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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制约着土家族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补过程中,当代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发生了系列变迁。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实地走访,我们发现,由于当代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从观念到内容都有所变化,建议培养专门法律人才、促进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融合、注意保持民族特色等,进一步完善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以增强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可执行性。
关键词: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变迁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19)03-0025-04
习惯法是维持和协调某一社会群体或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关系的约束性习惯,它适用于特定地区,是由该特定地区的群体或组织的成员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自然形成的行为规范。[1]相对风俗习惯而言,它带有普遍强制性和约束力。
土家族世代栖居在湘、鄂、渝、黔交界的武陵山区,婚姻家庭习惯法制约着土家族民众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土司统治时期,土家族地区的对偶婚占据主要地位,改土归流前后,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有所继承,也有些变迁,还存有一些特殊的婚俗,如“初夜权”、“抢婚”等。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在婚姻家庭形态上受到了汉族地区的影响,如男女婚前要请媒人说亲和定亲,并由媒人主持婚礼等,在解除婚姻和财产分配方面,女性不似土司统治时期可以简单地解除婚约并再嫁,而是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汉族婚嫁传统在土家族聚居地区盛行开来。[2]
为了深入地了解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变迁,重新认识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现代价值,笔者在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取调查问卷与实地采访两种方式,开展了较为细致的调研。调查问卷主要围绕土家人婚姻家庭观念、婚姻的缔结以及解除程序、家庭成员的关系以及继承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设计,于2016年11月共计发放300份,回收300份;实地走访集中于2017年4月,主要是收集整理相关口述资料。本文就是基于这次调研,拟对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变迁问题略作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变迁的体现
调查问卷与实地采访的结果表明,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的发展,现行婚姻法对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产生了诸多影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家族婚姻家庭观念方面出现了较大变化
一是对婚姻家庭的认识问题。认可婚姻家庭功能为传宗接代的占比仅为13.5%,而51.5%的人认为婚姻是巩固爱情的有效方式,另外35%的人認为婚姻是两者的结合。
二是对于择偶标准问题。65%的受访者更多看中的是另一半的学识能力和长相、品行、外貌以及德行,不似以往看重对方的经济实力。而在广大汉族地区,直至今日,缔结婚姻的首要条件就是了解对方的家庭经济状况情况是否门当户对。这种考察对方经济状况的做法,在土家人传统的婚俗中曾一度表现为一种名为“察家”的习俗。察家,顾名思义,就是去考察另一半的家庭情况,如果合适,便将自己的女儿嫁过去,如果不合适,则坚决反对这桩婚事。在我们此次的调查中,土家人婚前“察家”的占比不到30%,对于组建一个家庭来说,他们更侧重于夫妻双方情感的互通。
三是对于婚姻缔结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媒人在土家族的婚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从说亲到成婚,每一个环节都少不了媒人的存在,但由于媒人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美的说成丑的,因此也导致了不少悲剧的发生。而现在,更多的土家人奉行自由恋爱,婚姻自由的婚姻观,普遍认为媒人的作用多体现在介绍和撮合婚姻两个方面,在经过媒人介绍和撮合之后,是否成婚还要看双方的意思,而不是由媒人说了算。除此之外,在当代的土家人的生活中,已经没有了早婚现象,适龄的土家男女,在经过自由恋爱后,都会选择去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自愿缔结一段婚姻,不存在婚姻法所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的规定也得到认可。土家人早已摆脱了所谓“还骨种”的陋习,在一个村庄里,近亲结婚和同姓为婚的家庭,是会被看不起的。
