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古民居和传统村落是中华文明重要的物质载体之一。正所谓“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人宅相扶,感通天地”,来源于史前穴居、半穴居的先民之“舍”,是人们赖以生活的刚需,其重要性和弥足珍贵的历史价值不言而喻。
所谓古民居,是指古时遗存的相对“官式做法”而言的民间居住建筑,一般采用较经济的手段,用廉价的材料,以及较简单的建筑结构,因地制宜、因材致用地满足生活和生产上的需要。其功能、形式、结构、用材相互适应,巧妙结合,达到经济、适用,兼顾美观的效果。所谓传统村落,指民国以前建村,保留了明晰的历史沿革,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选址等未有较大变动,具有独特的民风民俗,至今仍为当地居民所居住的村落。
这些古民居和传统村落传承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维系着中华文明之根,寄托着中华各族儿女的乡愁。古民居建筑集中的传统村落更是数千年农耕文化的活化石,是研究农耕文明不可替代的实物资料。所以保护、传承、发展好传统村落,是人们共同的心愿、共同的责任。但由于传统村落保护对象的规模大、门类多,不但要保护物质文化遗产,还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要保护传统村落的民居建筑和相关设施,还要保护与之共存的历史风貌,不但要保护传统村落文化遗产,还要注重民生,改善原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业,让村民富起来,所以保护难度非常大。加之前些年拆迁合并村庄,大量拆除老住房,或弃之不用任其坍塌,等等,造成大量古民居被毁,部分传统村落消失,损失无法挽回。
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中央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示,建设美丽乡村“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四部局联合出台《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指出目前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和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重点修复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挖掘社会、情感价值,延续和拓展使用功能。挖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开展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挖掘经济价值,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等,要求“注重经济发展的延续性,提高村民收入,让村民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实现安居乐业”等。
在落实总书记指示精神及四部局《指导意见》时,一部分古民居得到了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保护,当地发展特色产业和旅游,改善民生,居民增收致富,实现了双赢。但有的地方由于认识偏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导致“建设性破坏”的后果。例如,大拆大建、拆旧建新,改变古民居建筑的建筑形制、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工艺,改变历史建筑的原貌;在传统村落内增修大广场,新建大舞台,大量栽植城市公园类的非本土化的景观植物;随意改变传统村落的历史环境,平岗引渠,修筑宽尺度的柏油路或水泥路;无限止地扩大传统村落的规模;新建严重与古民居建筑不协调的建筑物;迁走传统村落的原居民,改变古民居的使用功能,形成“见物不见人”的怪现象;等等。这就使古民居和传统村落失去了在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建筑手法、不同使用功能、不同择居需求等方面的研究价值。
现就古民居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诸事宜,从笔者六十余年的考察体验谈谈个人意见。一是为古民居和传统村落立法,依法保护、依法利用古民居和传统村落,依法保障原居民权益。我国虽有《文物保护法》,但需要有针对性更强的专门法规。因为传统村落和古民居是“活态保护”,不仅要加强保护,还要注重民生,使原居民安居乐业,所以既要保护,又要发展,这就不同于一般文物的保护。二是鉴于古民居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起步较晚,有关保护理念、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法则认识及“活态保护”的特殊性等有待进一步研究,故建议召开学术研讨会和举办培训班。三是加强宣传。宣传古民居和传统村落的悠久历史;宣传其作为中国农耕文明的社会历史载体的重要作用;宣传其传承优秀民族文化,记录乡愁的作用;宣传其为乡村振兴,乃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所做的贡献;等等。四是加强对保护、利用古民居和传统村落以及改善民生的思考。
如,古民居和傳统村落是古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维修的技艺虽不如宫殿建筑复杂,但同样需要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维修时要坚持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的“四原”规范,保证其工程质量和法式质量。
注重民生,改善原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在不改变古民居建筑的建筑形制和建筑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在居室内设置卫生间和洗浴设施,使原居民享受到现代生活的便利。
“活态保护”古民居和传统村落。留住原居民,留住“老乡贤”,并要引进“新乡贤”,共同发展有特色的传统产业。开展乡村游,设民宿,售农货,展示体验传统农耕活动,等等。
古民居和传统村落保存较好的地方,大多数位置偏僻,交通闭塞,经济欠发达,基础设施落后,进而形成文物建筑破损、原居民流失的恶性循环。所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投入要向传统村落倾斜,补上短板,促进当地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居民生活改善及地方经济的发展。
