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合作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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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跨国违法犯罪活动频繁发生且较为严重,已经威胁到该流域内各国的和平与发展。为了维护澜湄国家的安全,促进各国政治与经贸关系的友好发展,中国与其他澜湄国家之间有必要构建打击跨境犯罪的合作机制。尽管目前我国与其他澜湄国家之间存在一些打击跨境犯罪的司法合作,但是仍然存在合作形式較为单一、法律依据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和构建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的新型合作机制,以利于有效打击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关键词】 澜湄国家 跨境犯罪 构建 合作机制
  引 言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跨国犯罪成为了影响经济发展和国际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澜沧江—湄公河流域[1]由于山高险峻、丛林密布等特殊复杂的地理情况,导致各种非法武装势力长期盘踞于此,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由于其地处多国交界处,各国出于主权因素的考虑以及开展实施打击非法武装势力的难度较大,导致该地成为了监管的盲区。为了维护澜湄国家[2]之间的政治和经贸发展,实现区域内的繁荣稳定,必须要积极拓展打击跨境犯罪法律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探寻一种有效预防和打击跨境犯罪的新型合作机制。
  一、构建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一)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我国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
  2011年10月5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中国籍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被武装贩毒团伙劫持,两艘商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案发后,在中国的积极倡导推动下,迅速与老缅泰三国进行会议协商,发布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在四国的通力合作下最终破获“10.5”湄公河惨案,并成功将主犯糯康等六名犯罪分子引渡到中国进行审判。此案作为一个“两头在外”[3]的特殊案件能够迅速侦破并在中国审判,是打击跨境犯罪的成功典型,同时也为澜湄国家开展打击跨境犯罪合作提供了有效的借鉴经验。
  根据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的资料显示,2007年至今,境外非法武装组织和不法分子针对澜沧江—湄公河航道四国商船的袭扰事件已达50余起;针对中国籍船舶实施强行检查、故意枪击、抢劫抢夺、绑架致死、残害致死等事件有20余起,并造成我国公民14人死亡、1人失踪、2人受重伤和1人受轻伤,经济损失逾百万元。[4]由此可见,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跨境犯罪给我国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同时也破坏了流域内其他国家稳定的社会秩序,严重影响澜湄国家的区域经济发展,所以澜湄国家构建打击跨境犯罪的合作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二)为澜湄合作机制的发展扫清障碍,提供安全稳定的外部环境
  2016年3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三亚主持了首次澜湄国家领导人会议,宣告澜湄合作机制正式启动。澜湄合作的开展为澜湄各国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是对中国-东盟合作框架的填充与细化,能够在互惠共赢的基础上推进区域的共同发展。但是目前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跨境犯罪极其猖獗,严重影响澜湄国家各项合作的开展,成为双边政治交流、经贸发展的重要阻碍,不利于我国与其他澜湄国家深入开展各方面的合作事务。要使澜湄合作机制能够长期有效运行下去,就必须要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跨境犯罪,营造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
  (三)单个主权国家打击跨境犯罪的自身局限性
  跨境犯罪本身就具有隐秘度高、流动性强和手段多样化等特点,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跨境犯罪逐渐呈现出智能化的趋势。依靠单个国家的力量去遏制跨境犯罪是不现实的,而且在当前世界安全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打击跨境犯罪已经成为了世界共同的需要,而不再是单个主权国家的责任与义务。同时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地理环境复杂,仅凭一个国家自身的执法力量,难以对跨境犯罪进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因此,根据跨境犯罪的特殊性质与澜湄流域内复杂的地理环境,中国要与其他澜湄国家加强刑事司法合作,才能有效遏制跨境犯罪。
  二、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合作面临的挑战
  澜湄国家在打击一些跨国案件中的司法合作实践经验表明,目前对于打击跨境犯罪的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同时也面临着主权、法律、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挑战,合作机制亟待补充和完善。鉴于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
  (一)缺乏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合作的有效法律依据
