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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我国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对原《中化人民共合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了修订,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我国火灾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笔者在认真分析我国现行火灾调查制度的基础之上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阐述了我国现行火灾调查制度的现状,探讨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火灾调查目的、联动机制、程序和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火灾;调查制度;优化
1 我国火灾调查制度的现状
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始于建国前期,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完善之后,我国于2008年对1998年颁布实施的《消防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在2009年对1999年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5月1 日起实施。这两部法律法规为火灾调查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火灾调查的主体、任务、原则、程序。
另外,从我国第一部《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实施以来,各级地方部门出台了大量的地方法律法规、条例、意见、通知等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补充,到目前为止我国初步建立了以《消防法》为法律依据、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为主要操作指南、以地方性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火灾调查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火灾形势也有的新的变化,《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很多地方己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火灾调查的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
2 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对火灾调查目的认识不准确
目前我国的火灾调查制度并没有对火灾调查的目的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却明确规定了火災事故调查的任务:“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这致使火灾调查部门在火灾调查中工作的侧重点经常发生偏离,尤其是对一些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特大火灾事故,迫于领导和舆论的压力,把主要精力都放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而对火灾教训的总结及善后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这十分不利于我国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火灾调查没有形成联动机制
火灾调查尤其是特大型火灾的调查工作,是涉及公交消防、价格鉴证、医疗、检察等多个部门的复杂工作。但是我国现行的火灾调查制度仅对公交消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对其它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进行限定和明确,这致使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十分严重、不利于火灾调查工作高效顺利进行,而一旦出现调查事故,很难对其责任进行认定,使相关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严重影响火灾调查队伍服务质量的提高,进而影响火灾调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2.3 火灾调查程序不完善
目前我国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适用于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没有人员伤亡的;
(2)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4)没有放火嫌疑的。
但是有些火灾虽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例如当事人不小心把自己较为重要的财产烧毁,虽不满足第二个条件却同时满足其它三个条件,笔者认为也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对于一般调查程序,《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在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的前提下按照现场调查—检验、鉴定—火灾损失统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等五个步骤进行。这种流程对于一般的火灾来说较为合理,但对于那些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差的特大火灾处理上则显得不科学。首先在对特大火灾事故的认定上,如果不引入专家组的意见很难使普通大众信服,但是特大火灾不一定是复杂和疑难火灾,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只有对于复杂、疑难的火灾,才能由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来协助调查 。第二,对特大型火灾和社会影响很大的火灾没有建立应急程序;第三、没有制定信息公开机制。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火灾事故调查的质量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处理火灾的信心,严重时还能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从而不利于我国防火控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4 火灾调查保障机制不健全
火灾调查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同时也是一项需要大量资金、技术、人才支撑的事业。但是目前我国火灾调查制度的保障机制还很不健全,致使火灾调查资金得不到落实、技术支撑不到位、人才配备不及时,严重打击了火灾调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火灾调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我国火灾调查制度的优化策略
3.1 把握火灾调查本质,明确调查目的
首先要把握火灾调查的本质,明确火灾调查是一种国家行为,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益性行为。其次要认识到火灾调查的重要性、最主要的任务是什么,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使我国的火灾调查工作始终有个明确的目标为引导。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火灾仍然是我国危害最大的灾害之一,我国消防部门的最主要任务就是最大限度降低火灾的危害,因此我国火灾调查的目的应侧重于在调查大量火灾发生原因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安全建议和预防措施,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1]。
3.2 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形成高效联动机制
在火灾调查工作中,要协调多个相关部门的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公交消防、价格鉴证、医疗、检察等部门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的职责,并建立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司其职,确保火灾调查工作的有效进行。另外火灾调查制度应当引入司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制度,对火灾调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保障火灾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完善调查程序
要遵循高效、科学、节约的原则,根据火灾类别、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制定不同的调查程序,例如可以根据火灾的规模、社会影响、危害程度等划分出不同的类型,然后再针对每种类型制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调查程序,具体的实施程序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表明身份—现场保护—现场勘查—现场调查访问—火灾物证鉴定—火灾模拟实验——事后告知—公布调查结果。同时要注意火灾的调查时限,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认为一般火灾的调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为宜,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到60日。
3.4 建立健全火灾调查保障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火灾调查保障机制,加大财政对火灾调查的投入力度,同时要在保证火灾调查公益性质的前提之下探讨多渠道的融资方式,适当时可借助社会资本的力量来进行火灾调查工作,同时要专款专用,严厉打击挪用火灾调查款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另外对火灾调查的技术和人才支撑要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明确什么级别的公安消防部门要配备什么级别的技术设备和人才,从而保障我国火灾调整工作的整体质量,达到预防火灾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l]王宁.我国火灾事故调查的改革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5:1-9.
[2]曹晓强.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的探讨[J].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
报,2010,3(1):34-35.
