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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云南省耿马县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切实改善金融服务,借国家林权制度改革之势,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创新支农信贷模式,在支持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产业发展中开辟新的路子,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相关管理制度和程序不尽完善,快速增长的林权抵押贷款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一、基本情况
耿马县金融机构自2005年开始试办林权抵押贷款至今已有5年多的时间。林权抵押贷款由最初的橡胶林木抵押扩展到以橡胶、茶树、桉树及杂木等经济林木为抵押;贷款发放对象由林木公司扩展到茶叶公司、农户、国营农场等。截止2010年12月末,耿马县金融机构累计投放林权抵押贷款23398万元,其中:累计支持农户1040户,金额14677万元;累计支持企业18户,金额8721万元。
耿马县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亩
随着耿马县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耿马县林权抵押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耿马县当年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0196万元,占全年贷款投放数的15.22%,是2005年试办林权抵押贷款的204倍,贷款余额14538万元,是2005年的316倍。2009年和2010年为耿马县林权抵押贷款快速增长期,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05.9%、40.48%。
林权抵押贷款增长趋势图
二、主要做法
(一)建立相关制度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各行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初步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二)贷款用途及期限
在对贷款对象、贷款条件作细致规定的同时,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限制,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中低产林改造等生产流通费用;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放、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等生产经营资金;农户传统农业种、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资金。根据借款用途、信用状况、林业生产周期、林地类型、林权经营性质、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最长期限为10年。
(三)评估和抵押
耿马县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林权评估中介机构,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由金融机构实地调查后自行评估。根据不同林木制定出不同的评估标准,主要分为橡胶树估价标准、茶树估价标准、经济林果估价标准、其他可用材林估价标准等四类。评估时,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价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因此,评估为动态评估。拟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原则上应座落在耿马县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法的林权证明,即《林权证》书,应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使用期限等相关资料供承贷金融机构审核。金融机构在确定抵押比例时,把不同的抵押物分为三个抵押标准,即: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用材林的中、近熟林、盛产期的经济林(果树、茶叶、橡胶等)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55%;用材林和竹林的成熟林不超过评估值的60%。并明确了不得作为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范围。
(四)落实贷款三查制度
按照贷款程序,金融机构在受理贷款申请后,派出两人以上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和林权资产评估,形成调查报告,送审贷机构审议,审贷机构根据资料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事项,通知被授权负责人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双方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权证等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后,才办理放款手续,一旦贷款发放后,放贷金融机构,根据规定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
三、存在问题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不完善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确定,是贷款金额核准的重要依据,需要中介机构来认定。虽然,云南省制定了《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评估机构和人员方面的规定,但对照边疆欠发达地区实际,很难运作。目前,耿马县还没有符合《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这不仅制约了林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也严重挫伤了林农发展林木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同时,没有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严重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经济林木市场波动大,如果按经济林木市场价格作为林权评估价值,金融机构在核定贷款额度上会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金融机构林权抵押信贷风险的防范。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管理有待规范
一方面由于林木砍伐、销售需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批准,如果抵押林木拿不到砍伐批文,抵押权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由于林业投资周期性较长,受自然条件和政策因素影响较大,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后,所抵押的林权管理难度大,增加了信贷风险。
(三)未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平台
虽然,耿马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中心”,但自设立以来,交易中心未发生任何业务,根据调查,交易中心没有规范的交易程序和制度,对交易的信息和市场行情也不明晰。由于没有相对规范、专业的林权流转二级市场,目前,耿马县林权转让只是在个人之间进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要将抵押的林权变现存在很大难度,可能会造成抵押物悬空而形成风险。
(四)风险转移机制缺位
耿马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次与保险部门沟通和协商,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愿意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面向林户和林业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大大滞后于林权信贷需求,林权信贷风险转移机制缺位,不仅会给林业可持续发展和银行业贷款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还会影响金融机构继续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的信贷投放积极性。
(五)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
根据调查,2005年至2010年,耿马县金融机构共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58笔,其中:贷款期限在3年以下(含3年)的1009笔,占全部林权抵押贷款的95.37%,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49笔,占全部林权抵押贷4.63%。贷款期限普遍较短与林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容易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而形成不良贷款的风险。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推广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如:应根据《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切合当地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二)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交易、评估等工作
加快建立和完善林权登记、交易、评估服务等中介机构,不断完善森林市场功能,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畅通,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登记、资产变现提供服务。
(三)建立林业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农业保险探索力度,给予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业务政策优惠,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二是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建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补偿林权抵押贷款损失,降低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造成的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四)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管理
一是林业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林农的技术指导,管理咨询和培训,在银行部门和借款人用森林资源资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严格执行登记程序,并对借款人做好林业政策引导,配合银行搞好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监测、管理。二是银行部门应根据借款和抵押后的森林资源资产约束性规定,督促借款人和抵押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确保贷款抵押物安全。
(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提供资金使用效率
