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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元代临民理政以兼容并蓄为特色,既容纳蒙古本土因草原俗而治,又并蓄华北汉地“蒙汉杂糅”诸色户计制和江南原有南方元素占上风。明“配户当差”,不分南北,划一推行,其迁民、授田、屯田、国家直辖役使等,效仿秦西汉;诸户计与役种相匹配及世袭等,直接袭用元华北体制。元、明在兼容与划一方面恰走上两个极端。元兼容杂糅基本适应“南不能从北,北不能从南”等结构性差异,也是蒙古征服先后、因俗而治及行汉法不一使然。但兼容杂糅过度和缺乏划一,往往失之于粗疏软弱和乖舛无章。朱元璋划一推行“配户当差”,以此构建起朱明皇权与农民间统制、隶属的政治链条,但一味将元华北“诸色户计当差”当作本位划一推行,势必倒退为国家直接役使百姓的“纳粮当差”,行之于江南先进地区更显落伍有害。古代国家临民理政的核心是采取何种方式统辖百姓和课税派役,故须重视多元一体的国情和各地差异或不平衡。“一切之法”,未必是符合国情实际的选择,主干划一与兼容多样相结合,当是临民理政的理想模式。
关键词:元明;蒙汉杂糅;配户当差;兼容;划一
DOI:10.16758/j.cnki.1004-9371.2020.04.008
两千年的帝制传统社会不甚讲究国家的公共权力属性,但在临民理政方面却形成了“天生烝民,立之君使司牧之”等一整套理论,还有着丰富的政治实践及经验。蒙古贵族入主中国的元王朝和朱元璋“驱除胡虏”而建立的明王朝,距今仅六七百年,遗风残韵也难免波及当世。笔者基于前贤研究,以“在兼容和划一之问:元蒙汉杂糅与明‘配户当差’治天下”为题,试作扼要论述。
关于元代国家治理,人们最熟悉和容易达成共识的有二:一是四等人民族压迫,蒙古人和色目人受优待,汉人和南人受歧视,“内北国而外中国”政策有利于分割牵制,却加深了族群间裂痕;二是忽必烈等诸帝既行汉法,又存蒙古旧俗,“蒙汉杂糅”当是与元王朝共始终的政策精髓与理念。二者又密切联系和表里支撑,前者多为外在,后者多为精髓本质。
我们不妨来观察在分割牵制格局和“蒙汉杂糅”支配下蒙古草原、华北汉地和江南三大区域内官民构成、赋役形态等方面的兼容并蓄与因俗而治。
1,蒙古草原
大漠南北草原为蒙古游牧民的栖息地,成吉思汗又肇基于漠北。忽必烈迁都后,大漠南北起初统属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又陆续在漠北设立益兰州等五部断事官、和林宣慰司、和林行省、称海宣慰司等。还有北平王、晋王、怀宁王、郯王等出镇。大漠南北的蒙古草原部民基本维持原九十五大千户组织,军民合一,长官世袭。尽管经历海都等叛乱,千户部众多有离散,元中叶后漠北恢复和平,数十万蒙古部众陆续东归,蒙古大千户组织基本未变。另有被掳掠色目人、汉人组成的诸色户计及官署,如随路诸色民匠打捕鹰房都总管府所辖太祖四大斡耳朵“口子迤北”诸色人户,史秉直管领10余万家降民,称海一带钦察等哈刺赤万人等。漠南草原的全宁路、应昌路、宁昌路、德宁路、净州路、集宁路、砂井总管府等所管辖的,也主要是工匠等私属人口。换言之,蒙古草原的百姓构成,大致是成吉思汗时期“毡帐墙有的”百姓(千户游牧民)及“板门有的”百姓(来自掳掠的诸色户计)主辅配置的延续,草原大干户和诸色户计官署或投下领地路州则分别管辖这两类人口。草原千户民的牛羊抽分,“数及百者取一,及三十者亦取一。”还提供兵役和站役,如《黑鞑事略》“草地差发”所云:“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
足见,蒙古草原主要是按照千户、抽分等旧制来治理,由朝廷或投下诸色户计官署及领地路州管辖被掳掠人户,则居其次。这种旧制体现着“蒙汉二元杂糅”中蒙古的一极,是因草原俗而治蒙古。
2,华北汉地
大蒙古国时期,华北汉地实行委任汉世侯的间接统治,军民兼领,世袭罔替,相当于蒙古千户制与唐藩镇旧制的混合。忽必烈以汉法治汉地,废黜汉世侯,推行军民分治和官吏迁转,重建路府州县官僚制。还筑大都城及皇宫、官衙,手工业局院、昔宝赤鹰房等在大都附近也设置颇多。山东河北、河南淮北、陕西四川三蒙古军都万户府所辖十余个蒙古军、探马赤军万户分别屯驻在山东、河北、河南和陕西一带,少量蒙古诸王及其部众亦留驻于山东、山西中北部。还有汉军万户奥鲁长期居留。这无疑增加了蒙古等军人及部众在华北汉地的数量比重。由于较多军前掳掠、食邑分封及私属分拨,华北汉地的诸色户计及官府相当多。据有关研究,迄至元七年(1270年)中原民户总数约140万户,汉军军户达30万户以上,站户数超过军户,若加上盐户、儒户、僧户等,民户只是略多于其他诸色户计。通常是路府州县主要管辖民户,军户、站户、盐户、僧户等户计则各有官司。无论是官府设置,抑或数量,华北汉地民户与其他诸色户计几乎是旗鼓相当。华北“汉地差发”,亦呈现民户和其他诸色户计两大类:民户承担的税粮,“验丁”纳丁税粟二石,还有科差和杂泛差役;军户提供兵役,站户提供站役,其他户计依职业为官府或投下供役,或地税亩粟三升。
