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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才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社会各阶层原有的利益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并由此引发出新的社会矛盾。在这一特殊时期,如何立足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本质要求
基层检察院坚决贯彻依法打击犯罪的方针,改进办案机制,坚持办案的力度、效率、效果相统一,力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原则。稳、准、狠地打击发生有组织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严厉打击抢劫、杀人、绑架、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二是将“坑农害农”等涉农犯罪案件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侵财型犯罪等案件作为打击重点。三是深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构建廉洁高效的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更新侦查工作理念、思路,认真分析形势,突出重点查办涉及民生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职务犯罪,通过侦查技术装备、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在侦查办案中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果。通过办案切实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化解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国家和社会大众的矛盾。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四是在办案中集中办案力量,做到依法快捕快诉,不在检察环节殆误战机。切实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联协调,搞好各个职能的衔接。防止出现空档,真正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
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以此来推动政法机关依法办案,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来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以“受害人”为中心加强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提供的,这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很容易激化,基层检察院要高度重视这类案件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不留矛盾隐患。二是加强侦查环节和审判环节的监督,发现有遗漏罪犯和罪行的。依法追捕追诉,严防漏网之鱼,消除隐患。对有罪判无罪或重罪轻判的要依法提起抗诉。按照区别对待的要求,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特别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从宽处理。三是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量大面广,情况复杂,这些申诉案件普遍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如果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矛盾激化。基层检察院要针对裁判正确的案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不断提高释法说理的能力。力求解决申诉人缠访闹访现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对有理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处理,快速缓解申诉人情绪。针对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积极探索执行监督的有效措施。从源头化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四是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防止和纠正对罪犯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现象发生。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建立依法、文明、人性化的监管环境,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重点要针对监外执行罪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将监外执行罪犯管严管好,保证社会安定有序。
三、落实各项矛盾化解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手段
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社会关系,发挥解决社会矛盾“减压阀”和“调节器”的作用。一是畅通“信访服务渠道”,完善检察长接待和首办责任制,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办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案件,做好释法说理、定分止争、理顺情绪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使当事人“胜败皆服”,防止出现群体访、越级访,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二是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机制,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外部信息通报机制,注意在执法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创新便民信访方式,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和“两访一户”息诉工作。三是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如邻里纠纷、财产纠纷引起的犯罪。因此在适用逮捕措施上要坚持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不和谐因素的原则,对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有利于缓和化解矛盾,同时还可以防止犯罪行为人因为交叉感染变成一个与社会对抗的人。四是追究犯罪责任和化解矛盾并重,在公诉环节要通过及时公正地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化解犯罪分子与社会、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最常规、最主要的方式。同时要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新方式。在被害人自愿的前提下,给被害人、犯罪行为人一个自主解决矛盾的平台,使犯罪行为人通过主动的行为改过自新,让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在此基础上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非刑罚化或轻刑化处理。
四、加强法制宣传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
基层检察院在充分行使各项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必须时刻不忘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青少年的法制、道德教育。有效的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如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二是结合检务公开,深入开展进学校、进工厂、农村、社区等内容的法律“五进”工作。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帮助广大群众解决法律上遇到的难题,协助城乡基层组织整治治安秩序,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反馈制度。三是结合办案把法制宣传经常化,制度化。通过办案。根据发案单位的不同情况和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找准切入点,采取不同的法制宣传形式,真正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线、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包含“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的内容,无一不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职责相联系,因此基层检察院应认真落实“综治”方针,充分行使检察职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去,从多角度,全方位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一是结合办案。做好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反贪、反渎部门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针对本地区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选择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做好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二是加强控告申诉、民事行政和信访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认真做好对各类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化解民间纠纷,防止因民间纠纷恶化而引发杀人、放火、伤害、毁财和破坏集体生产等多种刑事案件的发生。民行部门行使法律监督权力,做好民行案件抗诉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一些无理申诉案件的“息诉”工作,这也是宣传法律、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具体措施。三是在重点村,乡镇重点部门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帮助其加强法制教育,改章建制,加强管理,提高防控能力,从而以点带面,维护社会稳定。四是认真做好帮教工作,教育、挽救、改造失足者。加强对不捕、不诉人员帮教工作,特别是要抓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五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动员社会和群众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多种防范措施。认真做好监外执行人员的检查监督工作,防止脱管,漏管。六是积极开展对治安稳定的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口头、书面建议或一案一建议。一案多建议,多案一建议,综合性建议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党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其堵塞漏洞。消除不安定因素,共同做好社会的稳定工作。