四是对于财产继承问题。在本次调查中,一半以上的土家人不排斥由自己的女儿来继承自己的遗产,对于赡养老人,土家人认为儿女都有赡养的义务。有句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土家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家产均由儿子继承并由儿子赡养家中的老人。改革开放后,土家人逐渐改变了 “男尊女卑”的观念。可见,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家人虽然依旧保留着本民族的习惯法,但已经将自己置于国家法的约束之下。
(二)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尚部分保留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实行以来,成效显著。在汉族聚居地区,很多人都会选择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自己的婚姻关系,但在曾经被土家族习惯法所长期支配的土家族聚居地区,一些传统的习惯法仍有所保留,并影响着土家人观念的革新,主要体现在婚姻缔结、解除遵循的原则及主要程序等方面。
在婚姻缔结方面:一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习惯仍有保留。在本次调查中,仍有15.5%的人表示会完全遵循这种传统,他们婚前一般会征求父母对于自己婚姻的看法,如果父母对自己的婚事有所反对,他们会顾及父母的意见而重新考虑自己的婚姻大事。二是仍存有一夫多妻的观念。在土家族聚居地区推行一夫一妻制,最早可以追溯到清代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此后汉族地区的婚姻观念逐步融入到了土家人的观念里,成为了他们婚姻观念习俗的一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该地区的稳定,但此次调查表明,土家族虽然普遍接受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但仍有8%的土家人持有一夫多妻的观念。三是视婚约具有法律效力的观念仍很牢固。在本次调查中,70%的土家人认为正式结婚前缔结的婚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婚约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来说没有效力,但在土家人传统的习惯法中,有了婚约就等于定下了这门亲事,不可以随意毁约。一纸婚约的订立,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单方面认为婚约没有法律效力,进而毁约,这就有违土家人诚实信用的善良风俗。 在离婚及相关财产分配方面:一是土家族仍然侧重维护男子或家长的权益。比如,对于谁有权提出离婚的问题,村民们给出的答案仍有些模棱两可,认为男方有权提出和女方有权提出各占比25.5%,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决定离婚的权利掌握在自己父母的手里。二是在婚姻家庭财产的分配方面女性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等内容,现代的土家人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如在本次调查中,70%的土家人认为在离婚的时候,只有孩子归女方抚养,女方才能分得更多的财产,如果孩子归男方抚养并且由于女方原因离婚的话,男方分得所有财产。而由于男方原因离婚,无论男方是否抚养孩子,均有权利分得一半或全部财产,这种分配原则显然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背道而驰。三是对于解除婚约是否需要返还彩礼的问题,一半以上的人认为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而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是需要返还彩礼的,而对于他们来说,彩礼的给付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不需要返还等等。
此外,调查数据显示,不少土家人对于问卷中的一些选项仍持一定的保留态度,如问及民族通婚现象是否普遍时,75%的土家人表示这种现象并不是很普遍,多数人还是愿意和本民族的人组建家庭,方便沟通和交流。而少数与其他民族通婚的人群则多集中在外出务工的青年男女中。
从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保留内容来看,土家人在对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治认知还有相当大的一段提升空间。
二、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变迁的原因
从调查情况来看,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从观念到制度层面都发生了系列变迁,究其变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层面——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历史上,土家族由于多居住在偏僻的山区,对外交流少,一度过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生产力水平低下,生活水平不高,“娶妻生子”不仅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组建,更意味着为夫家增加了一个免费的劳动力,能够通过劳作获取更多地食物来改善他们的生活,相比于族外婚,土家人更倾向于在家族内部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还骨种”姑姑家的女儿优先嫁给舅舅家的儿子,就带有着一种“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意思。土家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式的自然经济仍是这一地区的主要经济制度,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家人的经济情况并没有多少改善,长期处于一个贫穷落后的状况,土家人对于婚姻和家庭的认知还存在着很多局限,一种被迫接受汉化的过程难以让土家人的婚姻家庭形态持续发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957年土家族被确定为一个单一的民族之后,一部分土家人才逐渐走出深山,进入城市,去寻找新的生存和发展方式,他们中的大多数或外出打工,或外出求学。随着土家族民族特色旅游资源的逐步开发,当地的土家人通过发展旅游业,生活条件和经济水平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土家人的后代也能外出接受更高质量的教育,一代又一代的接力式发展,土家人的婚姻观也随着经济水平的改善而提高。[3]