总之,华北汉地是以民、军、站等诸色户计来编组全体百姓,且按路府州县和其他户计官府两大系统分别治理,还曾在汉世侯和蒙古軍府等环节掺入草原千户制元素。民户赋役大体停留在唐前期“租庸调”以身丁为本的阶段。其他户计赋役则与北朝“兵户”、“百工”、“伎作户”等类似。这种诸色户计体制当是典型的“蒙汉二元杂糅”而治,蒙、汉元素往往难分伯仲。
3,江南
平南宋过程中,大部分地区是招降而非武力攻略。忽必烈又实行“安业力农”和保护江南工商业的政策。尽管设置行省、宣慰司和路府州县达鲁花赤,派驻数十个汉军万户分翼镇戍,尽管“四等人”制和诸色户计制均有移植,但后二者只是部分嫁接。我们注意到,《至顺镇江志》中“南人”内,儒、医、马站、水站、递运站等其他户计不及20%。《至正金陵新志》集庆路“军站人匠”、“医户”等也仅占本路南人的13.7%。昌国州“儒户”、“灶户”等户计仅占总户数的4.57%。嘉兴路“儒”、“僧”、“尼”等户计更少至总数的1.29%。元江浙行省上述3路1州占80%以上的民户内“富户每有田地,其余他百姓每无田地,种着富户每的田地”,依然如故。由于元朝在江南统治较粗疏,难以深入基层社会,又兼儒学教育延续和科举恢复所形成的“多族士人圈”,南人富民士大夫在经济文化上的支配得以维持。江南赋税与北方大不相同,主要实行秋、夏二税制,“此仿唐之两税也”。秋粮征稻米等,依田土肥沃分三二十等;夏税袭南宋旧例,多以秋粮基数摊实物或折钞。杂泛差役中差役颇重,杂泛明显不及北方。正如英宗初中书省奏议:“亡宋收附了四十余年也,有田的纳地税,做买卖纳商税,除这的外别无差发,比汉儿百姓轻有。” 就是说,元江南统治大抵是以行省等对南宋路州县略加改造,赋役则承袭南宋而略作变通。政治军事上蒙元制度较突出,赋税经济则沿用两宋式的“不抑兼并”及贫富悬隔。从临民理政的核心部分赋税劳役及土地制度看,南方原有元素占上风。
概言之,元代虽实现了政治统一,但蒙古草原、华北汉地和江南三大区域内官府构成、赋役形态等并非整齐划一,并没有实行完全一致的制度或政策,而是各从本俗,因俗而治,尤其是赋役上的南北异制比较显著。兼容并蓄,正是元临民理政的特色,既容纳蒙古因草原俗而治,又并蓄华北汉地“蒙汉杂糅”诸色户计制和江南原有南方元素占上风。
明“配户当差”体制,奠基于洪武和永乐年间的移民、授田与军民屯田。
明太祖和成祖时期,实施了历史上规模空前的官府强制移民。据曹树基统计,垦荒移民近700万。连同卫所军户和屯田移民等综合计算,数量多达1100万人。规模巨大的强制移民,对明初恢复经济和重建有效统治具有重要的奠基效用,同时又是城乡居民结构的一次重新“洗牌”,对近古社会的影响甚为深重。
明初移民多与官府“授田”垦耕政策相结合而推行。如针对元末战乱土地较多闲置荒芜,洪武三年(1370年)五月设司农司,掌管移民河南垦耕和“计民授田”。同年六月,迁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五府“细民无田以耕”者四千余户赴凤阳垦殖荒废田地,“就以所种田为己业。”洪武七年(1374年),又迁徙包括豪富在内的江南民众14万人赴凤阳垦耕。永乐十四年(1416年)十一月,迁徙山西、山东、湖广无业流民2300余户,赴保安州垦荒。北方城郊招民耕种,人给田十五亩,菜地二亩。另一处碑铭亦载:“圣上轸念江南之民无田者众,而淮甸多闲田,诏所在民之无田者例遣凤阳而人授之田。”授田垦耕,有益于解决耕者有田、恢复农业经济和保障税源等。据学者有关统计,700万民籍移民占全国民户的10.8%,其垦田数45万顷,也占全国纳税田土的近十分之一。
随着统一战争的逐步推进,明代军屯和军籍移民,也自南向北、由东向西地展开。尤其是辽东、蓟州、宣府等北边,号称有明一代军屯比较集中的区域。明廷规定,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明初各卫所因征战戍守而奉命迁移设置,以及“军余”、“舍丁”等家属随营屯种,卫所军屯本身就构成了较大规模的军籍人口迁徙,且成为全国移民的重要部分。据学者有关统计,明初1100余万军民大迁徙中,军籍移民就达400余万,占全部军籍人口的78%,占移民总数的36%。