一、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本质要求
基层检察院坚决贯彻依法打击犯罪的方针,改进办案机制,坚持办案的力度、效率、效果相统一,力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原则。稳、准、狠地打击发生有组织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严厉打击抢劫、杀人、绑架、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二是将“坑农害农”等涉农犯罪案件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侵财型犯罪等案件作为打击重点。三是深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构建廉洁高效的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更新侦查工作理念、思路,认真分析形势,突出重点查办涉及民生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职务犯罪,通过侦查技术装备、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在侦查办案中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果。通过办案切实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化解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国家和社会大众的矛盾。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四是在办案中集中办案力量,做到依法快捕快诉,不在检察环节殆误战机。切实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联协调,搞好各个职能的衔接。防止出现空档,真正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
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以此来推动政法机关依法办案,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来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以“受害人”为中心加强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提供的,这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很容易激化,基层检察院要高度重视这类案件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不留矛盾隐患。二是加强侦查环节和审判环节的监督,发现有遗漏罪犯和罪行的。依法追捕追诉,严防漏网之鱼,消除隐患。对有罪判无罪或重罪轻判的要依法提起抗诉。按照区别对待的要求,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特别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从宽处理。三是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量大面广,情况复杂,这些申诉案件普遍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如果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矛盾激化。基层检察院要针对裁判正确的案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不断提高释法说理的能力。力求解决申诉人缠访闹访现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对有理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处理,快速缓解申诉人情绪。针对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积极探索执行监督的有效措施。从源头化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四是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防止和纠正对罪犯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现象发生。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建立依法、文明、人性化的监管环境,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重点要针对监外执行罪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将监外执行罪犯管严管好,保证社会安定有序。
三、落实各项矛盾化解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手段
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社会关系,发挥解决社会矛盾“减压阀”和“调节器”的作用。一是畅通“信访服务渠道”,完善检察长接待和首办责任制,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办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案件,做好释法说理、定分止争、理顺情绪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使当事人“胜败皆服”,防止出现群体访、越级访,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二是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机制,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外部信息通报机制,注意在执法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创新便民信访方式,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和“两访一户”息诉工作。三是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如邻里纠纷、财产纠纷引起的犯罪。因此在适用逮捕措施上要坚持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不和谐因素的原则,对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有利于缓和化解矛盾,同时还可以防止犯罪行为人因为交叉感染变成一个与社会对抗的人。四是追究犯罪责任和化解矛盾并重,在公诉环节要通过及时公正地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化解犯罪分子与社会、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最常规、最主要的方式。同时要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新方式。在被害人自愿的前提下,给被害人、犯罪行为人一个自主解决矛盾的平台,使犯罪行为人通过主动的行为改过自新,让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在此基础上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非刑罚化或轻刑化处理。
四、加强法制宣传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
基层检察院在充分行使各项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必须时刻不忘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青少年的法制、道德教育。有效的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如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二是结合检务公开,深入开展进学校、进工厂、农村、社区等内容的法律“五进”工作。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帮助广大群众解决法律上遇到的难题,协助城乡基层组织整治治安秩序,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反馈制度。三是结合办案把法制宣传经常化,制度化。通过办案。根据发案单位的不同情况和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找准切入点,采取不同的法制宣传形式,真正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线、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包含“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的内容,无一不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职责相联系,因此基层检察院应认真落实“综治”方针,充分行使检察职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去,从多角度,全方位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一是结合办案。做好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反贪、反渎部门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针对本地区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选择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做好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二是加强控告申诉、民事行政和信访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认真做好对各类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化解民间纠纷,防止因民间纠纷恶化而引发杀人、放火、伤害、毁财和破坏集体生产等多种刑事案件的发生。民行部门行使法律监督权力,做好民行案件抗诉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一些无理申诉案件的“息诉”工作,这也是宣传法律、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具体措施。三是在重点村,乡镇重点部门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帮助其加强法制教育,改章建制,加强管理,提高防控能力,从而以点带面,维护社会稳定。四是认真做好帮教工作,教育、挽救、改造失足者。加强对不捕、不诉人员帮教工作,特别是要抓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五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动员社会和群众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多种防范措施。认真做好监外执行人员的检查监督工作,防止脱管,漏管。六是积极开展对治安稳定的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口头、书面建议或一案一建议。一案多建议,多案一建议,综合性建议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党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其堵塞漏洞。消除不安定因素,共同做好社会的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