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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广东省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三年来,从深圳某区实施情况情况来看,基层卫生部门能积极使用《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违法机构建立记录档案并定期公布,成为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补充手段。实施三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被记分机构无明显减少,因该办法效力有限、可操作不强增加了执法工作量,建议将《办法》提升至上位法规细则中,有利于提高监督执法效果。
关键词: 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分析与展望
广东省基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已实施三年多,从运行的情况来看,存在喜忧参半之说,因此,加强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研究分析与回顾。对全面落实《办法》或终止《办法》有个理论上的依据。从而使《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或更趋于合法化,日前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状况。
一、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由来
广东省全省卫生厅于2011年1月4日下发粤卫〔2011〕1号文件要求实施《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①。2006年深圳市卫生局制订实施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办法,经过试运行的确对一些法律中无明确规定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约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并得到了上级部门认可。2011年广东省卫生厅制订《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在全省推行,通过该办法弥补了法律中规定不明确的违法问题的处理,这就是深圳基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由来。
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作用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是医疗卫生监督中的一种行政手段,依据相关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违法执业行为记录并公示,从而达到约束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的目的,有些违法行为无明确法规条款规定,使用记分办法可以起到重要补充。记分项目主要还是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及《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 医疗法规设置,违法情节危害越重的记分值越高,有违法行为不仅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而且不良执业记分会计入医疗机构的诚信档案,对经营者有双重约束。记分办法是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在信息公开化程度越高的地区作用越大。深圳市每年对各机构记分情况在医疗系统内部通报,对一些记分值较高的机构会在报纸上公告,确实对一些医院和关注声誉的医疗机构起到了“威慑”、“警示”作用效果,而且记分超过24分可以给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对医疗机构有较长效的约束。
三、某区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与存在问题
该区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从2011年至2013三年内,总共计分的129宗次,其中,2011年有22宗,占在册医疗机构的8%;2012年51宗,占在册医疗机构的17%;2013年56宗,占在册医疗机构的13.2%。从连续三年深圳某中心城区网站发布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数据中看,记分值有不同程度上升的趋势。被记分的机构以私立医疗机构居多,主要为诊所和门诊部,其中有40%的机构被记分在两年以上;被记分的行为占比例较多有:使用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主要药品价格等信息主动对外公开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伪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分值较高的有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从该区三年数据来看,被记分的机构以私立医疗机构居多,主要为诊所和门诊部,2012、13年二年分别有17%和13%的机构被记分,其中有40%的机构被记分在两年以上;说明部分医疗机构不守法经营、不够重视政府相关规范医疗执业的政策法规,认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只是对自己的一些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在上公布,没有吊证,没有经济处罚,只是荣誉的降低而已,对经济效益影响不大。同时也说明记分办法的效力有限。《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只是个地方性,规定在一个校验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超过24分可以给予暂缓校验,而且要与其上位法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合并使用,实际对医疗机构约束不大。
四、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展望
医疗机构监管越来越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核心工作,采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是对现行监督处罚手段的重要补充,但它同样要有监督取证、法规文书做依据,每次查到违法行为一般立案处罚同时给予记分,记分要告知、记录还要听取被记分机构的陈述申辩,无疑增加了执法人员工作量,但记分效果远不如行政处罚,医疗机构被记分后还会发生同样的违法行为,在媒体公告的影响力和群眾关注度不高,在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级阶段其作用相当有限。此办法只是行政卫生法规条款多、可操作性不强对该办法的适用也有一定限制,笔者建议应上升到行政法规,提升其法律效力,同时简化操作、精简条款,参照交警执法的电子记录等手段,同时可采用群众举报或拍摄的证据作为记分证据,形成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的态势,更有利于发挥医疗机构诚信经营的自律作用,建立长效机制。
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区级监督单位的实施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数据,不能代表全省,更不能作为什么依据,如果要数据说明问题就应当对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行一次全面的汇总统计,才能说明问题。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跟踪并验证这一全省推广成果,评估其效果,才能更加科学合理,推广运用卫生监督新模式。