在移民、授田与军民屯田充当明“配户当差”体制基础的同时,黄册制和里甲制又为“配户当差”的成型提供了强制前提或框架保障。
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加洪武十四年(1381年)编造赋役黄册制,正式规定民、军、匠三大类人户籍属。还有灶籍的制盐户以及僧、道、马户、菜户、乐户等,一概就地附籍。赋役黄册制在全国统一实施,由此而成民户(粮户)、军户、军匠户、匠户、灶户(盐户)、驿站户等80余种户役名色。大抵是役皆永充,役因籍异,役有役田,以户供丁,实乃“仅次于奴隶制”的全民当差。直到明末王夫之等依然认同“役其人,不私其土,天之制也”。这与包含“主户”、“客户”租佃关系的宋代户籍制迥异,直接承袭的又是前述元华北汉地等诸色户计制。里甲制与黄册制相配套,或吸收元千户制等十进位因素,通常在“都”范围内编制,其职司为催办钱粮,勾摄公事。与宋元里正主首等乡役比较,管制束缚及实际负担有所加重。实质是将百姓管束附籍以供赋役,以“建立一种‘划地为牢’的社会秩序”。
朱元璋先削平江南群雄,平定陈友谅后即实施“部伍法”,卫所军户制同样是起步于江南,而后借北伐、西征和军事政治统一而推行全国。洪武元年(1368年),为修筑南京城,施行验田出夫的“均工夫役”,每顷每年出夫1人,农闲赴京师服役30天。此举主要实施于江南,其佥派徭役不计身丁而计田亩,尽管含有照顾租佃等内容,但毕竟是徭役在江南的全面回潮,且达到了35万丁夫的较大规模。上述卫所军户制和“均工夫役”以及黄册的前身户帖等,表明洪武初“配户当差”在江南渐成滥觞。
诸多军民被强制迁徙,实施授田和屯田,在田土及生计上依赖国家,又以黄册和里甲制管束之。正如梁方仲先生精辟归纳:“人户以籍为断”,皆世其业;各类户籍的划分,大致以满足最简单的经济生活需要为依据,造成了全国各地无数分散的自给自足的小单位;人民的流动、迁徙,是受限制的;对于赋役的负担,采取连带责任制;最核心的是“对农民建立一种直接统治和隶属底关系。”与秦西汉隋唐相比,明代上述臨民理政具有三个特征:其一,以世代不易的民户、军户及其他诸色户计等,直接隶属于国家,在军、民户计的场合耕战分途,在军屯的场合兵农合一,严格地说,算是融入元诸色户计制因素的军民耕战,王毓铨先生径直概括为“配户当差”。其二,授田数因地制宜,但一概编入黄册和里甲,徭役、兵役复活及依附官府等转而强化,藉以增强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控制和全民服役的根基。其三,实行抑制商贾及“海禁”。
需要说明的是,明“配户当差”治天下,是由秦西汉编民耕战与元诸色户计制二者混合为成的。前者当是朱元璋标榜效仿刘邦而远绍秦西汉编民耕战的传统,后者则是近承元制。在迁民、授田、屯田、国家直接统辖役使百姓及重农抑商等环节,明朝主要承袭秦西汉。而在以诸色户计和全民当差制等环节,明朝直接“受惠”于元。就与前述元三大区域理政的源流关系看,其诸色户计当差又径直承袭元华北汉地体制,作为楷模划一推行全国,而且是自江南起步。此乃明“配户当差”的由来。换言之,明帝国以长城为界与北元对峙,主要辖区囊括华北汉地和江南两大区域。又兼元朝国祚不足百年,上述两大区域的社会经济结构及文化差异一直延续至明代。历史居然呈现诡异之相:朱元璋父子无视这种差异,简单拿来元华北汉地制度,亦即蒙汉杂糅的诸色户计当差作为楷模,进而变通升格(由隶属投下或朝廷变为一概隶属朝廷)为“配户当差”,而后不分南北以治天下。
综上所述,元代以兼容并蓄和差异性的临民理政为特征,明代则以不分南北划一“配户当差”为特征。元、明似乎恰恰是在兼容与划一方面走了两个极端。
元兼容杂糅,各存本俗,造成蒙古草原、华北汉地和江南差异性理政的鼎足而立。基于成吉思汗合法继承者与治理中国第一人的两重身份,忽必烈等不得不做兼顾蒙、汉的“两面人”,不得不实行蒙汉二元杂糅。至元后期权相桑哥与叶李等南人官员过从甚密,又促使忽必烈对南人士人才俊的态度一度优于北方官僚士人。这些都是元蒙古草原、华北汉地和江南等差异性理政鼎足而立的基本背景或动因。兼容杂糅无疑基本适应了上述三区域生产方式、社会经济结构及军事征服先后等实际情況,因此在当时是行之有效的,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上述三区域对统一国家的政治文化认同。