(二)文化层面——法治建设的成效显著
中華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党的领导下,我国逐步推进了社会主义精神建设和法治建设,以往闭塞的土家族聚居区,随着各项基础设施的完善,土家人有了更多走出去的机会,进一步摆脱了封建思想的禁锢,逐渐接受了许多新的思想观念,将自己的子女送出求学,以获取更多地新知识,逐渐成了一种潮流。“送法下乡”“法制宣传”等活动的大力开展,土家人逐渐培养了自己的法制意识,各个集中的土家族聚居点都有法律援助中心,定点服务当地的土家人,通过法律知识的讲解和宣传,土家人在遇见用习惯法调解不了的婚姻家庭关系时,开始寻求法律上的援助,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三)教育层面——教育制度的改革
土家族聚居地区有学校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朝,但历朝历代有机会去学校接受教育的只有少部分土司子弟和上层官员的后代,在土司统治时期,曾规定“一般土民不得入学”导致了土家人文化水平低下,认识水平有限。
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在九年义务教育普及之后,土家人受教育的程度明显提高,一系列倾斜民族考生政策的出台,让广大的土家族学生可以进入心目中的高等学府进行深造。由于土家族学生的基础相对较差,一般的高等学府均设有预科班,以缩小土家族和汉族学生之间的差距,让土家族学生与汉族学生接受同等专业教育,为土家族地区培养了一大批高等专业人才,带动了土家族地区婚姻观念的转变及制度发展。
三、完善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几点建议
为了更好地促进国家法与土家族聚居地区婚姻家庭习惯法的调和,增强土家族聚居区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可执行性,建议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完善:
(一)在土家族内部培养专业法律人才
从古至今,即使是扎根于土家族聚居地区生活工作的汉族人,对土家人的生活特点和风土人情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熟悉和适应。而且,虽然目前绝大部分土家人的通用语言是汉语,但是仍有诸多不便。所以,如果在土家族内部培养一批熟悉其自身特点且优秀的法律人才,代表土家族发言,更容易得到当地土家人的信任和支持,这样不仅有利于沟通和开展工作,而且更有利于推进土家族聚居地区的法治建设,其中积累的实践经验也可为土家族地区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立法提供大量素材。
(二)促进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和
随着国家民族政策的不断调整,土家族地区的法治意识虽有提升,但依然比较薄弱。本次调查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部分地区,在处理民族内部的各种问题时,他们更倾向于运用本民族长久以来遵守的习惯法来解决,尽管会与国家制定的法律冲突,但他们更相信这种流传已久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习惯法与国家法两者之间需要有机的调和,方能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4]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能成功融合民族特色和国家规定的民族法诞生,如果在制定土家族地区的法律时,参考其习惯法中积极部分来进行立法,制定一部属于土家族内部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不仅会促进土家族法治的进步,更能为其他民族推进民族立法起到示范作用。
(三)保留土家族民族特色
在土家族地区立法的过程中,如果忽略了土家族本身的民族特色,这样制定的法律不仅得不到遵守,而且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得不偿失。如何在立法的过程中,有效保留土家族民族特色?个人建议,可以在对于土家族地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进行制定时,聘请熟悉土家族地区民族文化的学者和当地土生土长的土家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使其更符合土家族聚居地区的实际情况,减少推进的阻力。
结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的发展和改革开放40年的进程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法治建设的显著成效,以及国家教育政策的惠及,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发生了系列变迁,同时,在婚姻缔结、解除遵循的原则及主要程序等方面又有所保留。
我们如果能进一步促成国家法与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调和,推动土家族地区婚姻观念及立法现代化,就能更好地促进土家族聚居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使其婚姻家庭习惯法在新时代焕发新的活力。
注 释:
