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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瑞安市“全力打造品质之城,建设幸福瑞安”战略目标的推出和深入,瑞安市经营性场所数量显著增多,酒店、宾馆、办公、娱乐、电影院等经营项目遍地开花,装修行为日益复杂化、多样化。2010年4月23日《瑞安市经营场所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使经营场所装修行为从原来的无序状态逐步趋向规范化,但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一、瑞安市经营场所装修业的发展历程
2009年之前,瑞安市对经营场所装修行为的管理一直处以空白状态,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因装修遭破坏的事件屡屡发生。2009年6月,瑞安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因擅自拆改承重墙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呼唤着酝酿已久的《瑞安市经营场所装修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随之瑞安市住建局下属单位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应运而生,专门负责全市300㎡(包括300㎡)以上经营场所的审批、监管和管理工作。经过2年多来的努力,装修行为日趋规范化,装修中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也一直控制在安全合理范围之内。
从2010至2012年7月,瑞安市装修管理站总共审批发放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132个,其中有30个工程存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对未申领施工许可证擅自装修工程发函41个,其中有26个工程存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这些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涉及梁板拆除、承重墙体开洞、新增楼梯、新增夹层等内容。
二、禁止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定义来自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三、经营场所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的引发因素
在保障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因经营需要,经营场所次要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合理变动属正常现象,但需上报审批通过,且经产权人同意。目前我市仍存在建筑主體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现象,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设计单位不切合实际设计。现场踏勘,翻阅原始建筑结构图纸资料是装修设计前的必要工作,但是部分装修设计单位仅粗略踏勘实地,有的甚至没有进行实地踏勘,胡乱设计,完全不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和建筑物使用年数,盲目追求大空间和设计效果。笔者经历了近2年的违法装修行政处罚工作,接触过许多杂乱无章的经营场所装修设计图纸,有剪力墙拆除的,有承重墙拆除的,也有随意添加夹层的,严重缺乏建筑结构安全意识。
(二)建设单位忽视质量安全。个别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或者追求美观,会向施工单位施压,要求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从而导致施工质量低下,甚至造成施工安全问题。例如,许多经营者为了追求美观,因原始建筑没有预留空调管线孔洞,空调管线从梁下通过会降低吊顶,影响层高和装修效果,便将空调孔洞开在了梁上,从而破坏梁体,影响结构耐久性。
(三)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单位是装修工程事故的直接制造者。相当多装修工程事故发生时,在施工现场找不到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日常的施工作业全权都由施工工人操作,而施工工人没受过专业学习和训练,仅凭个人经验进行,极易导致坍塌等质量安全事故发生。2011年6月3日,瑞安愚溪度假村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人受伤(其中两人受伤严重)的严重后果。据调查,该经营场所装修工程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因施工工人擅自拆除部分承重墙体,导致建筑坍塌事故。
(四)经营者租赁场地缺乏结构意识和建筑物使用功能概念。《瑞安市经营场所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建筑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装修前应委托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使用安全鉴定:(1)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物;(2)1994年之前建造的,作为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3)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物;(4)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建筑物;(5)未经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该条规定意味着经营者在租赁经营场所时,同时需要考虑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是否满足经营需要,但许多经营者不懂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仅注重租赁场所的租金和区域位置,而承租一些建成年份久远、主体结构类型落后和使用功能不符的场所,使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和装修审批工作复杂化,有的甚至无法通过审批,最终导致未经审批擅自装修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情况。
四、如何保证经营场所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正规合理
(一)严把图纸审核关。图纸审核是确保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审批单位要认真勘察装修现场,严把装修图纸审核关。存在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该提供三份图纸:一是建筑原始图纸,包括结构图纸、建筑图纸;二是装修图纸,包括装饰装修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电气线路设;三是结构图纸,包括结构复核、结构加固方案设计、新增结构设计,对不切实际的装修图纸,一律要求反攻。
(二)规范装修业秩序。一些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监管上的漏洞,挂靠到其他施工单位对外承接装修工程,挂靠者自身往往是施工资质比较低的企业或社会闲散队伍,人员、设备、技术、管理水平有限,施工经验欠缺,无法满足装修工程施工要求。鉴于挂靠行为隐蔽性极强,审批单位要通过两方面手段进行管理:一是对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实施压证制度和项目工程签到制度,对违法违规记不良行为,并建立建造师工作档案,从一定程度上有效约束注册建造师个人的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加快推进“包工头”退市,鼓励建立规范的劳务分包企业,努力实现施工责任到人。
(三)严厉查处违法装修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罚款额过高,缺乏可操作性,瑞安市住建局尚未执行该条规定,而是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至2%的罚款。建议执行第六十九条规定。
(四)强化监管机制。建立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装修监管机制。首先,审批单位要督促装修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若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需请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其次,完善市住建局经营场所装修管理工作,其下属单位市装修站和基层所(分局)要相互联动,各基层所一旦发现违法装修行为,立即发放停建通知书,努力做到早介入、早管理,积极防范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
(五)加强法制宣传。通过2年多来的宣传教育,群众对营业场所装修审批工作已有了较大的认识,但仍有部分群众不知道、不了解该项工作,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装修行为,以及虽经审批却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现象。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体现法律威慑力的同时,要持续不断地通过报刊电视等进行宣传教育,达到从思想意识上杜绝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的目的。
为了满足经营需要,在经营场所装修过程中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现象在所难免,科学对待是理性做法。相信随着人们法律意思的提高,以及装修审批管理的规范化,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会成为装修业发展的阻碍,反而会推动装修业向科学化、现代化发展。