问题是元兼容杂糅过度,缺乏划一。赵天麟曾批评:“然其曹奢魏褊,楚急齐舒……若夫方方异政,县县殊俗,不为一新,何成盛化?”胡祗通亦云:“……南不能从北,北不能从南。然则何时而定乎?莫若南自南而北自北,则法自立矣。”兼容过度和缺乏划一的直接后果就是国家政策丧失有力的指导及清晰性,容易流为宽泛和难以落实的“官样文章”。在蒙古因草原俗而治、华北蒙汉元素难分伯仲和江南原有元素占上风的情势下,赵天麟“得乎中而止”说,似难做到。胡祗通“莫若南自南,而北自北”说,倒是面对现状的无奈表达。有人曾列举元不足百年而亡的七项原因:官吏贪墨、军队腐化、贵人荒淫、南方经济崩溃、阶级矛盾、饥荒荐臻、海漕阻隔。笔者认为,兼容杂糅过度和缺乏划一,往往失之于粗疏软弱和乖舛无章,虽然在短时期内行之有效且有利于社会稳定,但时间一长就无法应对接踵而来的复杂社会矛盾,故而较早造成社会矛盾尖锐、南方经济崩溃之类的危机,看来元朝不足百年而亡,此项政策难辞其咎。
明“配户当差”划一治天下,其全民当差直接袭用元华北“诸色户计当差”,同时在迁民、授田、屯田、国家直接役使百姓及抑商等环节,又主要效仿秦西汉编民耕战。这不仅是对元一味兼容的“矫正”,重要的是能适时实现战乱后土地与劳动者的结合,充当朱明皇权与农民间统制、隶属的政治“链条”,达到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无疑成为削平群雄和缔造明帝国的利器“法宝”。尤其是朱元璋为乞丐和尚出身,毫无家族、财富等实力,这种利器“法宝”愈显至关重要。
朱元璋划一推行与元华北汉地有直接渊源联系的“配户当差”,还与其浓厚的中原情结密不可分。朱元璋起家于濠、泗,“习勤苦,不知奢侈,非若江南耽逸乐者比”,文化习性更像是中原汉人。又兼苏松“大户”士人党附张士诚,朱元璋始终对江南士人缺乏足够的信赖。虽然他定鼎金陵,但建都诏书又称“大梁”为北京,且早有“都汴、都关中之意”,这颇符合传统的中原正统论,故无可厚非。朱元璋北伐“檄谕”曰:“天运循环,中原气盛”,“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确实能有效动员以中原为摇篮的广大汉族民众。然而,拘泥于中原本位就未免失策。殊不知金元之中原,已非秦汉之中原。由于契丹、女真、蒙古相继南下入主,无论经济文化抑或社会结构,此时的中原已带有较多北方民族元素。明初搞中原本位大一统,实际就是将元华北汉地“诸色户计当差”当作本位来划一推行,势必会倒退为直接役使百姓的“纳粮当差”。而以之推行于江南,更属于过时政策实施于先进地区,其翦灭富民和颠覆江南农商并茂秩序的负面作用突出。嘉靖以降变通“祖制”,开海禁,改行“一条鞭法”,逐步向“完纳钱粮”过渡。从“舍丁税亩”、“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的正反合,亦能窥知明“配户当差”治天下的落后性。
从元、明临民理政的两个极端,可以获取如下有益启迪:
临民理政的核心是采取何种方式统辖百姓和课税派役,故而必须重视我们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国情,必须重视各地域的差异和不平衡。早在两千年前,司马迁列举楚、越、秦、夏、梁、鲁、三河、宛、陈、齐、赵、燕、代等不同地域的风土人情及产业生计的同时曾精辟指出:“故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司马迁算得上顺乎差异和兼容多样的先觉者。王夫之也认为:“南北之殊风,泽国土国之殊壤,民异利,士异教。”“天下之大,田赋之多,人民之众,固不可以一切之法治之也……而不可以合南北,齐山泽,均刚柔,一利钝,一概强天下以同而自谓均平。盖一切之法者,大利于此,则大弊于彼者也。”“一切之法”,未必是符合国情实际的选择,兼容与划一相辅相成,主干划一与兼容多样相结合,当是多民族统一国家临民理政的理想模式。尤其是中唐前后以“两税法”为代表的赋役制几乎都放弃了以往的“合南北,齐山泽,均刚柔,一利钝”,而是力求做到兼容中有划一,主干划一中有兼容,既划一又不划一。即使是唐初均田、租庸调、府兵三大制度作为帝国的划一制度,也主要实施于北方,同时兼顾江南实际,几乎未见施行。这恰体现主干划一与兼容多样相结合,有利于唐均田、租庸调、府兵等立国体制与“两税法”等演进趋势的博弈整合,以顺应“唐宋变革”的历史潮流。
主干划一与兼容多样相结合,还需要坚持与时俱进,适当选定既较先进又有相当根基者作为主干。普遍推行时又非绝对划一,需要顾及落后部分,更需要重视主干的先进带动与引领。譬如,唐德宗朝“两税法”、明万历“一条鞭法”和清雍正“摊丁入亩”,既主干先进,又非“一刀切”。尤其是“摊丁入亩”,清入关80余年后即迅速推行超越“一条鞭”的新法,令人不能不叹服康熙六次南巡及雍正决策的眼光智慧。而且,有的摊丁于地赋银,有的摊丁于地粮,有的摊丁于地亩,各地多结合实际予以变通,兼顾了“殊风”、“殊壤”、“异利”、“异教”等地域差异。