参考文献:
① 广东省人民政府卫生厅网站:广东省全省卫生厅于2011年1月4日下发的《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文件通知
关键词: 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分析与展望
广东省基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已实施三年多,从运行的情况来看,存在喜忧参半之说,因此,加强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研究分析与回顾。对全面落实《办法》或终止《办法》有个理论上的依据。从而使《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或更趋于合法化,日前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状况。
一、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由来
广东省全省卫生厅于2011年1月4日下发粤卫〔2011〕1号文件要求实施《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①。2006年深圳市卫生局制订实施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办法,经过试运行的确对一些法律中无明确规定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约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并得到了上级部门认可。2011年广东省卫生厅制订《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在全省推行,通过该办法弥补了法律中规定不明确的违法问题的处理,这就是深圳基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由来。
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作用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是医疗卫生监督中的一种行政手段,依据相关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违法执业行为记录并公示,从而达到约束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的目的,有些违法行为无明确法规条款规定,使用记分办法可以起到重要补充。记分项目主要还是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及《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 医疗法规设置,违法情节危害越重的记分值越高,有违法行为不仅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而且不良执业记分会计入医疗机构的诚信档案,对经营者有双重约束。记分办法是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在信息公开化程度越高的地区作用越大。深圳市每年对各机构记分情况在医疗系统内部通报,对一些记分值较高的机构会在报纸上公告,确实对一些医院和关注声誉的医疗机构起到了“威慑”、“警示”作用效果,而且记分超过24分可以给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对医疗机构有较长效的约束。
三、某区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与存在问题
该区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从2011年至2013三年内,总共计分的129宗次,其中,2011年有22宗,占在册医疗机构的8%;2012年51宗,占在册医疗机构的17%;2013年56宗,占在册医疗机构的13.2%。从连续三年深圳某中心城区网站发布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数据中看,记分值有不同程度上升的趋势。被记分的机构以私立医疗机构居多,主要为诊所和门诊部,其中有40%的机构被记分在两年以上;被记分的行为占比例较多有:使用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主要药品价格等信息主动对外公开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伪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分值较高的有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从该区三年数据来看,被记分的机构以私立医疗机构居多,主要为诊所和门诊部,2012、13年二年分别有17%和13%的机构被记分,其中有40%的机构被记分在两年以上;说明部分医疗机构不守法经营、不够重视政府相关规范医疗执业的政策法规,认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只是对自己的一些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在上公布,没有吊证,没有经济处罚,只是荣誉的降低而已,对经济效益影响不大。同时也说明记分办法的效力有限。《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只是个地方性,规定在一个校验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超过24分可以给予暂缓校验,而且要与其上位法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合并使用,实际对医疗机构约束不大。
四、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展望
医疗机构监管越来越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核心工作,采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是对现行监督处罚手段的重要补充,但它同样要有监督取证、法规文书做依据,每次查到违法行为一般立案处罚同时给予记分,记分要告知、记录还要听取被记分机构的陈述申辩,无疑增加了执法人员工作量,但记分效果远不如行政处罚,医疗机构被记分后还会发生同样的违法行为,在媒体公告的影响力和群眾关注度不高,在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级阶段其作用相当有限。此办法只是行政卫生法规条款多、可操作性不强对该办法的适用也有一定限制,笔者建议应上升到行政法规,提升其法律效力,同时简化操作、精简条款,参照交警执法的电子记录等手段,同时可采用群众举报或拍摄的证据作为记分证据,形成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的态势,更有利于发挥医疗机构诚信经营的自律作用,建立长效机制。
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区级监督单位的实施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数据,不能代表全省,更不能作为什么依据,如果要数据说明问题就应当对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行一次全面的汇总统计,才能说明问题。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跟踪并验证这一全省推广成果,评估其效果,才能更加科学合理,推广运用卫生监督新模式。
参考文献:
① 广东省人民政府卫生厅网站:广东省全省卫生厅于2011年1月4日下发的《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文件通知