  首先,关于澜湄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缺乏强制力。因为公约内容是多方妥协的结果,国际公约的实施履行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为,国际社会没有强制实施的机制,而且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对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各国有时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可能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拒绝引渡罪犯。同时,各国在打击跨境犯罪的过程中,甚至可能会因为管辖的问题发生冲突,导致其故意隐匿罪犯。
  其次,在澜湄国家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方面,我国只与泰国、老挝、柬埔寨三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与老挝、越南、泰国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目前与我国既签署引渡条约又签署司法协助条约的澜湄国家中仅有泰国、老挝两国。我国没有和越南、缅甸签订引渡条约,且尚未与柬埔寨、缅甸签署司法协助条约。因此,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将成为澜湄国家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严峻挑战。
  (二)各国法律文化、制度起源和法律适用的差异性
  老挝和越南是社会主义国家,泰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还有处于军政权控制下的缅甸,其中缅甸和柬埔寨还是世界上最为贫穷的几个国家之一。由于澜湄各国在政治、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上的差异,以及各国在本国国情下建立不同的法律制度,其对法律的适用也有所差异。同时,由于打击犯罪管理水平上的差异,可能会使各国在合作交流中出现地位不平等的状况以及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出现争议,这将会严重制约打击跨国犯罪的效果。
  比如在死刑不引渡问题上,各国在死刑保留问题上存在差异,在双边引渡条约上死刑是否引渡还未做明确规定。由于澜沧江—湄公河特殊的地理位置,如果各国坚持本国公民不引渡的原则,则可能会给打击跨境犯罪设置障碍。综上所述,各个国家在法律制度上还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需要加强制定澜湄国家区域内统一的相关法律条约。   (三)合作形式单一,力度和深度不够
  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的合作方式单一,渠道狭窄。如在调查取证以及共同追捕方面只适用于个案,没有规定在统一的法律条约之中,缺乏有效合作的法律依据。合作方式只停留在共同执法层面,对于跨境犯罪的诉讼移管、引渡的简易程序、跨境犯罪的情报交换与数据分享的信息化合作等深层次领域并没有涉及。与此同时,因为没有设立统一的执法机构和常驻的办事机构,只是在打击跨境犯罪的过程中突发重大事件时,才通过外交途径请求其他国家帮助,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打击跨境犯罪合作机制,不能对跨境犯罪起到很好的治理效果。因此,只有形成多元化的合作形式,开拓打击跨境犯罪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才能对跨境犯罪起到有效的遏制。
  (四)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导致打击跨境犯罪合作面临的主权困境
  澜沧江—湄公河是重要的跨国水系,其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六国,在多处形成国界。生活在边境的边民往往国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极为淡薄,长期利用该流域特殊复杂的地势跨国境流窜犯罪。由于该地域处于多国交界地带,各国出于主权因素的顾忌,往往会疏于对边境交会处的监管,导致跨境犯罪分子气焰嚣张。因此,要想加强打击跨境犯罪的合作,必须解决主权问题的困扰,消除各国的政治猜忌,加强政治互信,形成一个可参照的示范性区域打击跨境犯罪合作的蓝本。
  (五)精通法律与东南亚小语种的复合型人才较为欠缺
  在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的案件中,往往存在犯罪嫌疑人有多国流窜作案的情况,且有时犯罪地为多国交界处,此时有关管辖权以及调查取证等问题势必会引起争议。在此种情况下,我国的司法机关十分需要既懂法律又通晓东南亚小语种的复合型人才参与到案件中来,这不仅仅是侦破案件的需要,也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司法管辖权。但是目前我国精通法律与东南亚小语种的复合型人才还较为欠缺,因此我国还需重视对相关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三、构建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新型合作机制的思考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建立涵盖引渡、司法协助条约等方面内容的澜湄国家统一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尚未与所有澜湄国家签署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使得打击跨境犯罪缺乏合理有效的法律依据。即便今后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但是由于各国国情、政治、法律文化与制度、法律适用情况的差异等方面的因素,会导致各国在打击跨境犯罪合作的过程中出现混乱或导致冲突。而区域性统一法律框架的建立会弥补已有的双方条约的不足,明确打击跨境犯罪合作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比如在统一法律框架中明确政治犯的具体范围、死刑是否引渡、确立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简化以往繁琐的程序。树立共同的法律理念,增强政治互信,避免内部冲突与分歧。
  2、加强国内法对合作机制的保护
  为了构建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新型合作机制,除了建设区域性统一法律框架外,各国国内的相关法律对合作机制的保护也同样重要。同时,在区域性统一法律框架建立后,各国国内相关法律应注意完善与区域性统一法律框架的衔接,从而和区域性统一法律框架一起为合作机制提供双重法律保障。
  (二)建立多元化的新型合作机制
  1、设立常驻办事机构,形成长期有效的新型合作机制
