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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这要求媒体的报道行为有必要做出调整,应严格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对嫌疑人、被告人在开庭前自述犯罪事实的报道给以慎重的考量与评估。
关键词:禁止自我归罪 刑诉法 媒体 报道 客观中立
2012年5月8日,某期电视法制节目《小偷与长刀》中①,犯罪嫌疑人龚某(化名)声泪俱下地面对媒体镜头哭诉着自己的罪行:“离我家五六米的地方看见一个人拿着一把刀……移到我这边来,不让我打电话,向我砍了过来……他就跑了,追在后面我就捅了一刀过去。”
这是一起因感情纠葛导致的嫌疑人龚某与死者马某发生打斗,最终马某因被误认为是小偷而被村民打死的刑事案件。从电视节目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来看,这一影像应当是在诉讼的侦查阶段采集的。法院尚未开庭,嫌疑人就面对媒体进行自我控诉的特写在法制节目中并不少见,以现身说法的方式教化受众,并提高收视率,似乎已成为电视法制节目常见的表现手法。然而,在使节目更加生动直观的同时,我们不禁思考,那些面对媒体诉说犯罪情节的,是否是嫌疑人的自愿行为?还是受到了某些身体或心理上的压力呢?
一、禁止自我归罪原则
我国2012年3月14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50条在现行法第4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新规定,表述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亦称为“禁止自我归罪”原则,又可称为沉默权。它起源于17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支持者们反对教会和国王、争取宗教和宪法自由的斗争中,之后被世界多国效仿采纳为刑诉法中的重要原则。有些国家还为沉默权提供了宪法性保障,最典型的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②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三款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可见,保障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已成为国际共识,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
禁止自我归罪原则是本次《刑诉法》大修中的新增条款,这表明我国法律试图通过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来保障被追诉人在公平审判方面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当然也是对公权力可能在司法领域滥用的制约。尽管有学者认为刑诉法在立法中未规定发生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后果,并且与《刑诉法》第118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有相冲突之处,但这一新增条款仍被认为是我国国内法与国际公约衔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突破。
二、法制新闻报道中相关问题分析
按照《刑诉法》的表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任何人”的概念意在强调不限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当然首先是指刑事侦查阶段的嫌疑人。而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如本文开篇所述情形,开庭之前,嫌疑人、被告人向媒体自述作案过程与犯罪动机的报道并不少见。
沉默权原则并不意味着被控者的绝对沉默,而是将是否陈述、是作有利的陈述还是作不利陈述的决定权赋予了被追诉者。既然如此,那该如何确定嫌疑人这种自我控诉行为是否出于自愿呢?对一个身陷囹圄、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媒体与公安、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地排除受众对“强迫自我归罪”的合理怀疑呢?
其次,被追诉人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且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就在媒体上讲述了作案过程,其犯罪事实及情节真实生动地呈现在电视屏幕上、报纸上或广播中,往往引导受众对这一案件进行有罪推定。那么,法庭审判中律师辩护的意义何在?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呢?显然,“禁止自我归罪”“无罪推定”等法治原则不仅是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循的,也应当成为媒体司法报道的准则。公安、检察机关是追究犯罪的公权力机构,持有罪推定的立场似乎并不奇怪。而媒体也搞有罪推定、自我归罪,则与新闻报道必须客观、中立的应有立场相违背。多年来,公安检察机关建立起一支宣传队伍,有一整套宣传制度。在完成宣传任务的压力下,公安检察机关频频向媒体发出案件通稿,其中违反法治精神的稿件屡见不鲜。媒体如果不能依据法治的基本精神做出独立的判断,对有罪推定、自我归罪的来稿不加警惕,一律放行,最后也只能自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已经被若干新闻侵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所证实。
三、总结
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具体体现的沉默权,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公安司法机关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既是对被控者的法律保护,也是对公权力的制约。法制新闻报道中常见的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的故事和画面,难以排除受众对其行为是否为自愿的合理怀疑,与基本的法治精神不符。笔者认为,新修订的《刑诉法》生效后,媒体的报道行为有必要做出调整,应严格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对嫌疑人、被告人在开庭前自述犯罪事实的报道重新给以慎重的考量与评估。
(作者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本文编辑:宁黎黎)
注 释
①http://baidu.cntv.cn/schedule/SCHE1325646623184804&videoId=afa1bc19b7fc406faeefcd312db5b5ec&clickId=VIDE1325646687139849。
②卞建林 《刑事诉讼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版。
关键词:禁止自我归罪 刑诉法 媒体 报道 客观中立
2012年5月8日,某期电视法制节目《小偷与长刀》中①,犯罪嫌疑人龚某(化名)声泪俱下地面对媒体镜头哭诉着自己的罪行:“离我家五六米的地方看见一个人拿着一把刀……移到我这边来,不让我打电话,向我砍了过来……他就跑了,追在后面我就捅了一刀过去。”
这是一起因感情纠葛导致的嫌疑人龚某与死者马某发生打斗,最终马某因被误认为是小偷而被村民打死的刑事案件。从电视节目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来看,这一影像应当是在诉讼的侦查阶段采集的。法院尚未开庭,嫌疑人就面对媒体进行自我控诉的特写在法制节目中并不少见,以现身说法的方式教化受众,并提高收视率,似乎已成为电视法制节目常见的表现手法。然而,在使节目更加生动直观的同时,我们不禁思考,那些面对媒体诉说犯罪情节的,是否是嫌疑人的自愿行为?还是受到了某些身体或心理上的压力呢?