[1] 高其才:《当代中国婚姻家庭习惯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
[2] 洪雁、邱世兵:《土家族婚姻伦理探微》,《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3] 柏贵喜:《当代土家族婚姻的变迁》,《贵州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
[4] 杨欣:《恩施土家族婚俗文化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关键词: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变迁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19)03-0025-04
习惯法是维持和协调某一社会群体或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关系的约束性习惯,它适用于特定地区,是由该特定地区的群体或组织的成员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自然形成的行为规范。[1]相对风俗习惯而言,它带有普遍强制性和约束力。
土家族世代栖居在湘、鄂、渝、黔交界的武陵山区,婚姻家庭习惯法制约着土家族民众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土司统治时期,土家族地区的对偶婚占据主要地位,改土归流前后,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有所继承,也有些变迁,还存有一些特殊的婚俗,如“初夜权”、“抢婚”等。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在婚姻家庭形态上受到了汉族地区的影响,如男女婚前要请媒人说亲和定亲,并由媒人主持婚礼等,在解除婚姻和财产分配方面,女性不似土司统治时期可以简单地解除婚约并再嫁,而是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汉族婚嫁传统在土家族聚居地区盛行开来。[2]
为了深入地了解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变迁,重新认识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现代价值,笔者在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取调查问卷与实地采访两种方式,开展了较为细致的调研。调查问卷主要围绕土家人婚姻家庭观念、婚姻的缔结以及解除程序、家庭成员的关系以及继承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设计,于2016年11月共计发放300份,回收300份;实地走访集中于2017年4月,主要是收集整理相关口述资料。本文就是基于这次调研,拟对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变迁问题略作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变迁的体现
调查问卷与实地采访的结果表明,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的发展,现行婚姻法对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产生了诸多影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家族婚姻家庭观念方面出现了较大变化
一是对婚姻家庭的认识问题。认可婚姻家庭功能为传宗接代的占比仅为13.5%,而51.5%的人认为婚姻是巩固爱情的有效方式,另外35%的人認为婚姻是两者的结合。
二是对于择偶标准问题。65%的受访者更多看中的是另一半的学识能力和长相、品行、外貌以及德行,不似以往看重对方的经济实力。而在广大汉族地区,直至今日,缔结婚姻的首要条件就是了解对方的家庭经济状况情况是否门当户对。这种考察对方经济状况的做法,在土家人传统的婚俗中曾一度表现为一种名为“察家”的习俗。察家,顾名思义,就是去考察另一半的家庭情况,如果合适,便将自己的女儿嫁过去,如果不合适,则坚决反对这桩婚事。在我们此次的调查中,土家人婚前“察家”的占比不到30%,对于组建一个家庭来说,他们更侧重于夫妻双方情感的互通。
三是对于婚姻缔结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媒人在土家族的婚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从说亲到成婚,每一个环节都少不了媒人的存在,但由于媒人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美的说成丑的,因此也导致了不少悲剧的发生。而现在,更多的土家人奉行自由恋爱,婚姻自由的婚姻观,普遍认为媒人的作用多体现在介绍和撮合婚姻两个方面,在经过媒人介绍和撮合之后,是否成婚还要看双方的意思,而不是由媒人说了算。除此之外,在当代的土家人的生活中,已经没有了早婚现象,适龄的土家男女,在经过自由恋爱后,都会选择去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自愿缔结一段婚姻,不存在婚姻法所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的规定也得到认可。土家人早已摆脱了所谓“还骨种”的陋习,在一个村庄里,近亲结婚和同姓为婚的家庭,是会被看不起的。
四是对于财产继承问题。在本次调查中,一半以上的土家人不排斥由自己的女儿来继承自己的遗产,对于赡养老人,土家人认为儿女都有赡养的义务。有句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土家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家产均由儿子继承并由儿子赡养家中的老人。改革开放后,土家人逐渐改变了 “男尊女卑”的观念。可见,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家人虽然依旧保留着本民族的习惯法,但已经将自己置于国家法的约束之下。
