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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进建筑业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加强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及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避免管理空档、秩序失范,制定本办法。一、监管事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