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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科技时代,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微商和跨境电商的纷纷兴起,互联网购物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上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情也总是屡见不鲜。网络消费者在这场科技和信息的战役中,虽然感受到了互联网消费带给他们的巨大便利,却也让极大的损害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不仅损害了消费者个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整个互联网购物的秩序,制约了整个电子商务规模的发展。因此,完善互联网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 个人信息知情权 法律保护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和微商的迅猛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了当下最流行的一种购物方式,电子商务随之兴起。截止到2016年11月11日晚12点整,淘宝仅一天的交易额就高达1200亿,比2015年同比增长了1.31%,刷新中国电商行业新记录;截止到2016年年底,微商交易额突破3600亿。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线上购物,网络购物消费市场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
伴随着线上购物模式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电子商务突军异起,发展迅速。但高速的发展因为没有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泄漏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对消费者个人经济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不利于2014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4年度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报告》指出:2/3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泄露的主因就是“服务商未经本人同意,暗自收集个人信息”(占比64.08%)。网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有知道自己的哪些信息被收集,才能判断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环节,才能追究泄露者的责任,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概念
1.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后,可以识别特定的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其不同于一般信息的特点在于它能够准确的识别出特定的消费者个人,例如与个人有关的资料、数据等。
1.2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则是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概念限定于网络购物范围内,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所产生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消费者本人的信息。通过网络购物的全过程:网络注册过程中需要填写真实姓名、性别、手机号和邮箱等,网络购物浏览过程中的浏览记录和IP地址;在结算过程中需要填写的邮政编码、家庭住址等,都是网络购物环境下的个人信息。
1.3 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包含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与消费者有利害关系的他人的个人信息两部分。由于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必须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服务供给者,使自己的个人信息处于他人的掌控之下,在这个背景下,消费者只有明确了解自己哪些信息处于他人掌控之下,他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进行保密以及如何使用和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等问题,才能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遭到泄漏并减少个人经济利益的损失。
由于网络消费服务提供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依赖性高,因此会收集较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同时由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财产性质,所以很容易成为侵害的对象。在这样的网络购物背景下,消费者个人拥有个人信息知情权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2.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征。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中,不仅具有一般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可识别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等特点,还具有自身的易采集性、可分享性和再利用性等特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似乎变得名正言顺,而消费者个人信息背后隐藏的巨大经济利益使消费者在不经意间就陷入了信息泄露的危机。虽然新《消法》中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但由于缺乏相关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并未得到实际的保障。网络电商提供服务者通过过度且不合理的收集信息和不合法的使用信息,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的形式
高速发展的互联网背景之下,网络购物中互联网提供服务者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的形式主要有:不合理的收集和不合法的使用。
1.不合理的收集个人信息。其主要手段有两个:一是窃取信息,二是以欺诈性手段获取信息。不法商家通过窃取和欺诈性手段暗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企图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之上,对个人信息进行统计、对比和分析,进一步了解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习性,从而调整自己的商业模式和商业产品,以便更好的迎合消费者的需求。
2.不合法的使用信息。其主要手段有两个:一是篡改个人信息,二是买卖个人信息。网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往往强制性的被要求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使和互联网对信息处理的高速和复杂情况下,这些信息就很容易被一些不法的商家通过恶意植入的软件破坏、修改消费者个人信息,或是在此基础上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倒卖、转卖给其他需要这些信息的人,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个人权益。
三、目前網络消费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以及各大微商、跨境电商规模的不断扩大,但是目前网络线上消费不管是从商家准入规则、消费过程还是售后过程都没有非常明确和规范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在这个间隙中,很多不法的商家在这些间隙中利用工作的便利和互联网的便利,大量收集、使用、转卖和倒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从未获得不菲的经济收入,目前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已成新兴产业。
1.立法中尚未界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实践中,对于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一般是站在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层面,在立法中尚未有对个人信息内容的专门法律保护,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内容和保护方式是不一样的。内容上,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经济的、社会的、家庭的各个方面。但个人信息并不等同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隐私的内容主要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等,所以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中的一种。方式上,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个人隐私的披露,一般仅指精神保护方面;个人信息保护则是从财产利益和精神层面共同出发。 2.侵权责任主体难确认。在互联网购物消费过程中,有很多个环节,例如浏览网站、购买支付、物流输送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或者被倒卖、转卖的现象出现。而且在互联网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漏也极有可能是网络黑客入侵导致。从整个消费过程来看,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主体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了侵害,但具体是哪一个环节很难判断,所以立法中很难对侵权主体进行界定。
