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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翻证现象时有发生。查办案件中存在侦查观念、证据意识不强,证据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应从强化转变侦查观念,提升证据意识,实现完善证据体系,强化依法取证意识,强化运用高科技手段固定证据等入手加以规范和改善,才能有效防范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职务犯罪;翻供翻证;对策
近年来,随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案手段的不断翻新及反侦查意识的不断增强,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翻证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应始终将证据意识贯穿整个办案工作始终,以收集、固定证据和查清案件事实为核心,通过紧紧抓住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三个环节切实加强内外监督制约,牢牢把住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关,努力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才能有效防范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
一、转变侦查观念,提升证据意识,实现完善证据体系和提高证明能力的全过程控制
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多发生在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终结之后,而证人翻证则多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的特点,强化检察机关各个诉讼环节的证据意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显得尤其重要。
1、在立案侦查阶段。
一是强化超前证据意识。侦查工作始终以证据为核心,搜集证据既注重直接证据,又注重间接证据,做到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的情况下,同样能保证案件立得起,推不翻,驳不倒。办案实践中应重视案件每一个关键细节的证据收集,摆脱对言词证据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努力建立非口供基础上的完整证据链。
二是强化依法取证意识。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合法取证,严禁引供(证)、诱供(证)和刑迅逼供,以程序公正合法防止授其翻供(证)之口实。
三是反复制作言词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通过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重视其罪轻、无罪的辩解,动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尤其在变更强制措施之后不间断地传唤犯罪嫌疑人,及早发现翻供的苗头。同时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有罪供述后可以达到动摇其翻供的信念,促其认罪服法之目的。
四是强化运用高科技手段固定证据。通过加强先进侦查装备的建设和使用,切实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
2、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应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当日即指定专门承办人阅读案件材料并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迅速作出逮捕决定,保持对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使犯罪嫌疑人因慑于法律权威而不敢翻供;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制作《自侦案件证据意见书》反馈给自侦部门,自侦部门则按照意见书的要求进一步侦查、固定需要的证据材料。通过立案侦查和侦查监督之间的制约,实现提高自侦案件质量、有效防范翻供翻证之目的。
3、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应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对案件依法进行严格审查,不轻信被告人口供;对部分犯罪事实不清,或在案证据存在欠缺,承办人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明确补充侦查意图,条件许可亲自指导侦查人员补侦,确保补查意图的实现;承办人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证人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尤其明确告知其有罪供述及作证的法律后果,如聘请律师的案件,及时与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及证人询问过程中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善于发现其心理的动态变化,及早做好防范工作。
二、选准侦查方向,突出取证固证,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收集证据
1、着眼于事物间的内在联系收集证据。始终将证据的收集着眼于事物间的内在联系。如将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比喻成一棵大树,其主干犹如主要证据,其枝叶犹如其他间接证据,而枝叶与主干一脉相连,整棵树才有活力,证据才有证明力。证据间也应当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翻供翻证才不能得逞。在查办受贿案件中,不仅满足于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行受贿行为的供(证)词,并且应重视对行贿人谋取了何种利益、行贿钱的来源、受贿赃款的去向、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有无借贷关系等等与之有内在联系的证据的收集。
2、注重取证工作的细致性、周密性和完整性。取证工作是一项系统而繁琐的工程,办案人员应时刻注意到能印证案件的每个细节,特别是对稳定性差的言词证据,细节的固定则显得更为重要。办案人员应注重对犯罪行为的起因、预谋、准备过程、作案的时间、作案场景描述、具体行为、犯罪的特点、赃款的来源、去向等重要方面的证据固定,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已供述的情况下,不能只满足于犯罪嫌疑人已认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与旁证大体一致,就简单了事,而应促使其详细交代与案件有关的细节。通过对细节的固定,可以从整体上
增强其言词证据的可信度,使其以后翻供翻证的理由成为不合心理、不合情理。
3、加大案件突破后的预审工作。少数侦查工作中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重初查、重突破而轻预审工作。犯罪嫌疑人交代后,随之会产生或多或少的恐惧、畏罪、后悔、逃避、幻想等心理以及其他外力的影响,都是可能导致其迅速翻供的因素。为此,应注重加大案件突破后的预审力度,在巩固前期侦查成果的基础上,乘胜追击,通过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这一途径,对既有证据进行再固定。
三、及时掌握動因,强化反向证明,以有力的证据和措施挫败翻供翻证行为
翻供翻证行为主要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主要事实和核心部分、获取证据形式、侦查取证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形式多样,且手段不断翻新。因此,在翻供翻证现象出现时应冷静思考、细致分析、对症下药,强化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翻供翻证的辩解的反向证明。在翻供翻证现象发生后,侦查人员应立即找准促成其翻供翻证的原因,着重做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重视新生证据的收集。犯罪嫌疑人、证人及相关当事人由于串供、翻供形成的新证据往往直接指向犯罪事实和重要证据本身,目的在篡改、毁灭或歪曲事实等等。侦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去寻找这些假证据中漏洞、瑕疵,学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揭示假证据,还事实本来面目。
2、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对有翻供、串供可能的,有畏罪自杀可能的,如实交代但仍有逃避制裁、侥幸、幻想心理等情况下,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以隔绝联系、堵住后路,断掉翻供念头。
