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是降低刑事案件发案率的基础性举措。公诉工作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核心,通过刑事司法工作为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保驾护航,是其重要的社会责任。
  二、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必须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才能确保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取得实际的效果。
  (一)依法参与原则
  依法治国是已被广泛接受的基本理念,其要求社会各基层在具体活动中均要严格依法办事,公诉工作也不例外。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做到依法办案,依法参与,时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和范围内履行社会责任。这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处理各项事务的必然要求,也是公诉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原则。
  (二)有限参与原则
  司法工作具有其他各项工作都无法企及的权威性和震慑力,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治理念的发展,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自制和谦逊已经被广泛认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也应该坚持司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公诉工作自身职能延伸的范围内履行社会责任。在选择具体的方式、方法以及涉及的范围等方面应持有谨慎、自制的态度,而不应片面强调延伸的广泛性和主动性。对于通过行政管理、道德约束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以免造成滥用司法权利的尴尬局面。
  (三)执法为民原则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当前党和国家发展工作的重点,也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履行社会责任的最终落脚点。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多次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公诉部门在履行和强化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以之为基本原则,着眼于促进解决基层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
  (四)注重长效原则
  公诉部门履行和强化社会责任,必须要有长远眼光,稳妥推进,注重长期效果。在采取一项新的方法手段前,必须进行扎实的前期调研准备,分析其可行性和科学性,不能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错误,更不能为了宣传或者获取社会关注而采用华而不实的方法、举措。积极确保公诉工作履行和强化社会责任所采取的举措具有长效性,也必然要作为基本原则之一。
  三、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的具体举措
  责任重于泰山,在公诉工作中强化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现实的重大意义,结合公诉工作的实际,应着重开展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履行公诉职能素质,全力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诉工作首当其冲的职能是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公诉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肃清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既是职能的要求,也是我们应当履行和强化的社会责任。做好本职工作,是公诉部门履行和强化社会责任的最直接体现,也是最基本要求。对于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秩序、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子,我们要运用好法律武器,高举正义之剑,严厉打击,绝不手软。而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和公诉业务能力,则是我们履行好职能,强化社会责任的基本条件。作为一名公诉人,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才能应对刑事司法活动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困难。“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只有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学习、坚持积累,厚积薄发,我们才能适应公诉工作发展的需要,才能正确履行好自己职能,也才能更好地强化打击犯罪、肃清社会环境的社会责任。   (二)树立“以人为本”基本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
  传统的司法工作将刑事诉讼参与人当作了流水线上的产品,忽视他们的要求,很少关注他们的想法和意见,尤其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更是漠视他们的诉求,这是与现代生活中“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相违背的。要强化公诉工作保障人权,树立司法公信力的社会责任,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履行好告知义务,确保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公诉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告知义务,确保相关参与人能及时获知自身权利及案件诉讼进程,做好应对措施。
  二是要注重听取意见。工作中,要切实按照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的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并认真加以分析,对其中合理的部分,要虚心采纳,保证兼听则明。
  三是要坚持理性执法,文明办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活动中,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办案的基本要求,使用文明用语,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办案行为。
  (三)强化大局意识,积极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公诉工作中,要摒弃就案办案、孤立地看待案件的错误理念,提高大局意识,见微知著,着眼于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大局做好公诉工作。要充分预测和估计办案可能会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处置。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根除影响发展的因素;对社会危害性并非十分严重,从轻处理更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案件,要审慎决定,尽可能地维护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秩序。如对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经退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逃税案件,对于其涉嫌犯罪的公司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考虑做出从轻处理,以保障该公司能够继续正常经营,维护公司员工的正常利益,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四)多措并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稳定压倒一切,而刑事犯罪是对社会稳定的最严重挑战。通过行使公诉权,给予犯罪人以应有的处罚,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但却是最简单的、最粗暴的方式。在公诉工作中,还必须拓宽工作思路,采取多项措施强化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
  1.积极促成刑事和解,是有效途径之一。刑事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是案件的被害人,其对犯罪的切身感受最深刻,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也最尖锐,成为影响和谐和稳定的最大因素。公诉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为刑事和解牵线搭桥,创造条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从而促成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谅解和赔偿,消除矛盾。
  2.综合运用量刑建议,应作为重要举措。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体现之一,对于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运用量刑建议请求法院从重处罚,是平息社会影响的重要方法;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分子,通过量刑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也是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重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应有之义。
  3.加强法律监督,是重要保障。对于处理决定已经生效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反应和对和谐稳定的影响,公诉部门应注重听取案件当事人以及民众的意见,在法律的框架内,及时通过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和纠正,确保案件的处理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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