[作者李治安(1949年—),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天津,300191]
[收稿日期:2020年5月6日]
(责任编辑:李媛)
关键词:元明;蒙汉杂糅;配户当差;兼容;划一
DOI:10.16758/j.cnki.1004-9371.2020.04.008
两千年的帝制传统社会不甚讲究国家的公共权力属性,但在临民理政方面却形成了“天生烝民,立之君使司牧之”等一整套理论,还有着丰富的政治实践及经验。蒙古贵族入主中国的元王朝和朱元璋“驱除胡虏”而建立的明王朝,距今仅六七百年,遗风残韵也难免波及当世。笔者基于前贤研究,以“在兼容和划一之问:元蒙汉杂糅与明‘配户当差’治天下”为题,试作扼要论述。
一、元代蒙汉杂糅理念及其在蒙古、汉地、江南的政治实践
关于元代国家治理,人们最熟悉和容易达成共识的有二:一是四等人民族压迫,蒙古人和色目人受优待,汉人和南人受歧视,“内北国而外中国”政策有利于分割牵制,却加深了族群间裂痕;二是忽必烈等诸帝既行汉法,又存蒙古旧俗,“蒙汉杂糅”当是与元王朝共始终的政策精髓与理念。二者又密切联系和表里支撑,前者多为外在,后者多为精髓本质。
我们不妨来观察在分割牵制格局和“蒙汉杂糅”支配下蒙古草原、华北汉地和江南三大区域内官民构成、赋役形态等方面的兼容并蓄与因俗而治。
1,蒙古草原
大漠南北草原为蒙古游牧民的栖息地,成吉思汗又肇基于漠北。忽必烈迁都后,大漠南北起初统属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又陆续在漠北设立益兰州等五部断事官、和林宣慰司、和林行省、称海宣慰司等。还有北平王、晋王、怀宁王、郯王等出镇。大漠南北的蒙古草原部民基本维持原九十五大千户组织,军民合一,长官世袭。尽管经历海都等叛乱,千户部众多有离散,元中叶后漠北恢复和平,数十万蒙古部众陆续东归,蒙古大千户组织基本未变。另有被掳掠色目人、汉人组成的诸色户计及官署,如随路诸色民匠打捕鹰房都总管府所辖太祖四大斡耳朵“口子迤北”诸色人户,史秉直管领10余万家降民,称海一带钦察等哈刺赤万人等。漠南草原的全宁路、应昌路、宁昌路、德宁路、净州路、集宁路、砂井总管府等所管辖的,也主要是工匠等私属人口。换言之,蒙古草原的百姓构成,大致是成吉思汗时期“毡帐墙有的”百姓(千户游牧民)及“板门有的”百姓(来自掳掠的诸色户计)主辅配置的延续,草原大干户和诸色户计官署或投下领地路州则分别管辖这两类人口。草原千户民的牛羊抽分,“数及百者取一,及三十者亦取一。”还提供兵役和站役,如《黑鞑事略》“草地差发”所云:“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
足见,蒙古草原主要是按照千户、抽分等旧制来治理,由朝廷或投下诸色户计官署及领地路州管辖被掳掠人户,则居其次。这种旧制体现着“蒙汉二元杂糅”中蒙古的一极,是因草原俗而治蒙古。
2,华北汉地
大蒙古国时期,华北汉地实行委任汉世侯的间接统治,军民兼领,世袭罔替,相当于蒙古千户制与唐藩镇旧制的混合。忽必烈以汉法治汉地,废黜汉世侯,推行军民分治和官吏迁转,重建路府州县官僚制。还筑大都城及皇宫、官衙,手工业局院、昔宝赤鹰房等在大都附近也设置颇多。山东河北、河南淮北、陕西四川三蒙古军都万户府所辖十余个蒙古军、探马赤军万户分别屯驻在山东、河北、河南和陕西一带,少量蒙古诸王及其部众亦留驻于山东、山西中北部。还有汉军万户奥鲁长期居留。这无疑增加了蒙古等军人及部众在华北汉地的数量比重。由于较多军前掳掠、食邑分封及私属分拨,华北汉地的诸色户计及官府相当多。据有关研究,迄至元七年(1270年)中原民户总数约140万户,汉军军户达30万户以上,站户数超过军户,若加上盐户、儒户、僧户等,民户只是略多于其他诸色户计。通常是路府州县主要管辖民户,军户、站户、盐户、僧户等户计则各有官司。无论是官府设置,抑或数量,华北汉地民户与其他诸色户计几乎是旗鼓相当。华北“汉地差发”,亦呈现民户和其他诸色户计两大类:民户承担的税粮,“验丁”纳丁税粟二石,还有科差和杂泛差役;军户提供兵役,站户提供站役,其他户计依职业为官府或投下供役,或地税亩粟三升。