3、加大对翻证的教育及查处力度。许多证人出于某种原因(如来自社会某些方面的压力等)作伪证,以为就是随口说说而已,没有什么严重的法律后果,因而有时亲情、友情、私利等等就超越法律,作伪证。在措施上采取缓解证人心理压力,向证人宣讲翻证的法律后果等措施,促使证人彻底打消了翻证念头,如实向法庭作证,最终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关键词:职务犯罪;翻供翻证;对策
近年来,随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案手段的不断翻新及反侦查意识的不断增强,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翻证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应始终将证据意识贯穿整个办案工作始终,以收集、固定证据和查清案件事实为核心,通过紧紧抓住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三个环节切实加强内外监督制约,牢牢把住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关,努力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才能有效防范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
一、转变侦查观念,提升证据意识,实现完善证据体系和提高证明能力的全过程控制
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多发生在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终结之后,而证人翻证则多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的特点,强化检察机关各个诉讼环节的证据意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显得尤其重要。
1、在立案侦查阶段。
一是强化超前证据意识。侦查工作始终以证据为核心,搜集证据既注重直接证据,又注重间接证据,做到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的情况下,同样能保证案件立得起,推不翻,驳不倒。办案实践中应重视案件每一个关键细节的证据收集,摆脱对言词证据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努力建立非口供基础上的完整证据链。
二是强化依法取证意识。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合法取证,严禁引供(证)、诱供(证)和刑迅逼供,以程序公正合法防止授其翻供(证)之口实。
三是反复制作言词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通过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重视其罪轻、无罪的辩解,动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尤其在变更强制措施之后不间断地传唤犯罪嫌疑人,及早发现翻供的苗头。同时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有罪供述后可以达到动摇其翻供的信念,促其认罪服法之目的。
四是强化运用高科技手段固定证据。通过加强先进侦查装备的建设和使用,切实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
2、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应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当日即指定专门承办人阅读案件材料并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迅速作出逮捕决定,保持对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使犯罪嫌疑人因慑于法律权威而不敢翻供;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制作《自侦案件证据意见书》反馈给自侦部门,自侦部门则按照意见书的要求进一步侦查、固定需要的证据材料。通过立案侦查和侦查监督之间的制约,实现提高自侦案件质量、有效防范翻供翻证之目的。
3、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应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对案件依法进行严格审查,不轻信被告人口供;对部分犯罪事实不清,或在案证据存在欠缺,承办人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明确补充侦查意图,条件许可亲自指导侦查人员补侦,确保补查意图的实现;承办人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证人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尤其明确告知其有罪供述及作证的法律后果,如聘请律师的案件,及时与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及证人询问过程中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善于发现其心理的动态变化,及早做好防范工作。
二、选准侦查方向,突出取证固证,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收集证据
1、着眼于事物间的内在联系收集证据。始终将证据的收集着眼于事物间的内在联系。如将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比喻成一棵大树,其主干犹如主要证据,其枝叶犹如其他间接证据,而枝叶与主干一脉相连,整棵树才有活力,证据才有证明力。证据间也应当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翻供翻证才不能得逞。在查办受贿案件中,不仅满足于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行受贿行为的供(证)词,并且应重视对行贿人谋取了何种利益、行贿钱的来源、受贿赃款的去向、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有无借贷关系等等与之有内在联系的证据的收集。
2、注重取证工作的细致性、周密性和完整性。取证工作是一项系统而繁琐的工程,办案人员应时刻注意到能印证案件的每个细节,特别是对稳定性差的言词证据,细节的固定则显得更为重要。办案人员应注重对犯罪行为的起因、预谋、准备过程、作案的时间、作案场景描述、具体行为、犯罪的特点、赃款的来源、去向等重要方面的证据固定,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已供述的情况下,不能只满足于犯罪嫌疑人已认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与旁证大体一致,就简单了事,而应促使其详细交代与案件有关的细节。通过对细节的固定,可以从整体上
增强其言词证据的可信度,使其以后翻供翻证的理由成为不合心理、不合情理。
3、加大案件突破后的预审工作。少数侦查工作中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重初查、重突破而轻预审工作。犯罪嫌疑人交代后,随之会产生或多或少的恐惧、畏罪、后悔、逃避、幻想等心理以及其他外力的影响,都是可能导致其迅速翻供的因素。为此,应注重加大案件突破后的预审力度,在巩固前期侦查成果的基础上,乘胜追击,通过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这一途径,对既有证据进行再固定。
三、及时掌握動因,强化反向证明,以有力的证据和措施挫败翻供翻证行为
翻供翻证行为主要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主要事实和核心部分、获取证据形式、侦查取证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形式多样,且手段不断翻新。因此,在翻供翻证现象出现时应冷静思考、细致分析、对症下药,强化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翻供翻证的辩解的反向证明。在翻供翻证现象发生后,侦查人员应立即找准促成其翻供翻证的原因,着重做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重视新生证据的收集。犯罪嫌疑人、证人及相关当事人由于串供、翻供形成的新证据往往直接指向犯罪事实和重要证据本身,目的在篡改、毁灭或歪曲事实等等。侦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去寻找这些假证据中漏洞、瑕疵,学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揭示假证据,还事实本来面目。
2、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对有翻供、串供可能的,有畏罪自杀可能的,如实交代但仍有逃避制裁、侥幸、幻想心理等情况下,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以隔绝联系、堵住后路,断掉翻供念头。
3、加大对翻证的教育及查处力度。许多证人出于某种原因(如来自社会某些方面的压力等)作伪证,以为就是随口说说而已,没有什么严重的法律后果,因而有时亲情、友情、私利等等就超越法律,作伪证。在措施上采取缓解证人心理压力,向证人宣讲翻证的法律后果等措施,促使证人彻底打消了翻证念头,如实向法庭作证,最终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