3.举证责任困难。举证,即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由于互联网环境的复杂性和虛拟性,互联网购物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都采用匿名的形式进行服务活动,一般消费者很难有相关技术搜集有利的证据为自己举证做准备。被侵权的消费者无法搜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会放弃诉讼,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
四、对网络购物中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构想
1.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确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目前我国立法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体现,但是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保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个人信息知情权正是消费者保护个人的前提,不完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会让更多消费者的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建议提高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速度,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侵权行为、侵权形式和侵权赔偿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的良好有序发展。
2.明确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
2.1立法上,通过立法明确消费者个人的权利有:知情权、查询权、信息更正权和安全保障权;明确商家的义务有: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和保密义务。并严格的控制每一个环节信息的输入和输出内容是什么,途径是什么,规范网络商家的服务行为,明确侵权责任主体范围,让商家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
2.2制度上,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的规范和规章制度,提高互联网中商家进入市场的准入规则,严格把关商家提供服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欺诈、诈骗的商家进入市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方面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缺少相关的法律,所以必须在制度上严格规范网络消费行为,以减少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通过权威机构对购物网站进行信息安全认证,包括网络身份认证、数据电文认证、证据认证及其应用等专业服务认证,通过认证后同一进行挂标,网民通过直观、有效、统一的官方网站认证标志,识别、信任、认可官方网站,从而选择可信度高的网站,避免购物过程中出现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
3.发展高端技术精准获取证据。举证困难是阻碍消费者保护自己权益的主要问题,针对举证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发展相应的网络信息追踪科学技术软件。在购物流程中,从下订单开始一直到收取到货物结束后限定一段时间之内,消费者如果发现个人信息遭受到泄漏,可以通过提供一些特定的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号、货物订单号、店铺和手机号等,并通过这些信息查询到自己购物的凭证,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王仪.初探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06):23-26+60.
[2]柳苗.论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05):120-121.
[3]郑超超.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保护问题探析[J].鄂州大学学报,2013,(S1):25-27.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项目编号:201610223075.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 个人信息知情权 法律保护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和微商的迅猛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了当下最流行的一种购物方式,电子商务随之兴起。截止到2016年11月11日晚12点整,淘宝仅一天的交易额就高达1200亿,比2015年同比增长了1.31%,刷新中国电商行业新记录;截止到2016年年底,微商交易额突破3600亿。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线上购物,网络购物消费市场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
伴随着线上购物模式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电子商务突军异起,发展迅速。但高速的发展因为没有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泄漏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对消费者个人经济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不利于2014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4年度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报告》指出:2/3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泄露的主因就是“服务商未经本人同意,暗自收集个人信息”(占比64.08%)。网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有知道自己的哪些信息被收集,才能判断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环节,才能追究泄露者的责任,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概念
1.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后,可以识别特定的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其不同于一般信息的特点在于它能够准确的识别出特定的消费者个人,例如与个人有关的资料、数据等。
1.2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则是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概念限定于网络购物范围内,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所产生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消费者本人的信息。通过网络购物的全过程:网络注册过程中需要填写真实姓名、性别、手机号和邮箱等,网络购物浏览过程中的浏览记录和IP地址;在结算过程中需要填写的邮政编码、家庭住址等,都是网络购物环境下的个人信息。
1.3 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包含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与消费者有利害关系的他人的个人信息两部分。由于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必须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服务供给者,使自己的个人信息处于他人的掌控之下,在这个背景下,消费者只有明确了解自己哪些信息处于他人掌控之下,他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进行保密以及如何使用和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等问题,才能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遭到泄漏并减少个人经济利益的损失。