[3]李佑标.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研究[D].武警学院学报,
2009,9(10):67-68.
关键词:火灾;调查制度;优化
1 我国火灾调查制度的现状
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始于建国前期,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完善之后,我国于2008年对1998年颁布实施的《消防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在2009年对1999年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5月1 日起实施。这两部法律法规为火灾调查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火灾调查的主体、任务、原则、程序。
另外,从我国第一部《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实施以来,各级地方部门出台了大量的地方法律法规、条例、意见、通知等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补充,到目前为止我国初步建立了以《消防法》为法律依据、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为主要操作指南、以地方性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火灾调查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火灾形势也有的新的变化,《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很多地方己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火灾调查的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
2 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对火灾调查目的认识不准确
目前我国的火灾调查制度并没有对火灾调查的目的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却明确规定了火災事故调查的任务:“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这致使火灾调查部门在火灾调查中工作的侧重点经常发生偏离,尤其是对一些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特大火灾事故,迫于领导和舆论的压力,把主要精力都放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而对火灾教训的总结及善后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这十分不利于我国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火灾调查没有形成联动机制
火灾调查尤其是特大型火灾的调查工作,是涉及公交消防、价格鉴证、医疗、检察等多个部门的复杂工作。但是我国现行的火灾调查制度仅对公交消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对其它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进行限定和明确,这致使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十分严重、不利于火灾调查工作高效顺利进行,而一旦出现调查事故,很难对其责任进行认定,使相关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严重影响火灾调查队伍服务质量的提高,进而影响火灾调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2.3 火灾调查程序不完善
目前我国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适用于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没有人员伤亡的;
(2)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4)没有放火嫌疑的。
但是有些火灾虽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例如当事人不小心把自己较为重要的财产烧毁,虽不满足第二个条件却同时满足其它三个条件,笔者认为也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对于一般调查程序,《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在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的前提下按照现场调查—检验、鉴定—火灾损失统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等五个步骤进行。这种流程对于一般的火灾来说较为合理,但对于那些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差的特大火灾处理上则显得不科学。首先在对特大火灾事故的认定上,如果不引入专家组的意见很难使普通大众信服,但是特大火灾不一定是复杂和疑难火灾,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只有对于复杂、疑难的火灾,才能由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来协助调查 。第二,对特大型火灾和社会影响很大的火灾没有建立应急程序;第三、没有制定信息公开机制。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火灾事故调查的质量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处理火灾的信心,严重时还能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从而不利于我国防火控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4 火灾调查保障机制不健全
火灾调查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同时也是一项需要大量资金、技术、人才支撑的事业。但是目前我国火灾调查制度的保障机制还很不健全,致使火灾调查资金得不到落实、技术支撑不到位、人才配备不及时,严重打击了火灾调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火灾调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我国火灾调查制度的优化策略
3.1 把握火灾调查本质,明确调查目的
首先要把握火灾调查的本质,明确火灾调查是一种国家行为,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益性行为。其次要认识到火灾调查的重要性、最主要的任务是什么,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使我国的火灾调查工作始终有个明确的目标为引导。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火灾仍然是我国危害最大的灾害之一,我国消防部门的最主要任务就是最大限度降低火灾的危害,因此我国火灾调查的目的应侧重于在调查大量火灾发生原因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安全建议和预防措施,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1]。
3.2 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形成高效联动机制
在火灾调查工作中,要协调多个相关部门的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公交消防、价格鉴证、医疗、检察等部门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的职责,并建立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司其职,确保火灾调查工作的有效进行。另外火灾调查制度应当引入司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制度,对火灾调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保障火灾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完善调查程序
要遵循高效、科学、节约的原则,根据火灾类别、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制定不同的调查程序,例如可以根据火灾的规模、社会影响、危害程度等划分出不同的类型,然后再针对每种类型制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调查程序,具体的实施程序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表明身份—现场保护—现场勘查—现场调查访问—火灾物证鉴定—火灾模拟实验——事后告知—公布调查结果。同时要注意火灾的调查时限,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认为一般火灾的调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为宜,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到60日。
3.4 建立健全火灾调查保障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火灾调查保障机制,加大财政对火灾调查的投入力度,同时要在保证火灾调查公益性质的前提之下探讨多渠道的融资方式,适当时可借助社会资本的力量来进行火灾调查工作,同时要专款专用,严厉打击挪用火灾调查款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另外对火灾调查的技术和人才支撑要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明确什么级别的公安消防部门要配备什么级别的技术设备和人才,从而保障我国火灾调整工作的整体质量,达到预防火灾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l]王宁.我国火灾事故调查的改革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5:1-9.
[2]曹晓强.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的探讨[J].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
报,2010,3(1):34-35.
[3]李佑标.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研究[D].武警学院学报,
2009,9(10):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