(二)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尚部分保留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实行以来,成效显著。在汉族聚居地区,很多人都会选择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自己的婚姻关系,但在曾经被土家族习惯法所长期支配的土家族聚居地区,一些传统的习惯法仍有所保留,并影响着土家人观念的革新,主要体现在婚姻缔结、解除遵循的原则及主要程序等方面。
在婚姻缔结方面:一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习惯仍有保留。在本次调查中,仍有15.5%的人表示会完全遵循这种传统,他们婚前一般会征求父母对于自己婚姻的看法,如果父母对自己的婚事有所反对,他们会顾及父母的意见而重新考虑自己的婚姻大事。二是仍存有一夫多妻的观念。在土家族聚居地区推行一夫一妻制,最早可以追溯到清代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此后汉族地区的婚姻观念逐步融入到了土家人的观念里,成为了他们婚姻观念习俗的一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该地区的稳定,但此次调查表明,土家族虽然普遍接受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但仍有8%的土家人持有一夫多妻的观念。三是视婚约具有法律效力的观念仍很牢固。在本次调查中,70%的土家人认为正式结婚前缔结的婚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婚约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来说没有效力,但在土家人传统的习惯法中,有了婚约就等于定下了这门亲事,不可以随意毁约。一纸婚约的订立,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单方面认为婚约没有法律效力,进而毁约,这就有违土家人诚实信用的善良风俗。 在离婚及相关财产分配方面:一是土家族仍然侧重维护男子或家长的权益。比如,对于谁有权提出离婚的问题,村民们给出的答案仍有些模棱两可,认为男方有权提出和女方有权提出各占比25.5%,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决定离婚的权利掌握在自己父母的手里。二是在婚姻家庭财产的分配方面女性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等内容,现代的土家人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如在本次调查中,70%的土家人认为在离婚的时候,只有孩子归女方抚养,女方才能分得更多的财产,如果孩子归男方抚养并且由于女方原因离婚的话,男方分得所有财产。而由于男方原因离婚,无论男方是否抚养孩子,均有权利分得一半或全部财产,这种分配原则显然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背道而驰。三是对于解除婚约是否需要返还彩礼的问题,一半以上的人认为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而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是需要返还彩礼的,而对于他们来说,彩礼的给付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不需要返还等等。
此外,调查数据显示,不少土家人对于问卷中的一些选项仍持一定的保留态度,如问及民族通婚现象是否普遍时,75%的土家人表示这种现象并不是很普遍,多数人还是愿意和本民族的人组建家庭,方便沟通和交流。而少数与其他民族通婚的人群则多集中在外出务工的青年男女中。
从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保留内容来看,土家人在对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治认知还有相当大的一段提升空间。
二、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变迁的原因
从调查情况来看,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从观念到制度层面都发生了系列变迁,究其变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层面——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历史上,土家族由于多居住在偏僻的山区,对外交流少,一度过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生产力水平低下,生活水平不高,“娶妻生子”不仅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组建,更意味着为夫家增加了一个免费的劳动力,能够通过劳作获取更多地食物来改善他们的生活,相比于族外婚,土家人更倾向于在家族内部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还骨种”姑姑家的女儿优先嫁给舅舅家的儿子,就带有着一种“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意思。土家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式的自然经济仍是这一地区的主要经济制度,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家人的经济情况并没有多少改善,长期处于一个贫穷落后的状况,土家人对于婚姻和家庭的认知还存在着很多局限,一种被迫接受汉化的过程难以让土家人的婚姻家庭形态持续发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957年土家族被确定为一个单一的民族之后,一部分土家人才逐渐走出深山,进入城市,去寻找新的生存和发展方式,他们中的大多数或外出打工,或外出求学。随着土家族民族特色旅游资源的逐步开发,当地的土家人通过发展旅游业,生活条件和经济水平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土家人的后代也能外出接受更高质量的教育,一代又一代的接力式发展,土家人的婚姻观也随着经济水平的改善而提高。[3]