挖掘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建村时间长,文化底蕴深厚,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情民俗、地方风物、文艺体育活动及集市、庙会等。有选择地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传承好,不但可以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有的还可以转化为旅游产品和商品,增加村民收入,并吸引游客观赏参与,丰富乡村游内容。
适当控制传统村落的规模和人口。传统村落不但是人类活动的最基本的物质载体,反映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而且有着与其共生共存的独特的地形地貌和历史环境。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特的村落风貌,不宜无限止地扩村建房、增加人口,否则将失去传统村落的特色,失去其乡愁载体的价值。
保护附属的农耕村落遗物。我们不仅要保护传统民居和历史环境的村落主体,还要保护活态的传统村落的相关内容,即传统的生活文化生态内容,如水井、水车、石碾、石磨、石磙及古树名木等。这不仅是需要保护的完整传统村落的内容,也是乡村旅游有吸引力的看点。
空置房的利用。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民居建筑闲置,有的只剩残垣断壁,对村落完整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将这些空房、残屋修复后辟为村史陈列室、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商品销售部,或作为传统村落管理用房。这样既解决了村落有碍观瞻的问题,又能解决配套设施用房问题,同时完善了村落的完整性。
打谷场的用场。数千年的农耕文化,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农村最大空间是打谷场。有的地方将其作为新农村建设中改造的对象,殊不知打谷场也是完整保护传统村落的组成部分。建议保护打谷场,配上原配套设施(原大小),还可以将其作为游客集散场地和参观点,这样就避免了破坏村貌、另建新广场的弊端,有效地保护了传统村落原貌。
保持不同地域民居的建筑特征。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建筑风貌和建筑手法,在民居建筑领域表现尤为突出。以明清时期中原地区为例,其地方建筑特征与北京、承德等北方地区的官式建筑特征不同,也与江南苏式建筑和徽派建筑的建筑特征不同,采用了独特、纯正的中原地方建筑手法。在保护维修古建筑时稍有不慎,就可能改变文物原状,从而传递错误的信息,出现“千村一面”的笑话,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古民居和传统村落承载着我国数千年农耕文明的历史演进,寄托着中华各族儿女的乡愁情怀。祖先留下来的这份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我们只有保护好、传承好的责任,绝没有损害破坏它的权力。我们不但要防止自然破坏和人为的故意破坏,还要克服和避免在保护和利用工作中不当干预和不当维修造成保护与建设性破坏,使“乡愁”变成“乡痛”。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把古民居和传统村落真实、完整、健康、可持续地传给子孙后代。
杨焕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顾问,河南省文物局原局长。
所谓古民居,是指古时遗存的相对“官式做法”而言的民间居住建筑,一般采用较经济的手段,用廉价的材料,以及较简单的建筑结构,因地制宜、因材致用地满足生活和生产上的需要。其功能、形式、结构、用材相互适应,巧妙结合,达到经济、适用,兼顾美观的效果。所谓传统村落,指民国以前建村,保留了明晰的历史沿革,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选址等未有较大变动,具有独特的民风民俗,至今仍为当地居民所居住的村落。
这些古民居和传统村落传承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维系着中华文明之根,寄托着中华各族儿女的乡愁。古民居建筑集中的传统村落更是数千年农耕文化的活化石,是研究农耕文明不可替代的实物资料。所以保护、传承、发展好传统村落,是人们共同的心愿、共同的责任。但由于传统村落保护对象的规模大、门类多,不但要保护物质文化遗产,还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要保护传统村落的民居建筑和相关设施,还要保护与之共存的历史风貌,不但要保护传统村落文化遗产,还要注重民生,改善原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业,让村民富起来,所以保护难度非常大。加之前些年拆迁合并村庄,大量拆除老住房,或弃之不用任其坍塌,等等,造成大量古民居被毁,部分传统村落消失,损失无法挽回。
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中央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示,建设美丽乡村“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四部局联合出台《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指出目前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和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重点修复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挖掘社会、情感价值,延续和拓展使用功能。挖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开展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挖掘经济价值,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等,要求“注重经济发展的延续性,提高村民收入,让村民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实现安居乐业”等。
