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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挂牌督办的“11·11”特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件中,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至目前已依法提起公诉11件39人,涉案毒狗肉1万余斤,毒鸟肉12万余只,氰化物1千余斤,跨越江苏、安徽等多个省份。该系列案件暴露出,当前特殊肉类食品的销售、流通监管中存在着多个空白点,亟须相关部门健全完善监管措施。
对狗肉、鸟肉等特殊肉类制品的监管尚为空白。当前,猪肉、牛肉等肉制品从饲养到销售都有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但对于狗肉、鸟肉等特殊肉制品,基本处于监管空白状态。系列案件中,涉案毒狗肉、毒鸟肉,基本都是涉案人毒杀后直接加工再销售给饭店,无任何检验检疫等监管程序。
對氰化物等危险化学物品流通的监管存在空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销售环节。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该系列案件中,危险化学品氰化钠在个人之间可随意流通买卖,但监管部门却毫无察觉,凸显出对危化品的监管存在空白。二是运输环节。客运、物流安检执行不到位。系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通过物流托运、中途客车搭运等方式将氰化钠运至目的地进行销售。
对餐饮企业的监管仍有留白。一些来源不明的肉制品能够堂而皇之进入饭店,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的监管机制中存在抽检覆盖范围小,群众举报少,事后查处处罚有限等弊端。系列案件中,经营者购买了近万元的死鸟供多地饭店和周围老百姓食用,持续时间长,但监管部门却一直未能发现。
鉴于此,笔者建议:一是参照猪、牛肉产品的监管机制,对流通环节的狗肉、鸟类等其他肉制品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并严格进行监管。二是规范危险物品管理。建立危化品动态监管系统,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将每月的产品来源及产品销售数额及时报告给工商机关部门登记,而工商监管等部门除日常监督之外还应实地巡查、突击检查,实时关注危化物品的使用、销售情况,严肃查处非法买卖、运输、使用危化品行为。三是加强对餐营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将突击检查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增加对餐饮企业抽检、巡查次数,一经发现违规经营,依法处罚,绝不姑息。四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群防群治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在纸媒、网媒中及时报道各类食品造假及食品安全隐患,引起消费者重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五是继续保持对制售有毒有害肉制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强大震慑,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文/吴洁 李拥军)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挂牌督办的“11·11”特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件中,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至目前已依法提起公诉11件39人,涉案毒狗肉1万余斤,毒鸟肉12万余只,氰化物1千余斤,跨越江苏、安徽等多个省份。该系列案件暴露出,当前特殊肉类食品的销售、流通监管中存在着多个空白点,亟须相关部门健全完善监管措施。
对狗肉、鸟肉等特殊肉类制品的监管尚为空白。当前,猪肉、牛肉等肉制品从饲养到销售都有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但对于狗肉、鸟肉等特殊肉制品,基本处于监管空白状态。系列案件中,涉案毒狗肉、毒鸟肉,基本都是涉案人毒杀后直接加工再销售给饭店,无任何检验检疫等监管程序。
對氰化物等危险化学物品流通的监管存在空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销售环节。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该系列案件中,危险化学品氰化钠在个人之间可随意流通买卖,但监管部门却毫无察觉,凸显出对危化品的监管存在空白。二是运输环节。客运、物流安检执行不到位。系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通过物流托运、中途客车搭运等方式将氰化钠运至目的地进行销售。
对餐饮企业的监管仍有留白。一些来源不明的肉制品能够堂而皇之进入饭店,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的监管机制中存在抽检覆盖范围小,群众举报少,事后查处处罚有限等弊端。系列案件中,经营者购买了近万元的死鸟供多地饭店和周围老百姓食用,持续时间长,但监管部门却一直未能发现。
鉴于此,笔者建议:一是参照猪、牛肉产品的监管机制,对流通环节的狗肉、鸟类等其他肉制品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并严格进行监管。二是规范危险物品管理。建立危化品动态监管系统,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将每月的产品来源及产品销售数额及时报告给工商机关部门登记,而工商监管等部门除日常监督之外还应实地巡查、突击检查,实时关注危化物品的使用、销售情况,严肃查处非法买卖、运输、使用危化品行为。三是加强对餐营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将突击检查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增加对餐饮企业抽检、巡查次数,一经发现违规经营,依法处罚,绝不姑息。四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群防群治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在纸媒、网媒中及时报道各类食品造假及食品安全隐患,引起消费者重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五是继续保持对制售有毒有害肉制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强大震慑,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文/吴洁 李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