由于网络消费服务提供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依赖性高,因此会收集较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同时由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财产性质,所以很容易成为侵害的对象。在这样的网络购物背景下,消费者个人拥有个人信息知情权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2.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征。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中,不仅具有一般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可识别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等特点,还具有自身的易采集性、可分享性和再利用性等特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似乎变得名正言顺,而消费者个人信息背后隐藏的巨大经济利益使消费者在不经意间就陷入了信息泄露的危机。虽然新《消法》中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但由于缺乏相关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并未得到实际的保障。网络电商提供服务者通过过度且不合理的收集信息和不合法的使用信息,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的形式
高速发展的互联网背景之下,网络购物中互联网提供服务者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的形式主要有:不合理的收集和不合法的使用。
1.不合理的收集个人信息。其主要手段有两个:一是窃取信息,二是以欺诈性手段获取信息。不法商家通过窃取和欺诈性手段暗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企图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之上,对个人信息进行统计、对比和分析,进一步了解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习性,从而调整自己的商业模式和商业产品,以便更好的迎合消费者的需求。
2.不合法的使用信息。其主要手段有两个:一是篡改个人信息,二是买卖个人信息。网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往往强制性的被要求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使和互联网对信息处理的高速和复杂情况下,这些信息就很容易被一些不法的商家通过恶意植入的软件破坏、修改消费者个人信息,或是在此基础上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倒卖、转卖给其他需要这些信息的人,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个人权益。
三、目前網络消费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以及各大微商、跨境电商规模的不断扩大,但是目前网络线上消费不管是从商家准入规则、消费过程还是售后过程都没有非常明确和规范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在这个间隙中,很多不法的商家在这些间隙中利用工作的便利和互联网的便利,大量收集、使用、转卖和倒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从未获得不菲的经济收入,目前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已成新兴产业。
1.立法中尚未界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实践中,对于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一般是站在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层面,在立法中尚未有对个人信息内容的专门法律保护,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内容和保护方式是不一样的。内容上,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经济的、社会的、家庭的各个方面。但个人信息并不等同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隐私的内容主要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等,所以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中的一种。方式上,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个人隐私的披露,一般仅指精神保护方面;个人信息保护则是从财产利益和精神层面共同出发。 2.侵权责任主体难确认。在互联网购物消费过程中,有很多个环节,例如浏览网站、购买支付、物流输送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或者被倒卖、转卖的现象出现。而且在互联网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漏也极有可能是网络黑客入侵导致。从整个消费过程来看,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主体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了侵害,但具体是哪一个环节很难判断,所以立法中很难对侵权主体进行界定。
3.举证责任困难。举证,即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由于互联网环境的复杂性和虛拟性,互联网购物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都采用匿名的形式进行服务活动,一般消费者很难有相关技术搜集有利的证据为自己举证做准备。被侵权的消费者无法搜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会放弃诉讼,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
四、对网络购物中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构想
1.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确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目前我国立法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体现,但是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保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个人信息知情权正是消费者保护个人的前提,不完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会让更多消费者的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建议提高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速度,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侵权行为、侵权形式和侵权赔偿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的良好有序发展。
2.明确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
2.1立法上,通过立法明确消费者个人的权利有:知情权、查询权、信息更正权和安全保障权;明确商家的义务有: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和保密义务。并严格的控制每一个环节信息的输入和输出内容是什么,途径是什么,规范网络商家的服务行为,明确侵权责任主体范围,让商家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
2.2制度上,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的规范和规章制度,提高互联网中商家进入市场的准入规则,严格把关商家提供服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欺诈、诈骗的商家进入市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方面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缺少相关的法律,所以必须在制度上严格规范网络消费行为,以减少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通过权威机构对购物网站进行信息安全认证,包括网络身份认证、数据电文认证、证据认证及其应用等专业服务认证,通过认证后同一进行挂标,网民通过直观、有效、统一的官方网站认证标志,识别、信任、认可官方网站,从而选择可信度高的网站,避免购物过程中出现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
3.发展高端技术精准获取证据。举证困难是阻碍消费者保护自己权益的主要问题,针对举证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发展相应的网络信息追踪科学技术软件。在购物流程中,从下订单开始一直到收取到货物结束后限定一段时间之内,消费者如果发现个人信息遭受到泄漏,可以通过提供一些特定的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号、货物订单号、店铺和手机号等,并通过这些信息查询到自己购物的凭证,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王仪.初探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06):23-26+60.
[2]柳苗.论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05):120-121.
[3]郑超超.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保护问题探析[J].鄂州大学学报,2013,(S1):25-27.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项目编号:201610223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