(二)文化层面——法治建设的成效显著
中華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党的领导下,我国逐步推进了社会主义精神建设和法治建设,以往闭塞的土家族聚居区,随着各项基础设施的完善,土家人有了更多走出去的机会,进一步摆脱了封建思想的禁锢,逐渐接受了许多新的思想观念,将自己的子女送出求学,以获取更多地新知识,逐渐成了一种潮流。“送法下乡”“法制宣传”等活动的大力开展,土家人逐渐培养了自己的法制意识,各个集中的土家族聚居点都有法律援助中心,定点服务当地的土家人,通过法律知识的讲解和宣传,土家人在遇见用习惯法调解不了的婚姻家庭关系时,开始寻求法律上的援助,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三)教育层面——教育制度的改革
土家族聚居地区有学校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朝,但历朝历代有机会去学校接受教育的只有少部分土司子弟和上层官员的后代,在土司统治时期,曾规定“一般土民不得入学”导致了土家人文化水平低下,认识水平有限。
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在九年义务教育普及之后,土家人受教育的程度明显提高,一系列倾斜民族考生政策的出台,让广大的土家族学生可以进入心目中的高等学府进行深造。由于土家族学生的基础相对较差,一般的高等学府均设有预科班,以缩小土家族和汉族学生之间的差距,让土家族学生与汉族学生接受同等专业教育,为土家族地区培养了一大批高等专业人才,带动了土家族地区婚姻观念的转变及制度发展。
三、完善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几点建议
为了更好地促进国家法与土家族聚居地区婚姻家庭习惯法的调和,增强土家族聚居区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可执行性,建议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完善:
(一)在土家族内部培养专业法律人才
从古至今,即使是扎根于土家族聚居地区生活工作的汉族人,对土家人的生活特点和风土人情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熟悉和适应。而且,虽然目前绝大部分土家人的通用语言是汉语,但是仍有诸多不便。所以,如果在土家族内部培养一批熟悉其自身特点且优秀的法律人才,代表土家族发言,更容易得到当地土家人的信任和支持,这样不仅有利于沟通和开展工作,而且更有利于推进土家族聚居地区的法治建设,其中积累的实践经验也可为土家族地区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立法提供大量素材。
(二)促进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和
随着国家民族政策的不断调整,土家族地区的法治意识虽有提升,但依然比较薄弱。本次调查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部分地区,在处理民族内部的各种问题时,他们更倾向于运用本民族长久以来遵守的习惯法来解决,尽管会与国家制定的法律冲突,但他们更相信这种流传已久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习惯法与国家法两者之间需要有机的调和,方能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4]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能成功融合民族特色和国家规定的民族法诞生,如果在制定土家族地区的法律时,参考其习惯法中积极部分来进行立法,制定一部属于土家族内部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不仅会促进土家族法治的进步,更能为其他民族推进民族立法起到示范作用。
(三)保留土家族民族特色
在土家族地区立法的过程中,如果忽略了土家族本身的民族特色,这样制定的法律不仅得不到遵守,而且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得不偿失。如何在立法的过程中,有效保留土家族民族特色?个人建议,可以在对于土家族地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进行制定时,聘请熟悉土家族地区民族文化的学者和当地土生土长的土家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使其更符合土家族聚居地区的实际情况,减少推进的阻力。
结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的发展和改革开放40年的进程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法治建设的显著成效,以及国家教育政策的惠及,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发生了系列变迁,同时,在婚姻缔结、解除遵循的原则及主要程序等方面又有所保留。
我们如果能进一步促成国家法与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调和,推动土家族地区婚姻观念及立法现代化,就能更好地促进土家族聚居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使其婚姻家庭习惯法在新时代焕发新的活力。
注 释:
[1] 高其才:《当代中国婚姻家庭习惯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
[2] 洪雁、邱世兵:《土家族婚姻伦理探微》,《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3] 柏贵喜:《当代土家族婚姻的变迁》,《贵州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
[4] 杨欣:《恩施土家族婚俗文化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