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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很多资源的提供,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相关多方面力量提供不同的管理、技术、设计、施工、行政等多方面的支持,监理人员准确理解与相关方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与相关方之间的良好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对工程建设很有必要,本文简单谈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站的关系。
关键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站;关系
一、工程监理单位性质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依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控制和服务等一系列技术及管理服务活动。
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由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于合同之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权力范围行使职责,独立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2.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严格按建设单位授予的权力,监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但无权自主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若建设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变更,则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的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月、季、年度)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业务范围,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和计划。
4.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是独立的第三方。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必须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5.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收取。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依据所委托的监理范围、工作深度、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写入委托监理合同中。
三、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来源于国家的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建设单位的授权。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资料;监理单位应为项目的实施创造条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此授权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2.监理单位是存在于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乙双方之外的独立一方,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体现其公正性、独立性和合法性;监理单位不直接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中进度、造价和工程质量的经济责任和风险。
四、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站的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确立的制度,是为提高工程建设的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而先后推行的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在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确保工程质量、预防工程质量事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两者关系密不可分、相互紧密联系。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需要接受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的宏观控制也有赖于工程监理单位驻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检查等微观控制活动。下面概述一下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站的不同之处:
1.单位性质不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而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的社会服务行为,不仅局限于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属技术服务性企业,它的工作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双面特点。
2.工作的深度和范围不同。
在工作深度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以抽查为主,并辅以检测手段。而监理单位则设立项目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检查验收等形式,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是代表政府部门把好工程质量关,其工作范围主要限于工程质量的监督;而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是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可以包括建设项目进展各个阶段的监理;在施工阶段监理的具体内容可以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及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明显是不同的。
3.质量责任不同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使的是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它不是项目工程建设的参与主体。如果发生监督失职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分。而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控制,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参与主体之一,应承担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和间接责任,它的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将受到有关纪律、法律、条例等的纪律、刑事处分。
4.工作依据和控制手段上的区别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工作依据都是政策、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还可以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行政法规,行使行政手段,给某些違章的工程(或有关单位)予以停工、返工、罚款、不予进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或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而监理单位只能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并使用合同约束的经济手段,如采取是否签证确认、是否支付工程款等措施,这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处分有原则上的区别。
监理单位与项目其他相关方的关系在此就不再说明了。
五、结语
准确理解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各相关方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理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作思路,有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在以后的工作中依然需要加深体会和认识。
关键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站;关系
一、工程监理单位性质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依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控制和服务等一系列技术及管理服务活动。
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由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于合同之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权力范围行使职责,独立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2.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严格按建设单位授予的权力,监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但无权自主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若建设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变更,则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的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月、季、年度)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业务范围,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和计划。
4.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是独立的第三方。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必须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5.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收取。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依据所委托的监理范围、工作深度、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写入委托监理合同中。
三、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来源于国家的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建设单位的授权。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资料;监理单位应为项目的实施创造条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此授权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2.监理单位是存在于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乙双方之外的独立一方,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体现其公正性、独立性和合法性;监理单位不直接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中进度、造价和工程质量的经济责任和风险。
四、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站的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确立的制度,是为提高工程建设的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而先后推行的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在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确保工程质量、预防工程质量事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两者关系密不可分、相互紧密联系。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需要接受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的宏观控制也有赖于工程监理单位驻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检查等微观控制活动。下面概述一下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站的不同之处:
1.单位性质不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而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的社会服务行为,不仅局限于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属技术服务性企业,它的工作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双面特点。
2.工作的深度和范围不同。
在工作深度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以抽查为主,并辅以检测手段。而监理单位则设立项目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检查验收等形式,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是代表政府部门把好工程质量关,其工作范围主要限于工程质量的监督;而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是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可以包括建设项目进展各个阶段的监理;在施工阶段监理的具体内容可以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及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明显是不同的。
3.质量责任不同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使的是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它不是项目工程建设的参与主体。如果发生监督失职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分。而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控制,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参与主体之一,应承担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和间接责任,它的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将受到有关纪律、法律、条例等的纪律、刑事处分。
4.工作依据和控制手段上的区别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工作依据都是政策、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还可以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行政法规,行使行政手段,给某些違章的工程(或有关单位)予以停工、返工、罚款、不予进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或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而监理单位只能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并使用合同约束的经济手段,如采取是否签证确认、是否支付工程款等措施,这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处分有原则上的区别。
监理单位与项目其他相关方的关系在此就不再说明了。
五、结语
准确理解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各相关方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理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作思路,有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在以后的工作中依然需要加深体会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