  如果澜湄国家在打击跨境犯罪合作中没有建立统一集中的指挥机构,会导致力量分散,不能对跨境犯罪活动进行有效打击。而且一旦发生像“10.5”湄公河惨案的大案时,没有常驻办事机构,各个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往往很难协调。只有把力量集中起来,进行合理分工才能高效预防和打击跨境犯罪。在此我们可以借鉴欧盟国家为打击跨境犯罪而成立的“欧盟警察局”和“欧洲司法协同组织”的经验,设立常驻机构来进行犯罪信息的总体交流与分析。设立常驻办事机构有利于迅速快捷地开展打击活动,维持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同时还有利于各国对打击跨境犯罪的经验交流,增进各国之间的政治信任。在区域性统一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设立常驻办事机构还有利于化解在合作中因条约实施细节所引起的矛盾冲突,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各国法律文化和制度差异的理解和包容,更好地开展打击跨境犯罪合作。
  2、共同开发和建立信息情报交换平台和数据资料库
  随着网絡信息化的发展,当前的跨境犯罪也呈现出信息化特征,如网络犯罪、洗钱罪等。这给打击跨境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更严峻的挑战。因此,为了有效打击跨境犯罪,必须要加强各国之间的情报交换和数据共享机制的建设,这也是改变合作形式单一的有效措施。把信息情报交换与数据共享的合作加入到澜湄国家司法协助条约中,加强对跨国犯罪动态规律的掌握以及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犯罪分子的信息记录等,都是打击跨境犯罪的有效途径。
  3、合作过程中实行轮流指挥制,以消除主权顾虑,增强政治互信
  由于澜沧江—湄公河的特殊地理位置,各国出于主权因素的考虑导致在多国交界处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得到有效打击。因此澜湄国家在打击跨境犯罪的合作中应该要制定有效措施来消除各国在主权方面的顾虑,而澜湄国家执法合作的轮流指挥制建设恰好能够消除其主权顾虑。因为轮流指挥制能够使各国有均等的机会享有指挥权,避免各国之间的政治猜忌。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各国之间的政治互信,促使各国大胆放心地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效打击多国交界地区的犯罪活动。其次,建议轮流指挥的期限以案件指挥次数为标准划分,因为如按时间划分可能有些国家在享有指挥权的期限内没有发生跨境犯罪案件,会使其觉得不公平,以至于产生不满和矛盾。轮流指挥制的实施有利于在降低主权因素干扰的前提下实现有效打击跨境犯罪的目标。
  4、设立巡航警察,加强预防犯罪
  除了设立常驻办事机构来统一指挥外,还应设立联合巡航警察来加强对湄公河—澜沧江流域一带的日常监管。常驻办事机构在合作过程中是实现轮流指挥制,以此来消除主权顾虑和增强政治互信。而在日常的巡航中,各国负责各自流域的警察应该恪尽职守负责好各自区域,同时也应该听从常驻办事机关的指挥。长此以往,将常驻办事机构对犯罪信息的研判分析与巡航警察的日常监管相结合,一定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5、培养精通法律与东南亚小语种的复合型人才
  无论是构建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合作机制还是日后机制的有效运行,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和语言沟通问题。当处理跨国案件时,倘若我国有精通法律与东南亚小语种的复合型人才,可以避免我国处于被动地位,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国家权益和公民利益,也有利于我国在处理案件时建言献策。因此,我国可以在有条件的学校探索法律与东南亚小语种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以利于构建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合作机制。
  结 语
  目前,跨境犯罪已成为澜湄合作机制发展的重要障碍。澜湄国家构建打击跨境犯罪的新型合作机制是双边政治、经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为澜湄国家开展各项合作提供安全稳定的外部环境。盡管澜湄国家在打击跨境犯罪合作中会面临一些挑战,但随着澜湄各国的协同努力,必将会完善澜湄国家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法律依据;实现多形式、宽领域、深层次的新型合作机制的构建;增强各国之间的政治互信,消除主权顾虑。对跨境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遏制,实现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秩序稳定和经济繁荣。
  【参考文献】
  [1] 澜沧江—湄公河:澜沧江—湄公河发源于中国青海省唐古拉山北侧,在中国境内流经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和云南省,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出境。再流经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越南五国,于越南南方的胡志明市流入南中国海。这条河全长约4900公里,是世界第六,亚洲第三,东南亚第一长河,灌溉了总计80多万平方公里流域面积的土地,也是世界上最重要、最繁忙的国际河流之一。
  [2] 澜湄国家:是指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6国。
  [3] 两头在外:是指作案人员是外国人,犯罪行为也发生在国外。
  [4] 郭莲.湄公河联合执法安全合作的探索[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5(2):75-79.
  [5] 张军.目标与路径: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司法交流与合作[J].广西大学学报,2011(1):69-72.
  [6] 蔡霞.浅析中国与东盟刑事司法合作的发展趋势[J].东南亚纵横,2011(12):10-14.
  [7] 王君祥.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机制探析[J].河北法学,2008(12):173-179.
  作者简介:仇欣欣,女,汉族,1994年8月生,云南大学法学院16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湖南武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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