总之,华北汉地是以民、军、站等诸色户计来编组全体百姓,且按路府州县和其他户计官府两大系统分别治理,还曾在汉世侯和蒙古軍府等环节掺入草原千户制元素。民户赋役大体停留在唐前期“租庸调”以身丁为本的阶段。其他户计赋役则与北朝“兵户”、“百工”、“伎作户”等类似。这种诸色户计体制当是典型的“蒙汉二元杂糅”而治,蒙、汉元素往往难分伯仲。
3,江南
平南宋过程中,大部分地区是招降而非武力攻略。忽必烈又实行“安业力农”和保护江南工商业的政策。尽管设置行省、宣慰司和路府州县达鲁花赤,派驻数十个汉军万户分翼镇戍,尽管“四等人”制和诸色户计制均有移植,但后二者只是部分嫁接。我们注意到,《至顺镇江志》中“南人”内,儒、医、马站、水站、递运站等其他户计不及20%。《至正金陵新志》集庆路“军站人匠”、“医户”等也仅占本路南人的13.7%。昌国州“儒户”、“灶户”等户计仅占总户数的4.57%。嘉兴路“儒”、“僧”、“尼”等户计更少至总数的1.29%。元江浙行省上述3路1州占80%以上的民户内“富户每有田地,其余他百姓每无田地,种着富户每的田地”,依然如故。由于元朝在江南统治较粗疏,难以深入基层社会,又兼儒学教育延续和科举恢复所形成的“多族士人圈”,南人富民士大夫在经济文化上的支配得以维持。江南赋税与北方大不相同,主要实行秋、夏二税制,“此仿唐之两税也”。秋粮征稻米等,依田土肥沃分三二十等;夏税袭南宋旧例,多以秋粮基数摊实物或折钞。杂泛差役中差役颇重,杂泛明显不及北方。正如英宗初中书省奏议:“亡宋收附了四十余年也,有田的纳地税,做买卖纳商税,除这的外别无差发,比汉儿百姓轻有。” 就是说,元江南统治大抵是以行省等对南宋路州县略加改造,赋役则承袭南宋而略作变通。政治军事上蒙元制度较突出,赋税经济则沿用两宋式的“不抑兼并”及贫富悬隔。从临民理政的核心部分赋税劳役及土地制度看,南方原有元素占上风。
概言之,元代虽实现了政治统一,但蒙古草原、华北汉地和江南三大区域内官府构成、赋役形态等并非整齐划一,并没有实行完全一致的制度或政策,而是各从本俗,因俗而治,尤其是赋役上的南北异制比较显著。兼容并蓄,正是元临民理政的特色,既容纳蒙古因草原俗而治,又并蓄华北汉地“蒙汉杂糅”诸色户计制和江南原有南方元素占上风。
二、明代不分南北“配户当差”治天下
明“配户当差”体制,奠基于洪武和永乐年间的移民、授田与军民屯田。
明太祖和成祖时期,实施了历史上规模空前的官府强制移民。据曹树基统计,垦荒移民近700万。连同卫所军户和屯田移民等综合计算,数量多达1100万人。规模巨大的强制移民,对明初恢复经济和重建有效统治具有重要的奠基效用,同时又是城乡居民结构的一次重新“洗牌”,对近古社会的影响甚为深重。
明初移民多与官府“授田”垦耕政策相结合而推行。如针对元末战乱土地较多闲置荒芜,洪武三年(1370年)五月设司农司,掌管移民河南垦耕和“计民授田”。同年六月,迁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五府“细民无田以耕”者四千余户赴凤阳垦殖荒废田地,“就以所种田为己业。”洪武七年(1374年),又迁徙包括豪富在内的江南民众14万人赴凤阳垦耕。永乐十四年(1416年)十一月,迁徙山西、山东、湖广无业流民2300余户,赴保安州垦荒。北方城郊招民耕种,人给田十五亩,菜地二亩。另一处碑铭亦载:“圣上轸念江南之民无田者众,而淮甸多闲田,诏所在民之无田者例遣凤阳而人授之田。”授田垦耕,有益于解决耕者有田、恢复农业经济和保障税源等。据学者有关统计,700万民籍移民占全国民户的10.8%,其垦田数45万顷,也占全国纳税田土的近十分之一。
随着统一战争的逐步推进,明代军屯和军籍移民,也自南向北、由东向西地展开。尤其是辽东、蓟州、宣府等北边,号称有明一代军屯比较集中的区域。明廷规定,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明初各卫所因征战戍守而奉命迁移设置,以及“军余”、“舍丁”等家属随营屯种,卫所军屯本身就构成了较大规模的军籍人口迁徙,且成为全国移民的重要部分。据学者有关统计,明初1100余万军民大迁徙中,军籍移民就达400余万,占全部军籍人口的78%,占移民总数的36%。
在移民、授田与军民屯田充当明“配户当差”体制基础的同时,黄册制和里甲制又为“配户当差”的成型提供了强制前提或框架保障。
