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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2002年10月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以来,国内黄金业务稳步开展。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多元化金融市场建设加快,包括黄金在内的贵金属交易业务量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商业银行的又一重点表外业务。目前,全国已有几十家银行都开展了贵金属租赁业务,促进了商业银行经营结构的不断优化。本文拟以商业银行角度简单对贵金属租赁开展过程中可能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建议。
一、贵金属租赁业务的概括
贵金属租赁主要指黄金租赁,近年来我国黄金租赁业务获得较快的发展,根据《2016中國黄金市场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末,有17家商业银行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商业银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的黄金交易总量达25297.91吨,成交金额5.94万亿元,分别增长110.36%和99.3%。2015年,商业银行在境内开展的各类场外黄金衍生品业务累计成交2216.88吨,名义成交金额5207.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6%和140%。
对商业银行来说,黄金租赁指企业租赁商业银行的实物黄金,到期归还等量同品种实物黄金,并按协议约定方式以人民币交付黄金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企业拥有对租赁黄金的处置权,一般商业银行会则根据企业信用情况为企业设立授信额度或由企业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业务。这里的实物黄金一般是指金交所)场内交易的标准黄金(如Au99.95、Au99.99)。金交所交易的黄金是经其认证的企业生产的符合质量标准的标准金锭、金条。
二、黄金租赁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按照国家赋予银监会的相关职责,银监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而对黄金租赁业务是否为银监会监管范围没有明确,但从今年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各地银监会均已陆续对商业银行的黄金租赁业务开展检查,并也提出相应监管问题,需引起后续商业银行的重视。
(1)企业准入问题
目前监管部门在部分地市提出商业银行放松对企业准入条件,特别是对黄金贸易类企业的准入。我们知道国家规定贵金属的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金交所即为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黄金交易市场平台,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开户企业准入名单进行审批。目前金交所主要准入包括但不限于产金、用金、工业生产企业、黄金市场交易、投资企业等黄金市场经营企业。具体地,对商业银行来说,主要准入的企业除了黄金行业的产金企业、珠宝首饰、黄金加工贸易等企业外,还有电子元件、集成电路、手表制造、精密仪器仪表、航空航天、医疗(牙科等)、某些化工企业(用于防腐蚀、催化剂等)等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到黄金的企业。
建议各商业银行在实际开展黄金租赁业务过程中,需在金交所对企业准入开户后再对企业进行立项准入。同时,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自黄金租赁企业的准入制定更严格的条件,特别是对黄金贸易类企业,如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涉及黄金相关业务、从事黄金交易的年限、信用评级、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和恶意逃废债记录,历史履约记录等。
(2)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原主要服务产金、用金企业,产金企业可根据黄金市场价格灵活地售出黄金后再向银行租赁黄金并变成流动资金用于黄金生产的投资,到期再用产出的黄金归还银行;用金企业可利用黄金租赁来规避金价波动给企业造成成本的增加,降低风险。后来部分商业银行放开对黄金批发零售贸易类企业的准入,这类企业投机性强,对黄金风险把控能力相对较差,银监部门已对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提出问题。
(3)政策管理风险
目前银监认为部分商业银行将黄金租赁业务当作变相融资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将黄金租给企业后,企业又马上卖金融得资金,相当于商业银行为其发放了一笔贷款,且商业银行对用途没有及时跟踪。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租借双方在金交所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租借申请后,并经金交所系统/人工审批通过后,租赁黄金即自租出方金交所账户划转至租入方金交所账户。该账户为企业在金交所用于簿记黄金库存的专用账户,企业在账户中的黄金库存体现为通用无标记的黄金重量,无法区分来源(买入或租入)。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直接参与交易所交易,企业必须通过会员的代理参与交易。会员应按照企业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企业保守交易秘密。企业在通过其代理会员在金交所租入/购入黄金后,亦可委托其代理会员提库/卖出黄金,在此过程中,企业提库/卖出的黄金为其在金交所账户中的无标记黄金(企业亦可委托其代理行在全国任一金交所指定金库提出黄金)。因此,自租赁黄金进入指定金交所账户后,租出黄金商业银行难以对黄金进行准确跟踪,特别是企业金交所代理户不通过租出行开立的情况下。
截至目前,银监会尚未对黄金租赁业务设置准入要求,仅人行发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且文中未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准入设置要求。目前业务的准入主要根据金交所指导意见和行业自律。同时,金交所认为黄金租赁业务属非信贷业务,并表示其上级机构央行支持此项业务并认可该业务对企业的融资功能,故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确实将黄金租赁当成“融资”而非“融金。
综上,我国需进一步明确黄金租赁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对黄金交易的监督应由金交所负责,而银监部门英担负起对黄金租赁业务的监督责任,规范操作,指导金融创新业务的规范化发展,提升金融资产使用效益。目前,在监管等措施未落实前,建议商业银行应该对存量黄金租赁业务计提风险资产,做好黄金租赁业务存续期做好盯市管理或配套远期套保等措施,监督企业的经营情况,做好风险控制,以保证黄金租赁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