一、禁止自我归罪原则
我国2012年3月14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50条在现行法第4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新规定,表述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亦称为“禁止自我归罪”原则,又可称为沉默权。它起源于17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支持者们反对教会和国王、争取宗教和宪法自由的斗争中,之后被世界多国效仿采纳为刑诉法中的重要原则。有些国家还为沉默权提供了宪法性保障,最典型的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②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三款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可见,保障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已成为国际共识,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
禁止自我归罪原则是本次《刑诉法》大修中的新增条款,这表明我国法律试图通过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来保障被追诉人在公平审判方面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当然也是对公权力可能在司法领域滥用的制约。尽管有学者认为刑诉法在立法中未规定发生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后果,并且与《刑诉法》第118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有相冲突之处,但这一新增条款仍被认为是我国国内法与国际公约衔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突破。
二、法制新闻报道中相关问题分析
按照《刑诉法》的表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任何人”的概念意在强调不限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当然首先是指刑事侦查阶段的嫌疑人。而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如本文开篇所述情形,开庭之前,嫌疑人、被告人向媒体自述作案过程与犯罪动机的报道并不少见。
沉默权原则并不意味着被控者的绝对沉默,而是将是否陈述、是作有利的陈述还是作不利陈述的决定权赋予了被追诉者。既然如此,那该如何确定嫌疑人这种自我控诉行为是否出于自愿呢?对一个身陷囹圄、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媒体与公安、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地排除受众对“强迫自我归罪”的合理怀疑呢?
其次,被追诉人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且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就在媒体上讲述了作案过程,其犯罪事实及情节真实生动地呈现在电视屏幕上、报纸上或广播中,往往引导受众对这一案件进行有罪推定。那么,法庭审判中律师辩护的意义何在?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呢?显然,“禁止自我归罪”“无罪推定”等法治原则不仅是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循的,也应当成为媒体司法报道的准则。公安、检察机关是追究犯罪的公权力机构,持有罪推定的立场似乎并不奇怪。而媒体也搞有罪推定、自我归罪,则与新闻报道必须客观、中立的应有立场相违背。多年来,公安检察机关建立起一支宣传队伍,有一整套宣传制度。在完成宣传任务的压力下,公安检察机关频频向媒体发出案件通稿,其中违反法治精神的稿件屡见不鲜。媒体如果不能依据法治的基本精神做出独立的判断,对有罪推定、自我归罪的来稿不加警惕,一律放行,最后也只能自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已经被若干新闻侵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所证实。
三、总结
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具体体现的沉默权,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公安司法机关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既是对被控者的法律保护,也是对公权力的制约。法制新闻报道中常见的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的故事和画面,难以排除受众对其行为是否为自愿的合理怀疑,与基本的法治精神不符。笔者认为,新修订的《刑诉法》生效后,媒体的报道行为有必要做出调整,应严格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对嫌疑人、被告人在开庭前自述犯罪事实的报道重新给以慎重的考量与评估。
(作者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本文编辑:宁黎黎)
注 释
①http://baidu.cntv.cn/schedule/SCHE1325646623184804&videoId=afa1bc19b7fc406faeefcd312db5b5ec&clickId=VIDE1325646687139849。
②卞建林 《刑事诉讼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