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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时代变迁,公司治理问题受到关注的程度愈发高涨,股权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的观念也被广泛接受。正所谓公司治理的基础即为股权结构,而股权结构的具体表现正是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在探讨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时,则必须优先考虑公司的股权结构。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立法完善
一、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
(一)公司治理的概述
公司治理又称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基于信托关系的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制约而构建的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结构性制度安排。在我国法学界,都将其主要功能定位于构建现代公司的权力分配与行使关系,而分配与制衡公司权力恰好是其核心点。
(二)股权结构的概述
股权结构即有经济学定义又有法学定义,就法学来说,其是指投资主体就所持股种类和数量在投资对象中的分布结构,而持股比例表现为实际控制权。就类型而言,主要可分为高度集中型、适度集中型和高度分散型。
二、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一)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就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来说,法学界主要持有“无关论”与“相关论”两种。无关论,不认为股权结构可以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影响,在此就不予讨论。而相关论认为,不同的股权结构会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同的效果:(1)过度分散型的股权模式会因为公司大股东缺失、中小股东监督力度缺乏,而使得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鲜少过问,导致“经理革命”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形出现。加之,中小股东通常无法了解到详细的治理状况而使得经营者权力过大,股权结构形同虚设。(2)过度集中行的股权又使得公司容易出现集权现象,降低了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但控股股东独裁的情形也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公司治理对股权结构的要求
不同的股权结构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一样的影响,而同时,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也对股权结构有了相关的需求:(1)股权多元化。多元化的股权形式有利于防止公司股权的集中垄断,使得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2)强调一定比例的法人持股,以此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3)增加内部人持股。该方式既可以有效的实现股权多元化,也可以让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三、我国股权结构的现状与公司治理的弊端
(一)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现状
就目前来看,我国大多数的股份制公司都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国有股权在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就我国的股权结构而言,可主要分为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或参股两种形式。
(二)我国公司治理的弊端
正如上文所述,公司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权结构,因此,在国有股占据我国公司股权结构大头的情况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就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而言,一元化的模式使得公司意志多取决于控股股东的意志,同时由于是国独公司,经营者的任免由国家决定,公司的经营很难完全避免国家的干预。且,公司的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也因国家控制的情形而很难有效的运行。
再者,就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治理,由于其仍处于国家为主掌控公司的局面,以致内部各机构间的独立性与相互制约性大大削弱而降低了治理效力。同时该种公司治理结构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对股东会来说,由于国家控股,国家为大股东,很可能出现国家意志取代公司股东意志,将公司盈利目的转变为国家行政目的,损害小股东利益;
(2)对董事会而言,董事的选任就很大程度上在于國有股东的意志,很容易出现实际控股权转向国家指派的经营者的情形;
(3)而就监事会,其在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治理结构中实际的监督力度十分薄弱,以致难以实现监督职责。
四、我国股权结构的优化及公司治理的完善
据此,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已经阻碍了公司治理结构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健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就是要优化我国公司股权结构,减持国有股,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并就法学领域来说,更重要的即是完善相关的立法体制。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1、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现行《公司法》中未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最低人数和法定最低表决股份数。但就长远而看,无论是国独还是国有控股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多元化股权结构的发展。
2、完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就现状来看,股东大会的召集通常有董事会发起,而董事会又受到控股股东的掌控,若仅由控股股东产生影响力,那么势必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加快完善该制度有利于维护利益的均衡配置。
(二)董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1、规定董事的积极资格:我国《公司法》仅明确了董事选举的消极资格,而未对积极资格作出规定。而积极资格的确立有利于择优选取专业人才,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
2、深化董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没有规定董事的善良管理义务。同时个人责任的确定也有益于防范董事滥用职权侵害公司与第三人利益。
(三)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1、保障监事会的独立地位:确保中小股东选取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监事与实行职工监事制度,同时确保监事不受其他管理人或组织的干预,可使得监督权在最大程度上有效运行。
2、完善监事会的合理构成:应对监事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如其应具备财务或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应完善关于监事会设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孙雨萌.公司治理结构对上市公司经济责任影响的实证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
[2]张双俐;张双伶.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和公司稳定性的关系研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
[3]钟继伟.高新技术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1.
[4]冀颖.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资本结构研究[D].河北大学,2006.
[5]孙媛媛.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之法律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5.