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加洪武十四年(1381年)编造赋役黄册制,正式规定民、军、匠三大类人户籍属。还有灶籍的制盐户以及僧、道、马户、菜户、乐户等,一概就地附籍。赋役黄册制在全国统一实施,由此而成民户(粮户)、军户、军匠户、匠户、灶户(盐户)、驿站户等80余种户役名色。大抵是役皆永充,役因籍异,役有役田,以户供丁,实乃“仅次于奴隶制”的全民当差。直到明末王夫之等依然认同“役其人,不私其土,天之制也”。这与包含“主户”、“客户”租佃关系的宋代户籍制迥异,直接承袭的又是前述元华北汉地等诸色户计制。里甲制与黄册制相配套,或吸收元千户制等十进位因素,通常在“都”范围内编制,其职司为催办钱粮,勾摄公事。与宋元里正主首等乡役比较,管制束缚及实际负担有所加重。实质是将百姓管束附籍以供赋役,以“建立一种‘划地为牢’的社会秩序”。
朱元璋先削平江南群雄,平定陈友谅后即实施“部伍法”,卫所军户制同样是起步于江南,而后借北伐、西征和军事政治统一而推行全国。洪武元年(1368年),为修筑南京城,施行验田出夫的“均工夫役”,每顷每年出夫1人,农闲赴京师服役30天。此举主要实施于江南,其佥派徭役不计身丁而计田亩,尽管含有照顾租佃等内容,但毕竟是徭役在江南的全面回潮,且达到了35万丁夫的较大规模。上述卫所军户制和“均工夫役”以及黄册的前身户帖等,表明洪武初“配户当差”在江南渐成滥觞。
诸多军民被强制迁徙,实施授田和屯田,在田土及生计上依赖国家,又以黄册和里甲制管束之。正如梁方仲先生精辟归纳:“人户以籍为断”,皆世其业;各类户籍的划分,大致以满足最简单的经济生活需要为依据,造成了全国各地无数分散的自给自足的小单位;人民的流动、迁徙,是受限制的;对于赋役的负担,采取连带责任制;最核心的是“对农民建立一种直接统治和隶属底关系。”与秦西汉隋唐相比,明代上述臨民理政具有三个特征:其一,以世代不易的民户、军户及其他诸色户计等,直接隶属于国家,在军、民户计的场合耕战分途,在军屯的场合兵农合一,严格地说,算是融入元诸色户计制因素的军民耕战,王毓铨先生径直概括为“配户当差”。其二,授田数因地制宜,但一概编入黄册和里甲,徭役、兵役复活及依附官府等转而强化,藉以增强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控制和全民服役的根基。其三,实行抑制商贾及“海禁”。
需要说明的是,明“配户当差”治天下,是由秦西汉编民耕战与元诸色户计制二者混合为成的。前者当是朱元璋标榜效仿刘邦而远绍秦西汉编民耕战的传统,后者则是近承元制。在迁民、授田、屯田、国家直接统辖役使百姓及重农抑商等环节,明朝主要承袭秦西汉。而在以诸色户计和全民当差制等环节,明朝直接“受惠”于元。就与前述元三大区域理政的源流关系看,其诸色户计当差又径直承袭元华北汉地体制,作为楷模划一推行全国,而且是自江南起步。此乃明“配户当差”的由来。换言之,明帝国以长城为界与北元对峙,主要辖区囊括华北汉地和江南两大区域。又兼元朝国祚不足百年,上述两大区域的社会经济结构及文化差异一直延续至明代。历史居然呈现诡异之相:朱元璋父子无视这种差异,简单拿来元华北汉地制度,亦即蒙汉杂糅的诸色户计当差作为楷模,进而变通升格(由隶属投下或朝廷变为一概隶属朝廷)为“配户当差”,而后不分南北以治天下。
三、关于兼容与划一的若干思考
综上所述,元代以兼容并蓄和差异性的临民理政为特征,明代则以不分南北划一“配户当差”为特征。元、明似乎恰恰是在兼容与划一方面走了两个极端。
元兼容杂糅,各存本俗,造成蒙古草原、华北汉地和江南差异性理政的鼎足而立。基于成吉思汗合法继承者与治理中国第一人的两重身份,忽必烈等不得不做兼顾蒙、汉的“两面人”,不得不实行蒙汉二元杂糅。至元后期权相桑哥与叶李等南人官员过从甚密,又促使忽必烈对南人士人才俊的态度一度优于北方官僚士人。这些都是元蒙古草原、华北汉地和江南等差异性理政鼎足而立的基本背景或动因。兼容杂糅无疑基本适应了上述三区域生产方式、社会经济结构及军事征服先后等实际情況,因此在当时是行之有效的,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上述三区域对统一国家的政治文化认同。
问题是元兼容杂糅过度,缺乏划一。赵天麟曾批评:“然其曹奢魏褊,楚急齐舒……若夫方方异政,县县殊俗,不为一新,何成盛化?”胡祗通亦云:“……南不能从北,北不能从南。然则何时而定乎?莫若南自南而北自北,则法自立矣。”兼容过度和缺乏划一的直接后果就是国家政策丧失有力的指导及清晰性,容易流为宽泛和难以落实的“官样文章”。在蒙古因草原俗而治、华北蒙汉元素难分伯仲和江南原有元素占上风的情势下,赵天麟“得乎中而止”说,似难做到。胡祗通“莫若南自南,而北自北”说,倒是面对现状的无奈表达。有人曾列举元不足百年而亡的七项原因:官吏贪墨、军队腐化、贵人荒淫、南方经济崩溃、阶级矛盾、饥荒荐臻、海漕阻隔。笔者认为,兼容杂糅过度和缺乏划一,往往失之于粗疏软弱和乖舛无章,虽然在短时期内行之有效且有利于社会稳定,但时间一长就无法应对接踵而来的复杂社会矛盾,故而较早造成社会矛盾尖锐、南方经济崩溃之类的危机,看来元朝不足百年而亡,此项政策难辞其咎。