在落实总书记指示精神及四部局《指导意见》时,一部分古民居得到了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保护,当地发展特色产业和旅游,改善民生,居民增收致富,实现了双赢。但有的地方由于认识偏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导致“建设性破坏”的后果。例如,大拆大建、拆旧建新,改变古民居建筑的建筑形制、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工艺,改变历史建筑的原貌;在传统村落内增修大广场,新建大舞台,大量栽植城市公园类的非本土化的景观植物;随意改变传统村落的历史环境,平岗引渠,修筑宽尺度的柏油路或水泥路;无限止地扩大传统村落的规模;新建严重与古民居建筑不协调的建筑物;迁走传统村落的原居民,改变古民居的使用功能,形成“见物不见人”的怪现象;等等。这就使古民居和传统村落失去了在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建筑手法、不同使用功能、不同择居需求等方面的研究价值。
现就古民居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诸事宜,从笔者六十余年的考察体验谈谈个人意见。一是为古民居和传统村落立法,依法保护、依法利用古民居和传统村落,依法保障原居民权益。我国虽有《文物保护法》,但需要有针对性更强的专门法规。因为传统村落和古民居是“活态保护”,不仅要加强保护,还要注重民生,使原居民安居乐业,所以既要保护,又要发展,这就不同于一般文物的保护。二是鉴于古民居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起步较晚,有关保护理念、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法则认识及“活态保护”的特殊性等有待进一步研究,故建议召开学术研讨会和举办培训班。三是加强宣传。宣传古民居和传统村落的悠久历史;宣传其作为中国农耕文明的社会历史载体的重要作用;宣传其传承优秀民族文化,记录乡愁的作用;宣传其为乡村振兴,乃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所做的贡献;等等。四是加强对保护、利用古民居和传统村落以及改善民生的思考。
如,古民居和傳统村落是古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维修的技艺虽不如宫殿建筑复杂,但同样需要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维修时要坚持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的“四原”规范,保证其工程质量和法式质量。
注重民生,改善原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在不改变古民居建筑的建筑形制和建筑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在居室内设置卫生间和洗浴设施,使原居民享受到现代生活的便利。
“活态保护”古民居和传统村落。留住原居民,留住“老乡贤”,并要引进“新乡贤”,共同发展有特色的传统产业。开展乡村游,设民宿,售农货,展示体验传统农耕活动,等等。
古民居和传统村落保存较好的地方,大多数位置偏僻,交通闭塞,经济欠发达,基础设施落后,进而形成文物建筑破损、原居民流失的恶性循环。所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投入要向传统村落倾斜,补上短板,促进当地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居民生活改善及地方经济的发展。
挖掘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建村时间长,文化底蕴深厚,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情民俗、地方风物、文艺体育活动及集市、庙会等。有选择地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传承好,不但可以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有的还可以转化为旅游产品和商品,增加村民收入,并吸引游客观赏参与,丰富乡村游内容。
适当控制传统村落的规模和人口。传统村落不但是人类活动的最基本的物质载体,反映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而且有着与其共生共存的独特的地形地貌和历史环境。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特的村落风貌,不宜无限止地扩村建房、增加人口,否则将失去传统村落的特色,失去其乡愁载体的价值。
保护附属的农耕村落遗物。我们不仅要保护传统民居和历史环境的村落主体,还要保护活态的传统村落的相关内容,即传统的生活文化生态内容,如水井、水车、石碾、石磨、石磙及古树名木等。这不仅是需要保护的完整传统村落的内容,也是乡村旅游有吸引力的看点。
空置房的利用。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民居建筑闲置,有的只剩残垣断壁,对村落完整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将这些空房、残屋修复后辟为村史陈列室、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商品销售部,或作为传统村落管理用房。这样既解决了村落有碍观瞻的问题,又能解决配套设施用房问题,同时完善了村落的完整性。
打谷场的用场。数千年的农耕文化,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农村最大空间是打谷场。有的地方将其作为新农村建设中改造的对象,殊不知打谷场也是完整保护传统村落的组成部分。建议保护打谷场,配上原配套设施(原大小),还可以将其作为游客集散场地和参观点,这样就避免了破坏村貌、另建新广场的弊端,有效地保护了传统村落原貌。
保持不同地域民居的建筑特征。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建筑风貌和建筑手法,在民居建筑领域表现尤为突出。以明清时期中原地区为例,其地方建筑特征与北京、承德等北方地区的官式建筑特征不同,也与江南苏式建筑和徽派建筑的建筑特征不同,采用了独特、纯正的中原地方建筑手法。在保护维修古建筑时稍有不慎,就可能改变文物原状,从而传递错误的信息,出现“千村一面”的笑话,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古民居和传统村落承载着我国数千年农耕文明的历史演进,寄托着中华各族儿女的乡愁情怀。祖先留下来的这份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我们只有保护好、传承好的责任,绝没有损害破坏它的权力。我们不但要防止自然破坏和人为的故意破坏,还要克服和避免在保护和利用工作中不当干预和不当维修造成保护与建设性破坏,使“乡愁”变成“乡痛”。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把古民居和传统村落真实、完整、健康、可持续地传给子孙后代。
杨焕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顾问,河南省文物局原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