[2]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作者简介:陈孝开,男(1986-)汉,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学本科。
一、贵金属租赁业务的概括
贵金属租赁主要指黄金租赁,近年来我国黄金租赁业务获得较快的发展,根据《2016中國黄金市场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末,有17家商业银行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商业银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的黄金交易总量达25297.91吨,成交金额5.94万亿元,分别增长110.36%和99.3%。2015年,商业银行在境内开展的各类场外黄金衍生品业务累计成交2216.88吨,名义成交金额5207.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6%和140%。
对商业银行来说,黄金租赁指企业租赁商业银行的实物黄金,到期归还等量同品种实物黄金,并按协议约定方式以人民币交付黄金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企业拥有对租赁黄金的处置权,一般商业银行会则根据企业信用情况为企业设立授信额度或由企业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业务。这里的实物黄金一般是指金交所)场内交易的标准黄金(如Au99.95、Au99.99)。金交所交易的黄金是经其认证的企业生产的符合质量标准的标准金锭、金条。
二、黄金租赁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按照国家赋予银监会的相关职责,银监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而对黄金租赁业务是否为银监会监管范围没有明确,但从今年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各地银监会均已陆续对商业银行的黄金租赁业务开展检查,并也提出相应监管问题,需引起后续商业银行的重视。
(1)企业准入问题
目前监管部门在部分地市提出商业银行放松对企业准入条件,特别是对黄金贸易类企业的准入。我们知道国家规定贵金属的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金交所即为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黄金交易市场平台,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开户企业准入名单进行审批。目前金交所主要准入包括但不限于产金、用金、工业生产企业、黄金市场交易、投资企业等黄金市场经营企业。具体地,对商业银行来说,主要准入的企业除了黄金行业的产金企业、珠宝首饰、黄金加工贸易等企业外,还有电子元件、集成电路、手表制造、精密仪器仪表、航空航天、医疗(牙科等)、某些化工企业(用于防腐蚀、催化剂等)等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到黄金的企业。
建议各商业银行在实际开展黄金租赁业务过程中,需在金交所对企业准入开户后再对企业进行立项准入。同时,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自黄金租赁企业的准入制定更严格的条件,特别是对黄金贸易类企业,如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涉及黄金相关业务、从事黄金交易的年限、信用评级、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和恶意逃废债记录,历史履约记录等。
(2)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原主要服务产金、用金企业,产金企业可根据黄金市场价格灵活地售出黄金后再向银行租赁黄金并变成流动资金用于黄金生产的投资,到期再用产出的黄金归还银行;用金企业可利用黄金租赁来规避金价波动给企业造成成本的增加,降低风险。后来部分商业银行放开对黄金批发零售贸易类企业的准入,这类企业投机性强,对黄金风险把控能力相对较差,银监部门已对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提出问题。
(3)政策管理风险
目前银监认为部分商业银行将黄金租赁业务当作变相融资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将黄金租给企业后,企业又马上卖金融得资金,相当于商业银行为其发放了一笔贷款,且商业银行对用途没有及时跟踪。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租借双方在金交所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租借申请后,并经金交所系统/人工审批通过后,租赁黄金即自租出方金交所账户划转至租入方金交所账户。该账户为企业在金交所用于簿记黄金库存的专用账户,企业在账户中的黄金库存体现为通用无标记的黄金重量,无法区分来源(买入或租入)。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直接参与交易所交易,企业必须通过会员的代理参与交易。会员应按照企业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企业保守交易秘密。企业在通过其代理会员在金交所租入/购入黄金后,亦可委托其代理会员提库/卖出黄金,在此过程中,企业提库/卖出的黄金为其在金交所账户中的无标记黄金(企业亦可委托其代理行在全国任一金交所指定金库提出黄金)。因此,自租赁黄金进入指定金交所账户后,租出黄金商业银行难以对黄金进行准确跟踪,特别是企业金交所代理户不通过租出行开立的情况下。
截至目前,银监会尚未对黄金租赁业务设置准入要求,仅人行发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且文中未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准入设置要求。目前业务的准入主要根据金交所指导意见和行业自律。同时,金交所认为黄金租赁业务属非信贷业务,并表示其上级机构央行支持此项业务并认可该业务对企业的融资功能,故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确实将黄金租赁当成“融资”而非“融金。
综上,我国需进一步明确黄金租赁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对黄金交易的监督应由金交所负责,而银监部门英担负起对黄金租赁业务的监督责任,规范操作,指导金融创新业务的规范化发展,提升金融资产使用效益。目前,在监管等措施未落实前,建议商业银行应该对存量黄金租赁业务计提风险资产,做好黄金租赁业务存续期做好盯市管理或配套远期套保等措施,监督企业的经营情况,做好风险控制,以保证黄金租赁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
[2]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作者简介:陈孝开,男(1986-)汉,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