明“配户当差”划一治天下,其全民当差直接袭用元华北“诸色户计当差”,同时在迁民、授田、屯田、国家直接役使百姓及抑商等环节,又主要效仿秦西汉编民耕战。这不仅是对元一味兼容的“矫正”,重要的是能适时实现战乱后土地与劳动者的结合,充当朱明皇权与农民间统制、隶属的政治“链条”,达到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无疑成为削平群雄和缔造明帝国的利器“法宝”。尤其是朱元璋为乞丐和尚出身,毫无家族、财富等实力,这种利器“法宝”愈显至关重要。
朱元璋划一推行与元华北汉地有直接渊源联系的“配户当差”,还与其浓厚的中原情结密不可分。朱元璋起家于濠、泗,“习勤苦,不知奢侈,非若江南耽逸乐者比”,文化习性更像是中原汉人。又兼苏松“大户”士人党附张士诚,朱元璋始终对江南士人缺乏足够的信赖。虽然他定鼎金陵,但建都诏书又称“大梁”为北京,且早有“都汴、都关中之意”,这颇符合传统的中原正统论,故无可厚非。朱元璋北伐“檄谕”曰:“天运循环,中原气盛”,“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确实能有效动员以中原为摇篮的广大汉族民众。然而,拘泥于中原本位就未免失策。殊不知金元之中原,已非秦汉之中原。由于契丹、女真、蒙古相继南下入主,无论经济文化抑或社会结构,此时的中原已带有较多北方民族元素。明初搞中原本位大一统,实际就是将元华北汉地“诸色户计当差”当作本位来划一推行,势必会倒退为直接役使百姓的“纳粮当差”。而以之推行于江南,更属于过时政策实施于先进地区,其翦灭富民和颠覆江南农商并茂秩序的负面作用突出。嘉靖以降变通“祖制”,开海禁,改行“一条鞭法”,逐步向“完纳钱粮”过渡。从“舍丁税亩”、“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的正反合,亦能窥知明“配户当差”治天下的落后性。
从元、明临民理政的两个极端,可以获取如下有益启迪:
临民理政的核心是采取何种方式统辖百姓和课税派役,故而必须重视我们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国情,必须重视各地域的差异和不平衡。早在两千年前,司马迁列举楚、越、秦、夏、梁、鲁、三河、宛、陈、齐、赵、燕、代等不同地域的风土人情及产业生计的同时曾精辟指出:“故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司马迁算得上顺乎差异和兼容多样的先觉者。王夫之也认为:“南北之殊风,泽国土国之殊壤,民异利,士异教。”“天下之大,田赋之多,人民之众,固不可以一切之法治之也……而不可以合南北,齐山泽,均刚柔,一利钝,一概强天下以同而自谓均平。盖一切之法者,大利于此,则大弊于彼者也。”“一切之法”,未必是符合国情实际的选择,兼容与划一相辅相成,主干划一与兼容多样相结合,当是多民族统一国家临民理政的理想模式。尤其是中唐前后以“两税法”为代表的赋役制几乎都放弃了以往的“合南北,齐山泽,均刚柔,一利钝”,而是力求做到兼容中有划一,主干划一中有兼容,既划一又不划一。即使是唐初均田、租庸调、府兵三大制度作为帝国的划一制度,也主要实施于北方,同时兼顾江南实际,几乎未见施行。这恰体现主干划一与兼容多样相结合,有利于唐均田、租庸调、府兵等立国体制与“两税法”等演进趋势的博弈整合,以顺应“唐宋变革”的历史潮流。
主干划一与兼容多样相结合,还需要坚持与时俱进,适当选定既较先进又有相当根基者作为主干。普遍推行时又非绝对划一,需要顾及落后部分,更需要重视主干的先进带动与引领。譬如,唐德宗朝“两税法”、明万历“一条鞭法”和清雍正“摊丁入亩”,既主干先进,又非“一刀切”。尤其是“摊丁入亩”,清入关80余年后即迅速推行超越“一条鞭”的新法,令人不能不叹服康熙六次南巡及雍正决策的眼光智慧。而且,有的摊丁于地赋银,有的摊丁于地粮,有的摊丁于地亩,各地多结合实际予以变通,兼顾了“殊风”、“殊壤”、“异利”、“异教”等地域差异。
[作者李治安(1949年—),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天津,300191]
[收稿日期:2020年5月6日]
(责任编辑: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