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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状态行政违法是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特殊形态,目前它既没有法律上的界定,亦没有性质上的定性,这给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带来了诸多困惑。持续状态的行政违法与一般行政违法相比,有其特殊的本质属性、自身特点、表现形式和责任标准。如能在我国行政法制度中确立持续状态的行政违法这样一个违法行为的独立类型,并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必然会对行政法治产生巨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