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认为,有关权利的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潜在的权利。在法律确认的明示权利外,还存在着法律的"默示权利"、为法律所"漏列的权利"、未预测到的"新生权利"、为法律所保留的"剩余权利"和"空白权利"以及种种"习惯权利"。它们可以通过"权利推定"明示出来并取得法律效力。"权利推定"就是以法律的明示权利或与之相关的法律原则、立法精神与宗旨为依据,推定出"默示权利"及其他应有权利的存在并确认其合法性的过程。权利推定在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中有重要的意义。它具有由权利推定权利、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推定权利等多种形式。实行权利推定应遵循相应的规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