[6]刘芳.论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D].中国政法大学,2002.
作者简介
李肖晓(1991.10-今),女,汉族,四川省达县,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立法完善
一、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
(一)公司治理的概述
公司治理又称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基于信托关系的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制约而构建的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结构性制度安排。在我国法学界,都将其主要功能定位于构建现代公司的权力分配与行使关系,而分配与制衡公司权力恰好是其核心点。
(二)股权结构的概述
股权结构即有经济学定义又有法学定义,就法学来说,其是指投资主体就所持股种类和数量在投资对象中的分布结构,而持股比例表现为实际控制权。就类型而言,主要可分为高度集中型、适度集中型和高度分散型。
二、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一)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就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来说,法学界主要持有“无关论”与“相关论”两种。无关论,不认为股权结构可以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影响,在此就不予讨论。而相关论认为,不同的股权结构会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同的效果:(1)过度分散型的股权模式会因为公司大股东缺失、中小股东监督力度缺乏,而使得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鲜少过问,导致“经理革命”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形出现。加之,中小股东通常无法了解到详细的治理状况而使得经营者权力过大,股权结构形同虚设。(2)过度集中行的股权又使得公司容易出现集权现象,降低了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但控股股东独裁的情形也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公司治理对股权结构的要求
不同的股权结构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一样的影响,而同时,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也对股权结构有了相关的需求:(1)股权多元化。多元化的股权形式有利于防止公司股权的集中垄断,使得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2)强调一定比例的法人持股,以此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3)增加内部人持股。该方式既可以有效的实现股权多元化,也可以让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三、我国股权结构的现状与公司治理的弊端
(一)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现状
就目前来看,我国大多数的股份制公司都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国有股权在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就我国的股权结构而言,可主要分为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或参股两种形式。
(二)我国公司治理的弊端
正如上文所述,公司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权结构,因此,在国有股占据我国公司股权结构大头的情况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就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而言,一元化的模式使得公司意志多取决于控股股东的意志,同时由于是国独公司,经营者的任免由国家决定,公司的经营很难完全避免国家的干预。且,公司的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也因国家控制的情形而很难有效的运行。
再者,就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治理,由于其仍处于国家为主掌控公司的局面,以致内部各机构间的独立性与相互制约性大大削弱而降低了治理效力。同时该种公司治理结构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对股东会来说,由于国家控股,国家为大股东,很可能出现国家意志取代公司股东意志,将公司盈利目的转变为国家行政目的,损害小股东利益;
(2)对董事会而言,董事的选任就很大程度上在于國有股东的意志,很容易出现实际控股权转向国家指派的经营者的情形;
(3)而就监事会,其在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治理结构中实际的监督力度十分薄弱,以致难以实现监督职责。
四、我国股权结构的优化及公司治理的完善
据此,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已经阻碍了公司治理结构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健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就是要优化我国公司股权结构,减持国有股,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并就法学领域来说,更重要的即是完善相关的立法体制。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1、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现行《公司法》中未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最低人数和法定最低表决股份数。但就长远而看,无论是国独还是国有控股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多元化股权结构的发展。
2、完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就现状来看,股东大会的召集通常有董事会发起,而董事会又受到控股股东的掌控,若仅由控股股东产生影响力,那么势必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加快完善该制度有利于维护利益的均衡配置。
(二)董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1、规定董事的积极资格:我国《公司法》仅明确了董事选举的消极资格,而未对积极资格作出规定。而积极资格的确立有利于择优选取专业人才,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
2、深化董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没有规定董事的善良管理义务。同时个人责任的确定也有益于防范董事滥用职权侵害公司与第三人利益。
(三)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1、保障监事会的独立地位:确保中小股东选取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监事与实行职工监事制度,同时确保监事不受其他管理人或组织的干预,可使得监督权在最大程度上有效运行。
2、完善监事会的合理构成:应对监事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如其应具备财务或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应完善关于监事会设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孙雨萌.公司治理结构对上市公司经济责任影响的实证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
[2]张双俐;张双伶.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和公司稳定性的关系研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
[3]钟继伟.高新技术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1.
[4]冀颖.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资本结构研究[D].河北大学,2006.
[5]孙媛媛.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之法律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5.
[6]刘芳.论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D].中国政法大学,2002.
作者简介
李肖晓(1991.10-今),女,汉族,四川省达县,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