近年来,随着瑞安市“全力打造品质之城,建设幸福瑞安”战略目标的推出和深入,瑞安市经营性场所数量显著增多,酒店、宾馆、办公、娱乐、电影院等经营项目遍地开花,装修行为日益复杂化、多样化。2010年4月23日《瑞安市经营场所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使经营场所装修行为从原来的无序状态逐步趋向规范化,但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一、瑞安市经营场所装修业的发展历程
2009年之前,瑞安市对经营场所装修行为的管理一直处以空白状态,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因装修遭破坏的事件屡屡发生。2009年6月,瑞安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因擅自拆改承重墙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呼唤着酝酿已久的《瑞安市经营场所装修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随之瑞安市住建局下属单位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应运而生,专门负责全市300㎡(包括300㎡)以上经营场所的审批、监管和管理工作。经过2年多来的努力,装修行为日趋规范化,装修中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也一直控制在安全合理范围之内。
从2010至2012年7月,瑞安市装修管理站总共审批发放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132个,其中有30个工程存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对未申领施工许可证擅自装修工程发函41个,其中有26个工程存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这些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涉及梁板拆除、承重墙体开洞、新增楼梯、新增夹层等内容。
二、禁止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定义来自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三、经营场所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的引发因素
在保障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因经营需要,经营场所次要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合理变动属正常现象,但需上报审批通过,且经产权人同意。目前我市仍存在建筑主體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现象,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设计单位不切合实际设计。现场踏勘,翻阅原始建筑结构图纸资料是装修设计前的必要工作,但是部分装修设计单位仅粗略踏勘实地,有的甚至没有进行实地踏勘,胡乱设计,完全不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和建筑物使用年数,盲目追求大空间和设计效果。笔者经历了近2年的违法装修行政处罚工作,接触过许多杂乱无章的经营场所装修设计图纸,有剪力墙拆除的,有承重墙拆除的,也有随意添加夹层的,严重缺乏建筑结构安全意识。
(二)建设单位忽视质量安全。个别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或者追求美观,会向施工单位施压,要求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从而导致施工质量低下,甚至造成施工安全问题。例如,许多经营者为了追求美观,因原始建筑没有预留空调管线孔洞,空调管线从梁下通过会降低吊顶,影响层高和装修效果,便将空调孔洞开在了梁上,从而破坏梁体,影响结构耐久性。
(三)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单位是装修工程事故的直接制造者。相当多装修工程事故发生时,在施工现场找不到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日常的施工作业全权都由施工工人操作,而施工工人没受过专业学习和训练,仅凭个人经验进行,极易导致坍塌等质量安全事故发生。2011年6月3日,瑞安愚溪度假村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人受伤(其中两人受伤严重)的严重后果。据调查,该经营场所装修工程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因施工工人擅自拆除部分承重墙体,导致建筑坍塌事故。
(四)经营者租赁场地缺乏结构意识和建筑物使用功能概念。《瑞安市经营场所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建筑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装修前应委托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使用安全鉴定:(1)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物;(2)1994年之前建造的,作为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3)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物;(4)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建筑物;(5)未经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该条规定意味着经营者在租赁经营场所时,同时需要考虑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是否满足经营需要,但许多经营者不懂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仅注重租赁场所的租金和区域位置,而承租一些建成年份久远、主体结构类型落后和使用功能不符的场所,使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和装修审批工作复杂化,有的甚至无法通过审批,最终导致未经审批擅自装修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情况。
四、如何保证经营场所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正规合理
(一)严把图纸审核关。图纸审核是确保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审批单位要认真勘察装修现场,严把装修图纸审核关。存在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该提供三份图纸:一是建筑原始图纸,包括结构图纸、建筑图纸;二是装修图纸,包括装饰装修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电气线路设;三是结构图纸,包括结构复核、结构加固方案设计、新增结构设计,对不切实际的装修图纸,一律要求反攻。
(二)规范装修业秩序。一些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监管上的漏洞,挂靠到其他施工单位对外承接装修工程,挂靠者自身往往是施工资质比较低的企业或社会闲散队伍,人员、设备、技术、管理水平有限,施工经验欠缺,无法满足装修工程施工要求。鉴于挂靠行为隐蔽性极强,审批单位要通过两方面手段进行管理:一是对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实施压证制度和项目工程签到制度,对违法违规记不良行为,并建立建造师工作档案,从一定程度上有效约束注册建造师个人的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加快推进“包工头”退市,鼓励建立规范的劳务分包企业,努力实现施工责任到人。
(三)严厉查处违法装修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罚款额过高,缺乏可操作性,瑞安市住建局尚未执行该条规定,而是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至2%的罚款。建议执行第六十九条规定。
(四)强化监管机制。建立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装修监管机制。首先,审批单位要督促装修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若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需请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其次,完善市住建局经营场所装修管理工作,其下属单位市装修站和基层所(分局)要相互联动,各基层所一旦发现违法装修行为,立即发放停建通知书,努力做到早介入、早管理,积极防范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
(五)加强法制宣传。通过2年多来的宣传教育,群众对营业场所装修审批工作已有了较大的认识,但仍有部分群众不知道、不了解该项工作,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装修行为,以及虽经审批却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现象。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体现法律威慑力的同时,要持续不断地通过报刊电视等进行宣传教育,达到从思想意识上杜绝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的目的。
为了满足经营需要,在经营场所装修过程中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现象在所难免,科学对待是理性做法。相信随着人们法律意思的提高,以及装修审批管理的规范化,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会成为装修业发展的阻碍,反而会推动装修业向科学化、现代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