在贷款期限的设定上,各金融机构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便于贷款使用人根据林业发展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进一步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不仅避免因期限问题造成不良贷款,同时更加凸显金融务实支农的效果。
一、基本情况
耿马县金融机构自2005年开始试办林权抵押贷款至今已有5年多的时间。林权抵押贷款由最初的橡胶林木抵押扩展到以橡胶、茶树、桉树及杂木等经济林木为抵押;贷款发放对象由林木公司扩展到茶叶公司、农户、国营农场等。截止2010年12月末,耿马县金融机构累计投放林权抵押贷款23398万元,其中:累计支持农户1040户,金额14677万元;累计支持企业18户,金额8721万元。
耿马县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亩
随着耿马县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耿马县林权抵押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耿马县当年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0196万元,占全年贷款投放数的15.22%,是2005年试办林权抵押贷款的204倍,贷款余额14538万元,是2005年的316倍。2009年和2010年为耿马县林权抵押贷款快速增长期,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05.9%、40.48%。
林权抵押贷款增长趋势图
二、主要做法
(一)建立相关制度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各行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初步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二)贷款用途及期限
在对贷款对象、贷款条件作细致规定的同时,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限制,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中低产林改造等生产流通费用;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放、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等生产经营资金;农户传统农业种、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资金。根据借款用途、信用状况、林业生产周期、林地类型、林权经营性质、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最长期限为10年。
(三)评估和抵押
耿马县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林权评估中介机构,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由金融机构实地调查后自行评估。根据不同林木制定出不同的评估标准,主要分为橡胶树估价标准、茶树估价标准、经济林果估价标准、其他可用材林估价标准等四类。评估时,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价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因此,评估为动态评估。拟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原则上应座落在耿马县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法的林权证明,即《林权证》书,应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使用期限等相关资料供承贷金融机构审核。金融机构在确定抵押比例时,把不同的抵押物分为三个抵押标准,即: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用材林的中、近熟林、盛产期的经济林(果树、茶叶、橡胶等)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55%;用材林和竹林的成熟林不超过评估值的60%。并明确了不得作为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范围。
(四)落实贷款三查制度
按照贷款程序,金融机构在受理贷款申请后,派出两人以上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和林权资产评估,形成调查报告,送审贷机构审议,审贷机构根据资料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事项,通知被授权负责人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双方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权证等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后,才办理放款手续,一旦贷款发放后,放贷金融机构,根据规定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
三、存在问题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不完善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确定,是贷款金额核准的重要依据,需要中介机构来认定。虽然,云南省制定了《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评估机构和人员方面的规定,但对照边疆欠发达地区实际,很难运作。目前,耿马县还没有符合《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这不仅制约了林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也严重挫伤了林农发展林木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同时,没有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严重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经济林木市场波动大,如果按经济林木市场价格作为林权评估价值,金融机构在核定贷款额度上会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金融机构林权抵押信贷风险的防范。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管理有待规范
一方面由于林木砍伐、销售需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批准,如果抵押林木拿不到砍伐批文,抵押权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由于林业投资周期性较长,受自然条件和政策因素影响较大,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后,所抵押的林权管理难度大,增加了信贷风险。
(三)未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平台
虽然,耿马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中心”,但自设立以来,交易中心未发生任何业务,根据调查,交易中心没有规范的交易程序和制度,对交易的信息和市场行情也不明晰。由于没有相对规范、专业的林权流转二级市场,目前,耿马县林权转让只是在个人之间进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要将抵押的林权变现存在很大难度,可能会造成抵押物悬空而形成风险。
(四)风险转移机制缺位
耿马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次与保险部门沟通和协商,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愿意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面向林户和林业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大大滞后于林权信贷需求,林权信贷风险转移机制缺位,不仅会给林业可持续发展和银行业贷款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还会影响金融机构继续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的信贷投放积极性。
(五)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
根据调查,2005年至2010年,耿马县金融机构共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58笔,其中:贷款期限在3年以下(含3年)的1009笔,占全部林权抵押贷款的95.37%,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49笔,占全部林权抵押贷4.63%。贷款期限普遍较短与林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容易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而形成不良贷款的风险。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推广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如:应根据《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切合当地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二)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交易、评估等工作
加快建立和完善林权登记、交易、评估服务等中介机构,不断完善森林市场功能,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畅通,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登记、资产变现提供服务。
(三)建立林业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农业保险探索力度,给予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业务政策优惠,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二是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建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补偿林权抵押贷款损失,降低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造成的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四)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管理
一是林业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林农的技术指导,管理咨询和培训,在银行部门和借款人用森林资源资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严格执行登记程序,并对借款人做好林业政策引导,配合银行搞好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监测、管理。二是银行部门应根据借款和抵押后的森林资源资产约束性规定,督促借款人和抵押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确保贷款抵押物安全。
(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提供资金使用效率
在贷款期限的设定上,各金融机构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便于贷款使用人根据林业发展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进一步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不仅避免因期限问题造成不良贷款,同时更加凸显金融务实支农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